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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

《基督日報》事件獨立調查團
發表調查籌款及顧問事宜補充報告
並將繼續跟進事件
(4月30日消息)

《基督日報》事件獨立調查團於四月十日發表的調查結果報告,就《基督日報》處理奉獻、顧問名單及《葛福臨佈道大會特刊》三方面,分別作出「沒有證據顯示《基督日報》在籌款的時候有欺詐的行為,但卻有應該改善的地方。」、「沒有證據顯示《基督日報》在顧問名單的處理上有不當的行為」及「沒有證據顯示《基督日報》在葛福臨佈道大會特刊的事宜上有欺詐的行為,但卻有應該改善的地方」的結論。當日調查團在分享會上表示稍後會就此三點再作補充報告,現該團正式發表有關補充。

調查團召集人柯廣輝律師接受本報電話訪問時表示,調查結果的詳細報告,預計需時兩、三個月完成,屆時亦會公開。而自分享會及調查結果公佈後,調查團未有再接獲《基督日報》方面的律師信。至於調查團在發表全部報告後的去向,柯廣輝表示調查團將繼續跟進事件,但形式方面則要稍後才公佈。

補充報告全文如下:

《基督日報》事件獨立調查團
顧問名單、葛福臨佈道大會特刊及
籌款事宜調查結果

 《基督日報》事件獨立調查團(“本調查團”)鑒於調查範圍四、五及六涉及相關機構日常運作的具體情況,認為有需要委派由本調查團成員組成的調查小組(“調查小組”),對事情作更深入的瞭解。調查小組成員包括司徒永富博士及范建強博士,並由陳志軒先生負責秘書工作。
 
 在2008年1月24日,調查小組分別與葛福臨佈道大會(“葛佈大會”)傳訊組組長許朝英社長及《基督日報》的總幹事麥偉成(PETER)、同工高陽(MARK)及于嘉豪(CAROL)會面。其後,於2008年3月7日,調查小組再與許朝英社長會面。其後,調查小組向本調查團提交報告。本調查團在研究過各方提交的證據及在會面中提供的資料後,得出的結論如下:

處理奉獻事宜

1、 按《基督日報》總幹事麥偉成所述,《基督日報》承認該報是以商業有限公司的形式註冊。該報的主要經費來源為廣告、贊助及奉獻等。《基督日報》統稱奉獻者及贊助者為“贊助人”,亦沒有特別區分奉獻及贊助。贊助人一般來說都是與《基督日報》相熟的人士。《基督日報》承認若贊助人沒有主動要求發放收據,《基督日報》可能會忘記簽發收據。

2、 本調查團的責任只限於決定《基督日報》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本調查團認為欺詐是十分嚴重的指控,在法律上屬刑事罪行,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被指控者的意圖及行為。本調查團一致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基督日報》在籌款事宜上的行為構成欺詐。

3、 本調查團在詳細考慮過《基督日報》提出的理據後,一致認為《基督日報》對奉獻事宜的處理方式上有應該改善的地方。既然《基督日報》是一所牟利的商業機構,在收取公眾奉獻時,應該主動發放收據,並視此為不可缺少的程序。《基督日報》亦應該在言語及文字上更清楚地說明他們所發的收據不能作免稅的用途。在與其他機構合作時,《基督日報》應該清楚表明他們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屬於商業抑或義務性質。

處理顧問名單事宜

1、《香港經濟日報》在2007年12月12日的報導中,指《基督日報》訛稱林慈信牧師是該報的顧問。 

2、本調查團曾經向林慈信牧師詢問有關事宜。林慈信牧師確定《香港經濟日報》在2007年12月12日的報導並沒有正確反映他在2007年12月5日給予該報的電郵回覆,該電郵回復的節錄如下:

“Dear WK:

…I did visit their office in San Francisco a few years ago, and found them to be very authoritarian.  At that point there were 3 organizations (Christian Post/Gospel Post, Young Disciples, and the Evangelical Assembly of Presbyterian Churches) which seem to work together.  I was asked to serve as the president of EAPC, which I immediately refused to accept.

I agreed to be their advisor for a while, and when they kept up pressure on me to serve as their board member, I persistently refused.  They did not stop calling me on the phone often, spending long periods of time asking me for help, particularly asking me for information about Chinese churches.

