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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倾向争议

香港教会面对反性倾向歧视立法的策略

性倾向歧视与其他有关同性恋的社会讨论一样,是涉及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也涉及人权和道德的争议。在面对反性倾向歧视的立法建议,香港教会应采用甚麽策略呢?这涉及七个层面的问题而它们又是相互牵动的:一、定位;二、方向;三、时间;四、目标;五、手段;六、代价;及七、外在和内在的规範。

  本文并不尝试为教会建议一个最好的策略,而是希望能帮助香港教会更全面及长远地部署如何回应因同性恋所可能引发的社会争议(包括了反性倾向歧视立法和同性婚姻)。

一、定位

  定位是指教会在香港社会制定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内容和程序时,希望扮演甚麽的角色。教会定位至少可有六个选择:决定、主导、影响、脱离、对抗及解放。

  在作出定位的选择时,教会也要先掌握香港社会的特质。香港社会并不是一个以基督教价值为主体的社会,而且是相当多元化的。由教会去决定社会政策和法律只有在政教合一的制度下才可以做到。即使在殖民地统治时期,教会在影响力上可能是较大,但还不可以说是主导社会政策和法律。除非教会采纳极端的属灵和属世二分的理念,那教会也不会采用脱离的定位。香港的社会也不是一个非常不公义的社会,所以教会也不会采用对抗(更遑论解放)的定位。相信大部分教会都是以影响社会政策和法律为定位的。

二、方向

  若教会定位於影响社会政策和立法,那关键是教会所发挥的影响是否有效。影响的有效性是在於教会能否成功地使社会能长远地选取教会所希望能达致的方向和目标。教会在影响社会政策和立法时,可以有以下的方向:(1)促使基督教价值成为社会政策和法律的基础或内容;(2)防止不符合基督教的价值成为社会政策和法律的基础或内容;(3)促使基督教的价值成为在制定社会政策和法律时的重要考虑;(4)支持一些与基督教价值相符的世俗价值成为社会政策和法律的基础或内容或在制定社会政策和法律时的重要考虑;(5)保障教会能继续自由地奉行基督教的价值。

  在涉及同性恋的争议,教会早年曾以方向(1)来反对肛交非刑事化。在今次反性倾向歧视立法上,教会则主要是根据方向(2)来制定具体策略。在香港民主化或维护法治上,方向(4)似是教会所采的方向。方向(5)则是教会在两年前反廿三条立法时的方向。在其他反歧视的立法如反残疾歧视和种族歧视,究竟方向(3)还是方向(4)才是教会的方向,那就视乎反歧视是否可视为基督教价值或只是与基督教价值相符的世俗价值。

三、时间

  这里只是指出在影响社会政策和立法时,教会可能要因应涉及的社会议题而有不同的方向。圣经未必可以笼统地规定只有一种方向是教会在影响任何的社会政策和立法时都应采纳的方向。教会所采纳的方向也可能因应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而会不同。这方向及跟着的目标和手段亦可因应长期、中期和短期的考虑而有转变。当然定位和方向性的因素通常属较长期的考虑,而目标则属中期而手段会有更短的周期。

四、目标

  若教会在某一社会议题采纳了一种方向,那方向会进而使教会采用相应的目标。但若方向是不同的话,目标就很大可能会不同了。如上所述,教会在反性倾向歧视立法上,主要是根据方向(2)来制定具体目标。在防止不符合基督教的价值成为社会政策和法律的基础或内容为方向下,教会现在的目标就是阻止立法反性倾向歧视。当然即使是以这为方向,目标仍可以有不同。教会在决定应以甚麽方向来看待反性倾向歧视立法或方向(2)在这社会议题是否最适合的方向,那就要看在方向(2)之下的目标及所采用来达致这目标的手段在代价上是否过大;或是否会受到外在及内在的规範而使目标难以达到。若是的话,教会可能要调校手段或目标,但也有可能要调校方向。但最终还是要看教会的定位。这些因素是相连紧扣互动的。

  下面我会分析现在教会在反性倾向歧视立法上所定下的目标及所采取的手段,在计算代价及外在和内在规範下,目标能否能够达到。如上所述,教会现在主要的目标是阻止立法。这是因为教会相信同性性行为根据基督教的价值是不道德的。反性倾向歧视法律容让了不符合基督教的价值成为社会政策和法律的基础或内容,所以要阻止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

