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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讲场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反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

主内亲爱的弟兄姊妹平安:

一如「赌波合法化」通过立法的手法一样,先是片面谘询、局部民意、低调进行,但却由赞成的人推波助澜提供一面倒的资料,跟着由一群只为争取选票,不想得罪任何人的议员大多数票数通过,跟着便既成定局,无法回头。

「性倾向歧视条例」实际上是「制造同性恋者成为特权阶级」,政府公共事务论坛谘询不知不觉中,在四月二十日便完结。接着四至七月,则用电话抽样访问二千巿民作问卷调查,问卷内容只由政府委任三位人士(其中两位曾表示赞成立法)拟订,而七月底便会公布结果,若少於一半人反对,政府很大可能进行立法程序,推出谘询文件及草拟法案,提交立法会立法通过。

以西结书三:17-21说,若我们见到恶人犯罪或义人犯罪,你不出声儆告,提醒,挽回,当审判之时他们灭亡,我们亦会有罪。

同性恋者在成功争取到非刑事化之後,继续促政府进行第二波「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其实这立法是「制造同性恋者成为特权阶级」之立法,他们不独自己要这样行,不准人批评他们的行为,且要人认同他们所行是对,是要受特殊保护与保障的:

  1. 任何人(包括教会、福音机构)不聘任同性恋者均会惹官司。
  2. 任何人(包括牧师、传道)表达婚姻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都可能被视为歧视同性恋而被检控。
  3. 任何人传讲同性恋是罪均可能被控告甚至入狱。
  4. 任何人不租、不续租地方予同性恋者会被检控。
  5. 任何人辞退同性恋者会被检控。
  6. 任何人表达同性恋是歪风,是不道德的亦会被控。
  7. 同性恋者可公开宣扬他们的「教义」,他们的性观。
  8. 有关家庭、婚姻等之定义,教科书将要修改。
  9. 下一代之道德观将每况愈下。
  10. 爱滋病必增
  11. 出生率必下降
  12. 同性恋者变为特权阶级

上述警告绝不是「天方夜谭」,乃是屡次在美、加、欧洲发生的事实。

我们若现时不表态,届时必後悔莫及(如瑞典、加拿大无数有道德感巿民,信徒一样)。我们可以怎样表态?

  1. 我们将会与众教会联合刊报,表明立场(在报章登出名字,每位100元)。(请用信封,写正楷姓名,内附100元)这些钱及姓名将会交到明光社,一起在四月廿九日刊报登出。
  2. 写信反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请参附件,选择其中一些内容写信。然後一式三信,分别寄到下列地址。(参附注)〕

我盼望弟兄姊妹双管齐下,使社会人士能听听我们的良知!

主的家奴
苏颖智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注:

曾荫权先生署理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办公室
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政府合署中座5楼 

邓尔邦先生
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
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20楼 

何志平局长
民政事务局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31字楼


反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

我不是歧视同性恋者,我关心他们,但我反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因为:

  1. 这立法根本不是「性倾向歧视」的立法,乃是「制造性倾向特权阶级」立法,他们争取的,是比一般巿民更多的特权。
  2. 现时香港已世风日下,立法会更助长歪风。因「同性恋」并不是「喜欢与同性交友」那麽简单,乃是指「与同性的发展如夫妻般的关系,包括性行为」。
    在婚姻以外的性行为,无论是同性、异性,都是不道德,不负责任,
    是错的。
  3. 立法是向巿民传递一错误信息,同性恋是好的,是值得保护,值得推崇的,所以要受到特别的保护。另一错误信息,是同性恋者是一群无法保护自己的弱势社群。其实他们的能力,智商与一般人无异。
  4. 立法势必助长更多人逃避「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结合,组织家庭生儿育女的责任。现时香港出生率已一直下降,将来会更严重。
  5. 立法令巿民表达对同性恋之看法的自由也失去,美、加、欧洲已有先例,同性恋者批评传统家庭及婚姻并不受约束,但巿民批评同性恋则受到检控,这是绝不公平的。
  6. 立法令同性恋者成特权阶级,将来不聘他们的公司,解雇他们的公司,不租地方给他们的公司,不续租地方给他们的公司……全有可能被检控,这些现象在美、加、欧洲已屡见不鲜。普通巿民享受不到这些权利,他们却可以,这是不公平的。
  7. 立法势必助长肛交风气,肯定助长爱滋病之蔓延及增加。肛门皮会较薄,易受损,细菌远较为多,病毒肯定较易传播。
  8. 立法令相信圣经之巿民连读有关同性恋之经文的权利也受到剥削及威胁,加拿大已有巿民因此被控,而圣经竟被指为「煽动仇恨的刊物」。
  9. 立法令传道人宣讲有关同性恋方面之圣经的权利受到威胁,瑞典有牧师因而被控入狱。
  10. 立法令愿意回转,过正常生活之同性恋者放弃过新生之意愿。我们过去帮助了不少活在痛苦之中之同性恋者回复正常生活,且结婚及享受温馨一男一女婚姻生活。同性恋是後天,是可以改变的,性行为是可以节制且需要节制的。
  11. 立法将会教坏下一代,使他们更纵欲。将来学校的教科书会修改,会教导同性恋的道德观、婚姻观,作为家长我们绝不能接受。
  12. 将来男扮女,女扮男,易服生活,亦可通行无阻。
  13. 立法将令我们这些纳税人的钱越来越多地用於我们反对的用途上─少数特权者去控诉正常,有道德勇气巿民的诉讼上。

上述内容,请弟兄姊妹作参考,并选择其中一些论点,亲自写信及在信内写上回邮地址,交回教会以便收集起来,一并交民政事务局,特首办事处及平等机会委员会。

主的家奴
苏颖智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编按:原文由作者於四月十五日以传真形式向各教会传送;四月十六日修订後以家书形式於播道会恩福堂《四月家书》刊出。本文为修订版本。)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15.4.2005; 16.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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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89則


家長 / 2005-04-30 23:52:14.0

Anonymous 你是拜異教者的嗎?