I did ask them to remove my name from their website, and obviously they have not done this.
…”

上述電郵節錄的中譯如下:

“親愛的WK:

 ……我曾在幾年前拜訪他們[指《基督日報》]在三藩市的辦公室,發覺他們非常注重服從權威。那時有三個機構——Christian Post/Gospel Post, Young Disciples, and the Evangelical Assembly of Presbyterian Churches,看來是一起工作的。我曾被邀請出任EAPC的主席,但我即時拒絕他們的邀請。

 我曾同意擔任他們的顧問一段時間,但當他們持續給我壓力擔任他們的董事會成員時,我一直拒絕。他們經常不斷地打電話給我,花很多時間央求我幫助,特別是詢問我關於華人教會的資料。
……

 我曾要求他們從他們的網址中除去我的名字,顯然,他們沒有照著做。
……”

3、其後,《香港經濟日報》在林慈信牧師的要求下,於2007年12月14日以小啟形式作出澄清,全文如下:

“小啟:有關本報12月12日《揭編制者基督日報擅募捐  葛福臨佈道大會特刊臨急改版》為題的報導,身在美國的林慈信牧師澄清,表示他曾同意擔任《基督日報》美國版的顧問(advisor),但拒絕擔任其董事會成員(board member),其後他要求基督日報將其名字從網頁上的顧問團名單上取下。”

4、 本調查團於2007年12月底至2008年1月初發信給曾在傳媒上對《基督日報》處理顧問名單的方式提出質詢的個人及團體,至今沒有收到回應指《基督日報》訛稱其他人士為其顧問。基於上述原因,本調查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基督日報》在處理顧問名單的事宜上有不當的行為。

葛福臨佈道大會特刊事宜

1、 許朝英社長代表葛佈大會協助調查。在兩次面談中,許社長就葛佈大會及《基督日報》展開合作關係的經過,作出以下的陳述:
一、 許社長在與《基督日報》商談葛佈大會特刊(“葛佈特刊”)合作前,已經與《基督日報》個別成員認識;
二、 許社長雖曾婉拒作《基督日報》的顧問,後來,因欣賞《基督日報》個別成員的熱誠,他答應擔任《基督日報》的顧問,為期一年。
三、 在2007年10月初,《基督日報》開始就葛佈特刊的事宜與許社長進行磋商。許社長因欣賞《基督日報》成員的熱心,給予不少幫助,包括介紹AM730的社長給《基督日報》的同工認識,並與該報洽談葛佈特刊的合作計劃。

2、 就葛佈大會及《基督日報》展開合作關係的經過,《基督日報》給本調查小組的陳述與許社長在上段所述的基本上一致。

3、 關於葛佈大會與《基督日報》終止合作關係的經過,許社長向調查小組表示,他在2007年10月初原則上同意與《基督日報》在製作葛佈特刊的項目上合作。按許社長當時的理解,《基督日報》的參與屬義務性質。後來,許社長發現《基督日報》在他不知情及未表示同意的情況下,以製作葛佈特刊為由向奉獻者籌款,而且在籌款信中將葛佈特刊刊登在AM730所須的全數費用、工資及器材費用列入開支表(“特刊開支表”)中。據許社長所知,當時葛佈特刊刊登在AM730所須費用的全數已經獲得贊助,而且許社長認為《基督日報》既然是義務參與葛佈特刊項目,就不應該在未得到葛佈大會同意的情況下,以葛佈特刊的名義籌集工資,亦不應該把已經獲承諾贊助的項目列入特刊開支表作籌款之用。許社長慎重考慮過上述的情況後,決定終止與《基督日報》的合作關係,以免對葛佈大會產生不良影響,並以雙方同意的價錢向《基督日報》購回葛佈特刊的一切版權。

4、 就葛佈大會與《基督日報》終止合作關係的經過,《基督日報》總幹事麥偉成及其同工向調查小組的陳述指:
一、 AM730的社長在2007年10月15日表示願意支持葛佈特刋所需的一半刊登費用,即10萬元。
二、 同工于嘉豪於同日致電一位資深的主內弟兄分享計劃進展,該弟兄建議從廣告及贊助籌募餘額,不足之數他願意補足(“包底”)。
三、 《基督日報》同工高陽於2007年10月20日獲許社長告知葛佈大會同意批出10萬元支持葛佈特刊餘下的一半刊登費用。
四、 《基督日報》需要在葛佈特刊的項目上投入人力物力,因此,《基督日報》不認為他們以葛佈特刊的名義籌集工資及器材費用是不恰當的做法。
五、 《基督日報》在呼龥奉獻時列出整個項目的預算支出,是希望讓奉獻者知道整個葛佈特刊項目的預算,並沒有欺詐的意圖。

