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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讲场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反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

主内亲爱的弟兄姊妹平安:

一如「赌波合法化」通过立法的手法一样,先是片面谘询、局部民意、低调进行,但却由赞成的人推波助澜提供一面倒的资料,跟着由一群只为争取选票,不想得罪任何人的议员大多数票数通过,跟着便既成定局,无法回头。

「性倾向歧视条例」实际上是「制造同性恋者成为特权阶级」,政府公共事务论坛谘询不知不觉中,在四月二十日便完结。接着四至七月,则用电话抽样访问二千巿民作问卷调查,问卷内容只由政府委任三位人士(其中两位曾表示赞成立法)拟订,而七月底便会公布结果,若少於一半人反对,政府很大可能进行立法程序,推出谘询文件及草拟法案,提交立法会立法通过。

以西结书三:17-21说,若我们见到恶人犯罪或义人犯罪,你不出声儆告,提醒,挽回,当审判之时他们灭亡,我们亦会有罪。

同性恋者在成功争取到非刑事化之後,继续促政府进行第二波「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其实这立法是「制造同性恋者成为特权阶级」之立法,他们不独自己要这样行,不准人批评他们的行为,且要人认同他们所行是对,是要受特殊保护与保障的:

  1. 任何人(包括教会、福音机构)不聘任同性恋者均会惹官司。
  2. 任何人(包括牧师、传道)表达婚姻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都可能被视为歧视同性恋而被检控。
  3. 任何人传讲同性恋是罪均可能被控告甚至入狱。
  4. 任何人不租、不续租地方予同性恋者会被检控。
  5. 任何人辞退同性恋者会被检控。
  6. 任何人表达同性恋是歪风,是不道德的亦会被控。
  7. 同性恋者可公开宣扬他们的「教义」,他们的性观。
  8. 有关家庭、婚姻等之定义,教科书将要修改。
  9. 下一代之道德观将每况愈下。
  10. 爱滋病必增
  11. 出生率必下降
  12. 同性恋者变为特权阶级

上述警告绝不是「天方夜谭」,乃是屡次在美、加、欧洲发生的事实。

我们若现时不表态,届时必後悔莫及(如瑞典、加拿大无数有道德感巿民,信徒一样)。我们可以怎样表态?

  1. 我们将会与众教会联合刊报,表明立场(在报章登出名字,每位100元)。(请用信封,写正楷姓名,内附100元)这些钱及姓名将会交到明光社,一起在四月廿九日刊报登出。
  2. 写信反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请参附件,选择其中一些内容写信。然後一式三信,分别寄到下列地址。(参附注)〕

我盼望弟兄姊妹双管齐下,使社会人士能听听我们的良知!

主的家奴
苏颖智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注:

曾荫权先生署理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办公室
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政府合署中座5楼 

邓尔邦先生
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
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20楼 

何志平局长
民政事务局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31字楼


反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

我不是歧视同性恋者,我关心他们,但我反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因为:

  1. 这立法根本不是「性倾向歧视」的立法,乃是「制造性倾向特权阶级」立法,他们争取的,是比一般巿民更多的特权。
  2. 现时香港已世风日下,立法会更助长歪风。因「同性恋」并不是「喜欢与同性交友」那麽简单,乃是指「与同性的发展如夫妻般的关系,包括性行为」。
    在婚姻以外的性行为,无论是同性、异性,都是不道德,不负责任,
    是错的。
  3. 立法是向巿民传递一错误信息,同性恋是好的,是值得保护,值得推崇的,所以要受到特别的保护。另一错误信息,是同性恋者是一群无法保护自己的弱势社群。其实他们的能力,智商与一般人无异。
  4. 立法势必助长更多人逃避「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结合,组织家庭生儿育女的责任。现时香港出生率已一直下降,将来会更严重。
  5. 立法令巿民表达对同性恋之看法的自由也失去,美、加、欧洲已有先例,同性恋者批评传统家庭及婚姻并不受约束,但巿民批评同性恋则受到检控,这是绝不公平的。
  6. 立法令同性恋者成特权阶级,将来不聘他们的公司,解雇他们的公司,不租地方给他们的公司,不续租地方给他们的公司……全有可能被检控,这些现象在美、加、欧洲已屡见不鲜。普通巿民享受不到这些权利,他们却可以,这是不公平的。
  7. 立法势必助长肛交风气,肯定助长爱滋病之蔓延及增加。肛门皮会较薄,易受损,细菌远较为多,病毒肯定较易传播。
  8. 立法令相信圣经之巿民连读有关同性恋之经文的权利也受到剥削及威胁,加拿大已有巿民因此被控,而圣经竟被指为「煽动仇恨的刊物」。
  9. 立法令传道人宣讲有关同性恋方面之圣经的权利受到威胁,瑞典有牧师因而被控入狱。
  10. 立法令愿意回转,过正常生活之同性恋者放弃过新生之意愿。我们过去帮助了不少活在痛苦之中之同性恋者回复正常生活,且结婚及享受温馨一男一女婚姻生活。同性恋是後天,是可以改变的,性行为是可以节制且需要节制的。
  11. 立法将会教坏下一代,使他们更纵欲。将来学校的教科书会修改,会教导同性恋的道德观、婚姻观,作为家长我们绝不能接受。
  12. 将来男扮女,女扮男,易服生活,亦可通行无阻。
  13. 立法将令我们这些纳税人的钱越来越多地用於我们反对的用途上─少数特权者去控诉正常,有道德勇气巿民的诉讼上。