五、手段

  教会所采取的手段主要是:通过一人一信的方式向政府表达反对立法的立场;并在报纸刊登广告显示相当数量的人和团体是反对立法的。

  在反对立法时所提出的论据有:同性恋者免受歧视并不是基本人权,而是让同性恋者得到特别的保护,但却没有理据支持他们当受到特别的保护。性倾向只是单凭个人的声称,客观上难以验证,故易被滥用,导致不必要的诉讼,对不认同同性恋的人造成困扰。不认同同性恋的人在一些生活领域如雇傭和租赁楼宇的自由受到限制。反性倾向歧视的立法预设了同性恋於道德上是正确的,把同性性行为正规化。立法造成滑坡效应,为同性婚姻开路。立法造成骨牌效应,将来也可能制定立法禁止歧视其他性倾向或喜好如娈童和性虐待。不认同同性恋的人提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言论会受到惩罚。学校即使不认同同性恋也要使用赞同同性恋的教材。

六、代价

  评估手段在於其成效,而成效不单是看目标是否能最终达致,也要看它所付出的代价是否合符效益和对教会长远的定位和方向的影响。代价并不单是计算金钱,而是关乎教会内部的团结、教会与社会其他团体的和谐关系和教会在非信徒眼中的形象。更根本的代价是这些因素会否增加教会完成其终极使命的难度。代价实际上会有多大又要视乎外在及内在的规範。

七、外在与内在规範

  外在的规範是指教会所处的社会定下了一些在讨论公共政策和法律时的普遍规则。任何人(包括了教会)在参与公众讨论时都得遵守,违者就要付出辩论上的代价。这些规则可分为道德性和程序性的。而社会实际上有一些甚麽实质的规则,要视乎这社会所处的状况。

  如上所述,香港是一个多元的世俗化社会。公共政策和立法并不视宗教的论据为有力的理据。这不是说教会不能在讨论公共政策和立法时提出宗教的论据,而是这样的论据并不会有很大的份量。反过来这可能使非信徒抗拒这些宗教论据所要推动的价值。问题不是社会是否应该是这样,而是社会事实是这样。教会可能认为这样的社会是堕落的,但除非教会要改变它的定位,不然若教会要影响社会政策和立法就必须把社会的状况和这外在的规範计算在内。因此教会在影响社会政策或立法时,要能提出一些非宗教性的论据来支持教会所定下的目标(即使该目标是源自宗教性的价值)。

  而程序性的规则是指在提出论据时,这些论据得符合一些社会公认的基本逻辑及证据的要求。超然的宗教论据在讨论社会政策和立法时并不能超越这些程序性规则而不需付出代价。

  至於内在的规範,是指教会在某一社会议题所提出的论据会否与教会其他的价值存在冲突,或是教会内部对是否出现冲突存在分歧。

  针对教会反对立法的手段和提出的论据,我会根据上述外在和内在的规範作出一些初步的评估,看这些手段的代价有多大和是否合符效益。评估的第一步是要掌握香港讨论公共政策和立法的外在状况及支持立法者最主要的理据。

世俗社会的人权论据

  如上所述,香港是一个多元化社会,而香港社会也跟从很多西方社会的发展追求人权保障。人权成为讨论社会政策和立法时的皇牌。只要人们能把他们的诉求包装成涉及人权的诉求,那他们的诉求在世俗的道德天平上就会有很重的份量。支持反性倾向歧视立法的人就是以人权为最重要的理据。人权要求人人(包括了同性恋者)得到平等的对待。人权也要保障人的尊严,而性倾向是涉及人的尊严的。这人权的诉求简单易明,也有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委员会的判决为支持,在公众辩论上已占得上风。

  教会可能认为性倾向不涉及人权而是道德的问题,但问题是社会愈来愈多人认同性倾向与人权是关连的。教会提出性倾向不涉及人权或同性恋者不需要给与特别的保护而提出的论据,在论述上是触及支持者最根本的论点,若成功的话的确是可以驳斥支持者的说法。但问题是这进路涉及相当复杂的人权理论及政治哲学,在公众讨论上难以用简单易明的方法申明立场。此外,即使以这进路,在已经世俗化了及高度个人化的现代人权理论和哲学中,也很难成为主流。我不是说教会不应提出这样的论据,而只是说教会必须明白这论据在公众讨论上的局限。

