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多年前撰文提及「六四復和論」,主要受「洛桑世界福音委員會」復和專責小組出版的文件〈復和作為神的使命〉影響。後來,專責小組召集人賴斯(Chris Rice)寫了《復和萬有》一書。神學工作者沃弗(Miroslav Volf)著作《擁抱神學》(Exclusion & Embrace),從神學探討復和之路;要看簡易版可參考鄧瑞強〈以擁抱化解寃仇〉(收錄於《當衝突遇上和好》)。
柴玲作為一位初信主(二○○九年)基督徒,有善良之心擁抱鄧小平與李鵬,值得肯定,不要責難。作為六四受害者,或任何一位受害者,她有主權有自由原諒任何加害者。然而,柴玲個人式饒恕並不等同關係的復和,兩者仍有分別。
「主又叫台灣和香港的弟兄姊妹謙卑地迎向中國大陸的弟兄姊妹。香港和台灣的牧者們向國內的同工們跪下,並為過去的驕傲認罪。人們互相擁抱和認罪中結束。」這是有關「回家」聚集的相關報道。筆者曾指出港台之間頗為流行,特別來自靈恩群體,就是一種不分好歹、不講公義的「認罪悔改、接納和好」模式。這種模式只要在任何族群或事件中找到兩位所謂「代表人物」,於是受害者與加害者只要簡單化地與一律化地表達:「我有虧欠,你也有過失,彼此認罪,和好合一」。當柴玲代表六四受害者,某某人代表六四加害者(可能是人大或政協的基督徒),彼此認罪與擁抱後,就能帶來復和關係的大突破。任何受損關係不能修補,就是因為受害者心有怨恨,不能饒恕;只要受害者先做第一步,就能達成復和。
筆者最初接觸時,也感受過這種「代表式認罪和好」的感人場面;然而經過理性思考後,發現這種模式的問題乃把責任放在受害者身上,卻放過了加害者,並不是聖經教導的復和之路。人要與上主復和,不只在於受害者(神)主動饒恕我們這群加害者,更要加害者面對真理而知罪悔罪;倘若任何罪人不作任何回轉,也不會達成關係的復和。靈恩式「和好論」不正視權力結構的不對等,於是六四不能復和,因為受害者驕傲;發生了性侵犯事件,責任在於受害者不能饒恕。
饒恕可視為個人內在的轉化,一位受害者,可以在冒犯者不知道的情況下原諒他;正如許志超在其新著《相愛又相爭:教會衝突的反思》這樣說:「饒恕不等同於司法上的寬免或特赦。當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或其家屬選擇饒恕時,並不代表他能代表法官或社會,去減免犯罪者的刑期。他只是在面對加害者時,在情感、認知甚至行為上有轉變而已。換言之,你或已原諒某人,但同時會要求公義得到彰顯。」
許志超指出:「雖然饒恕常會帶來關係的復和,但饒恕不等於復和。在饒恕的過程中,受傷害者放棄怨懟和憎恨,不表示他願意或預備與冒犯者和好。雖然饒恕有可能拉近彼此的距離,卻不保證他們能回到先前那種和諧,甚至是親密互信的關係。雙方如要修好復和,冒犯者必須意識到自己曾犯的錯誤,並邁出改過的一步。冒犯者若不知錯、不改過,原來的關係便不能回復了。」許志超只就個人與個人之間衝突的處理,若涉及個人與群體之間,問題就更為複雜了,這涉及政治和解、公正調查與司法判決等。教會人士不要輕易地把我們相信是真理的一套復和模式,強加在外面世界,只會帶來反效果!
華人教會大多混淆了私德與公義,甚至把個人德行浪漫化與理想化,嚴重忽略了公共之義的彰顯;難怪我們的思路如此不近常人(還自以為屬靈),自以為教會權能凌駕於外面世界,於是教會整體要承受這些「版本」帶來的譏嘲(外人一律視之為基督教,不理會代表不代表)。當教會缺少了公義的教導,就會有個別基督徒自以為其私德能拯救世界?
(轉載自香港教會網站。作者為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