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多年前撰文提及「六四复和论」,主要受「洛桑世界福音委员会」复和专责小组出版的文件〈复和作为神的使命〉影响。后来,专责小组召集人赖斯(Chris Rice)写了《复和万有》一书。神学工作者沃弗(Miroslav Volf)着作《拥抱神学》(Exclusion & Embrace),从神学探讨复和之路;要看简易版可参考邓瑞强〈以拥抱化解寃仇〉(收录于《当冲突遇上和好》)。
柴玲作为一位初信主(二○○九年)基督徒,有善良之心拥抱邓小平与李鹏,值得肯定,不要责难。作为六四受害者,或任何一位受害者,她有主权有自由原谅任何加害者。然而,柴玲个人式饶恕并不等同关系的复和,两者仍有分别。
「主又叫台湾和香港的弟兄姊妹谦卑地迎向中国大陆的弟兄姊妹。香港和台湾的牧者们向国内的同工们跪下,并为过去的骄傲认罪。人们互相拥抱和认罪中结束。」这是有关「回家」聚集的相关报道。笔者曾指出港台之间颇为流行,特别来自灵恩群体,就是一种不分好歹、不讲公义的「认罪悔改、接纳和好」模式。这种模式只要在任何族群或事件中找到两位所谓「代表人物」,于是受害者与加害者只要简单化地与一律化地表达:「我有亏欠,你也有过失,彼此认罪,和好合一」。当柴玲代表六四受害者,某某人代表六四加害者(可能是人大或政协的基督徒),彼此认罪与拥抱后,就能带来复和关系的大突破。任何受损关系不能修补,就是因为受害者心有怨恨,不能饶恕;只要受害者先做第一步,就能达成复和。
笔者最初接触时,也感受过这种「代表式认罪和好」的感人场面;然而经过理性思考后,发现这种模式的问题乃把责任放在受害者身上,却放过了加害者,并不是圣经教导的复和之路。人要与上主复和,不只在于受害者(神)主动饶恕我们这群加害者,更要加害者面对真理而知罪悔罪;倘若任何罪人不作任何回转,也不会达成关系的复和。灵恩式「和好论」不正视权力结构的不对等,于是六四不能复和,因为受害者骄傲;发生了性侵犯事件,责任在于受害者不能饶恕。
饶恕可视为个人内在的转化,一位受害者,可以在冒犯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原谅他;正如许志超在其新着《相爱又相争:教会冲突的反思》这样说:「饶恕不等同于司法上的宽免或特赦。当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或其家属选择饶恕时,并不代表他能代表法官或社会,去减免犯罪者的刑期。他只是在面对加害者时,在情感、认知什至行为上有转变而已。换言之,你或已原谅某人,但同时会要求公义得到彰显。」
许志超指出:「虽然饶恕常会带来关系的复和,但饶恕不等于复和。在饶恕的过程中,受伤害者放弃怨怼和憎恨,不表示他愿意或预备与冒犯者和好。虽然饶恕有可能拉近彼此的距离,却不保证他们能回到先前那种和谐,什至是亲密互信的关系。双方如要修好复和,冒犯者必须意识到自己曾犯的错误,并迈出改过的一步。冒犯者若不知错、不改过,原来的关系便不能回复了。」许志超只就个人与个人之间冲突的处理,若涉及个人与群体之间,问题就更为复杂了,这涉及政治和解、公正调查与司法判决等。教会人士不要轻易地把我们相信是真理的一套复和模式,强加在外面世界,只会带来反效果!
华人教会大多混淆了私德与公义,什至把个人德行浪漫化与理想化,严重忽略了公共之义的彰显;难怪我们的思路如此不近常人(还自以为属灵),自以为教会权能凌驾于外面世界,于是教会整体要承受这些「版本」带来的讥嘲(外人一律视之为基督教,不理会代表不代表)。当教会缺少了公义的教导,就会有个别基督徒自以为其私德能拯救世界?
(转载自香港教会网站。作者为香港教会更新运动总干事。)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