  因为支持者是用人权这种皇牌式的论据,任何较低层次的论据在其之前就都会显得软弱无力。如提出反性倾向歧视法会很容易被滥用的论据,就是较低层次的论据。任何人的制度都有可能被滥用,若反性倾向歧视法有可能被滥用,那就只需制定设施防止被滥用。另一理据是反性倾向歧视法会使不认同同性恋的人在一些生活领域(如雇傭和租赁楼宇的自由)受到限制。但由於他们所受到的限制不属於基本人权的範畴,与支持立法者的人权皇牌一比之下,高下立见。提出这样的论据可能会适得其反,使人觉得教会没有充份理由去反对立法。

  教会提出「反性倾向立法预设了同性恋於道德上是正确」的论据,在很多人眼中会觉得这实际上是说同性恋并不一定是道德的,甚或是不道德的。但同性恋是否道德(或甚麽是道德)在讨论公共政策或立法时是不能建基在单纯的宗教观点上。即使教会没有明确说出不道德的理据是宗教性的,但若只是提出同性恋是不道德但没有非宗教性的理据去支持,信服力将不强,这也很容易给人一个印象教会要把宗教的道德观加绪非信徒身上。

滑坡效应与骨牌效应

  在公众讨论上,参与者都要符合一些程序的要求,论据在逻辑关系和证据上都要达到一定的要求。「滑坡效应」的说法在逻辑上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教会引用北美的发展来支持这说法,但也只能提出它的可能性。只具可能性的论据说服力上并不太强。同样地,「骨牌效应」在逻辑上也是没有必然的关系。再者,即使教会在提出这论据时已指出不是要把同性恋与娈童和性虐待等同,但一般人没有太大困难,也不需要用很复杂的理论,就可把同性恋与娈童及性虐待的道德性区分出来。把一个概念推展得太尽,会反过来削弱了本身的论据,给人词穷理尽的感觉。

  这问题在「不认同同性恋的人提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言论会受到惩罚」这论据上就更明显了。若立论的事实根据出了错的话,那整个论据就会崩溃。即使引用现在已有的反歧视法中的中伤条款,只有当一个人因另一人的性倾向而藉公开活动煽动对该人的仇恨、严重的鄙视或强烈的嘲讽,那才算是违法。若所作出的行为包括威胁对该人的身体或其处所或财产加以损害;或煽动其他人威胁对该人的身体或其处所或财产加以损害,那才会有刑责。单纯只是提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言论是不会触犯反性倾向歧视法的。同样地反性倾向歧视法在适用至学校时,也只会规定学校在收纳学生、给予学生获得或享用学校提供的利益、设施或服务和惩罚及开除学生时,不能因学生的性倾向而有较差的对待。反性倾向歧视法不会迫使学校使用鼓励同性恋的教材。以这种论据反对立法,使人觉得教会是无限上纲,甚至认为教会不理性。

  至於内在的规範所可能产生的代价,教会内部诚然在反性倾向歧视立法的问题上是存在分歧的。反对立法的理据与其他基督教价值如爱、包容、公义等也是存在张力的。

教会将要付出沉重代价

  在这里我仍难以判断以阻止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这目标能否成功。但依据我的评估,即使教会能成功地阻止立法,我认为教会将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教会的公众形象将会受损。教会在内部及与外间团体的和谐关系也会因而被破坏。长远而言,这可能会反过来使教会在参与有关性倾向的社会政策和立法,甚至其他涉及道德的社会议题的公众讨论,处於弱势。若教会真正的战线是在文化上而非法律上的,那现在教会阻止立法的目标代价可能是太大了。

  但从上述的全盘分析,教会还是有其他选择的。教会在影响社会政策和立法时,方向可以是促使基督教的价值成为在制定社会政策和法律时的重要考虑;或保障教会能继续自由地奉行基督教的价值。

