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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从《论宽容》到同性恋议题

用伦理学的语言来说,我们这些人是否过于喜欢用后果主义式的思考?有太多滑坡设定?而较少用义务论的思考方式?

罗秉祥,香港浸会大学文学院协理院长,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宗教及哲学系教授。主要研究範围包括伦理学,基督教与儒学对话等。学术网页:http://arts.hkbu.edu.hk/~pclo/

年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出版《论宽容》三百二十周年。教会尤其要努力学习实践宽容,一方面是因为要待人以宽,律己以严。另一方面,早期的西方教会曾受过不宽容的迫害,但事过境迁,际遇逆转,反过来迫害异己分子;异端裁判所便产生。十六世纪宗教改革后又催生了百多年的宗教迫害。以英国为例,圣公会与天主教随着政权的转变,轮流迫害对方信徒;圣公会当权时也迫害其他不从国教的新教徒。洛克的《论宽容》书简(一六八九),便是在这样时代背景匿名出版。

  当时英国政府刚颁布了「宽容法案」,让所有非圣公会新教教派合法存在,不再以非法聚会取缔;但是这些会友仍然不能当公务员或国会议员。所以,这个宽容只是低度的;洛克提出国家的宽容要更进一步。「任何私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教会或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权利的享受。他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及作为一个公民而享有的公民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论宗教宽容》,北京商务印书馆,页12)。洛克这个见解,三百二十年后的今天我们还要学习实践。

宽容与极限

  我们先温习一下与宽容政策有关的基本论点。一、宽容政策的前设──承认我们社会中存在无法化解的多元性。二、宽容政策的意义──「故意容让或不禁止一些我们不喜欢或认为是道德错误的事」(Susan Mendus)。因此,宽容是处于两个积极政策之间,既不立法制裁,也不立法鼓励。三、宽容政策的要求──忍让不干预这些事、给予这些人同样的公民待遇。四、宽容政策的论据──政府强制始终徒劳无功,弄巧反拙,什至要社会付出更大的代价。五、宽容政策的吊诡──法律上宽容一些我们认为错的事,这个政策是对的。

  最后要特别说明的,是宽容政策的极限。按Susan Mendus的研究(一九八九),无论是洛克式的、密尔式的,或社会主义式的宽容理论,都必定要处理宽容极限这问题。每一个宽容的论据,其实都蕴涵着宽容的极限。以洛克的《论宽容》来说,他主张宽容政策并不适用于天主教会,无神论者,及「任何与人类社会准则相违背或与维持文明社会所必须的道德准则相违背的意见」(页39-41)。

  或曰洛克提出的首两个极限已过时,我们可以用今天的例子来说明一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要政教分离,可是美国纸币上到今天还印有“In God We Trust”。一个月前奥巴马总统的就职典礼由两个牧师为他祷告,这个全民总统的就职礼,竟然没有神父,更没有阿訇、喇嘛、或无神论组织领袖的参与。可见当代美国还是基督教在宽容其他宗教,总统就职典礼没有其他宗教领袖的参与,显示对其他宗教的宽容到了极限。在香港,三级片可以公开在各大戏院上映,四级片则在法律上得不到同样的宽容。两个人自己协议作性交易,法律上得到宽容。但一牵涉到有一点组织,就是犯法,不受宽容。

宽容与同性恋议题

  把上述的宽容论述应用到香港当前的同性恋议题,笔者的初步意见如下。

  一、应得到宽容──苏颖智牧师在立法会的修订家暴条例特别听证会中表示,同性同居与异性同居,都是不可长的歪风。言下之意,是法律应为道德服务,而不要为不道德歪风服务。然而这个歪风只是私德,而且(1)并非严重的败德,糜烂的堕落;(2)法律强制成效不彰;(3)牵涉到私生活中的性隐私(参笔者着,《自由社会的道德底线》,页121-123),所以也应该得到宽容,当事人得到保障。法律的角色并不是去扫除社会中所有私德的歪风。寄望法律去做这个工作,是对法律期望过高。每一个自由社会,都会有些受法律容忍的不良私德(tolerated vice);对付的办法不是法律,而是道德教育。

  二、为何要宽容──洛克说:「我可以因从事我不感兴趣的手艺而致富;我可以因服用我不相信的药物而治好我的病。但是,我绝不能因为信奉我不相信的宗教与履行我所厌恶的礼仪而得救。」(页23)同样地,法律无能强制同性恋人士去爱上一个异性,法律强制成效不彰,只能宽容以待。再者,香港法律不能过分干预个人自由。两个人亲密同居牵涉到性隐私,法律不宜事事干预。正如前述,宽容同居不等同鼓励同居。

  三、大量的宽容──我们对同性恋者的宽容不应该只停留在「我不干涉阻止你的事」这个低宽容,而应更进一步,致力保障同性恋者不会因为他们的性倾向而不能平等享受公民权。现时《家暴条例》只保障异性同居者,同性同居者便享受不到同样的公民权了。一九八六年制定《家暴条例》的用意,是用非刑事的方式(如可快速申请的禁制隔离令,强制接受辅导令),处理有亲密关系(爱情、婚情、亲情)的人共同生活时出现的暴力。异性同居是一种这样的亲密关系,同性同居也一样,应受到同样的保护。所以笔者不反对把现成的《家暴条例》用某种方法延伸应用到同性恋同居者。有些人反建议把《家暴条例》延伸应用到所有同住一屋檐下的人,笔者不能认同,因为有些同住一屋檐下的人没有特别的亲密关系,他们之间的暴力,可以用及应该用一般刑事方式处理(如要罚坐牢)。只是针对同性恋者而修订条例,表示我们关心同性恋者的公民权。若只是广泛地说反对任何形式的暴力,或对所有暴力零容忍,是故意模糊焦点。