上述内容,请弟兄姊妹作参考,并选择其中一些论点,亲自写信及在信内写上回邮地址,交回教会以便收集起来,一并交民政事务局,特首办事处及平等机会委员会。

主的家奴
苏颖智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编按:原文由作者於四月十五日以传真形式向各教会传送;四月十六日修订後以家书形式於播道会恩福堂《四月家书》刊出。本文为修订版本。)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15.4.2005; 16.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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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89則


Ken S. / 2005-04-23 18:13:49.0

To:An ex-gay witness

欣賞你的見證勇氣﹗
支持你。

An ex-gay witness / 2005-04-23 17:40:02.0

No more troubled by gay thoughts - God's power is sufficient!


To those who feel troubled by gay thoughts:


I was sexually abused by an adult man at a young age.  I did not tell anyone because I enjoyed it somehow.  Many years I was confused.  I was deceived by the Enemy that "I was gay and being gay is my destiny."  The curse was broken when I re-delicated my life to God and some years later I found a former homosexual Christian leader.  He is my mentor and now my life is transformed according to Christ's image.  I now work with New Creation ministries (www.newcreationhk.org

虞瑋倩 / 2005-04-22 18:41:52.0

家長 -- 幸好你不是基督教領袖


像你連討論﹑質疑理據都不能夠接納﹐如何可以說服以利達﹖


你起碼討論的能力﹑耐性都要足夠和我討論﹐你才有機會說服以利達。


我質疑你的邏輯﹐不是要玩罵戰。如果你兒女學通識教育﹐最起碼也要像我一樣用邏輯﹑分析語句﹑多角度思考﹐學你這樣﹐通識一定肥佬。


 

Ken S. / 2005-04-22 15:40:42.0

家長君不要浪費時間了


.....沒有必要的。

多花時間跟以利達談談吧

家長 / 2005-04-22 09:37:17.0

覆虞瑋倩


若因着自己帶着某些缺點而失去利益機會,那就要適應環境增值而改變這是生存之道!


 


甚麽叫做缺點?就是指個人某部份的思想與行為軟弱不足,如消極的思想、個人不願悔改的罪、不上進的態度、錯誤極端的性格與行為…等等。而因着是基督徒身份或懷孕而失去利益機會這不是因缺點問題,跟本與以上問題扯不上關係!這就是九唔答ハ!


 


若因着自己帶着某些缺點而失去利益機會,那就要適應環境增值而改變這是生存之道!這都是人知常情的道理明明是白的你還高談闊論的硬要抹為黑 ,這只為反而反的討論態度,我實在沒有興趣! 我工作繁忙,若要罵戰請另找他人吧!若非必要我也不會再浪費時間去回應你的。

虞瑋倩 / 2005-04-22 02:47:04.0

To 家長


若因着自己帶着某些缺點而失去利益機會,那就要適應環境增值而改變這是生存之道,沒有人用槍指着你去做同性戀者的,旣是自己選擇了的路向,就須負上帶來的後果,不能將責任推卸於人!



又是錯誤理解歧視的定義。按照你邏輯﹐基督徒在回教國家事實上受歧視﹐難道回教可以話﹕“沒有人用槍指住你要你做基督徒的﹐我地唔歡迎﹑唔給你傳福音等﹐係因為你自己選擇的路向﹐你自己就要負上選擇的後果”﹖


在你看﹐歧視基督徒﹐或者歧視某一宗教信仰的人﹐是否合理呢﹖對某一群人﹐例如同性戀(不知道是否可以選擇) ﹑信仰﹑職業﹑女人懷孕(全部可以選擇﹐包括女人可以不生仔)有任何 的不合理對待﹐和那一群人是否有去選擇 (例如信仰職業可以選擇﹐懷孕不懷孕可以選擇﹐性別不可以選擇)﹐是沒有關係的。