  目标也可以调校为赞成立法,透过积极参与讨论立法的实质内容,争取一些基督教的价值能成为立法时的重要考虑,釐清歧视的定义和反歧视法的适用範围,使教会(包括教会所办的学校)能继续自由地奉行基督教的价值,宣讲同性性行为并不道德的宗教信念。理据是教会有信仰的自由。即使在平等这人权原则下,社会也不能以反性倾向歧视法去强制其他人认同同性恋;或禁止人们基於他们由传统价值或宗教信仰而来的信念,表达他们不认同同性性行为的看法。不然就会反过来损及其他人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

  我重申我并不是认同同性恋的道德的,也不是说教会不应反对制定反性倾向歧视法,而是要提出一个思考框架让教会能更全面和更长远地设定一个适切於香港这多元化社会的策略,让教会参与公众讨论、影响社会政策和立法及完成教会的终极使命。

(分题为编者所加)

(作者为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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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40則


橄欖 / 2013-01-31 05:47:25.0

分享點滴 (傳媒篇、生理篇、家校篇、職場篇、非信徒知情人士篇、釋經篇、愛心篇)


1. 分享點滴 (傳媒篇)



〈傳媒給反對「性傾向歧視法」的聲音有欠報導或扭曲抹黑的一些例子〉http://medisodo-unfairworks.blogspot.hk ( 備註:究竟於這些給反對聲音長期封殺或抹黑扭曲(長期謊言)的背後,誰可能會是那暗中的掌權者,以弗所書二章二節的說話,是我們有需當心的。 


 


2. 分享點滴 (生理篇)



就有些論者說「當我們否定這個族群最基本的一些生理需要時,其實就等同把這個族群吃飯、睡覺等等的需要都一概否定」,筆者想有以下的分享:(1) 性的需要其實並不是不可被轉化昇華的需要,事實上,社會裡有不少單身一族的人士,他/她們亦沒有性的伴侶;(2) 「同性性行為」(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本身其實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參下面第3.點分享點滴的文章。


 



3. 分享點滴 (家校篇)



〈揭示《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將會帶來的「學校教育衝擊」「家校矛盾」http://sodoissue-article-01.blogspot.hk/



 


4. 分享點滴 (職場篇)



〈關注SODO立法可帶來的「同性戀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及對職場和家傭續聘方面的困擾〉http://sodoissue-article-02.blogspot.hk/


 


5. 分享點滴 (非信徒知情人士篇)



筆者留意到,多年來,儘管是在政府的決策層及其智囊成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當中其實亦不乏對SODO立法持反對或保留意見的知情人士(意即對這立法可具有哪些重大副作用,有所知情的人士),因而政府才多年來都沒有輕率地給予SODO立法,並以教育方法來代替之;而他們當中是有法律界人士、醫療界人士、教育界人士等等,及本身是為父為母的,與及/她們多數都並不是基督徒 (基督徒於香港的社會及議會只佔少數),因此,筆者認為某些主流傳媒把反對SODO立法的聲音邊緣化地說成為或打造成為只是部分基督徒的聲音,並不持平與公允,及具誤導性。我們一方面不應被誤導,另方面有需突破某些主流傳媒的扭曲與封殺,讓更多市民對此立法的一些重大副作用可預先得到知情。


 



6. 分享點滴 (釋經篇)


筆者留意到有一現象,就是,有本地釋經學者已拆解「同志釋經」的錯謬多年 [註一],但本地「同志釋經論者」則一方面沒有作出相應的學術回應,另方面卻繼續在某間神學院講授具錯謬的「同志釋經」。筆者認為這做法並不妥及不該。 [註一] 參例如:


(1) 何善斌:〈一看直截了當,細看大而無當的同志釋經〉。洪子雲、關啟文主編,《重尋真性性解放洪流中基督徒的堅持與回應》。香港︰學生福音團契,2003,頁224-253


(2) 鮑維均:《同志釋經解讀》- [MP3] (香港 : 環球聖經公會, 2007); ]