  四、宽容的极限──笔者认同对同性恋的宽容是有极限的。第一、婚姻制度是整个社会的制度,不只是两个人的山盟海誓而已。承认同性婚姻,是对这个一夫一妻婚姻社会制度重大修改,其弊会远高于其利。因此,婚姻制度是我们社会对同性恋者宽容的极限。第二、同性恋还是一个有争议的课题,正反双方都应该继续有发表意见自由。外国有些地方把反对同性恋的道德言论定性为「仇恨语言」,加以法律禁止,这是逆向的不宽容。保持不认同同性恋的言论自由不容剥夺,是我们社会对同性恋者宽容的另一个极限。基于上述第一个极限,在修订《家暴条例》或改名时,笔者认为政府要让公众放心这个修订或改名,绝不会间接承认同居的同性恋者是一种婚姻关系。换言之,采取措施特别让同性恋者也得到《家暴条例》方式的保护,对于这个大方向我们应该鼓掌赞成。在细节方面,则要小心处理,免致超越上述的宽容极限。

华理克牧师对同性恋议题的新思维

  教会不要给社会人士及同性恋者一个印象,每次有政策建议改善同性恋人士的待遇或维护他们的人权及公民权时,我们第一个反应总是反对。都是左疑惑,右担心,满腹猜疑,没有一次能爽爽快快,清晰明确地鼓掌赞成。用伦理学的语言来说,我们这些人是否过于喜欢用后果主义式的思考(接受这个政策是否会带来同性恋运动的壮大)?有太多滑坡设定(后果A一定会导致后果B,而相继又一定会导致后果C、D……)?而较少用义务论的思考方式(保护人权与公民权是对的,不要顾虑太多;对同性恋者表达关心与爱心,不问后果,要义不容辞)?

  华理克牧师去年十二月在Beliefnet这个网站上,就同性恋议题接受访问及提供补充说明,其要点如下:一、不赞成同性恋这种生活方式,反对同性恋运动灌输学童接受其正当性。二、高度宽容同性恋者,什至认同同性恋者可以有公民结合(civil union),以保障他们在保险、医院探访等方面都可以享受到夫妻关系的法律优惠。三、坚持婚姻是一夫一妻,不接受同性恋婚姻。四、认为目前对美国家庭威胁最大的是高离婚率,而不是同性恋运动。异性恋者喜欢针对同性恋这个罪,因为这是异性恋者所不会犯的罪,指摘这个罪比较安全,这是一种伪善。希望深受《标竿人生》影响的香港基督徒,也能好好考虑华理克牧师这些见解。

(见http://blog.beliefnet.com/stevenwaldman/2008/12/rick-warrens-controversial-co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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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5則


3715 / 2009-02-21 00:23:10.0

補充

羅秉祥那一段是談美國,不是談香港。

3715 / 2009-02-21 00:07:27.0

應是彼此寬容

若寬容是隱含由大寬容小,由多寬容少,則寬容不是因為異質,不是確認對方的異質仍是需要寬容,而是認為我大過你才寬容你。羅秉祥未必有這個意思,他是從基督教內部來看,假設基督教內部不認同同性戀,在承認自己跟同性戀倫理有差異的情況下,仍要寬容別人。若寬容是要被吞噬同化,則根本就沒有寬容,寬容必須確認差異,而底線與極限就是在差異下大家一起達至的社會共識。這個底線不是來自基督教的,而是來自香港社會,基督教只是屬於她的一個組成部份。彼此寬容對方,不分大小,也彼此確認對方的差異,大家尋求共容於一個屬於大家的社會。我覺得羅秉祥的意思可能是這樣。

問題是,一夫一妻的制度是前朝留下的,香港社會經歷性革命後,是否仍然在文化上認同一夫一妻?如今的一夫一妻法律,是來自聯合國的人權共識,是沿用已久的本地共識,是一個由封建的一夫多妻演進的進步,是較平等的。只是,我擔心它已漸漸成了被新一代遣忘的恩物。

虞瑋倩 / 2009-02-20 23:50:38.0

condescending﹐妄自尊大


....美國還是基督教在寬容其他宗教......顯示對其他宗教的寬容到了極限....


這句顯示了羅秉祥隱隱的”基督教為大“思維 -- 日後調轉是其他宗教寬容基督教又如何﹖


我可以說﹐我要求不僅是 toleration﹐掉過來說﹐toleration 是寬容的起碼﹐最終我們尋求接納。
我認為日後基督教要接受﹐他們才是”被寬容“的﹐不是他們寬容其他﹐是社會寬容他們﹐請別那麼妄自尊大。


 

張國棟 / 2009-02-20 14:16:32.0

末段

末段的意見與拙文的意見相同。

張國棟﹕從奧巴馬就職祝禱看家暴條例爭議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0115/4/a8jv.html

張國棟 / 2009-02-20 13:32:29.0

十分認同羅教授的觀點

十分認同羅教授的觀點。亦欣賞羅教授敢於在這時刻說不受歡迎的說的勇氣。這大概是教會裡第一把清晰和鮮明的聲音願意承認蘇牧言論過火,和公開批評滑坡論用得太過份。但願教會人士多想想這些方面。

另外要提一提,奧巴馬的「總統就職典禮沒有其他宗教領袖的參與」,有點意思不準確,至少有伊斯蘭學者在那裡演講。
http://www.telegraph.co.uk/news/worldnews/northamerica/usa/barackobama/4285257/Muslim-scholar-to-speak-at-Barack-Obama-inauguration-is-leader-of-group-with-ties-to-terroris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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