Anonymous 你指同性戀者改為拜異教者就可以見到我們,同樣是神所憎惡的這點我不太明白你的意思,你是拜異教者的嗎?而我是信主耶穌基督的!信主耶穌基督是屬拜異教者的嗎?對不起我不明白你的意思。


     犯了罪!都會在一定程度上要付上後果或責任的,你不認同嗎?這些後果或責任包括各式各樣,而歧視可能是其中一種,付上的後果在程度上合理與否是令一個話題,而那拜異教者的罪帶來的後果,不一定是受到歧視,而他們會受到甚麼後果這不是你和我可以知道的,但我可以肯定對那死不悔改的犯罪者之後果,就是他們若今生能逃過任何後果責任,但也逃不過神最後審判的後果,若他們死不悔改的話!難道還祈望今生有神的祝福嗎?神還信處處保守他得着各種利益就嗎?其實就算神不即時審判他們也自然會受到撒旦今生咒詛後果,咒詛形式不論合理與否,撒旦是不會先徵求你同意的。


 

虞瑋倩 / 2005-04-27 19:00:30.0

to 家長﹐請平衡立法需要和基督教實踐教義的權利﹐耐心看我分析


對你的文章﹐我不是反對。


但我不同意現在所有支持立法的的基督徒都是採取和“以利達”相同的立場。我不下百次表明﹐我認為同性戀是罪﹐但罪還罪﹐我們誰人不犯罪呢﹖但某人的罪﹐不成為任意剝奪他權利的理由啊。


我感覺是﹐你希望借對待同志惡恨恨的態度﹑希望社會用不同方法苦待他們來迫他們悔改呢。


你想想﹐認為同性戀者痛苦是他們的罪﹐但你言行﹐其實在有意識和無意識間﹐“增加”他們的痛苦﹐好“合理化”你所謂“同性戀者痛苦是他們的罪”的論述。


這樣﹐同性戀者被人打死﹐也不是問題了嗎﹖


難道你同意要


通過在居住﹑就業﹑使用服務去為難他們﹐甚至在批評他們的行為時候故意令人對他們厭惡﹑藐視﹑仇恨﹐就是令他們悔改的方法﹖


那麼“巴拿巴團契”是否會邊輔導廟街的妓女﹐又會罵他們“雞”﹑“鳳姐”﹑“賤格”﹑“北姑”呢﹖


“互愛”是是否會邊輔導吸毒者﹑黑社會分子就週圍說他們是“死道友”﹑“蠱惑仔”呢﹖


去監獄佈道就“監躉”前﹑“監躉”後的稱呼他們﹖


去弱能人士療養院佈道就“白痴”前﹑“低B 後的叫﹖


往內地佈道就“大陸人”﹑“燦頭”﹑“表哥表嫂”的叫﹖


我希望是﹐希望立法在去“不去鼓勵認同同性戀”和“保障人基本權利”的兩者取得平衡﹐也同樣保障基督教傳教的自由和基督教用恰當方法傳教。


例如﹐大家同意基督教不應該煽動人使用暴力和煽動仇恨﹐因此講道恰當而克制﹐不是軟弱﹑害怕得罪人﹐而是智慧和堅定的表現。


我和黃繼宗﹑瓶情﹐都在指出﹐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人﹐他們所提出論據犯駁﹑資料錯誤﹑製造恐慌﹑故意抹黑所有支持立法者﹐是非常不智﹐也損害基督教的見證。


你曾經說﹕若因着自己帶着某些缺點而失去利益機會,那就要適應環境增值而改變這是生存之道!


甚麽叫做缺點?就是指個人某部份的思想與行為軟弱不足,如消極的思想、個人不願悔改的罪、不上進的態度、錯誤極端的性格與行為…等等。而因着是基督徒身份或懷孕而失去利益機會這不是因缺點問題跟本與以上問題扯不上關係!這就是九唔答ハ!



1) “失去”利益機會﹐不等同有人“故意”﹑在制度上面“剝奪”人的利益和機會。


2) 懷孕也可以理解為缺點的結果﹕不懂得計劃生育﹑不懂得避孕。。。


你又說﹕若因着自己帶着某些缺點而失去利益機會,那就要適應環境增值而改變這是生存之道!這都是人知常情的道理,這明明是白的你還高談闊論的硬要抹為黑 ,這只為反而反的討論態度,我實在沒有興趣! 我工作繁忙,若要罵戰請另找他人吧!若非必要我也不會再浪費時間去回應你的。


要求立法﹐也是一種合理回應。我上面也回到了﹐“失去”和被人“故意剝奪”﹐是很不同的。


而且﹐不少同性戀﹐在工作上積極進取﹑在知識上面努力進修﹐做人做事態度負責﹐甚至討論問題的態度也比你可取。


套用你的邏輯﹐如果基督教人人學你這種缺點 (討論問題的缺點)去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那麼“失去反對立法機會”﹑“失去保護自己權力”的機會﹐也是因為他們反對立法裡面的方法缺點問題﹐因此立法成功﹐他們自己增值﹑適應環境﹐其中不免要淘汰一些講道口不擇言的牧師﹐留下些講道有智慧﹑懂得責備罪而不會散佈仇恨的好牧者了。。。


