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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覺地成了法利賽人?

個基督徒返了教會一段時間,都會不自覺地接受教會的一套價值觀。上至十一奉獻,下至衣著,都有一個無形的標準。其實諸般要求原意是好的,但是如果我們像昔日的法利賽人般,只曉得遵守條文,而不理會條文的實質精神,這又是否神所喜悅呢?

重尋條文的精神

  就以奉獻為例。舊約的教導是奉獻十份之一,此外在某些時刻,還要加上一些額外的奉獻。但是何謂十份之一?你的總收入的十份之一,還是除稅後的十份之一?如果你額外當兼職,這些收入應否計算在總收入內?還有,應該把十份之一奉獻給教會和福音機構,還是十份之一給教會,福音機構是額外的奉獻?

  我認為我們作為神的兒女,是不需要斤斤計較十份之一的定義,如果要計較的話,我看這奉獻也不是樂意和自願,而只是遵從舊約的一些規條。我認為只要我們的奉獻是甘心樂意,而又是盡我們的能力便行。聖經也有教導:「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難,不要勉強,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林後九7)

  就讓我在此分享一下我在奉獻上的體驗。在這麼多年來,我習慣每月把奉獻分作三份,一份是給教會,一份是給福音機構,另一份是作慈惠捐的。每一份的比例,是會按需要而更改。在慈惠捐方面,除卻一些突發的天災,我會捐錢給一些賑災機構外,我每月會定期經一個基督教機構,助養一些兒童;亦有經一個基督教機構,捐助一些內地貧苦學生攻讀高中。可能大家會問,捐助一些貧困人士,能否當作奉獻給神?我並不太計較是或不是,因為正如聖經馬太福音廿五章40節耶穌說:「我實在告訴你們,這些事你們既做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做在我身上了。」

  原則上自己的目標當然是十一奉獻,但基於不同原因,例如有時返教會崇拜時忘記帶奉獻,或有時忙起來沒有寄支票給我支持的福音機構,加上自己沒有一個很強的動力,一定要每年實行十一奉獻。結果在報稅的時候,才發覺到自己全年的奉獻有時是未達十份之一。但我並沒有因未盡基督徒責任而自責,因為我知道我每一分錢的奉獻,都是出於甘心樂意的心。

  去年我退休後,每月的退休金,比以前的薪金大大減少,但我發覺到我的奉獻數目,和以前又沒有太大的分別。換句話說,現時的奉獻,是遠遠超過我收入的十份之一,但同樣我也不會因已盡基督徒責任而自滿。

  我很喜歡聖經裡窮寡婦的兩小錢的例子。只要自己在奉獻上盡上自己的能力,相信神是喜悅的。我們是神的管家,怎樣管理神給我們的錢財是最重要,如果我們為求達標,獻上十份之一,但其餘的十份之九卻胡亂使用,你認為神又是否喜悅呢?

行事從心而發

  其次,我想談談讀經問題。香港的教會都是教導教友要每天讀經,甚至如果可行的話,要在清晨時做。這教導當然是好,但問題是我們會在不覺間,關注服從教會的教導,多過自發性讀經來明白神的話語。這是否有少許本末倒置?有一次聽道,講者是一個女牧師,她自言也有每天讀經的習慣,但有時忙碌起來的時候,真的沒時間、或因心理狀態欠佳而沒有讀經;但基於某些原因,卻要研讀一些屬靈書籍,於是便在閱讀當中,默想當中的經文。她認為這是可行的,雖然聖經是直接神的話語,屬靈書籍只是一些人的演譯,後者不能取代前者,但如果真的能夠從屬靈書籍默想當中的經文,這也是無可厚非,勝過只是敷衍式的讀讀經便算。

  摩門教要求信眾有兩年作全職傳道,或者伊斯蘭教要求信眾每天禱告五次,這些都是好的,但我們亦毋需刻意模仿,自己可以按著感動去做應做的事。有時別人有甚麼困難,我們安慰他說會為他代禱,但很多時返家後又忘卻了。於是教會便教導我們,一返到家裡,便要立刻為他代禱,免致日後忘記。這教導是好的,但亦要小心,我們為他代禱,不是要盡責任,或是為守諾言,至重要的是出於一份關心對方的心。

  總之,我認為我們信徒作每件美事,不是為滿足原則而做,不是要盡責任而做,而是從心底去做,出發點是愛神愛人。你們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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