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写了〈妖言惑众!──回应邹贤程〉一文后,邹君再写了〈研究、数字与诠释(二)──让数字自己说话〉来回应。在这文章中,邹君说他「前文旨在提醒普罗大众要分辨那些是科学数据、那些是个人的诠释。」,似乎认为他之前的错误论点(病毒突变、直肠没有免疫力)在「只是诠释」的幌子下还可以继续发放,大家可以「讲人自讲」。
邹君既然是「心理谘询师」,那么对人类怎样诠释数据应有一定的认识吧?有很多读者也知道,在读医之前我是读资讯(Information System)的,有个UCLA的博士学位,做过城市理工(现在城大)资讯系的高级讲师(现在的副教授),IS 关注的正是怎样应用数据。近年我读法律以自娱,就从证据和举证责任这角度来看诠释。那么,就让我和邹君讨论一下这问题吧。(张国栋兄的文章却是从哲学知识论来处理这问题,就让我们看看不同学科怎样处理「诠释」。)
从数据(Data)到资料(Information)──诠释的过程
要谈诠释,首先要搞清楚我们怎样将数据转化为有用的资料。数据是事实(facts),是中性的,资料是有意思(meaningful)的,可以用来支持某种决定。诠释是将数据转化为资料的其中一个,但不是唯一的过程(process)。
几年前我教硕士班的医疗资讯学(Health Information System),有一个很好的例子来解释这些概念。这班的学生有约一半是医护人员,另一半是其他背景的。我上堂的时候会说:「如果我给你一张纸,写着Mrs. Smith 的INR 是2.5,你觉得Mrs. Smith的情况是怎样(what do you think about Mrs. Smith)?」
不是医护的学生,会完全空白,因为他们不知道INR是什么,对他们来说,「Mrs. Smith 的INR 是2.5」只是一个无意思(meaningless)的数据,他们可以看看我说的和纸上写的是否一样;我有没有读错名字或者数目,但是却不能再用这数目来做什么,数目对他们是没有意思的,所以这不是资料。
医护人员却有很多话说了,他们会说:Mrs. Smith 一定是在服用薄血药、她可能有心率不稳定、或者做过心瓣手术、或者有其他的血管病……他们有这些回应,是因为INR是一个化验结果,检查血液凝固的程度,这是服用薄血药病人时常需要的检查,而薄血药是心率不稳定、做过心瓣手术、和有其他的血管病病人需要服用的药物。INR 2-3是适当的治疗水平(appropriate therapeutic level),所以Mrs. Smith 的情况应该算良好。在这过程中,这些医护学生,就是将一个数据,再和自己已有的知识结合,而诠释出他们心中关于Mrs. Smith的资料。
跟着,我就会告诉他们,Mrs. Smith其实是个自杀病人,服用了杀老鼠药d-CON来自杀。原来d-CON 的化学成分和薄血药 Warfarin(Coumadin)的成分是一样的!不过,她服得不够,INR只有 2.5,不会致死,所以Mrs. Smith自杀失败了。讲到这里,同学一定会大笑。
我用这个例子的目的,是希望指出:
一、诠释必须运用已有的知识,如果不知道INR是什么,就连尝试诠释的机会也没有。
二、诠释的过程受到个人经验和偏见影响,每一个美国医学生第一年读生物化学时都会读过d-CON就是Warfarin,但是我教了这课程几年,没有人指出过Mrs. Smith的问题可能是和d-CON有关,因为当他们从事临床工作的时候,这不再在他们日常接触的问题领域(problem domain)中,所以就不会被考虑。
三、从诠释得出来的结论,可以表面看来很合理,但是却和事实相距很远,作为科学工作者,我们的责任是去搜集和评估所有的数据。如果一个新医生接手照顾Mrs. Smith,一看到INR 2.5,就判断她「情况良好」,没有生命危险,送她出院,完全不知道她自杀的背景,那就是极大的失职。
四、虽然诠释不能避免出错的可能,但是也不能完全「天马行空」,对INR=2.5的诠释,「Mrs. Smith有心瓣病」是个错误,但是合理的假设。但是在科学上却不可以说,「我诠释得到的结论是Mrs. Smith 需要接受台湾已被控行骗、自称基督徒的林光常所宣传的排毒疗法」。在诠释的过程中,我们未必可以考虑所有的数据、资料、和原则,但是也不能在这框框之外运作。
(这方面的深入讨论,可参考诺贝尔得奖者Herbert Simon的Bounded Rationality理论)
诠释vs演绎(Deduction)
数据通过诠释可以成为有用资料,但是诠释并不是从数据得出资料的唯一科学方法,什至不是最好的方法。当一个学科已经有广範被接受的规律存在的时候,演绎是一个更有效的方法。
例如,另一个病人Mr. Jones今天吃20粒Vicodin 止痛药,又吃了5粒500 mg的Tylenol(Acetominophene,香港叫扑热息痛Paracetamol),我可以很肯定的说他一天之内吃了12500 mg的Acetominophene,因为每粒Vicodin已经包括了500 mg的Acetominophene。这只是数学上的计算,20×500 + 5×500 = 12500,没有任何争议的可能。引用医上广泛被接受的药物安全的规则,我们也可以说Mr. Jones已经吃了过量的Acetominophene,会对他的肝有害(每日安全的Acetominophene分量是5000 mg)。这只是基于已经被接纳的原则来演绎,并没有什么诠释成分。当然,你可以拒绝承认Acetominophene的安全分量是每日5000 mg,你坚持要多吃是你的自由,但是如果你教人说Acetominophene每日可以吃20000 mg还是安全的,有人听你说,结果死了,你就需要负责(法律或者道德上的责任)。
