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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主內親愛的弟兄姊妹平安:

  一如「賭波合法化」通過立法的手法一樣,先是片面諮詢、局部民意、低調進行,但卻由贊成的人推波助瀾提供一面倒的資料,跟著由一群只為爭取選票,不想得罪任何人的議員大多數票數通過,跟著便既成定局,無法回頭。

  「性傾向歧視條例」實際上是「製造同性戀者成為特權階級」,政府公共事務論壇諮詢不知不覺中,在四月二十日便完結(編按:結果見本報今期頭版專題。)。接著四至七月,則用電話抽樣訪問二千巿民作問卷調查,問卷內容只由政府委任三位人士(其中兩位曾表示贊成立法)擬訂,而七月底便會公佈結果,若少於一半人反對,政府很大可能進行立法程序,推出諮詢文件及草擬法案,提交立法會立法通過。(編按:據民政事務局提供的資料,上述問卷由該局所委託的顧問研究公司設計,由三位諮詢人士提供意見;結果於下半年內公佈。該局表示在就性傾向歧視立法這課題上未有既定立場和時間表。)

  以西結書三:17-21說,若我們見到惡人犯罪或義人犯罪,你不出聲儆告,提醒,挽回,當審判之時他們滅亡,我們亦會有罪。

  同性戀者在成功爭取到非刑事化之後,繼續促政府進行第二波「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其實這立法是「製造同性戀者成為特權階級」之立法,他們不獨自己要這樣行,不准人批評他們的行為,且要人認同他們所行是對,是要受特殊保護與保障的:

  一、任何人(包括教會、福音機構)不聘任同性戀者均會惹官司。

  二、任何人(包括牧師、傳道)表達婚姻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都可能被視為歧視同性戀而被檢控。

  三、任何人傳講同性戀是罪均可能被控告甚至入獄。

  四、任何人不租、不續租地方予同性戀者會被檢控。

  五、任何人辭退同性戀者會被檢控。

  六、任何人表達同性戀是歪風,是不道德的亦會被控。

  七、同性戀者可公開宣揚他們的「教義」,他們的性觀。

  八、有關家庭、婚姻等之定義,教科書將要修改。

  九、下一代之道德觀將每況愈下。

  十、愛滋病必增。

  十一、出生率必下降。

  十二、同性戀者變為特權階級。

  上述警告絕不是「天方夜譚」,乃是屢次在美、加、歐洲發生的事實。

  我們若現時不表態,屆時必後悔莫及(如瑞典、加拿大無數有道德感巿民,信徒一樣)。我們可以怎樣表態?

  一、我們將會與眾教會聯合刊報,表明立場。這些錢及姓名將會交到明光社,一起在四月廿九日刊報登出。 

  二、寫信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請參附件,選擇其中一些內容寫信。然後一式三信,分別寄到下列地址。(參附註)〕

  我盼望弟兄姊妹雙管齊下,使社會人士能聽聽我們的良知!

主的家奴
蘇穎智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註:

  曾蔭權先生
  署理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辦公室
  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政府合署中座5樓

  鄧爾邦先生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香港灣仔港灣道1號會展廣場辦公大樓20樓

  何志平局長
  民政事務局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31字樓

附件: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我不是歧視同性戀者,我關心他們,但我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因為:

  一、這立法根本不是「性傾向歧視」的立法,乃是「製造性傾向特權階級」立法,他們爭取的,是比一般巿民更多的特權。 

  二、現時香港已世風日下,立法會更助長歪風。因「同性戀」並不是「喜歡與同性交友」那麼簡單,乃是指「與同性的發展如夫妻般的關係,包括性行為」。

  三、在婚姻以外的性行為,無論是同性、異性,都是不道德,不負責任,是錯的。

  四、立法是向巿民傳遞一錯誤信息,同性戀是好的,是值得保護,值得推崇的,所以要受到特別的保護。另一錯誤信息,是同性戀者是一群無法保護自己的弱勢社群。其實他們的能力,智商與一般人無異。

  五、立法勢必助長更多人逃避「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結合,組織家庭生兒育女的責任。現時香港出生率已一直下降,將來會更嚴重。

  六、立法令巿民表達對同性戀之看法的自由也失去,美、加、歐洲已有先例,同性戀者批評傳統家庭及婚姻並不受約束,但巿民批評同性戀則受到檢控,這是絕不公平的。

  七、立法令同性戀者成特權階級,將來不聘他們的公司,解雇他們的公司,不租地方給他們的公司,不續租地方給他們的公司……全有可能被檢控,這些現象在美、加、歐洲已屢見不鮮。普通巿民享受不到這些權利,他們卻可以,這是不公平的。