建議各人好好研究現在的一些有關平等機會的法例。


例如有關家庭崗位和性別歧視﹐可以爭辯話﹐女人根本可以選擇不生仔﹐或者家庭可以唔要細路。


按照你邏輯﹐僱主可以因為女職員懷孕而炒她﹐理由是﹕係你自己選擇生仔﹑冇人用刀架在你條頸逼你有左 (除非你係因姦成孕)﹐係你自己選擇去要細路﹐就須負上帶來的後果,不能將責任推卸於我﹗”


請問﹐你覺得你理據和邏輯說得通嗎﹖

虞瑋倩 / 2005-04-22 02:37:44.0

to 家長


我不明白人不會一句九唔答八就什麼理據都不講就算。


如果學生不明白老師說什麼就說老師九唔答八﹐他要麼就是天才 (有冇咁好彩﹖)或者根本不明白﹐甚至是超級低能而不自知。


你用租客和屋主既例子﹐根本就用錯。


你對歧視的理解一樣係錯。


你對立法的理解同樣缺乏。


不如你自己讀下“平機會”其他已經立法的反歧視法律﹐給自己充實下。


我晚上睡得比其他人少才可以充實增值。基督教領袖在性傾向歧視如果唔增值自己的資料﹐還提出九唔答八的所謂反對理由﹐那他們才該早抖。

家長 / 2005-04-22 00:06:57.0

虞瑋倩,你反對的論點極為牽强甚至九唔答ハ!

虞瑋倩,你反對的論點極為牽强甚至九唔答ハ,可能你不了解我所表達的意思吧!早點睡覺好過。

虞瑋倩 / 2005-04-21 22:51:28.0

有見家長的“平等尊重﹖﹖”一文﹐有點回應


      甚麽叫平等尊重,乃是指雙方面都達到相同的對待,不是重那個而輕那個,如用租屋例子,租客絕對有自由權選擇租用適合的地方使用(不論租客有何種背境)。而屋主亦有自由權利選擇出租或不出租給何類人仕(不論屋主所持的任何理由),在大家都有自由權利選擇下這就是平等尊重了!



 我相信這是多半人矛盾理解。平等不是從一個service giver (上面例子是屋主) 的角度﹐覺得自己不是重視那個﹑輕視這個﹐而是必定在受眾(租客)的角度﹐和其他人的角度﹐看 service giver 是否合理﹑公平對待所有 approach 他們的要求租屋者。屋主在這種情況只有義務/責任去公平對待要求租屋者。在義務/責任下﹐根本不能夠 apply公平。正如受聘學校教師被要求有教無類﹐不是重視那個學生﹑輕視這個學生 (就算他/她重視成勣落後學生﹑輕視成勣優異血腥)﹐而是教師有虧義務。學生可以選擇教師﹐但教師不可以說他們有絕對權利選擇教或不教某學生﹐除非他/她是自僱的﹐或者教學生需要他/她做超出義務﹑違反他責任的事情。


 



       但就現在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屋主是沒有任何自由權利選擇下,若同志要租用就必須要將地方租給他們,若不!就是犯法受罰(在外國已有例子)。我有自由權接受你,你同樣有自由權不接受我,但現在你若不接受我,就是岐視我所以要受罰,這是甚麼平等尊重合理嗎?


首先﹐不要把接受不接受和商業﹑租務等扯在一起。我不租屋給某人﹐可能是租金談不攏﹑覺得他可能是租霸﹑有其他更好租客。租給某人﹐也不因為我是否接納那人的一切私德。我才不會問﹐因為假如你問得﹐知道對方是同性戀﹐作為屋主﹐難道是否凡男女來租﹐就問他們是否“同居”﹑如果男女是同胞兄妹/姐弟﹐唔通問他們是否亂倫﹖你問得關於同性戀的﹐是否該查問所有要求租屋的人一切的私德呢﹖


 


 


 


這只是顧及單方面的權益絕對是違反平等尊重的原則!這也是為何會有反歧視法行動的其中一個原因,若這條例是合理成立的話也可以發展延申到,樣衰歧視法、型仔歧視法、口臭歧視法、肥及膄歧視法、放屁歧視法因我放了臭屁屋主不將屋租給我所以要罰屋主等等都可以成立了。所以這不平等不尊重的性傾向歧視法,是有良知的都一定要去反對!


