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資料庫

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2011版權(修訂)條例》如何令教會陷於刑事檢控

《2011版權(修訂)條例》令教會隨時面臨政府的刑事檢控。

甚麼是《2011版權(修訂)條例》

  《2011版權(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又被網民稱為網絡廿三條。版權條例於二○○六年訂立,以保障各種形式的知識產權。政府曾對條例作出多次修訂,並於二○一一年六月再次提出修訂草擬,就是《2011版權(修訂)條例草䅁》。草擬原預計於今年五月九日(剛過去的星期三)恢復二讀,但由於有立法會議員提出大量私人修訂,令二讀日期押後。這次修訂對《版權條例》作出兩項重大改動:第一、將大部份的條例由民事責任轉為刑事責任;第二、將侵權行為的定義由「向公眾分發」擴大至「傳播」,即share。另外,這次修訂的其中一個重大爭議是應否將二次創作納入豁免範圍。這爭議源於近年不少社會運動的動員行動中都會使用以諷刺形式修改的電影海報、新聞圖片、或者流行曲影片等(即所謂的「惡搞」,是二次創作的一種)。根據現時的《版權條例》其實所有的二次創作都是非法行為,社運人士擔心當條例刑事化後,政府會運用此條例對社運人士作出刑事檢控,藉此打壓社運,做成白色恐怖。所以社運人士爭取在修訂條例中訂明豁免政治諷刺性的二次創作。

  《2011版權(修訂)條例》如何影響教會日常運作?

  教會的日常運作其實經常涉及二次創作而且已經觸犯現時的《版權條例》。當條例刑事化後,教會便會因觸犯《版權條例》而陷於刑責。另外,當教牧或弟兄姐妹在網上轉發(share)基督教文章(如刊登於《時代論壇》網頁的文章),也可以被政府刑事檢控。以下是幾個教會觸犯現時《版權條例》的例子。

  例子一、崇拜詩歌音樂編排──教會在崇拜唱詩時經常都將副歌或某幾句重複歌唱,以表達對主的心意。根據《版權條例》第二十九條第(3)(c)款、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第(2)款,對樂曲編排進行改編(二次創作的一種)並加以記錄或表演屬侵權行為,而在崇拜唱詩時重複歌唱副歌或某幾句的行為存有灰色地帶,所以即使教會已經購買詩歌的版權,仍然可能已經觸犯《版權條例》。

  例子二、詩歌翻譯本或改編本──在例子一中所引用的條例同樣適用於詩歌翻譯本或改編本。不少廣東話詩歌都是翻譯自英文詩歌,例如《同頌慶主恩典》、《有誰能像祢》、《耶穌願祢為王》丶《安靜》(其他譯本) 等。根據現行條例,這些英文詩歌都受到為期五十年的版權保障。由於這些詩歌的原曲都是於一九八○至二○○三年所創作的,所以這些英文詩歌的版權保障仍然有效。《版權條例》規定在版權保障期內對這些詩歌作出任何的翻譯、改編或公開表演這些翻譯作品都會被視為侵權行為,所以當教會於崇拜時使用這些翻譯詩歌已經觸犯法例。同樣受影響的還包括福音粵曲及改編自流行歌的基督教歌曲。

  例子三、教會宣傳作品──很多宣傳教會活動如佈道會的海報或者宣傳短片都是以巿面上的廣告海報或廣告短片為藍本修改而成。這樣的行為同樣屬於侵權行為。當修訂條例通過後,製作海報或影片的弟兄姐妹及展示作品的教會如被檢控及被判觸犯條例將需負上刑事責任。網上有人指出教會或弟兄姐妹可因宣傳宗教而受到豁免。然而,根據《版權條例》第七十六條及第二百五十五條,因宣傳宗教而所受的豁免只適用於表演、放映、展示、或播放影片及聲音記錄,卻不包括修改影片及聲音記錄及其他形式作品的侵權行為。

  例子四、崇拜歌詞投影片及婚禮程序表──不少教會都會在崇拜中將詩歌歌詞投影出來,但是根據現行《版權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除非教會已經購買或者獲得歌詞的版權,否則投影歌詞是屬於侵權行為。同樣,在基督教婚禮中,除非新人已經購買或者獲得歌詞的版權,否則於程序表刊登歌詞同屬侵權行為。

  以上只是一小部份現時教會日常運作中可能已經觸犯現行《版權條例》的例子。現時教會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只需要負上民事責任,即除非侵權行為的受害者主動控告教會,否則政府不能主動檢控教會,而且只需作出金錢上的賠償,不涉及監禁。但當修訂條例通過後,大部份的侵權行為會被刑事化,即在侵權行為的受害者沒有主動要求檢控的情況下,政府仍然可以主動控告教會。例如政府可以根據《版權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主動控告一間於崇拜時唱《同頌慶主恩典》的教會,除非《同頌慶主恩典》原英文詩歌的作者Dave Bankhead 及Trish Morgan主動放棄他們的版權權益,容許所有人士隨便對歌曲進行翻譯及使用該翻譯本。另外因當中涉及刑事責任,教會的公司登記人有可能會被判監禁。而且訴訟中所涉及的費用並非每一間教會都能承擔。所以當修訂條例通過後,教會即時要面對一個兩難的局面,即立即停用這些翻譯的廣東話詩歌,直至英文詩歌版權失效為止,又或者繼續非法地使用這些詩歌。另外,教會日常運作的成本如在崇拜中投影歌詞可能會因需購買不同的版權而大幅增加,為小型或基層教會帶來沉重財政壓力。同時基督徒結婚時可能也需要付出額外金錢以支付在程序表刊登詩歌歌詞的版權費。