  八、立法勢必助長肛交風氣,肯定助長愛滋病之蔓延及增加。肛門皮會較薄,易受損,細菌遠較為多,病毒肯定較易傳播。

  九、立法令相信聖經之巿民連讀有關同性戀之經文的權利也受到剝削及威脅,加拿大已有巿民因此被控,而聖經竟被指為「煽動仇恨的刊物」。

  十、立法令傳道人宣講有關同性戀方面之聖經的權利受到威脅,瑞典有牧師因而被控入獄。

  十一、立法令願意回轉,過正常生活之同性戀者放棄過新生之意願。我們過去幫助了不少活在痛苦之中之同性戀者回復正常生活,且結婚及享受溫馨一男一女婚姻生活。同性戀是後天,是可以改變的,性行為是可以節制且需要節制的。

  十二、立法將會教壞下一代,使他們更縱慾。將來學校的教科書會修改,會教導同性戀的道德觀、婚姻觀,作為家長我們絕不能接受。

  十三、將來男扮女,女扮男,易服生活,亦可通行無阻。

  十四、立法將令我們這些納稅人的錢愈來愈多地用於我們反對的用途上──少數特權者去控訴正常,有道德勇氣巿民的訴訟上。

  上述內容,請弟兄姊妹作參考,並選擇其中一些論點,親自寫信及在信內寫上回郵地址,交回教會以便收集起來,一併交民政事務局,特首辦事處及平等機會委員會。

主的家奴
蘇穎智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編按:原文由作者於四月十五日以傳真形式向各教會傳送;四月十六日修訂後於作者任職主任牧師的播道會恩福堂《四月份家書》刊出。本文為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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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23則


Matilda / 2005-04-24 18:15:58.0

牧師講道不入罪?


對於「牧師依然可以在講道中反對同性戀/指責同性戀行為」,我始終有點疑問!因為422日聽了邵國華先生講,只要講道不構成對同志朋友有傷害,便冇問題 這是他多次強調的。


 


可是我有這個想法:


A君(同志)在崇拜時聽了有關「指責同性戀行為」的講道,感到很不開心,但過後便沒有事;還繼續上那教會。


同一場合,B君(同志)聽了後,數天都心情很差,還向朋友訴說在聽了那次講道後,晚上睡不著。在幾星期後,又向朋友訴說每次回到教會,都不自覺地感到渾身不自然,還會覺得好像被人望著。再過一段日子,B君竟然自殺。那,B君的朋友便向其他人聲稱B君是因為聽了該牧師的講道後才會做成這傷害性行為的。


 


想問,這樣的例子,又會否入罪呢? 如果可以,這個歧視法便會影響教會了。


 


所謂宗教豁免部份,其實只是指向某些職位的聘任,但我相信教會所關心的還有多方面的問題。 以「種族歧視條例」作藍本,這「性傾向歧視條例」對同志朋友的保障便包括了「提供服務和享用及使用權」。 我會考慮到,如同志朋友要借/租用教會禮堂或教會所辦學校禮堂去舉行同志活動,包括印刷單張去宣傳該活動,我相信教會會覺得這樣做,會影響信徒,令信徒以為這個教會認同同性戀行為,因此需要予以拒絕。 但立了這法例後,教會還可以拒絕嗎?(我真的希望知道清楚一點!)


 


事實上,我不希望這法例,演變成了基督徒與同志朋友之爭。因為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不只是基督徒,只是基督徒為了維護道德及教會不得不鮮明地提出自己的立場吧。


 

同志基督徒●以利達 / 2005-04-24 04:06:56.0

美國教會一例:(基要派)WBC 言論自由不被侵犯


作為基督徒,大家都關心究竟立法後基督教內的言論自由會否被侵否,如牧師講道、神學院導修課和主日學討論時可否提出「同性戀是(神學上/教義上的)罪」這個宣稱,而這樣的宣稱會否構成入罪的機會等等。


這樣的憂慮看來合理,立法的細節條交需要更詳細的討論才會有結果。在此,我會推介美國聖經帶Kansas省一所教會(Westboro Baptist Church)的網站給大家,美國這個「同志勢力極大」的國家也容許以上的觀點出現和發表,看來只要大家冷靜下來理性討論,求同存異,教內(基要派)的觀點仍是不會被禁止的。