上面文字反映了一般人誤解了歧視的定義。歧視﹐discrimination﹐是因為某一群人。


例如同性戀者 collectively﹐或者例如婦女﹑殘疾人士﹐一般他們並不可以全部說是弱勢社群﹐例如某大機構女高層管理人控告公司性別歧視﹐做得機構女高層管理人都不可能“弱勢”得到那裡去﹐但在能夠情況﹑處境他/她是處於“弱勢”(例如會被炒﹐因為權力不平衡)。所以﹐當屋主隨時可以不租屋給人﹑人是來“求”屋主租屋給他﹐一般屋主是在“強勢”一方而租客的所謂 bargain power 弱於屋主﹐因此如果屋主根本不認識來要求租屋之人﹐單單只因為他/她是同性戀 /  日本人 / 新移民 ﹐才構成歧視。其實﹐中國社會是歧視 (discrimatory)+ 勢利 (snobbish) 心理很普遍﹐同胞之間也互相歧視﹐也不懂得區分你不喜歡某類人也不代表需要和他們不相往來。


是我的話﹐我最多問租客做什麼職業﹑收入證明﹐肯定他們不會欠租﹑霸屋﹐我問也不問﹐也不想知道他們的性傾向。最好大家都不要說﹐不要問。


戇居的屋主﹐才問呢樣那樣﹐知道才拒絕﹐自己走入法網。一早咩都唔知道﹐咩都唔理﹐煩少D。聖經邊度話我租左屋畀某人等於認同左﹑接納左佢啊﹖


 


我倒有興趣知道大家有沒有被歧視的經歷。例如如果他們見你是中國人﹐就專登唔租屋﹑唔招待你﹖
聽說國內團去外國博物館﹐因為不守規矩骯髒等﹐有些博物館一見中國團就提早關門﹐佢地唔會話唔招待的。


睇下﹗學野罷﹐外國博物館都識得用第二招而唔會畀人告到佢地歧視。正如大家不租屋給人﹐使咩畀真正原因﹐咪話仲有其他租客睇緊﹑遲D聯絡﹐咁咪得啦。冇人叫你咁坦白話“我唔租畀你”jer


若因着自己帶着某些缺點而失去利益機會,那就要適應環境增值而改變這是生存之道,沒有人用槍指着你去做同性戀者的,旣是自己選擇了的路向,就須負上帶來的後果,不能將責任推卸於人!


又是錯誤理解歧視的定義。基督徒在回教國家一樣受歧視﹐沒有人用槍指住你要你做基督徒的﹐但歧視基督徒﹐或者歧視某一宗教信仰的人﹐是否合理呢﹖對某一群人﹐例如同性戀(不知道是否可以選擇) ﹑信仰﹑職業﹑女人懷孕(全部可以選擇﹐包括女人可以不生仔)有任何 的不合理對待﹐和那一群人是否有去選擇 (例如信仰職業可以選擇﹐懷孕不懷孕可以選擇﹐性別不可以選擇)﹐是沒有關係的。


建議各人好好研究現在的一些有關平等機會的法例﹐例如有關家庭崗位和性別歧視﹐女人可以選擇不生仔。


如果僱主因為女職員懷孕而炒她﹐是否可以說“係你自己選擇生仔﹑冇人用刀架在你條頸逼你有左 (除非你係因姦成孕)﹐你自己選擇去要細路﹐就須負上帶來的後果,不能將責任推卸於我﹗


 


 



    在信仰立場上神吩咐我們要愛人如己,所以當看見別人走錯路犯罪,你若尊重他愛他就要嚴嚴的去矯正使他歸正免得滅亡,而不是縱容或寬容去助長他,這才是害了他不尊重他的生命,而性傾向歧視法有很大可能會給他們一個錯覺,以政府大眾支持他們同性戀行為及發展,這反使他們越陷越深更不能自拔。而同性戀行為在神看絕對是嚴重的罪,身為基督徙若關心尊重他們,就應清清楚楚嚴嚴的指正使他們回轉得救,一切可能會給他們錯覺的支持行動一點也不應去參與,免得神的審判不止在罪者身上也落在一切支持者身上,神要我們去愛他們目的是要使他們歸正,而不是縱容使他們滅亡!平等專重是用來救人的而不是害人!如果因為專重反使他人犯罪滅亡,我寧願選擇不尊重他了。


 


大家對法律理解可能片面了。法律主力是保護公眾和私有財產﹐規範政府行為和公民行為﹐但不一定等同支持某群體﹑某種行為﹑道德標準。否則﹐守法應該就得到“獎金”。例如法律容許離婚﹐有合乎程序﹐是否等同政府支持離婚﹑不維護家庭完整﹖