筆者亦留意到有一現象,就是,有「同志釋經論者」似乎對於下面一個有不少信徒也知道的釋經或道理,都未有掌握,卻向傳媒和公眾論說舊約聖經有關於「治死」的經文,不明白舊約聖經中講及要給治死的罪,已有耶穌基督為我們擔當罪罰、為我們代死,因而我們不再需要因這些而在世上被治死(不過留意,主耶穌一直所傳的並不是「廉價的福音」,而是要走窄路、入窄門之「悔改赦罪的福音」,「信主」的意思並不是指只相信祂的救恩和應許,亦是指且相信祂的警告,否則這也難以可說是在全然相信主。)


 



7. 分享點滴 (愛心篇)


s 〈我們是小眾中的小眾:請聽聽我們的心聲〉http://www.newcreationhk.org/


s 〈從同性戀毒梟到神僕,袁幼軒紐約分享見證〉


- 袁幼軒的見證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hEFqkMheiY

橄欖 / 2013-01-31 05:46:02.0

張達明的一段推介和提醒


港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張達明在某本書*的封底有以下一段推介和提醒 同性戀正常化及平權運動近年在本港發展迅速,究竟社會在肯定同性戀者的權益時,又會否矯枉過正,危害言論及宗教自由呢?本書透過實証,詳盡地分析「同運」在西方社會的發展策略及所造成的後果,對我們極具參考價值。我們亦須謹記作者一再強調的原則,就是要對同性戀者保持尊重,富同情心及有所體諒。


* 阿蘭西爾斯 [ Alan Sears]、克雷格奧斯頓合著: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 : 當前宗教及言論自由所面對的最大挑戰》。陳恩明譯(香港:宣道出版社,2009)。

陳韋廸 / 2013-01-15 15:55:41.0

我真心想問作者...

就如你文中所言,引用外國的例子並不能證明本地的性傾向歧視立法會對香港有相類似/同樣的結果。 而在課堂上講同性戀是不道德的並不構成刑責。 那我同樣想問清楚有什麼例子/邏輯論證能證明外國的例子不會在香港發生? 以及為何在課堂上講同性是不道德並不構成刑責?

虞瑋倩 / 2005-06-07 20:50:15.0

我觀察所見。。


男同性戀者在體育上面可能壓力幾大。


美國著名跳水名將盧根尼斯 (Greg Louganis)﹐退休後才公開 (1995年)。但他有的是奧運金牌為籌碼。


很簡單﹐如果今日中國一個體育金牌希望公開自己是同性戀﹐而且他/她是唯一希望﹐基督徒會不會要他/她退出﹖國家會不會放棄金牌﹖


如果是2008奧運﹐那麼中國不得不考慮。。。

同志基督徒●以利達 / 2005-06-03 14:15:53.0

感謝關俊棠神父的體諒


「我在此呼籲教會內的朋友,可認真考慮下列各點,並獻出實質的支持:

一、支持立法保障同性戀者在僱傭、房屋、服務、教育、加入會社等方面之權利。因為公正的立法本身就是一種正面之教育;

二、把傳統一直視同性戀為嚴重逆性行為甚至罪惡之觀點重新再檢討。就聖經、神學、哲學、行為科學和醫學等作科際交談,以對同性性行為有一種雖未必是定論,但卻較全面的了解和非不可逆轉(irreversible)的道德立場。交流會應包括對上述學科有一定專業知識之同性戀人士;

三、接納同性戀者在教會內參與各項事工及活動、善會、禮儀及聖事,包括聖體聖事、帶頭實踐《天主教教理》第2358條之精神;

四、同性戀的朋友,一如異性戀者,當認真看待其伴侶,建立一份恆久專一的關係,並為堅持這種關係而作出努力。需知潔德(chastity)不單為異性戀者重要,為同性戀者也一樣重要。潔德之意義不在於犯罪不犯罪之問題,而是一種提升人格和道德勇氣最有力和最健康的修為鍛鍊;

五、教會學校為高年級(upper forms)的學生提供對兩性平等、性傾向問題之認識、討論和反歧視之教育。沒有資料顯示,一個根本沒有同性戀傾向的男孩或女孩,因為多了解同性戀的問題,就有危機成為同性戀者;

