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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爭議

香港教會面對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策略

性傾向歧視與其他有關同性戀的社會討論一樣,是涉及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也涉及人權和道德的爭議。在面對反性傾向歧視的立法建議,香港教會應採用甚麼策略呢?這涉及七個層面的問題而它們又是相互牽動的:一、定位;二、方向;三、時間;四、目標;五、手段;六、代價;及七、外在和內在的規範。

  本文並不嘗試為教會建議一個最好的策略,而是希望能幫助香港教會更全面及長遠地部署如何回應因同性戀所可能引發的社會爭議(包括了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和同性婚姻)。

一、定位

  定位是指教會在香港社會制定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內容和程序時,希望扮演甚麼的角色。教會定位至少可有六個選擇:決定、主導、影響、脫離、對抗及解放。

  在作出定位的選擇時,教會也要先掌握香港社會的特質。香港社會並不是一個以基督教價值為主體的社會,而且是相當多元化的。由教會去決定社會政策和法律只有在政教合一的制度下才可以做到。即使在殖民地統治時期,教會在影響力上可能是較大,但還不可以說是主導社會政策和法律。除非教會採納極端的屬靈和屬世二分的理念,那教會也不會採用脫離的定位。香港的社會也不是一個非常不公義的社會,所以教會也不會採用對抗(更遑論解放)的定位。相信大部分教會都是以影響社會政策和法律為定位的。

二、方向

  若教會定位於影響社會政策和立法,那關鍵是教會所發揮的影響是否有效。影響的有效性是在於教會能否成功地使社會能長遠地選取教會所希望能達致的方向和目標。教會在影響社會政策和立法時,可以有以下的方向:(1)促使基督教價值成為社會政策和法律的基礎或內容;(2)防止不符合基督教的價值成為社會政策和法律的基礎或內容;(3)促使基督教的價值成為在制定社會政策和法律時的重要考慮;(4)支持一些與基督教價值相符的世俗價值成為社會政策和法律的基礎或內容或在制定社會政策和法律時的重要考慮;(5)保障教會能繼續自由地奉行基督教的價值。

  在涉及同性戀的爭議,教會早年曾以方向(1)來反對肛交非刑事化。在今次反性傾向歧視立法上,教會則主要是根據方向(2)來制定具體策略。在香港民主化或維護法治上,方向(4)似是教會所採的方向。方向(5)則是教會在兩年前反廿三條立法時的方向。在其他反歧視的立法如反殘疾歧視和種族歧視,究竟方向(3)還是方向(4)才是教會的方向,那就視乎反歧視是否可視為基督教價值或只是與基督教價值相符的世俗價值。

三、時間

  這裡只是指出在影響社會政策和立法時,教會可能要因應涉及的社會議題而有不同的方向。聖經未必可以籠統地規定只有一種方向是教會在影響任何的社會政策和立法時都應採納的方向。教會所採納的方向也可能因應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而會不同。這方向及跟著的目標和手段亦可因應長期、中期和短期的考慮而有轉變。當然定位和方向性的因素通常屬較長期的考慮,而目標則屬中期而手段會有更短的週期。

四、目標

  若教會在某一社會議題採納了一種方向,那方向會進而使教會採用相應的目標。但若方向是不同的話,目標就很大可能會不同了。如上所述,教會在反性傾向歧視立法上,主要是根據方向(2)來制定具體目標。在防止不符合基督教的價值成為社會政策和法律的基礎或內容為方向下,教會現在的目標就是阻止立法反性傾向歧視。當然即使是以這為方向,目標仍可以有不同。教會在決定應以甚麼方向來看待反性傾向歧視立法或方向(2)在這社會議題是否最適合的方向,那就要看在方向(2)之下的目標及所採用來達致這目標的手段在代價上是否過大;或是否會受到外在及內在的規範而使目標難以達到。若是的話,教會可能要調校手段或目標,但也有可能要調校方向。但最終還是要看教會的定位。這些因素是相連緊扣互動的。

  下面我會分析現在教會在反性傾向歧視立法上所定下的目標及所採取的手段,在計算代價及外在和內在規範下,目標能否能夠達到。如上所述,教會現在主要的目標是阻止立法。這是因為教會相信同性性行為根據基督教的價值是不道德的。反性傾向歧視法律容讓了不符合基督教的價值成為社會政策和法律的基礎或內容,所以要阻止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

