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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倾向争议

反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

主内亲爱的弟兄姊妹平安:

  一如「赌波合法化」通过立法的手法一样,先是片面谘询、局部民意、低调进行,但却由赞成的人推波助澜提供一面倒的资料,跟着由一群只为争取选票,不想得罪任何人的议员大多数票数通过,跟着便既成定局,无法回头。

  「性倾向歧视条例」实际上是「制造同性恋者成为特权阶级」,政府公共事务论坛谘询不知不觉中,在四月二十日便完结(编按:结果见本报今期头版专题。)。接着四至七月,则用电话抽样访问二千巿民作问卷调查,问卷内容只由政府委任三位人士(其中两位曾表示赞成立法)拟订,而七月底便会公布结果,若少於一半人反对,政府很大可能进行立法程序,推出谘询文件及草拟法案,提交立法会立法通过。(编按:据民政事务局提供的资料,上述问卷由该局所委托的顾问研究公司设计,由三位谘询人士提供意见;结果於下半年内公布。该局表示在就性倾向歧视立法这课题上未有既定立场和时间表。)

  以西结书三:17-21说,若我们见到恶人犯罪或义人犯罪,你不出声儆告,提醒,挽回,当审判之时他们灭亡,我们亦会有罪。

  同性恋者在成功争取到非刑事化之後,继续促政府进行第二波「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其实这立法是「制造同性恋者成为特权阶级」之立法,他们不独自己要这样行,不准人批评他们的行为,且要人认同他们所行是对,是要受特殊保护与保障的:

  一、任何人(包括教会、福音机构)不聘任同性恋者均会惹官司。

  二、任何人(包括牧师、传道)表达婚姻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都可能被视为歧视同性恋而被检控。

  三、任何人传讲同性恋是罪均可能被控告甚至入狱。

  四、任何人不租、不续租地方予同性恋者会被检控。

  五、任何人辞退同性恋者会被检控。

  六、任何人表达同性恋是歪风,是不道德的亦会被控。

  七、同性恋者可公开宣扬他们的「教义」,他们的性观。

  八、有关家庭、婚姻等之定义,教科书将要修改。

  九、下一代之道德观将每况愈下。

  十、爱滋病必增。

  十一、出生率必下降。

  十二、同性恋者变为特权阶级。

  上述警告绝不是「天方夜谭」,乃是屡次在美、加、欧洲发生的事实。

  我们若现时不表态,届时必後悔莫及(如瑞典、加拿大无数有道德感巿民,信徒一样)。我们可以怎样表态?

  一、我们将会与众教会联合刊报,表明立场。这些钱及姓名将会交到明光社,一起在四月廿九日刊报登出。 

  二、写信反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请参附件,选择其中一些内容写信。然後一式三信,分别寄到下列地址。(参附注)〕

  我盼望弟兄姊妹双管齐下,使社会人士能听听我们的良知!

主的家奴
苏颖智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注:

  曾荫权先生
  署理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办公室
  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政府合署中座5楼

  邓尔邦先生
  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
  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20楼

  何志平局长
  民政事务局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31字楼

附件:反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

  我不是歧视同性恋者,我关心他们,但我反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因为:

  一、这立法根本不是「性倾向歧视」的立法,乃是「制造性倾向特权阶级」立法,他们争取的,是比一般巿民更多的特权。 

  二、现时香港已世风日下,立法会更助长歪风。因「同性恋」并不是「喜欢与同性交友」那麽简单,乃是指「与同性的发展如夫妻般的关系,包括性行为」。

  三、在婚姻以外的性行为,无论是同性、异性,都是不道德,不负责任,是错的。

  四、立法是向巿民传递一错误信息,同性恋是好的,是值得保护,值得推崇的,所以要受到特别的保护。另一错误信息,是同性恋者是一群无法保护自己的弱势社群。其实他们的能力,智商与一般人无异。

  五、立法势必助长更多人逃避「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结合,组织家庭生儿育女的责任。现时香港出生率已一直下降,将来会更严重。

  六、立法令巿民表达对同性恋之看法的自由也失去,美、加、欧洲已有先例,同性恋者批评传统家庭及婚姻并不受约束,但巿民批评同性恋则受到检控,这是绝不公平的。

  七、立法令同性恋者成特权阶级,将来不聘他们的公司,解雇他们的公司,不租地方给他们的公司,不续租地方给他们的公司……全有可能被检控,这些现象在美、加、欧洲已屡见不鲜。普通巿民享受不到这些权利,他们却可以,这是不公平的。

