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離港往印度短宣當天 (三月廿四日),身處西鐵車廂之內,赫然發現身旁閱報的頭版就是「牧師性侵犯」事件。假若現場有教會信徒稱呼筆者,身為男性牧師也感受到那份羞愧。本港若干報章的風格必會誇大失實地「炒熱」此類案件,教會不能抱著隔岸觀火的心態,慶幸醜聞不是發生在吾家。就筆者聽聞堂會與機構當中,仍存在不少教牧「違背誠信」(betrayal of trust) 的「性失德」(sexual misconduct),只是未曾公開而已。
按二○○四香港教會普查統計,更正教教會有三千一百三十六位教牧同工;單從數目來看,所謂聖職人員亦會良莠不齊,我們出現性醜聞的機會也不少 !正因教牧皆住在透明玻璃房子內,我們或許不敢向犯事者擲石;辯稱教牧也是人,承認性慾有其自然需要,任何人偶一不慎,石塊就會落在自己頭上!
由於牧職涉及會眾對其神聖職分的信任,任何聖職人員「性失德」必對堂會或機構,受害人及家庭,福音的見證帶來嚴重的傷害。宗派與堂會宜在「性失德」事件未曾發生之前,制定牧職操守的指引,其中包括教牧單獨與異性信徒相處的原則。如教牧進行個別輔導,不宜在密封的房間,輔導期間有其他同工或信徒在輔導房間以外,事先交待輔導時間的長久,確定可容許的身體接觸界限等。
宗派或堂會除了制定員工與義工操守指引之外,其它預防措施包括要求員工對工作場所可能會有的「性騷擾」或「性侵犯」有基本認知、教牧同工適當的問責、教牧關懷的界線、異性相處的守則等。當某位教牧同工時常關懷另一位異性信徒,兩者見面次數多於一般,所用身體語言較平常親密,其他同工或信徒就要及早作出提醒,否則後果堪虞!
教會受害者往往需要極大勇氣才向教會上層舉報,不少受害人沈默受傷地離開教會;是時候本港與普世華人教會就此次事件作出反省及預防教育,防患於未然。 本港基督教教會尚未有調解仲裁組織,形成有事發生時沸騰一陣,待「問題教牧」離職就看事件告一段落,卻不作任何跟進 (或作挽回、或作交代)。華人的息事寧人作風,有時只會縱容犯事者繼續在不同堂會或機構中傷害更多人。宗派或獨立堂會因人事關係未必合宜作內部處理,而調解仲裁委員會成員宜由沒有利益關係的教牧、神學工作者、律師、心理輔導員等男女組成,按個案投訴而召開。如受害者已報警,則交由法律處理,宗派或堂會就要了解其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與費用。
最近,政府制定《公務員良好行為指南》,也許類似「教牧操守指南」的制定也有其需要,教導教牧與信徒,在行為方面能達致基本的要求。教牧須要有成熟的信徒領袖守望,個人也須謹守召命與職分,遠離試探 !
(筆者按:此文部分內容曾於二○○二年五月刊登於網上,當時評論天主教神甫性侵犯青少年事件。)
(轉載自香港教會網站。作者為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
(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