五、手段

  教會所採取的手段主要是:通過一人一信的方式向政府表達反對立法的立場;並在報紙刊登廣告顯示相當數量的人和團體是反對立法的。

  在反對立法時所提出的論據有:同性戀者免受歧視並不是基本人權,而是讓同性戀者得到特別的保護,但卻沒有理據支持他們當受到特別的保護。性傾向只是單憑個人的聲稱,客觀上難以驗證,故易被濫用,導致不必要的訴訟,對不認同同性戀的人造成困擾。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在一些生活領域如僱傭和租賃樓宇的自由受到限制。反性傾向歧視的立法預設了同性戀於道德上是正確的,把同性性行為正規化。立法造成滑坡效應,為同性婚姻開路。立法造成骨牌效應,將來也可能制定立法禁止歧視其他性傾向或喜好如孌童和性虐待。不認同同性戀的人提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言論會受到懲罰。學校即使不認同同性戀也要使用贊同同性戀的教材。

六、代價

  評估手段在於其成效,而成效不單是看目標是否能最終達致,也要看它所付出的代價是否合符效益和對教會長遠的定位和方向的影響。代價並不單是計算金錢,而是關乎教會內部的團結、教會與社會其他團體的和諧關係和教會在非信徒眼中的形象。更根本的代價是這些因素會否增加教會完成其終極使命的難度。代價實際上會有多大又要視乎外在及內在的規範。

七、外在與內在規範

  外在的規範是指教會所處的社會定下了一些在討論公共政策和法律時的普遍規則。任何人(包括了教會)在參與公眾討論時都得遵守,違者就要付出辯論上的代價。這些規則可分為道德性和程序性的。而社會實際上有一些甚麼實質的規則,要視乎這社會所處的狀況。

  如上所述,香港是一個多元的世俗化社會。公共政策和立法並不視宗教的論據為有力的理據。這不是說教會不能在討論公共政策和立法時提出宗教的論據,而是這樣的論據並不會有很大的份量。反過來這可能使非信徒抗拒這些宗教論據所要推動的價值。問題不是社會是否應該是這樣,而是社會事實是這樣。教會可能認為這樣的社會是墮落的,但除非教會要改變它的定位,不然若教會要影響社會政策和立法就必須把社會的狀況和這外在的規範計算在內。因此教會在影響社會政策或立法時,要能提出一些非宗教性的論據來支持教會所定下的目標(即使該目標是源自宗教性的價值)。

  而程序性的規則是指在提出論據時,這些論據得符合一些社會公認的基本邏輯及證據的要求。超然的宗教論據在討論社會政策和立法時並不能超越這些程序性規則而不需付出代價。

  至於內在的規範,是指教會在某一社會議題所提出的論據會否與教會其他的價值存在衝突,或是教會內部對是否出現衝突存在分歧。

  針對教會反對立法的手段和提出的論據,我會根據上述外在和內在的規範作出一些初步的評估,看這些手段的代價有多大和是否合符效益。評估的第一步是要掌握香港討論公共政策和立法的外在狀況及支持立法者最主要的理據。

世俗社會的人權論據

  如上所述,香港是一個多元化社會,而香港社會也跟從很多西方社會的發展追求人權保障。人權成為討論社會政策和立法時的皇牌。只要人們能把他們的訴求包裝成涉及人權的訴求,那他們的訴求在世俗的道德天平上就會有很重的份量。支持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人就是以人權為最重要的理據。人權要求人人(包括了同性戀者)得到平等的對待。人權也要保障人的尊嚴,而性傾向是涉及人的尊嚴的。這人權的訴求簡單易明,也有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權委員會的判決為支持,在公眾辯論上已佔得上風。

  教會可能認為性傾向不涉及人權而是道德的問題,但問題是社會愈來愈多人認同性傾向與人權是關連的。教會提出性傾向不涉及人權或同性戀者不需要給與特別的保護而提出的論據,在論述上是觸及支持者最根本的論點,若成功的話的確是可以駁斥支持者的說法。但問題是這進路涉及相當複雜的人權理論及政治哲學,在公眾討論上難以用簡單易明的方法申明立場。此外,即使以這進路,在已經世俗化了及高度個人化的現代人權理論和哲學中,也很難成為主流。我不是說教會不應提出這樣的論據,而只是說教會必須明白這論據在公眾討論上的局限。