 

佚名Anonymous / 2005-04-27 11:45:06.0

贊成愛是智慧而不是盲目

我完全贊成愛是智慧而不是盲目,我不能同意的是家長君的內容,因為把內文中的同性戀者改為拜異教者,就可以見到我們,同樣是神所憎惡的(可能是更憎惡的,至少更多經文有描述),而且也是死罪的,但是在今天我們不會因此而歧視拜異教者,也不會向她/他們進行歧視性的行為(因拜異教而不租屋或聘用她/他們),是否雙重標準呢?

家長 / 2005-04-26 19:53:20.0

愛是智慧而不是盲目


那拿着石頭想打死犯姦淫的婦人的衆人散了之後,耶穌對那婦人說去罷,從此不要再犯罪!而不是對那婦人說平安去罷,你須是犯罪!我也會你爭取犯罪後而不受到岐視的人權利益。耶穌常與稅吏妓女一起,不是為他們所犯的罪去爭取人權,而是感染他們叫他們知罪悔改!



 



同性戀者何會受到他人岐視,就是因他所犯的罪帶來的後果,每個人都要為自己所犯的錯或罪而付上後果責任,這是天公地義的事,神對死不悔改的人是如何的態度,當時代就是用水用火去滅絕他們!幸好現在有基督救贖的新約,給他們有時間反醒悔改的機會,而不致遭受到神的即時審判!如果在教會中有不願受教及矯正且死不悔改的同性戀者,有真理原則的教會都不會縱容他們,都會為保護弟兄姊妹而把他們趕出教會免得沾污神的家,義與不義是不能共存包容相通的,但他們若認真受教悔改的話,當然要用愛心去包容接納且要用行動支持祝福他。神從來沒命令我們要用愛心為那死不悔改的犯罪者,去爭取犯罪而不受到岐視的人權利益。而神是要叫我們用愛心去感染他人,使他們知罪悔改而得救,若真是出於神的愛心行動,就是明知他人犯錯或犯罪時候就應以嚴厲認真的態度,用警告及勸導去矯正他們歸正叫他們學義,愛是使人得福得救這才是真正的愛,而不是去支持包容他們,使他們越陷越深最終滅亡,這絕是神的愛!而這是出於情慾盲目的愛,愛是不會包容死不悔改的罪!愛是智慧而不是盲目。



 



聖經已清清楚楚指明同性戀是嚴重的罪,不論你是何等尊貴的身份背景人仕,也改變不了這真理事實。而當看過以利達所提供参考的某些機構網站的內容後,真令人大吃一驚!他們扭曲真理的程度真令人大開眼界,明明是黑的都可以扭曲到受變成白,還有所謂的傳道人牧師支持,實在令人心寒!深切領會到Ken S.對打教會名號中的假教帥假帥父(假牧師)的憤慨與憂慮,更深切看到撒旦正扮着光明天使利用教會名義展開牠的邪惡工作,更悲惨的就是看到某些基督徙在這事件中,是非不分舉旗不定甚至落在迷網中,這都歸咎於某些教會對真理的軟弱導致,現在很多的教會領袖求安定糊口而處處怕得罪人,明知狼走進教會也不敢將牠趕走,為求共存都會發展較討大喜悅的活像社區中心那樣的教會,這類教會都是以人意為先神意為後的,避重就輕只要不要得罪人相安無事首要。已很少見到那與罪劃清線積極參與及發展屬靈爭戰的領袖,及堅持神真理的像Ken S. 那類的信徒也越來越少了。因持守真理是要負上代價受逼迫的,所以很少基督徙會選擇走這條路。可能是受到香港的攻利主義影響,現在潮流是追求人權利益的時代,一講堅持真理屬靈爭戰!你太落後了,其實落後的是他們對真理的良知唉!可悲!可悲!


同志基督徒●以利達 / 2005-04-26 12:43:59.0

教外人士大舊飯對蘇牧師一文之回應


達按:轉貼前已知會作者大舊飯君,


下文出自李天命網上思考討論區http://leetm.mingp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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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舊飯致蘇牧師的公開信
我不是同性戀者,但我信奉民主自由,我尊重每一個人對生活的選擇,故此,我反對基督教蘇牧師阻止「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因為:

一、這群基督徒反對「性傾向歧視」的立法,認為是「製造性傾向特權階級」,笑話,他們爭取的,是基督教繼續岐視非我族類,以換取政府裡保守勢力的信任,使他們能繼續安享他們在香港的種種特權。

二、現時香港基督教教會做出種種惡行,私相授授,政府內的保守勢力更不斷助長歪風。長期利用公帑支持教會機構作有歧視性質的招聘活動,因「性傾向歧視」立法關係可令某些既得利益者不能繼續享有岐視他人的特權。並且不能明正言順地對有其他性傾向的人拒諸門外。

三、香港基督教會長期粗暴地干預他人的生活、信仰,以及抹黑所有不配合他們價值觀的一切行為;其實法律的精神,是保護每一個人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情況下,能夠享有自己的生活方式,所以本人認為基督教蘇牧師的反對立法的理據和目的都是不充分,而且是無視別人的基本人權,是可恥的。

