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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主內親愛的弟兄姊妹平安:

一如「賭波合法化」通過立法的手法一樣,先是片面諮詢、局部民意、低調進行,但卻由贊成的人推波助瀾提供一面倒的資料,跟著由一群只為爭取選票,不想得罪任何人的議員大多數票數通過,跟著便既成定局,無法回頭。

「性傾向歧視條例」實際上是「製造同性戀者成為特權階級」,政府公共事務論壇諮詢不知不覺中,在四月二十日便完結。接著四至七月,則用電話抽樣訪問二千巿民作問卷調查,問卷內容只由政府委任三位人士(其中兩位曾表示贊成立法)擬訂,而七月底便會公佈結果,若少於一半人反對,政府很大可能進行立法程序,推出諮詢文件及草擬法案,提交立法會立法通過。

以西結書三:17-21說,若我們見到惡人犯罪或義人犯罪,你不出聲儆告,提醒,挽回,當審判之時他們滅亡,我們亦會有罪。

同性戀者在成功爭取到非刑事化之後,繼續促政府進行第二波「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其實這立法是「製造同性戀者成為特權階級」之立法,他們不獨自己要這樣行,不准人批評他們的行為,且要人認同他們所行是對,是要受特殊保護與保障的﹕

  1. 任何人(包括教會、福音機構)不聘任同性戀者均會惹官司。
  2. 任何人(包括牧師、傳道)表達婚姻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都可能被視為歧視同性戀而被檢控。
  3. 任何人傳講同性戀是罪均可能被控告甚至入獄。
  4. 任何人不租、不續租地方予同性戀者會被檢控。
  5. 任何人辭退同性戀者會被檢控。
  6. 任何人表達同性戀是歪風,是不道德的亦會被控。
  7. 同性戀者可公開宣揚他們的「教義」,他們的性觀。
  8. 有關家庭、婚姻等之定義,教科書將要修改。
  9. 下一代之道德觀將每況愈下。
  10. 愛滋病必增
  11. 出生率必下降
  12. 同性戀者變為特權階級

上述警告絕不是「天方夜譚」,乃是屢次在美、加、歐洲發生的事實。

我們若現時不表態,屆時必後悔莫及(如瑞典、加拿大無數有道德感巿民,信徒一樣)。我們可以怎樣表態?

  1. 我們將會與眾教會聯合刊報,表明立場(在報章登出名字,每位100元)。(請用信封,寫正楷姓名,內附100元)這些錢及姓名將會交到明光社,一起在四月廿九日刊報登出。
  2. 寫信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請參附件,選擇其中一些內容寫信。然後一式三信,分別寄到下列地址。(參附註)〕

我盼望弟兄姊妹雙管齊下,使社會人士能聽聽我們的良知!

主的家奴
蘇穎智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註:

曾蔭權先生署理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辦公室
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政府合署中座5樓 

鄧爾邦先生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香港灣仔港灣道1號會展廣場辦公大樓20樓 

何志平局長
民政事務局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31字樓


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我不是歧視同性戀者,我關心他們,但我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因為:

  1. 這立法根本不是「性傾向歧視」的立法,乃是「製造性傾向特權階級」立法,他們爭取的,是比一般巿民更多的特權。
  2. 現時香港已世風日下,立法會更助長歪風。因「同性戀」並不是「喜歡與同性交友」那麼簡單,乃是指「與同性的發展如夫妻般的關係,包括性行為」。
    在婚姻以外的性行為,無論是同性、異性,都是不道德,不負責任,
    是錯的。
  3. 立法是向巿民傳遞一錯誤信息,同性戀是好的,是值得保護,值得推崇的,所以要受到特別的保護。另一錯誤信息,是同性戀者是一群無法保護自己的弱勢社群。其實他們的能力,智商與一般人無異。
  4. 立法勢必助長更多人逃避「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結合,組織家庭生兒育女的責任。現時香港出生率已一直下降,將來會更嚴重。
  5. 立法令巿民表達對同性戀之看法的自由也失去,美、加、歐洲已有先例,同性戀者批評傳統家庭及婚姻並不受約束,但巿民批評同性戀則受到檢控,這是絕不公平的。
  6. 立法令同性戀者成特權階級,將來不聘他們的公司,解雇他們的公司,不租地方給他們的公司,不續租地方給他們的公司……全有可能被檢控,這些現象在美、加、歐洲已屢見不鮮。普通巿民享受不到這些權利,他們卻可以,這是不公平的。
  7. 立法勢必助長肛交風氣,肯定助長愛滋病之蔓延及增加。肛門皮會較薄,易受損,細菌遠較為多,病毒肯定較易傳播。
  8. 立法令相信聖經之巿民連讀有關同性戀之經文的權利也受到剝削及威脅,加拿大已有巿民因此被控,而聖經竟被指為「煽動仇恨的刊物」。
  9. 立法令傳道人宣講有關同性戀方面之聖經的權利受到威脅,瑞典有牧師因而被控入獄。
  10. 立法令願意回轉,過正常生活之同性戀者放棄過新生之意願。我們過去幫助了不少活在痛苦之中之同性戀者回復正常生活,且結婚及享受溫馨一男一女婚姻生活。同性戀是後天,是可以改變的,性行為是可以節制且需要節制的。
  11. 立法將會教壞下一代,使他們更縱慾。將來學校的教科書會修改,會教導同性戀的道德觀、婚姻觀,作為家長我們絕不能接受。
  12. 將來男扮女,女扮男,易服生活,亦可通行無阻。
  13. 立法將令我們這些納稅人的錢越來越多地用於我們反對的用途上─少數特權者去控訴正常,有道德勇氣巿民的訴訟上。