  八、立法势必助长肛交风气,肯定助长爱滋病之蔓延及增加。肛门皮会较薄,易受损,细菌远较为多,病毒肯定较易传播。

  九、立法令相信圣经之巿民连读有关同性恋之经文的权利也受到剥削及威胁,加拿大已有巿民因此被控,而圣经竟被指为「煽动仇恨的刊物」。

  十、立法令传道人宣讲有关同性恋方面之圣经的权利受到威胁,瑞典有牧师因而被控入狱。

  十一、立法令愿意回转,过正常生活之同性恋者放弃过新生之意愿。我们过去帮助了不少活在痛苦之中之同性恋者回复正常生活,且结婚及享受温馨一男一女婚姻生活。同性恋是後天,是可以改变的,性行为是可以节制且需要节制的。

  十二、立法将会教坏下一代,使他们更纵欲。将来学校的教科书会修改,会教导同性恋的道德观、婚姻观,作为家长我们绝不能接受。

  十三、将来男扮女,女扮男,易服生活,亦可通行无阻。

  十四、立法将令我们这些纳税人的钱愈来愈多地用於我们反对的用途上──少数特权者去控诉正常,有道德勇气巿民的诉讼上。

  上述内容,请弟兄姊妹作参考,并选择其中一些论点,亲自写信及在信内写上回邮地址,交回教会以便收集起来,一并交民政事务局,特首办事处及平等机会委员会。

主的家奴
苏颖智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编按:原文由作者於四月十五日以传真形式向各教会传送;四月十六日修订後於作者任职主任牧师的播道会恩福堂《四月份家书》刊出。本文为修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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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23則


小熊仔 / 2005-05-02 23:39:20.0

回cindy


一個講者有責任確盡量保其資料準確


尤其在討論社會問題時,這點更加重要


蘇穎智本身在教內算是知名


其責任更大

 


 


 

cindy / 2005-05-02 21:37:31.0

有關蘇牧師的資料等等


蘇牧師對錫安教的認識,是聽過梁牧師及出走錫安的朋友的意見。出走錫安的信徒很多很多,有一百幾十人之多,我認識幾位,聽過他們的心事,所以認為蘇牧師之言論不是憑空想像出來的。你可以懷疑他理解資料的能力,但必須承認,他所說的是有根據的。


他對同性戀問題,處理的方法是向自己人說話,並以牧者教導的心情去說。拿出來給社會人士,聽起來不容易接受。但明光社,維護家庭聯盟,性文化學會等的資料,却很中肯,並沒有偏見。


蘇牧師不是萬能的,他對某些他認為是異諯的教派的見解,會有出錯。他錯的地方我不會偏幫他。畢竟他不是這研究異端的專家。有人指出他的資料不充份或不夠準確,他接受意見而回他的書,是大方得體的做法,比某些自命權威,却錯漏百出,而死不肯認錯,更勝一籌。


蘇牧師不是全能的,他不是社會行動家,也不是研究異端專家,們他仗義執言的精神,我欣賞。


 

地球人 / 2005-04-30 00:50:49.0

署名"大舊飯"的人不是我


There was a article here "大舊飯君對蘇牧師一文的回應". The person "大舊飯" is not me.


我是主張宗教交流那位網友.


性傾向歧視條例......我傾向支持立法.

佚名Anonymous / 2005-04-27 14:34:16.0

回應the end


說要"不隱瞞"聖經的律法, 請先看看聖經的內文. 如你要完全地宣講神的律法, 請應全文宣講, 支持將同性戀處死.