四、立法的原意是要向巿民說明,並接受世界上有同性戀這一回事,雖然你和我並非同性戀者,但我們應該對他們有一個正當的觀念,而不是對他們視而不見,立法是為了保障你和我,性取向不同不是一個要受到歧視的理由,與此同時,除同性戀外,不同宗教、不同的生活方式都是值得保護的,不容被打壓的。

五、其實現時大多數的社會問題,均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家庭組合所產生,可見要解決現時的社會問題,將不婚、不生育的問題歸咎於同性戀者,是不理性的。

六、有人謂立法會令巿民表達對同性戀之看法的自由也失去,美、加、歐洲已
有先例,同性戀者批評傳統家庭及婚姻並不受約束,但巿民批評同性戀則受到檢控,這是絕不公平的,其實只要在立法時能同時保障大家的權利,相信這個問題必能克服。

七、香港已經有基督教這個特權階級,基督教會機構居然能明目張膽利用公帑聘請基督徒,有基督徒犯事亦能以基督徒身份,在法庭審判上得到優勢,平等機會委員會年年耗掉納稅人金錢,居然還未能保障所有人不受歧視,性傾向歧視立法令基督教會和教徒不能成為特權階級,將來不能因性取向歧視性戀者。所有因為個人性取向而解雇同性戀者的公司,不租地方給他們的公司,不續租地方給他們的公司……全有可能被檢控,這些現象在美、加、歐洲已屢見不鮮。普通巿民享受不到這些權利,是我們還未能再進一步,實行「宗教歧視」立法。香港人對一些宗教機構的歧視行為,仍然視而不見,但性傾向歧視立法,在現在來情況看來,是一個難能可貴的機遇,是破除所有歧視的重要一步!

八、有無知者又謂:「立法勢必助長愛滋病之蔓延及增加。」將愛滋病的傳播的元兇推給同性戀者,實在是幼稚和不文明的,大家可知道,「無知」就是這種可怕疾病蔓延的元兇?

九、聖經實在是「煽動仇恨的刊物」。大家可知道在歷史上受到基督教逼害和殺害的人,如恆河沙數,懇請大家尊重生命,應對基督教的價值,重新作估計。

十、瑞典有牧師因煽動別人歧視同性戀而被判入獄,是不尊重、不遵守法律而要付出代價,基督教徒素有無視法紀,只遵從聖經所訂定的律法行事的例子,此事可令基督徒們引以為誡。

十一、因為同性戀長期受到歧視,不少人都在社會壓力下被逼結婚,將痛苦禍延他人。因而產生出更大的問題,同性戀是有先天、亦有後天,過去有不少聲稱能「醫治」同性戀這個「病」的所謂方法,其實是極不仁道的,例如電療等。而現代醫學界己經不同意同性戀不是病了。

十二、事實上,教會一直操縱著道德指標,扭曲人類與生俱來的性慾。使教徒無法壓抑而做出很多無法補救的性罪行,甚至連牧師亦會對智障的人作性侵犯,事後居然有人說出「牧師也是人」這句話作求情;作為一個男性,一個人,我認為我自己也會犯錯,但絕對不會錯得去暴力侵犯一個女性,故此我們絕對不能認同,不能再讓基督教/徒去拉高、降低社會的道德指標,以歷史為鑑, 基督教已經製造了太多悲劇了,是時候要他們檢討一下自己:到底自己對社會,是利?還是害?

十三、強逼他人接受自己的價值觀是野蠻的行為。

十四、到底誰可以說自己是正常,又有誰是不正常呢?如果是正常,又怎麼會作損人利己之事?有道德、有勇氣的人理應尊重別人的選擇,不是利用有形之手,去幹不義之事。耶穌之所以偉大,是祂關懷所有的人,不論是妓女、麻瘋、又或是同性戀者。叫自己做基督徒的就應學耶穌所作,做不到的,就不要叫自己做甚麼主的家奴。因為實在是嬌情作態!

  地球人
大舊飯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the end / 2005-04-25 23:11:31.0

請回應﹣

本人認為,作為一個基督徒,是要以聖經(上帝的說話)作為做人處事的標準,而不是以自己或別人的價值觀來作一切的標準。在聖經中很清楚說明「同性戀的行為」是上帝(我們所信的神/創造天地萬物的神)不喜悅的事,在舊約上帝藉著摩西盼下律法;在新約保羅書信又說及「同性戀行為」是罪,為什麼基督徒們會認為「同性戀行為」不是罪?我把此問題思想了很久,方發覺認為「同性戀行為」不是罪的基督徒對聖經(上帝的說話)可能有新的領受,現想請認為「同性戀行為」不是罪的基督徒說說你們對聖經的領受。好使大家公平一點地回應。

虞瑋倩 / 2005-04-25 22:39:52.0

轉貼我對蘇牧師此呼籲的回應


我試行回應部份點﹐讓一些打算反對立法的信徒選擇文章論點時候﹐有多點考慮的地方。





文章說﹕一如「賭波合法化」通過立法的手法一樣,先是片面諮詢、局部民意、低調進行,但卻由贊成的人推波助瀾提供一面倒的資料,跟著由一群只為爭取選票,不想得罪任何人的議員大多數票數通過,跟著便既成定局,無法回頭。





