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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讲场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2011版权(修订)条例》如何令教会陷于刑事检控

《2011版权(修订)条例》令教会随时面临政府的刑事检控。

什么是《2011版权(修订)条例》

  《2011版权(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又被网民称为网络廿三条。版权条例于二○○六年订立,以保障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政府曾对条例作出多次修订,并于二○一一年六月再次提出修订草拟,就是《2011版权(修订)条例草䅁》。草拟原预计于今年五月九日(刚过去的星期三)恢复二读,但由于有立法会议员提出大量私人修订,令二读日期押后。这次修订对《版权条例》作出两项重大改动:第一、将大部份的条例由民事责任转为刑事责任;第二、将侵权行为的定义由「向公众分发」扩大至「传播」,即share。另外,这次修订的其中一个重大争议是应否将二次创作纳入豁免範围。这争议源于近年不少社会运动的动员行动中都会使用以讽刺形式修改的电影海报、新闻图片、或者流行曲影片等(即所谓的「恶搞」,是二次创作的一种)。根据现时的《版权条例》其实所有的二次创作都是非法行为,社运人士担心当条例刑事化后,政府会运用此条例对社运人士作出刑事检控,借此打压社运,做成白色恐怖。所以社运人士争取在修订条例中订明豁免政治讽刺性的二次创作。

  《2011版权(修订)条例》如何影响教会日常运作?

  教会的日常运作其实经常涉及二次创作而且已经触犯现时的《版权条例》。当条例刑事化后,教会便会因触犯《版权条例》而陷于刑责。另外,当教牧或弟兄姐妹在网上转发(share)基督教文章(如刊登于《时代论坛》网页的文章),也可以被政府刑事检控。以下是几个教会触犯现时《版权条例》的例子。

  例子一、崇拜诗歌音乐编排──教会在崇拜唱诗时经常都将副歌或某几句重复歌唱,以表达对主的心意。根据《版权条例》第二十九条第(3)(c)款、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第(2)款,对乐曲编排进行改编(二次创作的一种)并加以记录或表演属侵权行为,而在崇拜唱诗时重复歌唱副歌或某几句的行为存有灰色地带,所以即使教会已经购买诗歌的版权,仍然可能已经触犯《版权条例》。

  例子二、诗歌翻译本或改编本──在例子一中所引用的条例同样适用于诗歌翻译本或改编本。不少广东话诗歌都是翻译自英文诗歌,例如《同颂庆主恩典》、《有谁能像祢》、《耶稣愿祢为王》丶《安静》(其他译本) 等。根据现行条例,这些英文诗歌都受到为期五十年的版权保障。由于这些诗歌的原曲都是于一九八○至二○○三年所创作的,所以这些英文诗歌的版权保障仍然有效。《版权条例》规定在版权保障期内对这些诗歌作出任何的翻译、改编或公开表演这些翻译作品都会被视为侵权行为,所以当教会于崇拜时使用这些翻译诗歌已经触犯法例。同样受影响的还包括福音粤曲及改编自流行歌的基督教歌曲。

  例子三、教会宣传作品──很多宣传教会活动如布道会的海报或者宣传短片都是以巿面上的广告海报或广告短片为蓝本修改而成。这样的行为同样属于侵权行为。当修订条例通过后,制作海报或影片的弟兄姐妹及展示作品的教会如被检控及被判触犯条例将需负上刑事责任。网上有人指出教会或弟兄姐妹可因宣传宗教而受到豁免。然而,根据《版权条例》第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五十五条,因宣传宗教而所受的豁免只适用于表演、放映、展示、或播放影片及声音记录,却不包括修改影片及声音记录及其他形式作品的侵权行为。

  例子四、崇拜歌词投影片及婚礼程序表──不少教会都会在崇拜中将诗歌歌词投影出来,但是根据现行《版权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除非教会已经购买或者获得歌词的版权,否则投影歌词是属于侵权行为。同样,在基督教婚礼中,除非新人已经购买或者获得歌词的版权,否则于程序表刊登歌词同属侵权行为。

  以上只是一小部份现时教会日常运作中可能已经触犯现行《版权条例》的例子。现时教会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只需要负上民事责任,即除非侵权行为的受害者主动控告教会,否则政府不能主动检控教会,而且只需作出金钱上的赔偿,不涉及监禁。但当修订条例通过后,大部份的侵权行为会被刑事化,即在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没有主动要求检控的情况下,政府仍然可以主动控告教会。例如政府可以根据《版权条例》第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七条主动控告一间于崇拜时唱《同颂庆主恩典》的教会,除非《同颂庆主恩典》原英文诗歌的作者Dave Bankhead 及Trish Morgan主动放弃他们的版权权益,容许所有人士随便对歌曲进行翻译及使用该翻译本。另外因当中涉及刑事责任,教会的公司登记人有可能会被判监禁。而且诉讼中所涉及的费用并非每一间教会都能承担。所以当修订条例通过后,教会即时要面对一个两难的局面,即立即停用这些翻译的广东话诗歌,直至英文诗歌版权失效为止,又或者继续非法地使用这些诗歌。另外,教会日常运作的成本如在崇拜中投影歌词可能会因需购买不同的版权而大幅增加,为小型或基层教会带来沉重财政压力。同时基督徒结婚时可能也需要付出额外金钱以支付在程序表刊登诗歌歌词的版权费。