 


 


肋未紀20:13


若男人同男人同寢,如男之於女,做此醜事的兩人,應一律處死,應自負血債。


 


羅馬書1:27-32

男人也是如此,放棄了與女人的順性之用,彼此慾火中燒,男人與男人行了醜事,就在各人身上受到了他們顛倒是非所應得的報應。他們既不肯認真地認識天主,天主也就任憑他們陷於邪惡的心思,去行不正當的事,充滿了各種不義、毒惡、貪婪、兇殘,滿懷嫉妒、謀殺、鬥爭、欺詐、乖戾;任憑他們作讒謗的、詆毀的、恨天主的、悔辱人的、高傲的、自誇的、挑剔惡事的、忤逆父母的、冥頑的、背約的、無情的、不慈的人。他們雖然明知天主正義的規例是:凡作這樣事的人,應受死刑;但他們不僅自己作這些事,而且還贊同作這些事的人。

同志基督徒●以利達 / 2005-04-27 12:18:27.0

給the end 兄/姊


有關你問同志是否(基督教聖經/教義上)罪的問題,中文資料你可以參考


明光社


http://www.truth-light.org.hk/


香港性文化學會 http://www.sexculture.org.hk


基恩之家


http://www.bmcf.org.hk/


台灣的同光同志長老教會


http://www.geocities.com/WestHollywood/Park/2430/


正反意見也有的~ 去看看吧~


平安


你的弟兄 以利達 上 ^.^

瓶情 / 2005-04-27 11:10:48.0

剛剛的"答佚名Anonymous"應是"答the end君",對不起


我想妳/你誤會了,即使立法後,基督徒仍可以教育信徒說神是不喜悅同性戀的,就如兩性平等機會法制定後,一些不接納女性作牧師的教會仍可教導女性不能講道和按牧等,同樣地立法後,不會因此失去教導教派信念的權利(即宗教自由的權利)。然而無論是否立法,我們都不能強逼別人接受所有人都是罪人一樣,我們可以向別人指出同性戀從基督教的立場看是罪,但卻不可強逼別人接受這信念,就如同性戀者不可強逼我們接受她/他們的信念一樣。立法後的改變,只是法律會禁止我們對不同性傾向人士進行在教育、就業和設施使用方面進行歧視性的行為而已,與單單不接受同性戀是不相干的,請小心分辨,謝!

瓶情 / 2005-04-27 11:08:58.0

答佚名Anonymous


我想妳/你誤會了,即使立法後,基督徒仍可以教育信徒說神是不喜悅同性戀的,就如兩性平等機會法制定後,一些不接納女性作牧師的教會仍可教導女性不能講道和按牧等,同樣地立法後,不會因此失去教導教派信念的權利(即宗教自由的權利)。然而無論是否立法,我們都不能強逼別人接受所有人都是罪人一樣,我們可以向別人指出同性戀從基督教的立場看是罪,但卻不可強逼別人接受這信念,就如同性戀者不可強逼我們接受她/他們的信念一樣。立法後的改變,只是法律會禁止我們對不同性傾向人士進行在教育、就業和設施使用方面進行歧視性的行為而已,與單單不接受同性戀是不相干的,請小心分辨,謝!

卑微人 / 2005-04-27 02:14:40.0

代回答the end


首先,請放底你那些咄咄逼人的質詢口吻,講還講,不用這麼凶。


你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你和任何人都未能確那法例是否會令「教育信徒說神是不喜同性戀的」,因為未有草案。那麼,如果反對立法不成功,大家不如花多點精力去要求草案草擬時不會令這類活動變成違法。


二.即使那是違法,誰說基督徒就「不可以教育信徒說神是不喜悅同性戀的」?難道你會為了人間法例而違反你在神面前的領受麼?早就有人說不論通過那法例與否,他們都會照常說話。你憂慮,只顯出你不想為主坐監,不顯出別人要違背大使命。況且虞瑋倩都講過,單單說聖經說神不喜悅同性戀,是不足以入罪的,因為現在不是談hate crime。如果你要將呢條法例屈成hate crime,請你提出你的理由。


講得正面一點,不是單單反駁你,不論反立法在基督教得到幾多共識,在社會裡都只會是少數,民意很可能是支持立法的,那麼,我們不如花多點精力去要求草案草擬時不會令這類活動變成違法,好過日日在拗應不應該反立法。


卑微人上

the end / 2005-04-27 00:50:32.0

回瓶情

你說支持立法的 =/= 同意同性戀不是罪


如果大家都認同「同性戀是罪」,那麼如果立了法,基督徒就不可以教育信徒說神是不喜悅同性戀的,信徒就會以為同性戀是上帝所容許的事,一個二個犯了罪而不自知,那麼後果會很嚴重。

而作為一個信徒,刻意隱瞞上帝的律法,不去教導世人,這與耶穌的大使命有所違背,你會如何面對?