回應﹕到底這種情緒化的指控能不能夠爭取選民的支持﹖別忘記﹐基督教加上立場鮮明反對同性戀的天主教雖然只佔全港人口不足10%﹐但同志人口按照基督教說法是不足5%﹐理論上是最少「兩個打人地一個」﹐何況立法會裡面有數位議員都是基督徒﹐已經可以是一個入口。而且只有一半普選議席﹐其中功能組別根本沒有多少個選舉人是支持同性戀的。蘇牧似乎是錯誤估計立法會的投票平衡了。





文章說﹕「性傾向歧視條例」實際上是「製造同性戀者成為特權階級」,政府公共事務論壇諮詢不知不覺中,在四月二十日便完結(編按:結果見本報今期頭版專題。)。接著四至七月,則用電話抽樣訪問二千巿民作問卷調查,問卷內容只由政府委任三位人士(其中兩位曾表示贊成立法)擬訂,而七月底便會公佈結果,若少於一半人反對,政府很大可能進行立法程序,推出諮詢文件及草擬法案,提交立法會立法通過。





回應﹕正如編按說﹐民政事務局表示在就性傾向歧視立法這課題上未有既定立場和時間表﹐閣下說得好像立法勢在必行﹐甚至說到好像已經看見諮詢文件及草擬法案內容一樣﹐是否有點靠估﹖甚至是訴諸人的無知和武斷劣根性 (罪性)﹖那麼快就摩拳擦掌﹐可能是枉作小人之舉。





文章說﹕同性戀者在成功爭取到非刑事化之後,繼續促政府進行第二波「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其實這立法是「製造同性戀者成為特權階級」之立法,他們不獨自己要這樣行,不准人批評他們的行為,且要人認同他們所行是對,是要受特殊保護與保障的。



回應﹕何謂特權階級呢﹖例如殘疾歧視保護了殘疾在工作場所有他們需要設施的權利(特別為他們而設的洗手間﹑通道)﹐性別歧視不准人在工作場所說取笑女性﹑帶色情的說話﹐是否把殘疾人和女性變成「特權階級」﹖「性傾向歧視條例」其實爭取他們在職場、使用設施服務、居住就業上面﹐不會單單因為他們的性傾向而獲得不合理的差別對待。例如工作不涉及宗教﹐為何要因為他們的性傾向而辭退、為難他們﹖





 



文章說﹕一、任何人(包括教會、福音機構)不聘任同性戀者均會惹官司。



回應﹕如果對平等機會法例有認識﹐就知道反歧視條例有不少豁免。例如性別歧視﹐有部份場所﹑機構﹑工作可以豁免﹐例如服務男性的浴室。正如教會、福音機構﹐如果基於信仰理由﹐應該可以得到豁免。但理由必須很清楚說明是因為宗教原因。而工作性質也必須和宗教有關係。例如掃地的可能不得到豁免。而且﹐教會、福音機構聘請人時候﹐如果要避免墮入法網﹐第一就不要在聘請﹑面試和其他時候﹐詢問申請人任何私人問題 (即性傾向)。甚至可以要求所有人不在工作場所談及自己性傾向﹑性生活 (例如牧師大概不會在教會大談自己性傾向罷﹖)





 



文章說﹕任何人(包括牧師、傳道)表達婚姻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都可能被視為歧視同性戀而被檢控。回應﹕法例不會規管這方面的問題。婚姻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教導﹐如果牧師、傳道表明是得救的信徒應該相信的道理﹐而表明不會強行迫非信徒認同﹐已經足夠。何況﹐回教也容許多妻制度﹐為何他們不會告基督教﹖





 文章說﹕任何人傳講同性戀是罪均可能被控告甚至入獄。



回應﹕這又回到講道處理的問題。外國的例子﹐是因為講道者除了傳講同性戀是罪﹐還鼓勵信徒對同性戀抱厭惡﹑憎恨﹑針對的態度。聖經也說離婚是罪﹐但信徒何曾對離婚者有那麼大的厭惡﹑憎恨﹑針對的態度﹖外國的案例﹐不是因為傳講同性戀是罪﹐而是指「同性戀群體是毒瘤」﹐要除之而後快。如果講道者多點智慧﹐入罪的機會會降低﹑抗辯的理據會更強。但如果講道講講下針對群體﹐就根本不是傳講真理﹐而是教人針對人。這種講道值得保護嗎﹖我倒覺得教牧應該想想他們是否享受攻擊群體唔使本的特權太久了。蘇牧師說的﹐是有關Ake Green一案。以下引用一位網友“不思”的資料﹕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Feedback/ShowPage.jsp?Fid=1&parent=28384&Pid=6&Version=0&Charset=big5_hkscs&Cid=150&Nid=28384&page=0#



有關Ake Green一案最新的判決是,於今年二月十一日,瑞典的上訴法院已除消了被告牧師的控罪,原因是法院認為有關歧視條例的訂立目的不是壓制公開討論同性戀的言論自由,亦不限制牧師講道的自由,因此牧師的講道並未觸犯歧視條例。而更須注意的是該牧師的言論,在有關講道中,他將同性戀者等同戀童狂及獸姦者,亦警告信徒要小心同性戀者,因為他們會強姦動物。雖然該牧師被判無罪,但我們是否接受我們的牧者作出此種言論?



參考資料: Swedish Hate-Speech Verdict Reversed, Washington Post Foreign Service, Feb 12, 2005.