上述內容,請弟兄姊妹作參考,並選擇其中一些論點,親自寫信及在信內寫上回郵地址,交回教會以便收集起來,一併交民政事務局,特首辦事處及平等機會委員會。

主的家奴
蘇穎智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編按:原文由作者於四月十五日以傳真形式向各教會傳送;四月十六日修訂後以家書形式於播道會恩福堂《四月家書》刊出。本文為修訂版本。)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15.4.2005; 16.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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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89則


同志基督徒●以利達 / 2005-04-19 16:50:33.0

蒲生說的也是


從前沒有反性別歧視法,(男)上司搞(女)下屬的無日無知,立了法後,總算對女性有多一點保障。


我看這條例灰心地帶很多,大家可以繼續傾下

Kar Yan Ng / 2005-04-19 15:21:29.0

What is 尊重 and Re: 回家長君


According to the Merriam-Webster Online Dictionary (http://www.m-w.com/cgi-bin/dictionary), the term "respect" means "to consider worthy of high regard" (the word has other meanings in English but this one is the most applicable to the context of our current discussion re: homosexuals and homosexuality). In Chinese, the phrase 尊重 has similar meaning.


In other words, the object (be it a person, a belief, an activity, etc.) of our respect must necessarily contain some good quality that deserves the respect.


Accordingly, we Christians can honestly say that we respect the homosexuals because they are created in God's image.


However, we do not respect homosexuality because it is considered a sin in God's law.

蒲生 / 2005-04-19 15:06:31.0

昨日真的美好


聽了很多信徒對立法的擔心, 不禁想起, 從前未有立法的討論時, 我們有沒有反省歧視的問題, 現在卻因為有立法的事情, 才急於話自己唔歧視人, 令我感到究竟我們是否其實不介意自己是否歧視人, 只是介意自己是否會惹官非.


這是否我們的心聲: 最好就是一切依舊, 沒有同志運動, 沒有歧視法的討論出現, 香港冇簽署聯合國人權決議, 人權委員會冇向港府施壓....多麼美好的黃金年代....可以繼續歧視而唔駛本, 唔似得而家咁添煩添亂.


我不是教牧人員, 明白教牧人員可能會特別擔心法律責任, 但其實這也是一個機會讓自己和照管的羊群真正體會福音精神和以往教會的不足. 陳日君主教曾在另一個大討論中指責香港人集體自私, 希望這種香港精神不會又在一較小範圍內重演或漫延.

瓶情 / 2005-04-19 14:00:05.0

回Matilda君


謝謝妳/你同意我的建議:討論的焦點「是如何立一個大家都同意、合乎平等機會精神的法例。」 我也明白法律並不user-friendly,並不易明,希望有識之士可多花工夫幫助大家可了解。此外,我贊成如妳/你所說應體諒同志團體的實況,然而同時我也堅持,同志團體也應平等地體諒和回應基督徒及家長的立場去表達我的擔憂。


至於妳/你提到的外國事例,由於我在另一文章中已有談過,不便重覆,請往下面網址一看,謝: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28628&Pid=1&Version=0&Cid=146&Charset=big5_hkscs

Matilda / 2005-04-19 13:17:14.0

回瓶情君


謝謝你的詳細引述。


「是如何立一個大家都同意、合乎平等機會精神的法例。」 -- 這個我100%同意!! 因為某程度上﹐我都明白在生活上他們真的會遇上有些人當他們怪物般看待﹐這些是應避免的。


但作為一個只是中五畢業的小市民﹐又沒有法律字眼的常識﹐其實是很難去理解及研讀每一細則的。 我只是以基督徒及家長的立場去表達我的擔憂!