  因為支持者是用人權這種皇牌式的論據,任何較低層次的論據在其之前就都會顯得軟弱無力。如提出反性傾向歧視法會很容易被濫用的論據,就是較低層次的論據。任何人的制度都有可能被濫用,若反性傾向歧視法有可能被濫用,那就只需制定設施防止被濫用。另一理據是反性傾向歧視法會使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在一些生活領域(如僱傭和租賃樓宇的自由)受到限制。但由於他們所受到的限制不屬於基本人權的範疇,與支持立法者的人權皇牌一比之下,高下立見。提出這樣的論據可能會適得其反,使人覺得教會沒有充份理由去反對立法。

  教會提出「反性傾向立法預設了同性戀於道德上是正確」的論據,在很多人眼中會覺得這實際上是說同性戀並不一定是道德的,甚或是不道德的。但同性戀是否道德(或甚麼是道德)在討論公共政策或立法時是不能建基在單純的宗教觀點上。即使教會沒有明確說出不道德的理據是宗教性的,但若只是提出同性戀是不道德但沒有非宗教性的理據去支持,信服力將不強,這也很容易給人一個印象教會要把宗教的道德觀加緒非信徒身上。

滑坡效應與骨牌效應

  在公眾討論上,參與者都要符合一些程序的要求,論據在邏輯關係和證據上都要達到一定的要求。「滑坡效應」的說法在邏輯上並沒有必然的關係。即使教會引用北美的發展來支持這說法,但也只能提出它的可能性。只具可能性的論據說服力上並不太強。同樣地,「骨牌效應」在邏輯上也是沒有必然的關係。再者,即使教會在提出這論據時已指出不是要把同性戀與孌童和性虐待等同,但一般人沒有太大困難,也不需要用很複雜的理論,就可把同性戀與孌童及性虐待的道德性區分出來。把一個概念推展得太盡,會反過來削弱了本身的論據,給人詞窮理盡的感覺。

  這問題在「不認同同性戀的人提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言論會受到懲罰」這論據上就更明顯了。若立論的事實根據出了錯的話,那整個論據就會崩潰。即使引用現在已有的反歧視法中的中傷條款,只有當一個人因另一人的性傾向而藉公開活動煽動對該人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那才算是違法。若所作出的行為包括威脅對該人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加以損害;或煽動其他人威脅對該人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加以損害,那才會有刑責。單純只是提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言論是不會觸犯反性傾向歧視法的。同樣地反性傾向歧視法在適用至學校時,也只會規定學校在收納學生、給予學生獲得或享用學校提供的利益、設施或服務和懲罰及開除學生時,不能因學生的性傾向而有較差的對待。反性傾向歧視法不會迫使學校使用鼓勵同性戀的教材。以這種論據反對立法,使人覺得教會是無限上綱,甚至認為教會不理性。

  至於內在的規範所可能產生的代價,教會內部誠然在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問題上是存在分歧的。反對立法的理據與其他基督教價值如愛、包容、公義等也是存在張力的。

教會將要付出沉重代價

  在這裡我仍難以判斷以阻止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這目標能否成功。但依據我的評估,即使教會能成功地阻止立法,我認為教會將要付出沉重的代價。教會的公眾形象將會受損。教會在內部及與外間團體的和諧關係也會因而被破壞。長遠而言,這可能會反過來使教會在參與有關性傾向的社會政策和立法,甚至其他涉及道德的社會議題的公眾討論,處於弱勢。若教會真正的戰線是在文化上而非法律上的,那現在教會阻止立法的目標代價可能是太大了。

  但從上述的全盤分析,教會還是有其他選擇的。教會在影響社會政策和立法時,方向可以是促使基督教的價值成為在制定社會政策和法律時的重要考慮;或保障教會能繼續自由地奉行基督教的價值。