  長遠而言,香港的基督徒群體會面對兩個問題。

  首先、廣東話詩歌可能會慢慢「淡出」教會崇拜,並由普通話或英文詩歌取代。因為現時創作廣東話詩歌的本地樂團為數不多,而且大部份的作品都是針對弟兄姐妹個人靈性需要而未必適合在崇拜中作敬拜之用,所以大部份崇拜中使用的廣東話詩歌都是依賴個別弟兄姊妹或者「CantonHymn恢復粵語詩歌敬拜文化運動」的弟兄姐妹進行翻譯。修訂後的《版權條例》將這類翻譯工作列為刑事罪行將會令翻譯工作成本增加(因要購買翻譯權),甚至因成本過高而被迫放棄。在大量現時廣東話詩歌不能使用及缺乏新廣東話詩歌的情況下,教會將會被迫大量使用普通話或英語詩歌。這樣可能會令不少弟兄姐妹難以投入敬拜。

  第二、教會及基督徒群體與政府之間的張力可能會因新修定條例所產生的矛盾而增加。部份教會可能會因為不同意修定後的《版權條例》限制教會二次創作(即翻譯詩歌或使用翻譯版詩歌)而不理會法例所作出的規範,繼續使用翻譯詩歌(即公民抗命)。當有數間教會都以公民抗命的方式反對修訂後的《版權條例》並組成網絡,這些網絡有可能會被政府針對,甚至被視為敵對勢力並被選擇性檢控(特別是如果涉及的教會平時已經參與各種社會議題)。在這樣的情況下,香港的基督徒群體便容易陷於支持、反對,還是坐視不理的困局當中。如果基督徒群體傾向支持被檢控的教會,那麼基督徒群體與政府的張力或矛盾將無可避免地增加,進而可能影響各種與政府有密切關係的事工,如教育、安老、醫療服務等。當其他教會的事工受到牽連時,眾教會就可能會有不同的取態,繼而產生矛盾或撕裂。另外,由於教會的日常事工涉及不少二次創作,很容易會誤墮法網。儘管政府可能很少進行檢控,然而,在最差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利用修定後的《版權條例》對教會進行刑事檢控,籍此威脅或者打壓教會,即白色恐怖。例如,一間教會轄下的社關機構經常協助被政府收樓/地的居民向政府抗爭或者申請賠償。政府可能為要迫使這社關機構「收聲」而檢控教會觸犯《版權條例》,迫使教會禁止這社關機構再協助居民。以上的例子在現時的政治環境下不太可能發生,然而,誰又能預料到將來的政治氣候會否令不可能的也成為可能?修定條例通過後等同將一把利刀交給政府,並放在基督徒群體的頸上。

基督徒何去何從?

  面對《2011版權(修訂)條例》對教會和基督徒群體所帶來的衝擊與挑戰,基督徒應積極回應,確保基督徒群體的日常運作能受到保障。現時政府提出最新的修定建議是豁免「引致輕微經濟損失」的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原則上這修定建議為基督徒群體的二次創作行為如翻譯英文詩歌、修改廣告海報等留有一定的空間。然而、由於修定建議沒有為經濟損失的分類提供客觀標準,政府仍然可以對教會的二次創作行為提出檢控,然後留待法官裁定該行為是否可獲豁免或屬侵權行為需要負上刑事責任。所以政府提出的修定建議並不能保障教會現時經常進行的二次創作行為及其他涉及版權的活動能繼續合法進行。惟有要求政府明文完全豁免二次創作行為及其他涉及版權的教會日常運作的法律責任才能保護教會不會落入法網及避免《版權條例》成為打壓教會及基督徒群體的工具。《2011版權(修訂)條例》原定於今年五月九日(剛過去的星期三)於立法會恢復二讀(通常會於同日通過三讀及進行表決。如法案得到過半數立法會議員支持, 修訂條例會正式成為法律),由於有立法會議員提出過千條修訂建議,預料恢復二讀程序將要後一至兩星期。這為基督徒群體在條例通過前提供了最後機會去發表意見、要求豁免基督徒群體創作及使用二次創作作品,與及在政府拒絕豁免時,考慮阻止修訂條例通過。弟兄姐妹可以通過支持「CantonHymn恢復粵語詩歌敬拜文化運動」(cantonhymn)在wikispaces(http://cantonhymn.wikispaces.com/petition)或facebook (http://www.facebook.com/CantonHymn)的聲明或者發電郵給立法會議員表達意見。另外,筆者在此呼籲香港各教會的教牧同工在這危急存亡之秋聯合起來商討及向社會及政府表達基督徒群體的立場和要求,保護你們的羊和基督的教會!

Donationcall

舊回應1則


一佚名 / 2012-05-13 12:20:57.0

看來此修法對教會運作的影響會是嚴重的,筆者懇切盼望和建議....


很多謝作者的分析。看來此修法對教會運作的影響會是嚴重的,筆者懇切盼望和建議有若干代表性的一些基督教機構能聯合起來,為這明明過度的修法,儘速高調約見:


1.       建制派的政黨、


2.       具法律背景之沒加入任何政黨的親建制基督徒議員 (如:梁美芬)


3.       沒加入任何政黨的親建制基督徒議員 (如:陳茂波)


4.       尚未表態的政黨、尚未表態的獨立議員,

並最好能夠邀請得到對此也開始關注的基督徒律師或法律系講師一起前往表達意見和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