瓶情 / 2005-04-26 23:49:54.0

回the end


我記得好像有人曾回應過,不過還是代為再回應一次:


支持立法的 =/= 同意同性戀不是罪


只是有些認為同性戀是罪的基督徒不同意因此對同性戀者歧視,也由於知道的確有同性戀者甚至被施與不平等的歧視性行為,基於基督關愛弱勢群體,與她/他們同行的精神,支持不應對這些人受這些不合理的對待,所以支持立性傾向歧視法,還這些同志作為一個人的一個公道。

the end / 2005-04-26 23:40:10.0

請回應﹣

本人認為,作為一個基督徒,是要以聖經(上帝的說話)作為做人處事的標準,而不是以自己或別人的價值觀來作一切的標準。在聖經中很清楚說明「同性戀的行為」是上帝(我們所信的神/創造天地萬物的神)不喜悅的事,在舊約上帝藉著摩西盼下律法;在新約保羅書信又說及「同性戀行為」是罪,為什麼有基督徒會認為「同性戀行為」不是罪?我把此問題思想了很久,方發覺認為「同性戀行為」不是罪的基督徒對聖經(上帝的說話)可能有新的領受,現想請認為「同性戀行為」不是罪的基督徒說說你們對聖經的領受。好使大家公平一點地回應。

同志基督徒●以利達 / 2005-04-26 18:18:30.0

大舊飯君對蘇牧師一文的回應


達按:轉貼前已知會作者大舊飯君,



下文出自李天命網上思考討論區http://leetm.mingpao.com/



 



===========================



大舊飯致蘇牧師的公開信
我不是同性戀者,但我信奉民主自由,我尊重每一個人對生活的選擇,故此,我反對基督教蘇牧師阻止「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因為:

一、這群基督徒反對「性傾向歧視」的立法,認為是「製造性傾向特權階級」,笑話,他們爭取的,是基督教繼續岐視非我族類,以換取政府裡保守勢力的信任,使他們能繼續安享他們在香港的種種特權。

二、現時香港基督教教會做出種種惡行,私相授授,政府內的保守勢力更不斷助長歪風。長期利用公帑支持教會機構作有歧視性質的招聘活動,因「性傾向歧視」立法關係可令某些既得利益者不能繼續享有岐視他人的特權。並且不能明正言順地對有其他性傾向的人拒諸門外。

三、香港基督教會長期粗暴地干預他人的生活、信仰,以及抹黑所有不配合他們價值觀的一切行為;其實法律的精神,是保護每一個人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情況下,能夠享有自己的生活方式,所以本人認為基督教蘇牧師的反對立法的理據和目的都是不充分,而且是無視別人的基本人權,是可恥的。

四、立法的原意是要向巿民說明,並接受世界上有同性戀這一回事,雖然你和我並非同性戀者,但我們應該對他們有一個正當的觀念,而不是對他們視而不見,立法是為了保障你和我,性取向不同不是一個要受到歧視的理由,與此同時,除同性戀外,不同宗教、不同的生活方式都是值得保護的,不容被打壓的。

五、其實現時大多數的社會問題,均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家庭組合所產生,可見要解決現時的社會問題,將不婚、不生育的問題歸咎於同性戀者,是不理性的。

六、有人謂立法會令巿民表達對同性戀之看法的自由也失去,美、加、歐洲已
有先例,同性戀者批評傳統家庭及婚姻並不受約束,但巿民批評同性戀則受到檢控,這是絕不公平的,其實只要在立法時能同時保障大家的權利,相信這個問題必能克服。

七、香港已經有基督教這個特權階級,基督教會機構居然能明目張膽利用公帑聘請基督徒,有基督徒犯事亦能以基督徒身份,在法庭審判上得到優勢,平等機會委員會年年耗掉納稅人金錢,居然還未能保障所有人不受歧視,性傾向歧視立法令基督教會和教徒不能成為特權階級,將來不能因性取向歧視性戀者。所有因為個人性取向而解雇同性戀者的公司,不租地方給他們的公司,不續租地方給他們的公司……全有可能被檢控,這些現象在美、加、歐洲已屢見不鮮。普通巿民享受不到這些權利,是我們還未能再進一步,實行「宗教歧視」立法。香港人對一些宗教機構的歧視行為,仍然視而不見,但性傾向歧視立法,在現在來情況看來,是一個難能可貴的機遇,是破除所有歧視的重要一步!