 



文章說﹕任何人不租、不續租地方予同性戀者會被檢控。



回應﹕租地方是屬於商業活動﹐根本就不應該涉及性傾向的考慮﹐除非對方用來作犯法的行為。因為按此推論﹐任何放租人士豈不要在會見想租地方的人時候﹐要查他們的私德﹖你是基督徒﹐難道租房給一個基督徒﹐就等於你已經查問清楚他們的道德觀而你接受了嗎﹖大家倒不如好像克林頓一樣﹐不過問﹑不知道﹐就不會墮入法網(don't ask, don't know, don't punish)。何況問得人家性傾向﹐為何不索性問對方有沒有賭博習慣、男女兩人是不是同居﹑兄妹姐弟家庭會不會亂倫﹑人家租屋想養狗你問他會不會攪人獸交﹖問長問短﹐人家也不稀罕租了。而且要拒絕租出﹑續租地方予人﹐根本不代表你不認同他價值觀﹐因為你可以是收回來自住、移民、要賣樓等﹐你肯租給人﹐也不代表你認同租客一切的道德觀。何況﹐聰明點的﹐也根本也不需要坦白說出自己是基於基督教價值﹐用別的理由不成嗎﹖





文章說﹕任何人辭退同性戀者會被檢控。



回應﹕同上面租地方的理據一樣﹐工作儘量不要過問僱員的私人生活。如果真的發現是同性戀者﹐詐諦唔知道﹐用別的理由不就可以嗎﹖基督教機構有時候也可以用不同方法辭退人﹐也不需要坦白說出主要理由。何況﹐以人私人生活上面的理由辭退人﹐大家為何不索性在面試時候問一切關於他們的私人生活(你是不是同性戀、雙性戀、戀父﹑戀母﹑戀物……﹖)聘請一個人﹐是看他(她)是否能夠勝任工作﹐做好份內事情而不會為公司機構帶來麻煩﹐而個人生活並非最決定性的因素。





文章說﹕任何人表達同性戀是歪風,是不道德的亦會被控。



回應﹕問題和講道的例子一樣。何況﹐講道除了批評同性戀﹐也會批評其他行為﹐如果是有智慧﹐根本就不會構成歧視。而且講道評論行為﹐可以用非仇視性和非貶義的說法去講。現在外國被控告的例子是一個牧師用不合乎事實的說法攻擊同性戀人士。如果牧師講道批評離婚人士說他們必定是亂攪男女、單親家庭的家長必定是因為姦淫才導致單親﹐一樣不該﹐如果被人控告也是他們抵死。





文章說﹕同性戀者可公開宣揚他們的「教義」,他們的性觀。



回應﹕同性戀者早已經可公開宣揚他們的「教義」,他們的性觀﹐和此次立法沒有關係。這個反對的理由似乎太夾硬來。



文章說﹕有關家庭、婚姻等之定義,教科書將要修改。



回應﹕法例根本沒有對定義,教科書有約束力。





文章說﹕下一代之道德觀將每況愈下。



回應﹕不要把道德教育的責任全部推卸給立法。立法本身根本沒有正面鼓勵某種行為﹐正如保護女性懷孕不會被僱主辭退﹐不是鼓勵女性去懷孕一樣。立法反而會教育人﹐懂得把保護人基本權利和認同他們道德觀清楚區分從而合理對待人。基督教應該反省一下他們是否有經常容許人不合理對待同性戀人﹐例如故意令他們不快樂而把“要他們悔改回轉”的做法合理化呢﹖





文章說﹕愛滋病必增。



回應﹕除非立法會增加同性戀者數目或者令他們進行更多不安全性行為﹐否則這個說法太牽強。不少國家愛滋病散佈廣是因為衛生教育和設施不足﹐也因為部份人不願意接受檢查﹐並非因為反對性傾向歧視的立法。





文章說﹕出生率必下降。



回應﹕同性戀者按照基督教說﹐只佔人口不足3%﹐而且如果一個人是異性戀﹐也不容易變成同性戀。而同性戀本來就不生育﹐如何會明顯影響出生率﹖而且出生率下降是否和社會接納同性戀沒有必然關係。我並不知道有什麼嚴格的調查可以印證這種推論。如果沒有數據﹑嚴謹調查支持﹐這種只是靠嚇。





文章說﹕同性戀者變為特權階級。



回應﹕文章不解釋同性戀者會得到什麼特權。難道可以隨便告人就是特權﹖如果這樣的邏輯成立﹐殘疾人士因為平等機會條例有關保護他們的條文是否給他們特權﹖或者婦女是否因為平等機會條例有關保護他們的條文得到特權﹖





文章說﹕立法是向巿民傳遞一錯誤信息,同性戀是好的,是值得保護,值得推崇的,所以要受到特別的保護。另一錯誤信息,是同性戀者是一群無法保護自己的弱勢社群。其實他們的能力,智商與一般人無異。



回應﹕針對性別歧視﹑殘疾人士歧視﹑家庭崗位歧視的法例﹐並不是表示某性別﹑殘疾人士等必定是 能力,智商低于一般人。例如一個女性高級行政人員在工作場所因為性別被剝奪升職機會﹐不是因為她能力,智商低﹑不是因為她在任何場合情況是無法保護自己﹐而是在特定的場景﹐她面對一個比她權力大的人的不合理對待﹐故此需要立法。這道理和殘疾人士在職業上面對老闆不合理對待一樣﹐因為老闆有更大的對他的傷害能力(辭退他們)。立法是把這種保護擴展到包括同性戀人士那裡。