  目標也可以調校為贊成立法,透過積極參與討論立法的實質內容,爭取一些基督教的價值能成為立法時的重要考慮,釐清歧視的定義和反歧視法的適用範圍,使教會(包括教會所辦的學校)能繼續自由地奉行基督教的價值,宣講同性性行為並不道德的宗教信念。理據是教會有信仰的自由。即使在平等這人權原則下,社會也不能以反性傾向歧視法去強制其他人認同同性戀;或禁止人們基於他們由傳統價值或宗教信仰而來的信念,表達他們不認同同性性行為的看法。不然就會反過來損及其他人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權。

  我重申我並不是認同同性戀的道德的,也不是說教會不應反對制定反性傾向歧視法,而是要提出一個思考框架讓教會能更全面和更長遠地設定一個適切於香港這多元化社會的策略,讓教會參與公眾討論、影響社會政策和立法及完成教會的終極使命。

(分題為編者所加)

(作者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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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40則


橄欖 / 2013-01-31 05:47:25.0

分享點滴 (傳媒篇、生理篇、家校篇、職場篇、非信徒知情人士篇、釋經篇、愛心篇)


1. 分享點滴 (傳媒篇)



〈傳媒給反對「性傾向歧視法」的聲音有欠報導或扭曲抹黑的一些例子〉http://medisodo-unfairworks.blogspot.hk ( 備註:究竟於這些給反對聲音長期封殺或抹黑扭曲(長期謊言)的背後,誰可能會是那暗中的掌權者,以弗所書二章二節的說話,是我們有需當心的。 


 


2. 分享點滴 (生理篇)



就有些論者說「當我們否定這個族群最基本的一些生理需要時,其實就等同把這個族群吃飯、睡覺等等的需要都一概否定」,筆者想有以下的分享:(1) 性的需要其實並不是不可被轉化昇華的需要,事實上,社會裡有不少單身一族的人士,他/她們亦沒有性的伴侶;(2) 「同性性行為」(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本身其實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參下面第3.點分享點滴的文章。


 



3. 分享點滴 (家校篇)



〈揭示《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將會帶來的「學校教育衝擊」「家校矛盾」http://sodoissue-article-01.blogspot.hk/



 


4. 分享點滴 (職場篇)



〈關注SODO立法可帶來的「同性戀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及對職場和家傭續聘方面的困擾〉http://sodoissue-article-02.blogspot.hk/


 


5. 分享點滴 (非信徒知情人士篇)



筆者留意到,多年來,儘管是在政府的決策層及其智囊成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當中其實亦不乏對SODO立法持反對或保留意見的知情人士(意即對這立法可具有哪些重大副作用,有所知情的人士),因而政府才多年來都沒有輕率地給予SODO立法,並以教育方法來代替之;而他們當中是有法律界人士、醫療界人士、教育界人士等等,及本身是為父為母的,與及/她們多數都並不是基督徒 (基督徒於香港的社會及議會只佔少數),因此,筆者認為某些主流傳媒把反對SODO立法的聲音邊緣化地說成為或打造成為只是部分基督徒的聲音,並不持平與公允,及具誤導性。我們一方面不應被誤導,另方面有需突破某些主流傳媒的扭曲與封殺,讓更多市民對此立法的一些重大副作用可預先得到知情。


 



6. 分享點滴 (釋經篇)


筆者留意到有一現象,就是,有本地釋經學者已拆解「同志釋經」的錯謬多年 [註一],但本地「同志釋經論者」則一方面沒有作出相應的學術回應,另方面卻繼續在某間神學院講授具錯謬的「同志釋經」。筆者認為這做法並不妥及不該。 [註一] 參例如:


(1) 何善斌:〈一看直截了當,細看大而無當的同志釋經〉。洪子雲、關啟文主編,《重尋真性性解放洪流中基督徒的堅持與回應》。香港︰學生福音團契,2003,頁224-253


(2) 鮑維均:《同志釋經解讀》- [MP3] (香港 : 環球聖經公會, 2007); ]