網站精警之處:


1.神學上力撐"God hates fags"觀點


(http://www.godhatesfags.com/main/purpose.html)


2.同志Matthew Shepard 給反同人士殺害,此網站為此贈慶,給他成立地獄墓志銘http://www.godhatesfags.com/main/shepard_monument.html


網站內還有不少我相信香港的弟兄姊妹會感到驚訝的觀點和言論。


看多一點,世界自然大。


平安

虞瑋倩 / 2005-04-23 15:02:33.0

此呼籲部份理據水平不反映基督教應該有的水平


我試行回應部份點﹐讓一些打算反對立法的信徒選擇文章論點時候﹐有多點考慮的地方。



文章說﹕一如「賭波合法化」通過立法的手法一樣,先是片面諮詢、局部民意、低調進行,但卻由贊成的人推波助瀾提供一面倒的資料,跟著由一群只為爭取選票,不想得罪任何人的議員大多數票數通過,跟著便既成定局,無法回頭。



回應﹕到底這種情緒化的指控能不能夠爭取選民的支持﹖別忘記﹐基督教加上立場鮮明反對同性戀的天主教雖然只佔全港人口不足10%﹐但同志人口按照基督教說法是不足5%﹐理論上是最少「兩個打人地一個」﹐何況立法會裡面有數位議員都是基督徒﹐已經可以是一個入口。而且只有一半普選議席﹐其中功能組別根本沒有多少個選舉人是支持同性戀的。蘇牧似乎是錯誤估計立法會的投票平衡了。



文章說﹕「性傾向歧視條例」實際上是「製造同性戀者成為特權階級」,政府公共事務論壇諮詢不知不覺中,在四月二十日便完結(編按:結果見本報今期頭版專題。)。接著四至七月,則用電話抽樣訪問二千巿民作問卷調查,問卷內容只由政府委任三位人士(其中兩位曾表示贊成立法)擬訂,而七月底便會公佈結果,若少於一半人反對,政府很大可能進行立法程序,推出諮詢文件及草擬法案,提交立法會立法通過。



回應﹕正如編按說﹐民政事務局表示在就性傾向歧視立法這課題上未有既定立場和時間表﹐閣下說得好像立法勢在必行﹐甚至說到好像已經看見諮詢文件及草擬法案內容一樣﹐是否有點靠估﹖甚至是訴諸人的無知和武斷劣根性 (罪性)﹖那麼快就摩拳擦掌﹐可能是枉作小人之舉。



文章說﹕同性戀者在成功爭取到非刑事化之後,繼續促政府進行第二波「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其實這立法是「製造同性戀者成為特權階級」之立法,他們不獨自己要這樣行,不准人批評他們的行為,且要人認同他們所行是對,是要受特殊保護與保障的。


回應﹕何謂特權階級呢﹖例如殘疾歧視保護了殘疾在工作場所有他們需要設施的權利(特別為他們而設的洗手間﹑通道)﹐性別歧視不准人在工作場所說取笑女性﹑帶色情的說話﹐是否把殘疾人和女性變成「特權階級」﹖「性傾向歧視條例」其實爭取他們在職場、使用設施服務、居住就業上面﹐不會單單因為他們的性傾向而獲得不合理的差別對待。例如工作不涉及宗教﹐為何要因為他們的性傾向而辭退、為難他們﹖



 


文章說﹕一、任何人(包括教會、福音機構)不聘任同性戀者均會惹官司。


回應﹕如果對平等機會法例有認識﹐就知道反歧視條例有不少豁免。例如性別歧視﹐有部份場所﹑機構﹑工作可以豁免﹐例如服務男性的浴室。正如教會、福音機構﹐如果基於信仰理由﹐應該可以得到豁免。但理由必須很清楚說明是因為宗教原因。而工作性質也必須和宗教有關係。例如掃地的可能不得到豁免。而且﹐教會、福音機構聘請人時候﹐如果要避免墮入法網﹐第一就不要在聘請﹑面試和其他時候﹐詢問申請人任何私人問題 (即性傾向)。甚至可以要求所有人不在工作場所談及自己性傾向﹑性生活 (例如牧師大概不會在教會大談自己性傾向罷﹖)



 


文章說﹕任何人(包括牧師、傳道)表達婚姻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都可能被視為歧視同性戀而被檢控。回應﹕法例不會規管這方面的問題。婚姻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教導﹐如果牧師、傳道表明是得救的信徒應該相信的道理﹐而表明不會強行迫非信徒認同﹐已經足夠。何況﹐回教也容許多妻制度﹐為何他們不會告基督教﹖