5、 根據《基督日報》向本調查團提交的文件,他們曾經在2007年10月23日透過電郵及附件將用作向奉獻者籌募葛佈特刊製作費的特刊開支表傳送給葛佈大會,特刊開支表列出的支出項目包括製作費(人工、租用攝影、攝錄器材)、在AM730刊登葛佈特刊的費用及葛佈特刊分發費用共30萬元。在同一電郵中,《基督日報》亦有表示該報雖然得到葛佈大會的10萬元贊助,仍需要尋找其他機構支持與贊助。然而,在《基督日報》提交的證據中,並沒有任何文件顯示葛佈大會同意《基督日報》按上述的特刊開支表向公眾籌款。在2007年10月底,《基督日報》開始按上述的特刊開支表向奉獻者籌募經費。

6、 根據《基督日報》提供的資料,《基督日報》在2007年10月29日所發出的一封呼龥奉獻的電郵中,指他們當時需要為葛佈特刊項目籌集的款項為30萬港元,其中23萬元為將葛佈特刊刊登在AM730的費用,6萬元為製作費(包括人工、租用攝影、攝錄器材),1萬元為葛佈特刊分發費用。在葛佈特刋之外,《基督日報》還提出一個獨立的項目,呼龥奉獻者支持另外的6萬元用來購置攝影器材兩套,並註明是用於葛佈特刊及提高以後新聞照片質素之用。該涉及6萬元的獨立項目,並沒有羅列在傳送葛佈大會的特刊開支表中。

7、 《基督日報》解釋他們在10月份發出的特刊開支表,列出的AM730刊登費是23萬元,而非原來預算的20萬元,因為該報在獲得AM730的報價後,計劃增加葛佈特刊的紙張,以為需要因此而提高費用。在AM730確定將葛佈特刊刊登在AM730的費用為20萬元而不是23萬元之後,《基督日報》在11月1日發出的一個呼龥奉獻的電郵中,已經在特刊開支表中作相應的修訂,即《基督日報》向該奉獻者表示他們共需籌集27萬港元的葛佈特刊費用和另外6萬元作為購置兩套攝影器材的費用。

8、 根據《基督日報》提供的資料,AM730的社長在2007年10月15日已經向《基督日報》承諾贊助AM730所收取的一半費用(即10萬元),葛佈大會亦已在2007年10月20日同意支持另外的10萬元。因此,本調查團有理由相信當《基督日報》在10月底及11月初發出上段所提及的電郵籌款信時,已經知道信中特刊開支表所列的刊登費預算已獲全數贊助,卻沒有披露哪些項目已經獲得全數贊助。至於6萬元的工資及租用攝影、攝錄器材支出,與獨立項目所涉及的6萬元攝影器材購置支出,兩者明顯有重疊的地方。

9、 《基督日報》表示該報並非義務參與葛佈特刊項目,因此把工資列入特刊開支表屬合理的做法。然而許社長表示,按他的理解,《基督日報》的參與屬義務性質。

10、 本調查團認為,欺詐行為是嚴重的刑事指控,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被指控方的意圖,並且沒有合理疑點。本調查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基督日報》上述的行為構成欺詐,但《基督日報》在葛佈特刊事宜的處理方式上有應該改善的地方。本調查團認為在任何籌款的事宜上,有關機構都必須給予合作單位及公眾清晰的交代。本調查團認為《基督日報》額外籌集工資及器材等款項時,既然要使用葛佈大會的名義,合理的處理方式是事先得到葛佈大會確實的同意及共識。另外,《基督日報》把已經獲得贊助的項目列入籌款信的特刊開支表中,而且已獲贊助的款項占整體預算超過一半,確有可能誤導奉獻者,無論是有意或無意,都是不恰當的行為。若《基督日報》要讓奉獻者瞭解項目的全貌,也應該主動申明部份支出已獲贊助。

相關資訊:【《基督日報》事件專輯

 (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每日快拍,200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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