文章說﹕立法勢必助長更多人逃避「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結合,組織家庭生兒育女的責任。現時香港出生率已一直下降,將來會更嚴重。



回應﹕同性戀沒有這個立法﹐也已經不會進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結合,組織家庭生兒育女。而出生率下降﹐不是因為社會對性傾向的看法改變﹐而是本身是異性戀的男女﹐因為經濟﹑個人希望繼續事業等其他與性傾向無關的因素使然。





文章說﹕立法令巿民表達對同性戀之看法的自由也失去,美、加、歐洲已有先例,同性戀者批評傳統家庭及婚姻並不受約束,但巿民批評同性戀則受到檢控,這是絕不公平的。



回應﹕如果有參考現在的歧視法例﹐根本並非針對對某類人士的批評。參考上面瑞典牧師的案例。





文章說﹕立法令傳道人宣講有關同性戀方面之聖經的權利受到威脅,瑞典有牧師因而被控入獄



回應﹕瑞典牧師的案例是被錯誤引用。因為該案例所使用的法例不是性傾向歧視法例﹐而是針對所謂 hate crime﹐針對煽動對某一類仇視的做法﹐例如對待猶太人﹑新移民。可以參考上面對講道的回應。



上面只是部份我短時間寫的回應。但最基本的問題是﹐到底發起這呼籲的各人有沒有謹慎地看裡面的理據﹖


主的家畜


虞瑋倩

虞瑋倩 / 2005-04-25 22:33:19.0

回白無忌


我反對的只是部份論點﹐至於那些我反對的論點的原來發起人﹐未必代表所有福音派﹑基要派。


而且﹐我反對的是“論點”(arguments)﹐而不是觀點 / 立場 (viewpoint / position)。


請留意﹐我贊成任何防止不合理差別對待(歧視)的法例去保障在一些情況下處於弱勢的群體 。


女性﹑殘疾人﹑同性戀人士在部份情況下﹐經歷的“差別對待” (因為他們性別﹑身體狀況﹑個人性取向)﹐而這種“差別對待”在哪情況是不合理的。例如使用公眾設施﹑就業 (例如工作根本只看能力而和私生活無關)。


在你對我論點作任何的看法前﹐你可以去看“眾議園”﹑“時代講場”看清楚我的看法。(如果你沒有能力明白你不妨說﹐不要靠幾句就蒙混說到好像你真的知道我的立場)

交叉 / 2005-04-25 14:39:40.0

憎惡罪和為神作工沒有衝突


經文中只提過同性戀者「會在自己身上受到應該受的報應」,「不 能 承 受 神 的 國」,「是可憎的」及「必須承擔流血的罪責。」但沒有明文規定他們不可敬拜神、為神作工(大家也信同一的神),也無指明教徒不可租予地方給他們,嚴格來說"神所默示"的話相較同性戀者所應有的權利,除了生存權外(因為經文中有提及"親男色的"要被石頭擲死)兩者跟本無甚抵擉。他們的"下場",神自有分數,人無理由也無能力干涉。

「表達"同性戀是歪風,傳講同性戀是罪,是不道德的"會被檢控」並非全盤實况,是否會被檢控仍取决於獨立事件本身是否構成歧視,絕非任何情況下也會被檢控,事實上在很多已實行性向歧視法的國家,人們都能自由發表對同性戀的看法,包括上述的負面觀點。重點應是條例的細節,單純是反對壓制只會引起社會更大的誤會,讓同性戀者可公開宣揚他們的「教義」,他們的性觀是十分正面的行動,這樣可汲取雙方論點,提高社會對同性戀的認識,不再流於道聽途說的層面。同性戀者也可無故忌地和基督徒公開辯論,所謂真理越辯越明,從辯証中大家可反省對性取向之看法。

所有血液接觸行為皆會使愛滋病感染機會率增加,包括異性戀性行為,輸血和針筒注射等,單指出同性戀性行為會令愛滋病必增實有誤導之嫌。要減低愛滋病傳播重點應在安全性行為方面。同性戀組合本身就不會生育,也不會使異性戀者不育,因此同性戀和出生率下降並無直接關係

基督律法並非現代社会律法
政策方針不是只因應基督教標準
同性戀者也有不同信仰
思考立法的可行性應盡量客觀
雖然很困難
但基督徒要學習徙多角度去看世態

白無忌 / 2005-04-25 12:25:27.0

回yeung


世界上當然有許多不同形式的婚姻,但基督徒所思考的是神所喜悅的婚姻。


亞伯蘭取夏甲,不是神的旨意,而是撒萊的主意,用人的方法解決問題。最後,亞伯蘭長期為二妻的糾紛而煩惱。

yeung / 2005-04-25 12:21:23.0

回應白無忌


回應白無忌


 


基督徒要反對同性戀,本身並無不妥,反正世上有大把基督徒不喜歡的東西存在,也大把基督徒日盼夜盼的東西從不出現,此為之公平也,


 


但若以一男一女婚姻為依據,未免視線狹窄,世上除同性戀外,各地婚姻風俗千奇百怪,一男多妻固常見,一妻多夫甚至不固定的婚姻在不同民族中均可見,實難以用一句神的道德壓死一切,今日香港未有呼聲讓同性可有婚姻,就算他日有,判斷的因素也不應是罪不罪,因為若說不依一夫一妻便必然是罪,舊約的阿伯蘭,大衛,所羅門又如何?,這只是風俗及大眾接受度的問題