法律上,演绎和诠释之间的分别就更大,演绎是法律问题(Question of Law),诠释是事实问题(Question of Facts)。例如A告B殴打,在审判中,A没有证人,也没有验伤报告。引用法律上举证的规则,必须判A败诉,这不是诠释,是跟据法律演绎出来的必然结果(As a Matter of Law)。法官或者陪审团不能说,A看来楚楚可怜,B 却凶神恶煞,一定不是好人,所以按照我的诠释,我说B要败诉。
但是,如果A提供了验伤报告,不过B却说那不是他做成的,是A自己跌伤的,这时候,我们就有「事实问题」,需要由法官或者陪审团去「诠释」两人的证供,来决定谁更可信。
同性性行为与HIV:诠释和演绎
花了这么多笔墨来解释数据、诠释、演绎等,目的是指出邹君的错误。他控诉我的结论只是自己的诠释,其实是他根本不知道诠释和演绎之间的分别。
我的前提,也是他最耿耿于怀是这一段:
「如果一百个人杂交,但是这一百个人开始时都没有带病毒,只要没有外人加入,当中也没有人从其他方面受到感染(注射毒品、输血),这群人还是安全的。」
他最新的文章,还似乎在暗示(或者明示)那只是我「个人的诠释」。但是,上面的一段根本没有任何诠释的空间,我们对HIV怎样传播已经有很清楚的认识,所以没有其他科学上可以被接受的结论!我们或者可以说,「科学不是万能,大能的神可以无中生有的将HIV放到这些杂交的人身上」,但是这已经超越了科学诠释的範围了。
我其他的结论,也是演绎而不是诠释的结果,在原来的文章中,我说:
一、没有证据证明肛交比阴道交更危险。
这是我用Medline 寻找这题目的科学文献后的结论!引用科学和法律的举证原则,这是演绎出来的必须结论。如果有人找到我漏看的报告,可以批评我鲁莽,什至怀疑我和明光社等一样,故意误导读者,但是却不能用诠释来取消这结论。
有网上回应者不断在纠缠,说虽然没有统计学上的研究证明肛交比阴道交更危险,但是有「专家」认为因为肛交时受伤的机会大,而现在也没有研究证明肛交不比阴道交危险,所以说肛交比阴道交更危险是合理的。
这种逻辑很常见,推销贵价「保健食品」的就最喜欢用,他们会大力宣传某商品可以怎样保健,专家怎样推荐,如果有人说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商品有用,他们就会说也没有任何证据说没有用,所以不应反对……
这种讲法漠视了科学上的举证原则,在未有数据支持的情况下,无论看来怎样合理,肛交比阴道交更危险只是个假设,不是事实。举证责任在希望建立肛交比阴道交更危险的一方,他们需要提供数据来推翻肛交不比阴道交更危险这虚无假设(null hypothesis)。
(也请留意其实我并不反对肛交比阴道交更危险这假设,所以我已经清楚的说也没有证据说肛交不比阴道交危险。但是,在已有的研究资料下,这不应被陈述为医学事实,因为这是遗反科学道德。)
二、因为人口的原因,同性恋社群的感染率已经会比异性恋的高。
这是传染病在任何社群中感染的原则。
三、同性恋者的性伴侣数目也是增加他们风险的重要原因,降低性伴侣的数目可以几何级的减少风险。
这也是基于流行病学原则而演绎出来的结论,这句相信任何反同性恋者都同意吧?
四、观察到感染率上升,并不等于预防方案无效。
因为抗病毒药物的发展,盛行率(Prevalence)上升是必然的现像,盛行率上升必定引致感染率上升,这也是基本原则和演绎,不是诠释。
留意我从来没有说过同性恋这生活方式没有危险,我什至没有说同性恋生活方式和异性恋比较,没有更大的风险。我只是说:
- 没有科学证据说
- 男男性行为和男女性行为比较
- 增加感染HIV 的风险
我们需要分清楚「男男性行为和男女性行为比较(male-male sexual act vs male-female sexual act)」与「同性恋生活方式与异性恋生活方式比较(homosexual vs heterosexual life-style)」的分别。
相对的,是明光社等的论点,才是典型的诠释,近期最严重,也最可笑的例子就是苏颖智的「性奴、鸭」论。他们常常强调的滑波理论(乱伦、人兽交等),也是诠释。至于邹君的HIV突变和直肠没有免疫力论,就连诠释也不是,只是无中生有。诠释的第一个基本要求,就是需要有问题领域的基本知识,邹君自己也承认没有科学常识,那么,他怎样可以去「诠释」我的结论?
我并不是说我不会诠释,「邹君说自己不懂科学」、「邹君自称心理谘询师」是两个「数据(data point)」,「读心理学需要懂基本生理学」是个我已知的背景资料,「邹君的说话自相矛盾」就是我诠释的结论,这诠释是否站得住脚,让读者决定好了。
邹君不识科学,却去批评从科学原则演绎出来的结论,似乎不识「诠释」,却想偷天换日的借这概念来隐藏自己的错误,不知下一篇文章他又会骑劫那一个概念呢?
结论
邹君第一篇文章犯了严重事实上的错误(factual error),第二篇又犯了严重的知识论上错误(epistemological error),香港基督徒如果不去分辩出这些谬论,和对他们说「不」,最后只会赔上整个教会的声誉,请大家小心吧。
最后,为了让大家不去诠释我的动机,让我再清清楚楚的再说一次我的立场:我不支持同性婚姻,我认为同性性行为是不道德的。但是,更大的不道德的是用谎话、夸张、误导、和反智来推销自己的议题,这是我会尽力去批评的。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09.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