筆者亦留意到有一現象,就是,有「同志釋經論者」似乎對於下面一個有不少信徒也知道的釋經或道理,都未有掌握,卻向傳媒和公眾論說舊約聖經有關於「治死」的經文,不明白舊約聖經中講及要給治死的罪,已有耶穌基督為我們擔當罪罰、為我們代死,因而我們不再需要因這些而在世上被治死(不過留意,主耶穌一直所傳的並不是「廉價的福音」,而是要走窄路、入窄門之「悔改赦罪的福音」,「信主」的意思並不是指只相信祂的救恩和應許,亦是指且相信祂的警告,否則這也難以可說是在全然相信主。)


 



7. 分享點滴 (愛心篇)


s 〈我們是小眾中的小眾:請聽聽我們的心聲〉http://www.newcreationhk.org/


s 〈從同性戀毒梟到神僕,袁幼軒紐約分享見證〉


- 袁幼軒的見證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hEFqkMheiY

橄欖 / 2013-01-31 05:46:02.0

張達明的一段推介和提醒


港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張達明在某本書*的封底有以下一段推介和提醒 同性戀正常化及平權運動近年在本港發展迅速,究竟社會在肯定同性戀者的權益時,又會否矯枉過正,危害言論及宗教自由呢?本書透過實証,詳盡地分析「同運」在西方社會的發展策略及所造成的後果,對我們極具參考價值。我們亦須謹記作者一再強調的原則,就是要對同性戀者保持尊重,富同情心及有所體諒。


* 阿蘭西爾斯 [ Alan Sears]、克雷格奧斯頓合著: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 : 當前宗教及言論自由所面對的最大挑戰》。陳恩明譯(香港:宣道出版社,2009)。

陳韋廸 / 2013-01-15 15:55:41.0

我真心想問作者...

就如你文中所言,引用外國的例子並不能證明本地的性傾向歧視立法會對香港有相類似/同樣的結果。 而在課堂上講同性戀是不道德的並不構成刑責。 那我同樣想問清楚有什麼例子/邏輯論證能證明外國的例子不會在香港發生? 以及為何在課堂上講同性是不道德並不構成刑責?

虞瑋倩 / 2005-06-07 20:50:15.0

我觀察所見。。


男同性戀者在體育上面可能壓力幾大。


美國著名跳水名將盧根尼斯 (Greg Louganis)﹐退休後才公開 (1995年)。但他有的是奧運金牌為籌碼。


很簡單﹐如果今日中國一個體育金牌希望公開自己是同性戀﹐而且他/她是唯一希望﹐基督徒會不會要他/她退出﹖國家會不會放棄金牌﹖


如果是2008奧運﹐那麼中國不得不考慮。。。

同志基督徒●以利達 / 2005-06-03 14:15:53.0

感謝關俊棠神父的體諒


「我在此呼籲教會內的朋友,可認真考慮下列各點,並獻出實質的支持:

一、支持立法保障同性戀者在僱傭、房屋、服務、教育、加入會社等方面之權利。因為公正的立法本身就是一種正面之教育;

二、把傳統一直視同性戀為嚴重逆性行為甚至罪惡之觀點重新再檢討。就聖經、神學、哲學、行為科學和醫學等作科際交談,以對同性性行為有一種雖未必是定論,但卻較全面的了解和非不可逆轉(irreversible)的道德立場。交流會應包括對上述學科有一定專業知識之同性戀人士;

三、接納同性戀者在教會內參與各項事工及活動、善會、禮儀及聖事,包括聖體聖事、帶頭實踐《天主教教理》第2358條之精神;

四、同性戀的朋友,一如異性戀者,當認真看待其伴侶,建立一份恆久專一的關係,並為堅持這種關係而作出努力。需知潔德(chastity)不單為異性戀者重要,為同性戀者也一樣重要。潔德之意義不在於犯罪不犯罪之問題,而是一種提升人格和道德勇氣最有力和最健康的修為鍛鍊;

五、教會學校為高年級(upper forms)的學生提供對兩性平等、性傾向問題之認識、討論和反歧視之教育。沒有資料顯示,一個根本沒有同性戀傾向的男孩或女孩,因為多了解同性戀的問題,就有危機成為同性戀者;