六、呼籲香港天主教會為現職之全體或部份神父和修女,舉辦一次與同性戀者對話之聚會,讓雙方就學理、成長、信仰經驗、實際疑慮等方面作一次正面之交流;及

七、最後,一如劉千石議員所言,支持立法並不是意味著對同性戀表示贊成或同意,而是旨在消除歧視態度。正如你和我一樣,都珍惜思想、言論和宗教自由,立法保障這些自由,並非等於要我一定同意你的立場,但卻可確保你我均不會因意見或行動得不到同意,而遭受歧視,甚至受排斥和牽制。」


上文節錄自關俊棠神父<<教會歷史上對同性戀的立場>>一文,來自:http://www.armbell.com/forum/viewtopic.php?t=734&mforum=liberalhk&sid=7279c063b5a4ed0b965a610c6e1a0ceb


各位弟兄姊妹可以參考一下~


 

Liberal / 2005-06-03 13:48:21.0

RCC is a good example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is against homosexual behaviour.


Yet she is able to distinguish between sexual ethics and anti-discrimination legislation.


 


I urge all Protestant Christians to think about this:


Being against homosexual behaviour does not require you to be against anti-discrimination legislation.


 


 

peter..^^ / 2005-06-03 13:27:48.0

天主教當年是支持同性戀非刑事化, 近年是反對同性婚姻.


支持同性戀非刑事化的理由, 不值得細數了, 已經是過去的事,


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 是怕影響社會的道德根基--->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 是怕整個社會道德沈淪.


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 不是單以教會的觀念去考慮.


而"性傾向歧視立法", 我未知官方的取向, 未知是支持/反對.

蒲生 / 2005-06-03 09:20:19.0

體育與性傾向

唔知有冇職業美式足球員係公開的同性戀者? 網球界就有女金剛娜華蒂樂娃....會唔會wnba同女子足球界多些, 男同性戀者在體育界壓力會否大些...

黃國棟 / 2005-06-03 01:38:29.0

One "off-beat" news, but see how racial minorities and homosexuals are often being attacked together


For those living in the US and pay attention to American Football, you probably are aware of the SF-49er video story. (see http://sportsillustrated.cnn.com/2005/football/nfl/06/01/bc.fbn.49erstrainingvid.ap/index.html)


I just want to point out that in the US, it is very common for homosexuals and minorities to be attacked together.


Also want to point out that if this happens in other cities instead of liberal San Francisco, this guy may be praised as someone who upholds family value and will get a promotion, instead of being fired!

以利達 / 2005-06-02 13:02:04.0

很欣賞本地天主教教區對立法一事謹慎理性處理態度

雖說掌控全球十一億天主教徒的官方教理已表明不認同同性戀,但在本地立法一事上,天主教教內的聲音暫時卻出其的靜。

想起一些原本是新教徒的同志朋友轉向天主教聖堂聚會歸入教會,看來也是有原因的。

願各位平安

我的日記哦:
http://www.armbell.com/forum/viewtopic.php?t=143&mforum=liberalhk

井夫 / 2005-06-02 10:17:33.0

回維記


就我一向的言論,都把教內的聖經觀點與公眾立法分得清清楚楚。的確有一些人把兩者混為一談,但若閣下把反對立法的人都看成是把該兩者混為一談,則錯了。


於教內講聖經,是嘗試解釋為何反對立法的組織如性文化學會同時反對同志神學。有時是教會主動邀請性文化學會批評同志神學的觀點。在公眾領域都可以講神學,但立法就不是單單基於信徒自己的神學觀。


天主教方面,做事很慎重。我也很欣賞。基督教方面,沒有官方權威,沒有與政府角力的力量。(你看天主教目前就新的學校董會成立獨立法團的安排的不滿,能夠與政府抗衡,就知道基督教小組織根本沒有這種討價還價的力量。)小組織若要扳回公眾對性傾向歧視條例對社會的認識,就要爭取時間,爭取讓市民留意並討論的平台。除非反立法的組織所提出的憂慮完全無理,那就不能夠說是驚弓之鳥,草木皆兵了。覺下似乎不覺得條例有問題,那閣下當然可以處之泰然,但不少人在知道有關條例若按其他DO作藍本而訂的話會剝奪不少自由後,都不安心。黃繼忠的早前的文章亦指出若只用豁免的方式,而不是從自由的角度平衡,將不能持平各社群的權力和自由。固然不會所有人都認同反對立法的組織所提的所有理由,但這在政府正式提出條例草案前的廣大討論,對條例草案的正式內容有重大意義,可讓政府早一步得知民間的反應和憂慮。