八、有無知者又謂:「立法勢必助長愛滋病之蔓延及增加。」將愛滋病的傳播的元兇推給同性戀者,實在是幼稚和不文明的,大家可知道,「無知」就是這種可怕疾病蔓延的元兇?

九、聖經實在是「煽動仇恨的刊物」。大家可知道在歷史上受到基督教逼害和殺害的人,如恆河沙數,懇請大家尊重生命,應對基督教的價值,重新作估計。

十、瑞典有牧師因煽動別人歧視同性戀而被判入獄,是不尊重、不遵守法律而要付出代價,基督教徒素有無視法紀,只遵從聖經所訂定的律法行事的例子,此事可令基督徒們引以為誡。

十一、因為同性戀長期受到歧視,不少人都在社會壓力下被逼結婚,將痛苦禍延他人。因而產生出更大的問題,同性戀是有先天、亦有後天,過去有不少聲稱能「醫治」同性戀這個「病」的所謂方法,其實是極不仁道的,例如電療等。而現代醫學界己經不同意同性戀不是病了。

十二、事實上,教會一直操縱著道德指標,扭曲人類與生俱來的性慾。使教徒無法壓抑而做出很多無法補救的性罪行,甚至連牧師亦會對智障的人作性侵犯,事後居然有人說出「牧師也是人」這句話作求情;作為一個男性,一個人,我認為我自己也會犯錯,但絕對不會錯得去暴力侵犯一個女性,故此我們絕對不能認同,不能再讓基督教/徒去拉高、降低社會的道德指標,以歷史為鑑, 基督教已經製造了太多悲劇了,是時候要他們檢討一下自己:到底自己對社會,是利?還是害?

十三、強逼他人接受自己的價值觀是野蠻的行為。

十四、到底誰可以說自己是正常,又有誰是不正常呢?如果是正常,又怎麼會作損人利己之事?有道德、有勇氣的人理應尊重別人的選擇,不是利用有形之手,去幹不義之事。耶穌之所以偉大,是祂關懷所有的人,不論是妓女、麻瘋、又或是同性戀者。叫自己做基督徒的就應學耶穌所作,做不到的,就不要叫自己做甚麼主的家奴。因為實在是嬌情作態!

  地球人
大舊飯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虞瑋倩 / 2005-04-26 18:00:28.0

感覺是﹐蘇牧師近年出文章做事﹐都有數次判斷有問題


1) 2003年曾經在七一之前要發起一個基督教祈禱活動邀請董建華﹐幸虧基督教裡面的人有極大反應才作罷。但也反映出當時他對社會怨氣根本沒有掌握


2) 錫安教會事件﹐單方面聽信所謂“出教信徒”的證言﹐而沒有想過可能他們也有動機誣蔑錫安教會和他們的領袖。我曾經想要求公開聽證﹐也不了了之


3) 收回“認識主基督”﹐又要出來解畫。。。


 

瓶情 / 2005-04-26 17:20:45.0

蘇牧師太不小心了!

聽過蘇牧師前半部的講道後,發現他有關現有立法情況的絕大部份的資料,都是取自明光社及性文化學會的,完全沒有經過其它地方引證資料的確切性,所以只是如同鸚鵡般照重覆所有資料一次,相當不幸,因為若那5000位基督徒都不加考證就照單全收,並且再把有關資料傳給相熟的基督徒,遺害極深。唉......

同志基督徒●以利達 / 2005-04-26 17:13:01.0

這兒有蘇牧師的講道


弟兄姊妹去聽下啦~


 


<<緊急呼籲>>
有關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之呼籲
(43min)http://www.yanfook.org/video/broadcast002.asx

虞瑋倩 / 2005-04-26 13:33:56.0

有關條文的URL


律政處有關香港法律的網頁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index.htm


中文索引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doc/subindex.doc


建議“明光社”﹑性文化學會﹑蘇牧師自己上去看看。我不希望基督教是在製造“假想敵”和白色恐怖。


根據香港現行做法﹐針對歧視行為的條文﹐都似乎不是刑事法。外國案例所觸犯的應該不是針對歧視條例﹐有可能是其他一些刑事條例。


例如一個牧師或者團體發出對一個同性戀團體明知虛假的指控抹黑﹐觸犯的其實不是“歧視”﹐而是現在已經有的誹謗罪﹐那肯定就是刑事罪了。


 