六、呼籲香港天主教會為現職之全體或部份神父和修女,舉辦一次與同性戀者對話之聚會,讓雙方就學理、成長、信仰經驗、實際疑慮等方面作一次正面之交流;及

七、最後,一如劉千石議員所言,支持立法並不是意味著對同性戀表示贊成或同意,而是旨在消除歧視態度。正如你和我一樣,都珍惜思想、言論和宗教自由,立法保障這些自由,並非等於要我一定同意你的立場,但卻可確保你我均不會因意見或行動得不到同意,而遭受歧視,甚至受排斥和牽制。」


上文節錄自關俊棠神父<<教會歷史上對同性戀的立場>>一文,來自:http://www.armbell.com/forum/viewtopic.php?t=734&mforum=liberalhk&sid=7279c063b5a4ed0b965a610c6e1a0ceb


各位弟兄姊妹可以參考一下~


 

Liberal / 2005-06-03 13:48:21.0

RCC is a good example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is against homosexual behaviour.


Yet she is able to distinguish between sexual ethics and anti-discrimination legislation.


 


I urge all Protestant Christians to think about this:


Being against homosexual behaviour does not require you to be against anti-discrimination legislation.


 


 

peter..^^ / 2005-06-03 13:27:48.0

天主教當年是支持同性戀非刑事化, 近年是反對同性婚姻.


支持同性戀非刑事化的理由, 不值得細數了, 已經是過去的事,


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 是怕影響社會的道德根基--->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 是怕整個社會道德沈淪.


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 不是單以教會的觀念去考慮.


而"性傾向歧視立法", 我未知官方的取向, 未知是支持/反對.

蒲生 / 2005-06-03 09:20:19.0

體育與性傾向

唔知有冇職業美式足球員係公開的同性戀者? 網球界就有女金剛娜華蒂樂娃....會唔會wnba同女子足球界多些, 男同性戀者在體育界壓力會否大些...

黃國棟 / 2005-06-03 01:38:29.0

One "off-beat" news, but see how racial minorities and homosexuals are often being attacked together


For those living in the US and pay attention to American Football, you probably are aware of the SF-49er video story. (see http://sportsillustrated.cnn.com/2005/football/nfl/06/01/bc.fbn.49erstrainingvid.ap/index.html)


I just want to point out that in the US, it is very common for homosexuals and minorities to be attacked together.


Also want to point out that if this happens in other cities instead of liberal San Francisco, this guy may be praised as someone who upholds family value and will get a promotion, instead of being fired!

以利達 / 2005-06-02 13:02:04.0

很欣賞本地天主教教區對立法一事謹慎理性處理態度

雖說掌控全球十一億天主教徒的官方教理已表明不認同同性戀,但在本地立法一事上,天主教教內的聲音暫時卻出其的靜。

想起一些原本是新教徒的同志朋友轉向天主教聖堂聚會歸入教會,看來也是有原因的。

願各位平安

我的日記哦:
http://www.armbell.com/forum/viewtopic.php?t=143&mforum=liberalhk

井夫 / 2005-06-02 10:17:33.0

回維記


就我一向的言論,都把教內的聖經觀點與公眾立法分得清清楚楚。的確有一些人把兩者混為一談,但若閣下把反對立法的人都看成是把該兩者混為一談,則錯了。


於教內講聖經,是嘗試解釋為何反對立法的組織如性文化學會同時反對同志神學。有時是教會主動邀請性文化學會批評同志神學的觀點。在公眾領域都可以講神學,但立法就不是單單基於信徒自己的神學觀。


天主教方面,做事很慎重。我也很欣賞。基督教方面,沒有官方權威,沒有與政府角力的力量。(你看天主教目前就新的學校董會成立獨立法團的安排的不滿,能夠與政府抗衡,就知道基督教小組織根本沒有這種討價還價的力量。)小組織若要扳回公眾對性傾向歧視條例對社會的認識,就要爭取時間,爭取讓市民留意並討論的平台。除非反立法的組織所提出的憂慮完全無理,那就不能夠說是驚弓之鳥,草木皆兵了。覺下似乎不覺得條例有問題,那閣下當然可以處之泰然,但不少人在知道有關條例若按其他DO作藍本而訂的話會剝奪不少自由後,都不安心。黃繼忠的早前的文章亦指出若只用豁免的方式,而不是從自由的角度平衡,將不能持平各社群的權力和自由。固然不會所有人都認同反對立法的組織所提的所有理由,但這在政府正式提出條例草案前的廣大討論,對條例草案的正式內容有重大意義,可讓政府早一步得知民間的反應和憂慮。