再者﹐就外國的歧視法檢控先例 (e.g.因講道內容檢控牧者etc.)﹐我有擔憂的理由!而且﹐還有2003年他們衝擊教堂的行為﹐要求平等對待他們﹐我想是給他們領受聖體聖血之類!  同志朋友每每遇上這些事﹐便要求有平等法去保障他們﹐那...我會覺得平等法/歧視法立法後﹐對教會、對教育有所影響。 


 

瓶情 / 2005-04-19 13:09:11.0

回Matilda君


我會說,Matilda君很多問題是對法例有很多誤解或受坊間一些說法誤導而有的。



首先,現時沒有性工作歧視法,不租屋與性工作是歧視,但沒有犯法。



第二,可能妳/你沒看清楚我的回應:「按照草擬中的種族歧視法,由業主與住客客共住,會有特別考慮,同樣地,政府也會就性傾向歧視法的這方面可以有著商討的空間和餘地。」意思是,在一些條件下,分租房間與同性戀者是可以拒絕的,但由於現階段仍未有草案,故未知具體安排如何。但也正因如此,加上妳/你也說,如在沒有子女的情況﹐分租房間給一位同性戀朋友亦未尚不可的話,問題就已經不是為此而不立法,而是如何立一個大家都同意的法例。



第三,我曾在另一處回應時借用種族歧視法,指出單單表達反對同性戀是不會構成罪行的,請容我把有關段落再引一次:



 



(引文開始)



有關騷擾及中傷罪,政府的【立法禁止種族歧視諮詢文件】中,有如下的建議:



 



39. 現建議任何人( 騷擾者” )如因另一人( 被騷擾者” )的種族或人種背景而向被騷擾者作出不受歡迎或不為他人接受的行徑(該等行徑包括口頭辱罵或發出表示憎恨被騷擾者的郵件) 而在有關情況下, 一個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 應會預期被騷擾者會因該行徑而受到冒犯、侮辱或威嚇, 騷擾者即屬對被騷擾者作出騷擾。例如,假使某人經常在工作時對他的印度裔同事作出帶有種族偏見的批評來侮辱或威嚇他, 便是種族騷擾行為。我們建議條例草案應訂明, 如在受保障範疇作出種族騷擾行為, 即屬違法。



 



42. 現建議條例草案訂明, 任何人如因另一人的種族或人種背景而藉公開活動煽動對該人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即屬種族中傷行為。條例草案應把這些行為定為違法。



 



43. 條例草案也應訂明, 任何人如因另一人的種族或人種背景, 而藉公開活動煽動對該人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而所作出的行為包括:



 



(a) 威脅對該人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加以損害;



 



(b) 煽動其他人威脅對該人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加以損害,



 



即屬犯罪。



 



按以上條文,騷擾罪是一個有理性的人「經常」地「受到冒犯、侮辱或威嚇」別人的情況;而中傷則是「藉公開活動煽動對該人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或因而使另一人對受害人進行身體及財產的損害,即屬犯罪。也就是說,騷擾及中傷罪是在一定的條件下才會構成罪行,那麼反對同性戀的基督徒是否會也反對這些特定的條件呢?首先,犯中傷罪的可能性較低,因為反同性戀的基督徒都認為要愛同性戀者,不應會「藉公開活動煽動對該人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至於騷擾罪,明知對方的立場而「經常」性地不斷使對方「受到冒犯、侮辱或威嚇」,除非與對方是非常親密的關係(如家人),否則這舉動是相當不智及不禮貌的,不是合理的行動。



(引文完)



 



所以單單向子女「同性戀是不容許的」應是沒問題的,不會被檢控的,除非貴子女有感「經常」地「受到冒犯、侮辱或威嚇」,提出控訴則除外。



第四,妳/你提到聘用的條件等例子,正好說出了,歧視法是有特定範圍的,只是在法例訂明的情況下才觸犯法例。所以正如我上述所言,問題不是為立不立法,而是如何立一個大家都同意、合乎平等機會精神的法例。

