各路英雄又为同性恋者的地位问题在刀来剑往了。只是,反对订立反性取向歧视法例的人士,其论点主要在强调通过这法案会带来甚麽负面的後果,例如牧师讲道有被人告的可能,或基督教学校不能拒绝雇用同性恋者等。这些观点未必是错,但却都只是整个图画的一部分。
以负面後果来反对法案是被动的。我希望在这里将大家、特别是基督徒的焦点转移一下,以主动的角度来考虑这问题:如果现在你有全权去制定关於同性恋的法律,你会想要甚麽样的同性恋政策?
我希望可以列举出几个假设来让你思考一下:
一、你可以说,同性恋是神绝对仇恨的事情,所以同性恋者是罪大恶极的。任何基督徒都可以替天行道,见「Gay」行事,杀一儆百!……
这绝对不是笑话!在美国这种言论十分普遍。几年前一个同性恋的大学生被人打死,有一个浸信会的牧师就公开的提出这种理论。那些以炸弹炸堕胎诊所和枪杀提供堕胎手术医生的人,也是用这样的理由来辩护。也正是这些例子替西方国家的反仇恨罪行法(Anti- Hate Crime Law)提供了最有效的支持。
或者你认为这样的社会就是「天国降临在地上」。不过,如果你遇到我,一言不合,「送你上天堂」,然後指你是同性恋者,我只是执行神的律法,结果「死无对证」,这只是中世纪时的「猎巫行动」(Witch Hunt)的翻版而矣,我们愿意生活在这样的社会下吗?
二、或者你不同意平民可以自己执法,但是却同意同性恋是「抵死有馀」,於是政府可以将同性恋者处死。这也不是怪论,希特拉时期的德国就这样做,美国在三百年前也可以处死同性恋者,这也和从前中国和现在一些回教国家可以处死通奸的男女一样。
三、可能你觉得对同性恋者可以留一条生路,因为他们或者会悔改。但是,政府却需要将同性性行为订为非法,并且判以重刑,这样就可以维持和保护社会的道德。
四、也可能你觉得政府必须保持禁止同性恋的法律,但这只是用来对付极端的案例的。在通常的情况下,政府不会「滥用」这样的法律。直至二○○四年,这还是美国一些州的情况。
第二项到第四项只是程度上的分别,你愿意将这样的权力交给政府吗?你愿意让警察半夜打破你的门进入你的睡房,看看睡在你旁边的是同性还是异性吗?你有心理准备你的商业或政治对手可以容易的找个人指证你是同性恋者,令到你「一身蚁」吗?(指控某人是同性恋者和指控其他的罪行很不同,是否同性恋是很难有证据来证明或者否认的,在其他的罪行上,证据重要得多。)同性恋的指控和性骚扰相似,以性骚扰来打击对手早已见怪不怪。以同性恋来对付政敌也不是新闻,还记得东南亚某副总理吗?可以保证政府不会「滥用」权力吗?还记得香港《基本法》第廿三条立法的讨论吗?
(如果你说:只要我不犯同性恋这个罪,再严的法律也和我无关。你就是连甚麽是人权、政府滥用权力、抹黑对手、司法基本原则等这些观念也未清楚。)
五、你可以接受同性恋「非刑事化」,就是法律不禁止成人之间互双同意的同性性行为,但是,却容许其他的人士针对同性恋者的非暴力行为,例如在工作和居住上歧视他们,和发表反对他们的言论。
问题是,如果一个人的私人生活和他的工作没有关系的话,这样的歧视合理吗?黄继忠先生的〈性倾向歧视问题的复杂性──论歧视与性倾向歧视〉(第九一五期)已经深入的讨论了这一点,我不再在这里重复。只有一点想加的,就是很多人用来反对给予同性恋者平等地位的理由──滑坡理论,在这里对反对平等的人是十分不利的。今天可以反对同性恋、明天也可以反对「不爱国者」、然後是回教徒、离婚人士……,结果就是「逆我者亡」。(这不一定是黄继忠先生所持的立场)。
六、或者你赞成订立反性倾向歧视法例,明文将性倾向包括在受保护的範围之下,让它和国籍、宗教、性别、种族等有同样的地位。
但是,没有法例是完美的。我们不能否认如果有法律保护性倾向,则那些保守派人士所警告的个案就有可能出现。事实上,我肯定会有激进的同性恋者将这些法例推到极端,他们想要的不只是不被歧视,而是要将他们的价值观强加於社会大众的上面。我们有可能防止这情况出现吗?
七、你可以再自由主义一些,认为同性恋者已经被压迫得太久了,现在社会需要对他们提供一些补偿。所以,在工作、读书等方面都要给他们一些优先,这和美国现在一些优待黑人和墨西哥裔人士的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相似。
八、我可以打赌,如果到了第七项出现的时候,就会有同性恋者出来说:同性恋才是正常或者「高等」,异性恋是不正常或者是「低等」的。
九、再发展下去,会不会有一日,异性恋/异性性行为会变为非法,同性恋才是合法呢?以现在的科学发展来看,无性生殖不是没有可能的,性行为可能再不需要了?
不用说,这时候,从第七项到第九项,人人都会以做 gay 为荣了,到时候,要争取反性倾向歧视的是异性恋的人士。又有多少人愿意见到这样的社会呢?目前,这些好像只是天荒夜谈,但是第七项甚至第八项其实不是没有可能发生的。文革其实就是这类「变天」心态下所产生的怪物,教授要扫街,交白卷的是英雄。美国有极端的黑人坚持要建立一个「非洲中心」(Afro-centric)的社会。我也见过有支持同性恋的人士坚持说历史上最伟大的艺术家都是同性恋者!
很明显,以上的九个假设都有可怕的地方。这些假设有一些是夸张的,目的是刺激一下你的反应。但是,我想指出的,是道德上的取舍并不是黑白分明,而是一个连续的光谱。
我个人相信,我们不能将天国建立在地上,而且因为人是有罪的,所以我们永远不能有一个完美的答案。我们要考虑的,是在这些假设中,那一个是我们相对地最可以接受的?如果有基督徒要反对反性倾向歧视法例,则他们需要明确的指出,在第一至第五项这些假设当中,他们的目标是甚麽?如果有人赞成通过这个法例,则在第六至第九项中,他们又可以接受到哪一个阶段?
最後,让我表明我自己的立场:我希望见到的政策是大约是「五点七」至「五点八」。我反对将同性恋刑事化,支持同性恋者在一般的工作和生活(和宗教机构无关)的情况下不被歧视。但是我也绝对支持反对同性恋者的言论自由,和宗教机构有权基於自己的信仰而不接受同性恋者。我也相信如果我们用以上的九个假设来做民意调查,平均一定会在第五项和第六项中间。我们可不可以主动的将我们的精力放在怎样将法律写好,而能够达到这样的目标上呢?
(寄自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