如果用維護家庭為理由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基督教應該把以下都訂為非法﹕


1) 婚前性行為


2) 離婚


3) 避孕


4) 墮胎


當然﹐我認同基督教害怕某一個版本的性傾向歧視法例會引致社會道德標準下降﹐但道德責任不在法律﹐而在家庭/學校教育。道德範圍也分公德和私德。要 legislate 私德﹐根本也有可能侵犯不同宗教群體的權利。例如我可以不可以 legislate 祈禱規範﹖祈禱動機不良是道德問題啊﹗法律要維護道德﹐就是否該規範靈修﹑讀經祈禱﹖又我是回教徒﹐認為基督教是邪惡﹐祈禱基督教衰落﹐算不算道德錯誤﹖如此推論﹐大家如何規範“個人道德抉擇”﹖


 


如果認為同性戀不可以教﹐各位是否打算在中學﹑教育學院收生時候問他們是否同性戀﹖教會有新人來﹐你是否打算問他們是否同性戀﹖問得一樣﹐唔爭在問埋佢地有沒有性沉溺﹑自慰﹑種種不同私人問題﹖


 

虞瑋倩 / 2005-04-21 22:37:04.0

to 家長


 1) 每個有心犯罪的人都會找一大推自欺的理由來掩飾自己的罪行,希望使自己能活在罪中之樂而不自責,可借那自欺欺人的行為卻欺騙不到自己的良心,那良所心發出的不安、內咎、自責、憂慮、恐懼等的控訴不停的作出呼喊!而去到最可怕的程度就是連良心也麻木了!


上面籠統的說罪﹐是成立的。不過﹐你是基於認為“同性戀”(不知道你說的是傾向﹑取向﹑行為﹐還是你不會區分)是可以“有心選擇”的﹐如果是無心選擇﹐而是一個人發現自己根本不喜歡異性﹐而只對同性有反應﹐那如果不是他自己能夠作主﹐他是否算是有心犯罪﹖



 



2) 真理是永恒不變的,絕不會随着時代潮流文化而改變的,也不會遷就個人的罪性而升高或降底,變的只是人的良知及行為,不斷的找自欺理由來麻木自己!


我同意。但聖經有不少記載的﹐神對其子民的要求﹐今日已經不實行﹐而過去如果違反﹐是屬於罪的。例如十誡﹐是神親自頒佈﹐用祂的手寫在石板上的﹐安息日不可以工作必須敬拜神的教訓﹐今日已經有很多信徒不實行﹐難道不是一種隨時代改變的事實嗎﹖你難道要用石頭把犯十誡的打死嗎﹖犯姦淫的﹐難道不打死嗎﹖為何准許夫婦離婚呢﹖要知道聖經裡面的文字﹑字句﹐有那些是可以隨時代變遷而可以不必遵行 (例如一些按時代需要訂的命令﹐如婦女不可以講道)。要區分那些內容是永恆真理﹑那些是可以改變﹐是非常難的。


信徒自問也很難自圓其說。


 



3) 而同性戀是否罪?在聖經中已清清楚楚指明了,事情就是黑與白那樣簡單易明,縱使你們如何自欺强行歪曲也是改變不了這真理事實,這最多只能欺騙到自己的良心而矣。當然你不接受這真理事實這是你的自由,我也無權强廹你接受,只是我尊重你的生命希望你得救而不至滅亡,小心撒旦也會利用教會名義扮作光明天使迷惑人下到地獄的!


 


聖經說明同性戀是罪﹐同樣也指干犯安息日 (包括在那天工作)也是罪﹐包括信徒領聖餐時候如果不承認那是基督的身體和血也是罪﹐到底那些在聖經時代說的話今日是否仍然有效﹖


奉勸你﹐其實大家只有傳福音的責任﹐沒有去“保證”人得救不下地獄的責任。其實根本所有信徒自己也可能沒有把握保證自己不至滅亡﹑不下地獄﹐更不用說肯定自己不至滅亡﹑不下地獄。

同志基督徒●以利達 / 2005-04-21 22:15:32.0

回"家長"弟兄/姊妹


家長 弟兄/姊妹:


很高興再次與你分享我的看法。"同性戀是否罪"這一個神學議題,跟本在神學界也難以有一致的看法。也絕不是非黑即白那麼簡單。家長兄/姊除了去看明光社和性文化學會的資料外,也可以去找找基督徒學會最新一期的<<思>>閱讀一下。另外,不坊也到基恩之家(www.bmcf.org.hk)的網站看看,內有幾名牧師和神學教授的意見呢。馮志活牧師的網站也可一去(http://fungchiwood.com/)。


其實嘛,按照美國Westboro Baptist Church 的神學看法,神是憎同志的,而他們的神學立場也認為同志是預定不得救的。這個神學觀點我雖然不同意,但卻能開我眼界,你也可以去看看才作決定自己對同志的神學觀點。(http://www.godhatesfags.com/main/purpose.html)