虞瑋倩 / 2005-04-19 13:08:06.0

To Anonymous


件事好簡單﹐係掉左一D刊物﹐唔通知刊物既擁有人。


掉書刊 jer﹐有咩話對和錯﹖有咩話值得鼓勵﹖下次另外既書店掉左D基督教書刊﹐你話會唔會欣賞呢﹖


冇需要欣賞一個平常不過的商業決定﹐佢地一路強調自己係“經營書店”﹐而不是“宣揚基督教”﹐他們也可以拒絕任何宗教機構(包括基督教機構) 要求放書刊﹐所以任何他們的動作﹐不需要理解為當值得基督教支持﹐而只是支持香港作為自由營商環境。


例如一個普通書店唔認同基督教過份評擊其他宗教﹐也有顧客話唔喜歡這些書﹐想騰出空位放他們的東西於是將部份基督教內含批評其他宗教的免費福音單張﹑免費福音小冊子唔經出版社同意就掉晒﹐因為諗住都係免費野﹐唔需要 -- 純是商業決定 -- 大家欣賞支持嗎﹖


 

Matilda / 2005-04-19 11:52:30.0

回瓶情


假設娼妓合法化(我用假設,因為當年我沒有留意娼妓合法化的爭議)﹐我是否一定要租屋給娼妓呢?不租便構成歧視嗎?


我的立場是﹐假若我是分租「房間」﹐我房客的行為會直接影響子女﹐我極有可能會拒絕出租給同性戀者。 但若是租出一個獨立單位﹐即使是彼鄰單位﹐那我不會介意﹐因為他的行為與生活不會直接影響我的生活。我覺得我是能接受同性戀者為一個人﹐可是我的底線是不能影響我的子女。 如我沒有子女﹐我分租房間給一位同性戀朋友亦未尚不可。


若立了歧視法﹐我的第一個行為必受檢控﹐那對我不公平吧! 我也有我的權利吧!


再說所謂歧視﹐家長不想子女吸煙﹐會對子女說:「吸煙是壞行為﹐不要學!」;當子女年紀還少是﹐甚至會叫他們遠離吸煙者。 這是因為子女年幼﹐容易受影響。 莫非這是“歧視”吸煙者嗎? 子女長大後﹐父母只會說吸煙影響健康﹐希望他不要吸! 現在我說:「同性戀是不容許的。」﹐立法後我怕我這樣說會被檢控。 我所持守的道德觀念、宗教教義自由何在。 不能不擔心的!  這便是立法的恐怖之處!


要教育人不要歧視﹐不用如此立法的。


消極點看﹐此處不容我﹐自有容人處。 說基督教機構不聘用同性戀者﹐基督教有他的立場﹐不能以「歧視」法去檢控或硬要人聘用。 正如很多機構/公司都有他僱請員工的原則。正如警察/消防員有身高限制﹐是歧視身材短少嗎? 還有﹐有些職位一定要女仕穿套裙上班﹐是歧視穿褲的女仕嗎? 不接受染髮的員工﹐是歧視染髮者嗎?  ...等等。


這條條例對同性戀者的保障範圍之廣﹐已遠遠超過平等機會的精神了。

瓶情 / 2005-04-19 11:24:47.0

回Matilda


1.          Matilda君,試設想若有一個同性戀者的屋主因為租屋的住客是異性戀者而不租屋給妳/你,妳/你認為是否合理及感到受侮辱呢?立法後這情況不會再出現,這是平等機會的精神。


2.          按照草擬中的種族歧視法,由業與住客或客共住,會有特別考慮,同樣地,政府也會就性傾向歧視法的這方面可以有著商討的空間和餘地。


3.          妳/你對孩子的高度重視和保護,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也請小心別讓她/他們耳濡目染下學了歧視別人的思想及行為,大人也很難分清楚拒絕罪但同時愛罪人,孩子就更難分辨了。

佚名Anonymous / 2005-04-19 10:42:45.0

回應虞瑋倩


我不認為我們可以在沒了解前懷疑他人的動機.


整件事上,我認為榆林做的十分正確並應給他們鼓勵.