我不認為天主教方面完全不覺得性傾向歧視條例沒有問題,但相信她會待進一步發展後才正式發表意見。

維記 / 2005-06-02 09:54:36.0

天主教相當平實

現階段天主教不會就有關事情表態,因為政府未有諮詢文件,她會待文件出後,看清楚細節才評論和表達看法,不會像基督教現在那麼像驚弓之鳥,草木皆兵地散佈恐慌性言論,也分不清楚信仰立場與立法之間存在著不同層次,係教會時就話根據聖經,對外聲明時又話唔關聖經事。

虞瑋倩 / 2005-06-02 00:38:13.0

回路過


咁你估錯了。


我曾經親自認識同性戀者的。唔好靠估﹐唔知就問。

Liberal / 2005-06-01 23:11:20.0

天主教對立法的態度值得新教保守派學習


//...香港天主教教區沒有提出反對反歧視法, 陳日君主教更曾表示支持立法.


有趣的是, 年前同性戀者"衝擊"天主教堂事件, 似乎在基督教中被傳述引用, 以示同性戀者的"暴力霸權"傾向, 反而多於在天主教徒中間傳說, 以構築同性戀者形象.//


 


很好的觀察。天主教與新教同樣地反對同性戀,在立場上完全一致。但在對待立法的態度上與及處理同志"衝擊"天主教堂事件上,便看到天主教的文明仁厚與新教保守派的野蠻暴力成了強烈的對比。最可笑的是被"衝擊"的是天主堂,人家陳主教事後主動與同志團體尋求溝通諒解,充份表現仁者風範,但作為事外人的新教保守派卻借此與它無關的事大造文章,製造恐慌,以達到合理化其暴力手段的目的,十分醜陋!

佚名Anonymous / 2005-06-01 21:36:50.0

公教報是代表天主教各會立場嗎?

我所接觸的那一個分會機構,就有一人一信的行動.

同志基督徒●以利達 / 2005-06-01 20:45:43.0

天主教對同志(及立法)的回應(今期 公教報有講)


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 引起基督教團體討論


「天主教方面,教會認為同性戀行為是「本質的錯亂」的同時,亦表明應該以尊重、同情和體貼對待同性戀者,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


http://kkp.catholic.org.hk/lo/lo3197.htm#Anchor-47857

佚名Anonymous / 2005-06-01 20:30:02.0

天主教的立場


我不知道所有天主教各會的立場,但我知道部份天主教支會是反對立法,也有一人一信的做法。


 


 

蒲生 / 2005-06-01 14:53:39.0

天主教教區的立場


以我所知, 香港天主教教區沒有提出反對反歧視法, 陳日君主教更曾表示支持立法. 我相信天主教對公眾利益/道德的關心絕不下於基督教, 故此現象值得深思. (當年賭波規範化和男性肛交非刑事化都是基督教大力反對, 天主教卻"出奇地"平靜, 對後者的法律改革更表態支持.)


有趣的是, 年前同性戀者"衝擊"天主教堂事件, 似乎在基督教中被傳述引用, 以示同性戀者的"暴力霸權"傾向, 反而多於在天主教徒中間傳說, 以構築同性戀者形象.

同志基督徒●以利達 / 2005-06-01 14:36:24.0

大家有沒有去明光社逆向歧視研討會?


知道作者是當晚嘉賓之一,亦是以法律觀點發言,想問問有與會者作者的意見如何?


得閒來自由派基督教留言板 看看我的日記哦~


http://www.armbell.com/forum/index.php?mforum=liberalhk


平安


你的同志弟兄 達 上


 

peter..^^ / 2005-06-01 12:12:32.0

to 井夫 以公眾利益/道德去考慮, 才決定支持/反對。


寫了這麼多,是想說反對立法不是出於對教會利益的自私考慮。----->同意.


關係公眾之事, 支持/反對立法, 而不是出於對教會利益的考慮, 是好的,


關係公眾之事, 希望大家多以公眾利益/道德去考慮, 才決定支持/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