我絕不扮作光明的天使,我本來就是凡人,又不是大哲學家、神學家。我沒有一套完整的神學理論或神學觀,也沒有一整套內部完全沒有矛盾的道德觀。我只是一個和大部份香港基督徒一樣的人,大家都是營營役役,為了照顧年紀開始老邁的家人,我盡力做好;為了工作,工作外也要進修進修再進修;為了朋友,試過有弟兄失戀,我凌晨也從熟睡中醒過來和他分憂;為了與男友了解更多,我們一起用九型人格分析大家的性格,期望了解大家的性格更多。


剛才到男友家中吃飯,小曲架好像已經痊癒了,這是我今天最開心的事,亦是值得感恩的事。(好了,要繼續看大長今)


下次再談


願你平安


你的弟兄


以利達 上(過來吹水吧:http://www.voy.com/174951/)


 


 

家長 / 2005-04-21 21:35:33.0

以利達阿!真理是永恒不變的!


      每個有心犯罪的人都會找一大推自欺的理由來掩飾自己的罪行,希望使自己能活在罪中之樂而不自責,可借那自欺欺人的行為卻欺騙不到自己的良心,那良所心發出的不安、內咎、自責、憂慮、恐懼等的控訴不停的作出呼喊!而去到最可怕的程度就是連良心也麻木了!


 


    真理是永恒不變的,絕不會随着時代潮流文化而改變的,也不會遷就個人的罪性而升高或降底,變的只是人的良知及行為,不斷的找自欺理由來麻木自己!


 


        而同性戀是否罪?在聖經中已清清楚楚指明了,事情就是黑與白那樣簡單易明,縱使你們如何自欺强行歪曲也是改變不了這真理事實,這最多只能欺騙到自己的良心而矣。當然你不接受這真理事實這是你的自由,我也無權强廹你接受,只是我尊重你的生命希望你得救而不至滅亡,小心撒旦也會利用教會名義扮作光明天使迷惑人下到地獄的!

黃國棟 / 2005-04-21 05:00:21.0

To Ken S: Read carefully/Accountability


立法後若蘇牧師和其他反立法者的擔懮和警告都一一實現﹐請你撰文公開為自己有份為立法護航道歉。


Where did I say that I support full anti-discrimination protection for homosexuals? Read my previous article carefully. According to my scale, supporting full anti-discrimination laws will be a 6. I already said that I am only around 5.7-5.8. And I said very clearly that I support some protection for homosexuals in certain civil activities, but not the full legal protection they are seeking. My main concern is about the quality of argument being put forward by some of those against legislation. You need to learn to get your facts right before making a statement.


But I do agree that we all need to be accountable for our statements and decisions. Yes, if I make a wrong choice, I am willing to face my Lord and be accountable to my own action. And yes, if my action directly affects someone, I too am willing to be responsible. I make decisions affecting the live and death of others regularly, and am used to facing the consequence. And that's one reason why I am always putting down my name in my writings and postings.


You also have made many remarks. Are you willing to standby your words? In many occasions, other readers have pointed out factual mistakes in your writings. Are you willing to take responsibility on your own mistakes?


Ken S. / 2005-04-21 03:53:24.0

To 黃國棟﹕立法後若蘇牧師和其他反立法者的擔懮和警告都一一實現


立法後若蘇牧師和其他反立法者的擔懮和警告都一一實現﹐請你撰文公開為自己有份為立法護航道歉。

所有指控蘇牧師和其他反立法者用恐嚇手段煽動基督徒反對立法的其他投稿者﹐到時都應該這樣做。

同志基督徒●以利達 / 2005-04-21 00:43:51.0

回"家長"弟兄/姊妹


多謝你的勸導,其實除了兄/姊(我假設你大過我啦~ 哈) 所引的,基督教內對此議題亦有不同看法和意見。兄/姊除了去明光社、性文化學會網站外,也可以到:


www.bmcf.org.hk (基恩之家)


http://www.hkci.org.hk/(基督徒學會)


 


至於,你說到「如果同性戀晋及化後先對家長來說,看到自已一手苦養大的子女若感染變成同性戀者,對家長的心是何等的傷痛!」,這一點真是人言人殊,我自己認識一些家長,他們對他們的子女是同性戀者是不抗拒的,只要他們用心生活、用心愛人和用心幹活就可以了。


我自己也認識一些向父母表白自己為同志的朋友,一些父母確實是接受不了的,這一點在白先勇的小說<<孽子>>已有清晰的描述。也請為香港的同志父母親家人祈禱吧。


 


我對立法與否較為站於 黃文所說的"5.2-5.8"的態度。不過有一點可以再說的是:如果在"反性傾向歧視法"和"反種族歧視法"之一只能二選其一,我會選擇後者。因為真正的公義,是犧牲自己的利益,而成全另一個社群。