Matilda / 2005-04-19 10:32:45.0

只是反對立法


我反對立法﹐因為法例不只是所謂保護他們﹐而是會伸延至逼迫我們。


我不支持同性戀﹐我公開批評同性戀行為不對﹐我不租屋給同性戀者﹐因為我覺得這種行為完全違反我的道德標準﹐那有何不妥! 等同我公開表明我反對性濫交, one-night stand﹐我不租屋給那位晚晚帶不同伴侶回家的人一樣吧!我有權利去保障我的小朋友不會在耳濡目染下學了一套我絕不認同的行為﹐那有何不可?  孟母三遷都是類似因素吧!可知環境對人的影響!


 

虞瑋倩 / 2005-04-19 01:37:05.0

To 藍天白雲


其實不要把榆林書店當英雄。可能佢地不過搬基督教出來過橋﹑等基督教聲援﹐幫助他們的生意。


他們書店股東是基督徒﹐不代表他們對待同志刊物時候的決定真的是基於信仰﹐可能是很獨立的商業決定﹐不過借基督教來過橋。


唔攪清楚﹐何必在這件事情上面插手﹖咪等同志團體和榆林書店互片﹐睇下邊個唔著先 lor。咁快表態支持邊一便做咩啊。

藍天白雲 / 2005-04-19 01:22:00.0

想起榆林事件,便知若立法后,同性戀者會如何對付基督教.

凡基督徒都要起來,為真理作戰!

瓶情 / 2005-04-19 01:17:53.0

回家長君


很高興聽到家長君是尊重同性戀者,我也明白反對同性戀行為不代表我們不愛護尊重同性戀者,然而問題甚麼是尊重。當有同性戀者因為這性向而得不到在教育、僱傭和日常設施的使用時,又算不算得上是不尊重,若妳/你認為這些方面應讓尊重同性戀者,讓她/他們與一般人接受平等的待遇時,那基本上妳/你就應該同意立法了;相反地,若妳/你認為因為同性戀者為著這性向而得不到在教育、僱傭和日常設施的使用時,不是不尊重,那就需要解釋和定義何謂尊重了。

虞瑋倩 / 2005-04-19 00:38:01.0

使徒時代是他們的事情﹐今日要用今日的方法


今日基督教能夠廣傳﹐不是因為二千年前使徒宣講 -- 二千年前只是一個因素﹐還未計算基督教宣教士借帝國主義﹑殖民主義強開所謂“福音大門”﹐先使中華民族受屈辱。你今日在香港可以信耶穌﹐是人用不畏懼國家教會(當中包括加爾文等的基督教會)和政權﹐大聲為個人選擇信仰自由而得來的。當人沒有選擇信仰自由﹐所謂使徒宣講﹐不過是你個人一廂情願的去沾他們的光。


你不要想得那麼開心﹐以為今日會有殉道者。在今日﹐沒有人會蠢到做一些事情給基督教有殉道成為英雄的機會。


教會如何在逆向歧視的社會繼續堅守立場﹖很簡單﹐在法律空子鑽﹐講道時候專門講同性戀指桑罵槐﹑借古諷今﹐冇人話要指名道姓罵﹐罵得有道理而別人冇把柄告你才高明﹐下下搏拉自以為是為義受逼迫是戇居。


任何基督教機構要辭退同性戀者﹐沒有要求基督教機構必須要用“因為他/她是同性戀”為理由罷﹖隨便作個理由咪得啦﹐大把基督教機構無故逼人辭職都做得出﹐作個理由唔係難。就算現在已經老作理由說同性戀會侵犯兒童﹐將來不過炒人jer﹐編個理由就行了。


 

同志基督徒●以利達 / 2005-04-18 22:39:25.0

ken 弟兄


伏爾泰說「雖然我不贊成閣下的論點,但我誓死捍衛閣下發表言論的權利。」。


雖然我不同意你對人權的看法,但弟兄的觀點和看法正正可以代表了清教徒派系/原教旨主義的弟兄姊妹的看法。


加上沒有違反版法,希望時代網編寬容一點,不要刪去ken 弟兄的留意。

Ken S. / 2005-04-18 22:29:43.0

今日基督教能夠廣傳﹐是因為使徒無畏社會主流價值觀和意識形態


今日基督教能夠廣傳﹐是因為使徒無畏社會主流價值觀和意識形態﹐冒死將世人敵視的絕對真理大聲宣講。真正信仰自由是要靠你自己犧牲付出代價而得來的﹐這從殉道的含義足以見到﹕
殉道者表面上被死亡和逼迫剝奪基本人權自由﹐但其真正信仰自由乃表現在連死亡都不能叫他閉嘴不宣講真理