虞瑋倩 / 2005-04-26 12:44:21.0

刑事法和民事法 - 違法目前歧視條例不是criminal offense


卑微人說得對﹐如果是刑事法﹐是政府為原訟人。


但刑事罪來看﹐如果原訟人得直﹐被告確實“輸”了官司。但要看法例本身是屬於所謂  civil violation 或者 criminal offense 或者 單純offense (美國有所謂分minor dismeanor 之類的)。


一般來說﹐術語是會說“....behaviour ... is a criminal offence liable to a punishment of....”﹐或者例如會說保留“案底” (criminal record)和會啟動所謂 Criminal proceedings (刑事司法程序)。


故此要看詳細條文是如何說。


幸好我有香港律政處網頁和平等機會委員會網頁。


目前有關性別歧視﹑殘疾歧視﹑家庭崗位歧視等法例 (ordinance) 的號碼分別為CAP480﹐ CAP487 和CAP527。而條都沒有納入香港的CRIMINAL LAW裡面﹐而是歸入為 CIVIL RIGHT (公民權法)裡面。


根據上面看﹐“性傾向歧視法例”也應該不會納入香港的CRIMINAL LAW裡。


有興趣可以參考﹕


http://www.legislation.gov.hk/eng/doc/subindex.doc


http://www.legislation.gov.hk/eng/doc/subindex.doc#CIVILRIGHTS


大家參考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資料﹐也發現不是“政府告人”﹐而是和民事訴訟一樣﹐是人/群體控告 個人/群體/機構的。


我只看過性別歧視條例 (CAP 480)﹐除了過程裡面如果有人妨礙司法公正﹑或者資料可能涉及了另外的刑事罪行。


不過現有針對歧視的法例﹐違法者不是犯了刑事罪 (criminal offense)﹐而是普通違法 (offense)的。


所以﹐我懷疑性文化學會是把外國的案例錯誤引用了。


在香港平機會裡面﹐有幾個案例﹐都顯示目前違法歧視法例不是 criminal offense。


讀法律或者律師可以指正我是否了解錯誤。

卑微人 / 2005-04-26 12:39:03.0

一個法律問題

不明白,如果係刑事法,出錢的不是政府嗎?這點性文化學會有講過的。

虞瑋倩 / 2005-04-25 20:07:22.0

給 Kar Yan Ng﹐Matida


1)  不要把“入罪” (convicted)﹐即判有罪和會有人告混淆


2) 司法程序要看﹕


a) 相關法例是否可以應用 (will the law the law applicable)


b) 法律顧問﹑律師研究﹐是否可以告 (is there a case)


c) 法庭研究是否受理 (因為避免進入正式司法程序﹐浪費金錢)


所以﹐要告﹐同性戀者不可以得把口﹐而是要自己先畀律師費﹐攪惦 (a), (b)﹐甚至 (c)都要他們自己先出錢


到是否“入罪”﹐都要法庭判決。如果原告人被判不得值﹐被告無罪﹐原告人也可能要付堂費和被告的律師費。


當然﹐普通小教會可能害怕負擔不起訴訟費用﹐那麼基督教應該考慮成立某種訴訟保險﹐最可行是通過例如宗派聯會﹑華人基督教聯會了。而那些什麼都不屬於的獨立堂會﹐就自求多福了 (裡面有不少都自以為信仰純正﹑不屑加入聯會)


 


 

Kar Yan Ng / 2005-04-25 03:50:05.0

Re: 牧師講道不入罪?


Experience in other countries shows that the effectiveness of exemption on religious grounds in gay-protection legislation is by no means clearcut. 


In addition to the wording and semantics of the specific legislative clauses, the coverage and application of the exemption substantially depends on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individual cases and the judge's interpretation of these and his particular understanding of the intent of the legislation. See http://www.evangelicalfellowship.ca/pdf/Senate%20C-250%20Brief.pdf for some examples in Canada.


In my opinion, expressions like " 不構成對 <<a specific group of people>> 有傷害 " are very much open for interpretation and creates a fertile ground for litigation. Are there legal precedents (or at least legal opinions) in Hong Kong that may provide us some references on how the court may interpret and apply such provis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