 


香港超過90%都是華人,南亞朋友的教育、就業常受歧視,未能溶入社區,假設此條條例通過,定必要香港政府以我們的(納稅人的)錢去推行相關反歧視教育,這一點,在於利害,是對我這個華人納稅人有損的,但,我願意。


 


最後,如你有什麼問題要找我,可以到以下版面留言哦:(因為這兒不是"吹水版")


http://www.voy.com/174951/


願你平安,如你有子女,亦願他們平安


你的弟兄


以利達 上


 


 


 




 



你曾指不明白同性戀行為對下一代會造成禍害是甚麽意思,現在我就分析部份給你了解,如果同性戀晋及化後先對家長來說,看到自已一手苦養大的子女若感染變成同性戀者,對家長的心是何等的傷痛!!而對下一代子女來說他們再分不清道德觀、婚姻觀、而對自己的心靈及人倫健康都會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若他們帶同性戀者的身份,在不同層面中的工作及在人際關係上,都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力與壓力(縱使有歧視法保護他們),這大大影響着自己的前途與幸福,還要隨時面對同性戀行為帶來的各種性病及岐視,這樣對下一代的身心與健康造成的影響還不夠禍害深遠嗎?要知道你若冇以上的問題不代表着其他人就不會有。

家長 / 2005-04-21 00:05:46.0

以利達啊!


以利達啊! 如果你真是有心信主的話,就必須離開同性戀行為,你必須清楚知道神最憎惡的其中一種罪,就是那些男同男女同女放縱情慾行逆性可最憎惡的罪麼?在所多瑪甚至神降天火消盡他們。男人苟合被稱為可憎惡的罪(利18:2220:13)和逆性可羞恥的情慾(羅1:26-27),舊約所多瑪和基比亞兩地居民猖獗、放縱的同性性行為遭神降天火嚴懲(創19,士19-20,猶7),而新約提到神律法所禁戒的罪之一是親男色,更形容此罪為不能承受神的國(參提前1:10,林前6:9)。在神的角度同性戀行為是極嚴重的罪,不要自欺!若不悔改就算自稱基督徙又行善又禱告也是不能得救的,這絕不是誇張靠嚇!這都是真理事實,身為基督徙是有責任將真理告之他人使人得福,我因尊重你的生命才出言相勸,希望你早日走回正路得着永生。朋友加的傷是出於好意,仇敵連連親咀卻是多餘,希望你明白其意思。


 


你曾指不明白同性戀行為對下一代會造成禍害是甚麽意思,現在我就分析部份給你了解,如果同性戀晋及化後先對家長來說,看到自已一手苦養大的子女若感染變成同性戀者,對家長的心是何等的傷痛!!而對下一代子女來說他們再分不清道德觀、婚姻觀、而對自己的心靈及人倫健康都會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若他們帶同性戀者的身份,在不同層面中的工作及在人際關係上,都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力與壓力(縱使有歧視法保護他們),這大大影響着自己的前途與幸福,還要隨時面對同性戀行為帶來的各種性病及岐視,這樣對下一代的身心與健康造成的影響還不夠禍害深遠嗎?要知道你若冇以上的問題不代表着其他人就不會有。

黃國棟 / 2005-04-20 06:01:03.0

回 the end


5,如果立法,紅十字會就不能拒絕「懷疑因同性戀行為引致有病毒的血液」,而受血者接受了這些「懷疑因同性戀行為引致有病毒的血液」患上愛滋病,這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Where did you get this idea from? Even in the US, in states with laws against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the Red Cross is never required to accept blood from high risk donors.



6,如果立法,當一個因同性戀行為而患上病毒的人,醫生的診斷也會受到限制,如此就不能有效地防止病毒的產生之餘,還不能為患者作適當的治療。


What are you talking about? Are you a doctor?


These are the most ridiculous argument I’ve seen on this topic. Go ask any doctor in the US (because many states already have anti-discrimination law for sexual orientation) before you make claims like this. When you say things you clearly know nothing about, you are insulting the intelligent of Christians, doctors, and all readers.


黃國棟 PhD MD MPH

黃國棟 / 2005-04-20 05:24:48.0

基督徒可以用誇張、「靠嚇」來硬銷嗎?