抗同性戀運動是一場持久戰﹐反立法的繼續反﹐為立法詭辯的繼續詭辯下去。立法成功﹐決非終結﹐教會如何在逆向歧視的社會繼續堅守立場﹐只是抗同性戀運動另一新開始。

“就算我無權反對﹐我都會反對。同性戀確實是罪﹐這是上帝的律法﹗”基督徒若不學會這種殉道衛道和宣教士的精神﹐敗給同性戀運動將會是必然的結果﹗

同性戀運動是教會的祝福。生活安逸對教會有害無益。我覺得我們還是要認清一個教訓﹕不可貪圖安逸﹐不可拒絕為義受逼迫。

the end / 2005-04-18 20:38:53.0

回應 虞瑋倩 -- 有關紅十字會接受捐贈血液

請明白,紅十字會接不接受捐血者的血液,完全是出於對受血者「安全」的理由,而不是歧視任何人。

【有些經性行為傳染的病同時會對血液構成危險,所以我們也會詢問一些有關你的性行為的問題。如你曾有不安全的性行為,或因有多個性伴侶而增加感染傳染病的機會,請勿捐血。】請看紅十字會對願意捐血者的健康咨詢:http://www5.ha.org.hk/rcbts/doc/hh_enquiry.pdf

紅十字會不單拒絕曾有不安全的性行為的人的血, 也會拒絕曾服食某類藥物、在某時間內曾脫牙、接觸過其他人血液、有傷口等的人的血。紅十字會不是歧視這類人,而是為了受血者的安全。

虞瑋倩 / 2005-04-18 20:11:53.0

回應 the end -- 有關紅十字會接受捐贈血液


紅十字會接受捐贈血液時候﹐會有一份文件給所有捐血人士看﹐容許人按自己對自己情況了解而決定是否捐血。


裡面包括的行為有吃牛肉 (瘋牛症)﹑針筒注射吸毒﹑提供性服務(即男/女妓)等﹐但不會有任何道德著色字眼。


立法後﹐紅十字會仍然可以按風險去決定是否接納某類人捐血﹐但不可以但憑性傾向就拒絕﹐必須有具體醫學數據去 quantify 風險。


如果按照你的說法﹐為了避免人患瘋牛症﹐是否應該拒絕吃牛肉的人捐血﹖


 

the end / 2005-04-18 19:27:43.0

我的意見

我認為無論什麼人仕, 都要對同性戀者一視同仁,要對待他們如正常人一樣,因為他們都是人,在社會上要有同等的生存權利。不可以因為他們是同性戀就被社會排斥。

同性戀的思想不是罪,但是同性戀的「行為」就會對自己和社會都有負面的影嚮,我暫時還看不到同性戀的行為對自己和社會有什麼「良好」的影響。

如果這「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就會使人誤以為同性戀的「行為」是對的,而事實証實了,同性戀的「行為」對自己和社會都有負面的影嚮。

我曾經做過照顧病人的工作,以下是我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提出反對和我對同性戀的「行為」提出反對的原因:

1,同性戀則為同性別的人有性交行為,此是違反自然的行為,而且地球上所有有性別的生物都是一公一母的性交配合,而人類的性器官也是有男有女的,目的就是異性交配,繁殖下一代。

2,人類的肛門直腸部份是用來藏糞便和排泄之用的,不是用來放入陰莖和貯存精液的。

3,基於肛門的直腸皮膚較薄弱,如果受到硬物或異物插入,則會造成損傷,而且在肛門內的細菌很多,容易感染病毒,例如:愛滋病。如果在肛門插入硬物,會導致損傷之餘,還會引致長期失禁。

4,如果立法,便會使人誤以為同生戀行為是正確的,而教導「肛門直腸的正確用途」時,可能會被限制,並且預防愛滋病的宣傳也會被禁止。如此,市民和青少年就不會知道肛門性交所帶來的損傷和病毒。

5,如果立法,紅十字會就不能拒絕「懷疑因同性戀行為引致有病毒的血液」,而受血者接受了這些「懷疑因同性戀行為引致有病毒的血液」患上愛滋病,這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6,如果立法,當一個因同性戀行為而患上病毒的人,醫生的診斷也會受到限制,如此就不能有效地防止病毒的產生之餘,還不能為患者作適當的治療。

7,同性戀行為的後果不單影響當事人的健康,也會影響社會公眾的健康。


如果各位有關於「同性戀行為」所引致的後果有其他看法,請大家一同討論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