白無忌 / 2005-04-25 10:47:47.0

同性戀是罪


虞瑋倩的觀點好一致,絕大部份福音派、基耀派的觀點都反。仲要基於別人的觀點來反,少有自已的立論。


她所表現是按自己想點就點解經,非常個人主義,非常個人主義。


我們讀經是要明白上帝的說話,然後順服跟從,不是在聖經中找其他經文去避開我們不想信服的道,而且還要強加人身上,要別人都跟你走。太自我了。


 

白無忌 / 2005-04-25 10:19:56.0

非常同意家長的觀點:同性戀是罪


上帝是不容同性戀的。因為上帝所祝福的是一男一女的婚姻,聖經由始至終都不喜悅其他形式的婚姻。同性戀更是由舊約至新約都一致禁止。


創世那刻,上帝只為亞當制造了一個夏娃,亞當是男,亞娃是女。他們可以生兒育女。上帝由始至終沒有造另一個男性給亞當作伴。保羅說:「因 此   神 任 憑 他 們 放 縱 可 羞 恥 的 情 慾 . 他 們 的 女 人 、 把 順 性 的 用 處 、 變 為 逆 性 的 用 處 .男 人 也 是 如 此 、 棄 了 女 人 順 性 的 用 處 、 慾 火 攻 心 、 彼 此 貪 戀 、 男 和 男 行 可 羞 恥 的 事 、 就 在 自 己 身 上 受 這 妄 為 當 得 的 報 應 。 』(羅1:26-27)


保羅又說:「你 們 豈 不 知 、 不 義 的 人 不 能 承 受   神 的 國 麼 。 不 要 自 欺 . 無 論 是 淫 亂 的 、 拜 偶 像 的 、 姦 淫 的 、 作 孌 童 的 、 親 男 色 的 』(林前6:9)


以利達、虞瑋倩希望你們問良心,如果你們強說聖經容許同性戀,就是篡改聖經或錯誤解經。後果是不能承受神的國。


還有同性戀絕對可以是後天影響。我曾經聽過有同志接受輔導,最後結婚建立家庭,仲生兒育女。我亦聽過環境污染會影響嬰兒的渮爾蒙,影響日後的性向。這樣,我們應該要關注後天因素 。


希望大家鼓勵同志接受輔導,勇於面對自己的問題。社會大罪絕不是要歧視同志,而且我們不能接受同性戀為合法,更不接受我們香港政府批准一夫一妻以外的姻婚,不想香港成為祖國十三億人口的壞榜樣。

同志基督徒●以利達 / 2005-04-24 02:57:59.0

這是此文的新聯結,有虞姊妹的回應,大家或許去那邊傾傾吧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28719&Pid=2&Version=921&Cid=105&Charset=big5_hkscs

同志基督徒●以利達 / 2005-04-24 02:27:27.0

回An ex-gay witness 弟兄


An ex-gay witness 弟兄:


看到你兒時慘痛的經驗,實在再次使我想到不少受害人的傷害是難以估計的。希望主的愛醫治你,也希望主的手親自觸摸你。


願你平安


我多在此版吹水的:http://www.voy.com/174951/


你的弟兄


以利達上 ^.^

Ken S. / 2005-04-23 21:36:39.0

Re 虞瑋倩: 我留言原來版本


我留言原來版本是﹕


虞瑋倩向為上帝見證的人潑冷水﹐應刪除該可恥的留言

時代論壇應該刪除她給An ex-gay witness的留言若包庇這種留言﹐時代論壇就太過份了﹗

請你(論壇編輯)用基督徒良知思考思考﹐虞君對一個單純為上帝
見證的人說這種潑冷水的話﹐到底是否正確?

太過份了﹗




後來時代論壇既不刪除我留言﹐也不完整保留我留言﹐也沒刪除妳那過份到極的留言﹐卻加以刪改我留言﹐才變成現在那模樣。

不是我的問題。

虞瑋倩 / 2005-04-23 21:20:12.0

回應 佚名Anonymous 和 Ken_S


我的回應﹐是可以應用在任何個人見證上。


個人見證在他/她自己經歷上面是真實﹐我是從來不否定。我只是提出﹐個人見證不代表是可以對所有人同樣有效。


那 ex-Gay 自稱曾經受侵犯﹐到底大家有沒有調查﹐是否所有同性戀人士必定是受過侵犯﹖


如果你們有這樣的說法﹐而事實不是的話﹐你們已經冒犯了他們的家人/朋友﹗


潑冷水是必要的﹐因為我們不是要個人見證﹐而是要更加嚴謹的研究和調查。


一個見證只是見證﹐如果要鬥多見證﹐大家就要擔心很多同性戀者有和 Ex-Gay相反的經驗。


 

佚名Anonymous / 2005-04-23 21:12:04.0

To Yu

那位ex-gay的分享沒說過要說服所有人,妳今次咄咄逼人,太過份了!

Ken S. / 2005-04-23 19:53:47.0

虞瑋倩向為上帝見證的人潑冷水﹐可恥的留言

虞君對一個單純為上帝見證的人說這種潑冷水的話﹐到底是否正確?

太過份了﹗

虞瑋倩 / 2005-04-23 19:28:32.0

To Ex-Gay


There are some gays which were never sexually abused, brought up in a average normal family, baptized and go to church  for years and found out for themselves that they cannot find sexual attraction in the opposite sex.


Maybe your case is simply God's deliverance from your shadow after you are victimized by a pedophile, but probably not enough to con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