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维护家庭联盟印刷了大量单张,记载西方一些立了性倾向歧视法的国家,很多对不认同同性恋人士采取不宽容态度及逆向歧视的真实例子。有教会因不愿租教堂给同性恋者开会而遭罚款,有人因不愿意租房间与同性恋者同居而遭罚款,有人因讲一些反对同性恋的言论而被解雇及取消教师的专业资格,有基督徒印刷商因不愿意为同性恋团体印刷物品遭罚款,甚至有牧师在讲道中批评同性恋行为而被判入狱。不少人看後都大为震惊,亦有人质疑这些只是外国的一些极端例子,在香港性倾向歧视立法後不一定会出现这些情况。但我不禁反问,既然同样都是有关性倾向歧视的法例,为何不会呢?
在香港,四月十日就有一群女同性恋团体,因不满榆林书店拒绝摆放女同性恋者心路历程小册子,一行十多人手持标语及手提摄录机「冲上」书店,并递交请愿信,以示不满书店以宗教理由拒绝「性倾向平等」的资讯。书店负责人表示所有董事都是基督徒,行为不会超越信仰的教导,故不去推广同性恋,并一再表示,书店乃私人地方,多次请她们离去,但部分成员仍然在店内逗留,表示要找其顾客做问卷调查,直至负责人表明要报警,她们才肯离去,她们并促进政府尽快订立性倾向歧视法,她们更发新闻稿,批评榆林书店封杀「性倾向」平等教育资讯,并强烈要求榆林书店开放资讯渠道。
笔者在亚洲电视国际台的新闻看见立法会议员张超雄批评书店负责人是「无知及恐惧」,并认为「这是对同性恋者的歧视态度」,而刘慧卿则表达:「我们的社会是时候立法去保障他们(同性恋者)免受歧视」。这事反映一旦性倾向歧视立法後,不愿鼓吹同性恋的人,也可被人引用歧视条例,指他们不提供服务给同性恋者便是「性倾向歧视」,结果将遭受法律的惩罚。
笔者立时在想香港这麽多书店,榆林书店又不是政府机关,它如何可封杀资讯呢?难道榆林作为一私人小企业,不能按着自己的信仰价值去行事吗?难道在所谓自由社会,市民连不认同、不鼓吹同性恋的自由也没有?立法会议员说要立性倾向歧视法去保障同性恋者免受歧视,其实立法後所谓「保障」,岂不是去惩罚那些所谓「歧视」的人吗?哪试问又有什麽法例去保障市民的良心自由及免受道德歧视呢?试问一些所谓开放民主的议员为何变得如此的极权及霸道呢?张超雄及刘慧卿虽然说尊重宗教的自由,但他们对不赞成同性恋者的严苛批评,根本完全看不见他们对其他人的信仰及道德价值的尊重,榆林书店又不是做了什麽伤天害理的事,竟动员立法会议员公开去批评,这岂不会对该小商铺做成一定的打击吗?可见性倾向歧视法一旦立法,基督徒於公共空间,无论是工作或营商都会面临极大的威胁。
(作者为香港性文化学会副主席、明光社义务同工)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14.4.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