首先「申報利益」﹕八十年代尾到九十年代初,我在恩福堂崇拜、並有一點點侍奉。現在也在美國一英文播道會聚會,所以我的回應不表示我不認同蘇牧師和播道會其他的教導或立場。如果有得罪蘇牧師的地方,先向他致歉。


就如關啟文博士的論點一樣,我絕對同意基督徒有反對「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自由和權利。如果這是他們的信念,他們有責任出來,試圖引導社會走向健康的方向。(我個人在這個問題的立場,以前已經討論過,也和現在的回應沒有關係,所以不再談。)


我不安的,是這「信」以一種「既定事實」(as a matter of fact)的語氣來陳述立法後的後果﹕「任何人。。。」。但是,事實上已經有多位回應者在以前的貼文中指出這些論點和所引用的案例的錯誤。(如果蘇牧師有資料證明他的「既定事實」論點是絕對真實的話,希望他可以列舉出來,讓大家了解。)


這種以誇張、「靠嚇」來硬銷一種政策觀點的方法,如果出現在一些九流政客口。或者唯利是圖的商人口中,是理所當然的。還記得居港權釋法的歷史嗎?--「如果不釋法,加多百幾萬人香港會陸沉。。。」。又或者某些商人說的「民主直選就一定令香港玩完破產。。。」(我無意只是批判保守派的論點。在美國,左右兩邊都玩同樣的游戲,只是我想不到香港有什麼左派的例子。)


但是,是基督教是否要將自己降低到這個水平?要用這種手法來推銷我們的要求?什麼是「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什麼是「做鹽做光」?什麼是「真理的使者」?


「靠嚇」或者可以取得短期的效果,但是只會是「贏了戰役、輸了戰爭」(win the battle,lose the war)。在居港權一事上,香港市民是被「香港陸沉」嚇到了,大比例的支持禁止那些人仕來港。但是,董建華政府的失去公信力,正是從這個時候開始的。


各位基督徒﹕這是我們願意接受的做事方法嗎?

家長 / 2005-04-19 23:13:39.0

平等尊重????


      甚麽叫平等尊重,乃是指雙方面都達到相同的對待,不是重那個而輕那個,如用租屋例子,租客絕對有自由權選擇租用適合的地方使用(不論租客有何種背境)。而屋主亦有自由權利選擇出租或不出租給何類人仕(不論屋主所持的任何理由),在大家都有自由權利選擇下這就是平等尊重了!


 


       但就現在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屋主是沒有任何自由權利選擇下,若同志要租用就必須要將地方租給他們,若不!就是犯法受罰(在外國已有例子)。我有自由權接受你,你同樣有自由權不接受我,但現在你若不接受我,就是岐視我所以要受罰,這是甚麼平等尊重合理嗎?這只是顧及單方面的權益絕對是違反平等尊重的原則!這也是為何會有反歧視法行動的其中一個原因,若這條例是合理成立的話也可以發展延申到,樣衰歧視法、型仔歧視法、口臭歧視法、肥及膄歧視法、放屁歧視法因我放了臭屁屋主不將屋租給我所以要罰屋主等等都可以成立了。所以這不平等不尊重的性傾向歧視法,是有良知的都一定要去反對!


 


   若因着自己帶着某些缺點而失去利益機會,那就要適應環境增值而改變這是生存之道,沒有人用槍指着你去做同性戀者的,旣是自己選擇了的路向,就須負上帶來的後果,不能將責任推卸於人!


 


    在信仰立場上神吩咐我們要愛人如己,所以當看見別人走錯路犯罪,你若尊重他愛他就要嚴嚴的去矯正使他歸正免得滅亡,而不是縱容或寬容去助長他,這才是害了他不尊重他的生命,而性傾向歧視法有很大可能會給他們一個錯覺,以政府大眾支持他們同性戀行為及發展,這反使他們越陷越深更不能自拔。而同性戀行為在神看絕對是嚴重的罪,身為基督徙若關心尊重他們,就應清清楚楚嚴嚴的指正使他們回轉得救,一切可能會給他們錯覺的支持行動一點也不應去參與,免得神的審判不止在罪者身上也落在一切支持者身上,神要我們去愛他們目的是要使他們歸正,而不是縱容使他們滅亡!平等專重是用來救人的而不是害人!如果因為專重反使他人犯罪滅亡,我寧願選擇不尊重他了。

虞瑋倩 / 2005-04-19 18:44:11.0

This letter is exploiting fear and paranoid


I read this letter a few times. I do not condone homosexuality behaviour, but that does not mean I have to be against all forms of laws protecting a group of people.


It is extremely horrifying that a pastor will resort to such "low" tatics.


Is it because most pastors are not careful with their tongue, they are afraid of being prosecuted ?


If they study the legislation, or have any bit of knowledge about how a bill is tabled at the LegCo, it will only show they are no brighter than the bunch of hot-headed lesbians that protested at the bookstore --- except some of those pastors are old enough to be their parent/grandparent but still lived in Stone 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