我不認為天主教方面完全不覺得性傾向歧視條例沒有問題,但相信她會待進一步發展後才正式發表意見。

維記 / 2005-06-02 09:54:36.0

天主教相當平實

現階段天主教不會就有關事情表態,因為政府未有諮詢文件,她會待文件出後,看清楚細節才評論和表達看法,不會像基督教現在那麼像驚弓之鳥,草木皆兵地散佈恐慌性言論,也分不清楚信仰立場與立法之間存在著不同層次,係教會時就話根據聖經,對外聲明時又話唔關聖經事。

虞瑋倩 / 2005-06-02 00:38:13.0

回路過


咁你估錯了。


我曾經親自認識同性戀者的。唔好靠估﹐唔知就問。

Liberal / 2005-06-01 23:11:20.0

天主教對立法的態度值得新教保守派學習


//...香港天主教教區沒有提出反對反歧視法, 陳日君主教更曾表示支持立法.


有趣的是, 年前同性戀者"衝擊"天主教堂事件, 似乎在基督教中被傳述引用, 以示同性戀者的"暴力霸權"傾向, 反而多於在天主教徒中間傳說, 以構築同性戀者形象.//


 


很好的觀察。天主教與新教同樣地反對同性戀,在立場上完全一致。但在對待立法的態度上與及處理同志"衝擊"天主教堂事件上,便看到天主教的文明仁厚與新教保守派的野蠻暴力成了強烈的對比。最可笑的是被"衝擊"的是天主堂,人家陳主教事後主動與同志團體尋求溝通諒解,充份表現仁者風範,但作為事外人的新教保守派卻借此與它無關的事大造文章,製造恐慌,以達到合理化其暴力手段的目的,十分醜陋!

佚名Anonymous / 2005-06-01 21:36:50.0

公教報是代表天主教各會立場嗎?

我所接觸的那一個分會機構,就有一人一信的行動.

同志基督徒●以利達 / 2005-06-01 20:45:43.0

天主教對同志(及立法)的回應(今期 公教報有講)


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 引起基督教團體討論


「天主教方面,教會認為同性戀行為是「本質的錯亂」的同時,亦表明應該以尊重、同情和體貼對待同性戀者,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


http://kkp.catholic.org.hk/lo/lo3197.htm#Anchor-47857

佚名Anonymous / 2005-06-01 20:30:02.0

天主教的立場


我不知道所有天主教各會的立場,但我知道部份天主教支會是反對立法,也有一人一信的做法。


 


 

蒲生 / 2005-06-01 14:53:39.0

天主教教區的立場


以我所知, 香港天主教教區沒有提出反對反歧視法, 陳日君主教更曾表示支持立法. 我相信天主教對公眾利益/道德的關心絕不下於基督教, 故此現象值得深思. (當年賭波規範化和男性肛交非刑事化都是基督教大力反對, 天主教卻"出奇地"平靜, 對後者的法律改革更表態支持.)


有趣的是, 年前同性戀者"衝擊"天主教堂事件, 似乎在基督教中被傳述引用, 以示同性戀者的"暴力霸權"傾向, 反而多於在天主教徒中間傳說, 以構築同性戀者形象.

同志基督徒●以利達 / 2005-06-01 14:36:24.0

大家有沒有去明光社逆向歧視研討會?


知道作者是當晚嘉賓之一,亦是以法律觀點發言,想問問有與會者作者的意見如何?


得閒來自由派基督教留言板 看看我的日記哦~


http://www.armbell.com/forum/index.php?mforum=liberalhk


平安


你的同志弟兄 達 上


 

peter..^^ / 2005-06-01 12:12:32.0

to 井夫 以公眾利益/道德去考慮, 才決定支持/反對。


寫了這麼多,是想說反對立法不是出於對教會利益的自私考慮。----->同意.


關係公眾之事, 支持/反對立法, 而不是出於對教會利益的考慮, 是好的,


關係公眾之事, 希望大家多以公眾利益/道德去考慮, 才決定支持/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