  长远而言,香港的基督徒群体会面对两个问题。

  首先、广东话诗歌可能会慢慢「淡出」教会崇拜,并由普通话或英文诗歌取代。因为现时创作广东话诗歌的本地乐团为数不多,而且大部份的作品都是针对弟兄姐妹个人灵性需要而未必适合在崇拜中作敬拜之用,所以大部份崇拜中使用的广东话诗歌都是依赖个别弟兄姊妹或者「CantonHymn恢复粤语诗歌敬拜文化运动」的弟兄姐妹进行翻译。修订后的《版权条例》将这类翻译工作列为刑事罪行将会令翻译工作成本增加(因要购买翻译权),什至因成本过高而被迫放弃。在大量现时广东话诗歌不能使用及缺乏新广东话诗歌的情况下,教会将会被迫大量使用普通话或英语诗歌。这样可能会令不少弟兄姐妹难以投入敬拜。

  第二、教会及基督徒群体与政府之间的张力可能会因新修定条例所产生的矛盾而增加。部份教会可能会因为不同意修定后的《版权条例》限制教会二次创作(即翻译诗歌或使用翻译版诗歌)而不理会法例所作出的规範,继续使用翻译诗歌(即公民抗命)。当有数间教会都以公民抗命的方式反对修订后的《版权条例》并组成网络,这些网络有可能会被政府针对,什至被视为敌对势力并被选择性检控(特别是如果涉及的教会平时已经参与各种社会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香港的基督徒群体便容易陷于支持、反对,还是坐视不理的困局当中。如果基督徒群体倾向支持被检控的教会,那么基督徒群体与政府的张力或矛盾将无可避免地增加,进而可能影响各种与政府有密切关系的事工,如教育、安老、医疗服务等。当其他教会的事工受到牵连时,众教会就可能会有不同的取态,继而产生矛盾或撕裂。另外,由于教会的日常事工涉及不少二次创作,很容易会误堕法网。尽管政府可能很少进行检控,然而,在最差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利用修定后的《版权条例》对教会进行刑事检控,籍此威胁或者打压教会,即白色恐怖。例如,一间教会辖下的社关机构经常协助被政府收楼/地的居民向政府抗争或者申请赔偿。政府可能为要迫使这社关机构「收声」而检控教会触犯《版权条例》,迫使教会禁止这社关机构再协助居民。以上的例子在现时的政治环境下不太可能发生,然而,谁又能预料到将来的政治气候会否令不可能的也成为可能?修定条例通过后等同将一把利刀交给政府,并放在基督徒群体的颈上。

基督徒何去何从?

  面对《2011版权(修订)条例》对教会和基督徒群体所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基督徒应积极回应,确保基督徒群体的日常运作能受到保障。现时政府提出最新的修定建议是豁免「引致轻微经济损失」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原则上这修定建议为基督徒群体的二次创作行为如翻译英文诗歌、修改广告海报等留有一定的空间。然而、由于修定建议没有为经济损失的分类提供客观标准,政府仍然可以对教会的二次创作行为提出检控,然后留待法官裁定该行为是否可获豁免或属侵权行为需要负上刑事责任。所以政府提出的修定建议并不能保障教会现时经常进行的二次创作行为及其他涉及版权的活动能继续合法进行。惟有要求政府明文完全豁免二次创作行为及其他涉及版权的教会日常运作的法律责任才能保护教会不会落入法网及避免《版权条例》成为打压教会及基督徒群体的工具。《2011版权(修订)条例》原定于今年五月九日(刚过去的星期三)于立法会恢复二读(通常会于同日通过三读及进行表决。如法案得到过半数立法会议员支持, 修订条例会正式成为法律),由于有立法会议员提出过千条修订建议,预料恢复二读程序将要后一至两星期。这为基督徒群体在条例通过前提供了最后机会去发表意见、要求豁免基督徒群体创作及使用二次创作作品,与及在政府拒绝豁免时,考虑阻止修订条例通过。弟兄姐妹可以通过支持「CantonHymn恢复粤语诗歌敬拜文化运动」(cantonhymn)在wikispaces(http://cantonhymn.wikispaces.com/petition)或facebook (http://www.facebook.com/CantonHymn)的声明或者发电邮给立法会议员表达意见。另外,笔者在此呼吁香港各教会的教牧同工在这危急存亡之秋联合起来商讨及向社会及政府表达基督徒群体的立场和要求,保护你们的羊和基督的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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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1則


一佚名 / 2012-05-13 12:20:57.0

看來此修法對教會運作的影響會是嚴重的,筆者懇切盼望和建議....


很多謝作者的分析。看來此修法對教會運作的影響會是嚴重的,筆者懇切盼望和建議有若干代表性的一些基督教機構能聯合起來,為這明明過度的修法,儘速高調約見:


1.       建制派的政黨、


2.       具法律背景之沒加入任何政黨的親建制基督徒議員 (如:梁美芬)


3.       沒加入任何政黨的親建制基督徒議員 (如:陳茂波)


4.       尚未表態的政黨、尚未表態的獨立議員,

並最好能夠邀請得到對此也開始關注的基督徒律師或法律系講師一起前往表達意見和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