 文章說﹕任何人傳講同性戀是罪均可能被控告甚至入獄。


回應﹕這又回到講道處理的問題。外國的例子﹐是因為講道者除了傳講同性戀是罪﹐還鼓勵信徒對同性戀抱厭惡﹑憎恨﹑針對的態度。聖經也說離婚是罪﹐但信徒何曾對離婚者有那麼大的厭惡﹑憎恨﹑針對的態度﹖外國的案例﹐不是因為傳講同性戀是罪﹐而是指「同性戀群體是毒瘤」﹐要除之而後快。如果講道者多點智慧﹐入罪的機會會降低﹑抗辯的理據會更強。但如果講道講講下針對群體﹐就根本不是傳講真理﹐而是教人針對人。這種講道值得保護嗎﹖我倒覺得教牧應該想想他們是否享受攻擊群體唔使本的特權太久了。蘇牧師說的﹐是有關Ake Green一案。以下引用一位網友“不思”的資料﹕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Feedback/ShowPage.jsp?Fid=1&parent=28384&Pid=6&Version=0&Charset=big5_hkscs&Cid=150&Nid=28384&page=0#


有關Ake Green一案最新的判決是,於今年二月十一日,瑞典的上訴法院已除消了被告牧師的控罪,原因是法院認為有關歧視條例的訂立目的不是壓制公開討論同性戀的言論自由,亦不限制牧師講道的自由,因此牧師的講道並未觸犯歧視條例。而更須注意的是該牧師的言論,在有關講道中,他將同性戀者等同戀童狂及獸姦者,亦警告信徒要小心同性戀者,因為他們會強姦動物。雖然該牧師被判無罪,但我們是否接受我們的牧者作出此種言論?


參考資料: Swedish Hate-Speech Verdict Reversed, Washington Post Foreign Service, Feb 12, 2005.



 


文章說﹕任何人不租、不續租地方予同性戀者會被檢控。


回應﹕租地方是屬於商業活動﹐根本就不應該涉及性傾向的考慮﹐除非對方用來作犯法的行為。因為按此推論﹐任何放租人士豈不要在會見想租地方的人時候﹐要查他們的私德﹖你是基督徒﹐難道租房給一個基督徒﹐就等於你已經查問清楚他們的道德觀而你接受了嗎﹖大家倒不如好像克林頓一樣﹐不過問﹑不知道﹐就不會墮入法網(don't ask, don't know, don't punish)。何況問得人家性傾向﹐為何不索性問對方有沒有賭博習慣、男女兩人是不是同居﹑兄妹姐弟家庭會不會亂倫﹑人家租屋想養狗你問他會不會攪人獸交﹖問長問短﹐人家也不稀罕租了。而且要拒絕租出﹑續租地方予人﹐根本不代表你不認同他價值觀﹐因為你可以是收回來自住、移民、要賣樓等﹐你肯租給人﹐也不代表你認同租客一切的道德觀。何況﹐聰明點的﹐也根本也不需要坦白說出自己是基於基督教價值﹐用別的理由不成嗎﹖



文章說﹕任何人辭退同性戀者會被檢控。


回應﹕同上面租地方的理據一樣﹐工作儘量不要過問僱員的私人生活。如果真的發現是同性戀者﹐詐諦唔知道﹐用別的理由不就可以嗎﹖基督教機構有時候也可以用不同方法辭退人﹐也不需要坦白說出主要理由。何況﹐以人私人生活上面的理由辭退人﹐大家為何不索性在面試時候問一切關於他們的私人生活(你是不是同性戀、雙性戀、戀父﹑戀母﹑戀物……﹖)聘請一個人﹐是看他(她)是否能夠勝任工作﹐做好份內事情而不會為公司機構帶來麻煩﹐而個人生活並非最決定性的因素。



文章說﹕任何人表達同性戀是歪風,是不道德的亦會被控。


回應﹕問題和講道的例子一樣。何況﹐講道除了批評同性戀﹐也會批評其他行為﹐如果是有智慧﹐根本就不會構成歧視。而且講道評論行為﹐可以用非仇視性和非貶義的說法去講。現在外國被控告的例子是一個牧師用不合乎事實的說法攻擊同性戀人士。如果牧師講道批評離婚人士說他們必定是亂攪男女、單親家庭的家長必定是因為姦淫才導致單親﹐一樣不該﹐如果被人控告也是他們抵死。



文章說﹕同性戀者可公開宣揚他們的「教義」,他們的性觀。


回應﹕同性戀者早已經可公開宣揚他們的「教義」,他們的性觀﹐和此次立法沒有關係。這個反對的理由似乎太夾硬來。


文章說﹕有關家庭、婚姻等之定義,教科書將要修改。


回應﹕法例根本沒有對定義,教科書有約束力。



文章說﹕下一代之道德觀將每況愈下。


回應﹕不要把道德教育的責任全部推卸給立法。立法本身根本沒有正面鼓勵某種行為﹐正如保護女性懷孕不會被僱主辭退﹐不是鼓勵女性去懷孕一樣。立法反而會教育人﹐懂得把保護人基本權利和認同他們道德觀清楚區分從而合理對待人。基督教應該反省一下他們是否有經常容許人不合理對待同性戀人﹐例如故意令他們不快樂而把“要他們悔改回轉”的做法合理化呢﹖



文章說﹕愛滋病必增。


回應﹕除非立法會增加同性戀者數目或者令他們進行更多不安全性行為﹐否則這個說法太牽強。不少國家愛滋病散佈廣是因為衛生教育和設施不足﹐也因為部份人不願意接受檢查﹐並非因為反對性傾向歧視的立法。



文章說﹕出生率必下降。


回應﹕同性戀者按照基督教說﹐只佔人口不足3%﹐而且如果一個人是異性戀﹐也不容易變成同性戀。而同性戀本來就不生育﹐如何會明顯影響出生率﹖而且出生率下降是否和社會接納同性戀沒有必然關係。我並不知道有什麼嚴格的調查可以印證這種推論。如果沒有數據﹑嚴謹調查支持﹐這種只是靠嚇。



文章說﹕同性戀者變為特權階級。


回應﹕文章不解釋同性戀者會得到什麼特權。難道可以隨便告人就是特權﹖如果這樣的邏輯成立﹐殘疾人士因為平等機會條例有關保護他們的條文是否給他們特權﹖或者婦女是否因為平等機會條例有關保護他們的條文得到特權﹖



文章說﹕立法是向巿民傳遞一錯誤信息,同性戀是好的,是值得保護,值得推崇的,所以要受到特別的保護。另一錯誤信息,是同性戀者是一群無法保護自己的弱勢社群。其實他們的能力,智商與一般人無異。


回應﹕針對性別歧視﹑殘疾人士歧視﹑家庭崗位歧視的法例﹐並不是表示某性別﹑殘疾人士等必定是 能力,智商低于一般人。例如一個女性高級行政人員在工作場所因為性別被剝奪升職機會﹐不是因為她能力,智商低﹑不是因為她在任何場合情況是無法保護自己﹐而是在特定的場景﹐她面對一個比她權力大的人的不合理對待﹐故此需要立法。這道理和殘疾人士在職業上面對老闆不合理對待一樣﹐因為老闆有更大的對他的傷害能力(辭退他們)。立法是把這種保護擴展到包括同性戀人士那裡。



文章說﹕立法勢必助長更多人逃避「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結合,組織家庭生兒育女的責任。現時香港出生率已一直下降,將來會更嚴重。


回應﹕同性戀沒有這個立法﹐也已經不會進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結合,組織家庭生兒育女。而出生率下降﹐不是因為社會對性傾向的看法改變﹐而是本身是異性戀的男女﹐因為經濟﹑個人希望繼續事業等其他與性傾向無關的因素使然。



文章說﹕立法令巿民表達對同性戀之看法的自由也失去,美、加、歐洲已有先例,同性戀者批評傳統家庭及婚姻並不受約束,但巿民批評同性戀則受到檢控,這是絕不公平的。


回應﹕如果有參考現在的歧視法例﹐根本並非針對對某類人士的批評。參考上面瑞典牧師的案例。



文章說﹕立法令傳道人宣講有關同性戀方面之聖經的權利受到威脅,瑞典有牧師因而被控入獄


回應﹕瑞典牧師的案例是被錯誤引用。因為該案例所使用的法例不是性傾向歧視法例﹐而是針對所謂 hate crime﹐針對煽動對某一類仇視的做法﹐例如對待猶太人﹑新移民。可以參考上面對講道的回應。


上面只是部份我短時間寫的回應。但最基本的問題是﹐到底發起這呼籲的各人有沒有謹慎地看裡面的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