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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是非顛倒,以此為最───反駁〈因為寬容,所以禁制!?〉

麥沛泉大作〈因為寬容,所以禁制!?〉指同運人士雙重標準,強調同運人士提出「性傾向歧視」立法,其實違反同運強調多元與自由的理念,換言之,他以為不應立法禁止反對、批評與仇恨的言論,否則就是違反多元與自由的原則。

麥的觀點恰恰反映許多反對同性戀者,特別是來自宗教觀點的反對者對同性戀的無知,以致不把歧視當歧視,甚至把反歧視當作逆向歧視,對自由與多元的認識荒腔走調。

自由不等於甚麼都可以,多元亦不意味一切不是問題。當同運人士論及多元與與自由時,我們是在強調在沒有傷害社會與個人的大前提之下,無論你個人是否喜歡某一群體或某些人的做事方式或生活習慣,我們都不應加以干涉、打壓、阻止或無所不用其極地咒罵,或把一宗教信仰強加於他人身上。

職是之故,在沒有理據的情況之下指責同性戀者,一網打盡說同性戀不道德,或以宗教理由反對同性戀,就是一種歧視與散播仇恨同性戀者的言論。我們把這種不負責任與誤導大眾的言論稱為歧視性言論,並未違反同運人士所強調的自由與多元理念,恰恰相反,這是為了鼓吹多元與自由的文化。

說得再淺顯一點。中國當局如果說「六四我們開槍殺人是我們的權利與自由,如果你們反對我們打人或開槍殺人,就是違反你們高談闊論的人權與自由,你們雙重標準!」,我們有何感想?這種言論根本就是無理取鬧,甚麼時候隨便開槍殺人竟成了人權之一,以致禁止他人這麼做的,反何是違反人權與自由?

如果麥君不幸還不明白,我再舉一例。如果某一政府或某一宗教團體以其經典為根據禁止某一族裔必須生而為回教徒,而且所有改教信耶穌的人一律以死刑對付。請問,麥君會以宗教自由與人權的原則反對這種政策嗎?如果這一政府或宗教團體說「如果你反對,就是反對我強制你做回教徒的自由與人權,你雙重標準」,請問麥君又會怎麼回答?

我不認為聖經反對同性戀,就如雖然聖經明明寫道「女人要沉靜學道,一味的順服。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她轄管男人,只要沉靜。」(提前二11-12),我不認為我們當字面解經而禁止女人講道或做領袖。但,縱使聖經真的是反對同性戀,我們至多只能說基督徒不能是同性戀者或同性戀者不能成為是基督徒,而不能泛指所有的同性戀者不道德,除非我們能在不訴諸聖經的情況之下,有根有據地指出同性戀不道德的理據,否則我們就是把一己宗教信仰強加於他人身上的霸權。

麥君亦提出同運人士的自相矛盾,指同運人士一方面提出「性傾向是流動的」,一方面又指同性戀不能改變,或把要求同性戀改變當作是歧視同性戀。

針對麥君的這個評論,我要分開兩方面來談。第一,不是所有同運人士都認為性傾向是流動的;性傾向的流動論來自酷兒理論家,特別是女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的理論家,不是所有同性戀者的主張與經驗;甚至支性傾向流動說的學者亦不認為傾向的流動絕對由當事者的意志為導向。

第二,縱使性傾向絕對流動並可能改變,亦不代表你可以強調別人改變。宗教信仰是一個可以選擇的選項,可是這是否意味你可以強迫別人相信嗎?

但為了方便討論,不妨先假定同性戀是可以改變的。但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是,假使同性戀可以改變,為甚麼同性戀者非改變為異性戀者不可?除非我們能具體地指出同性戀有甚麼具體的問題,否則我們沒有權力要求別人改變,或指同性戀者不道德。更何況許多同性戀者可以告訴我們,他們並沒有選擇成為同性戀者。

如果有人在沒有理據的情況之下指信耶穌邪惡,這不算仇恨基督教的言論嗎?你想要別人怎麼待你,你就怎麼待人吧!只有在一個不把歧視當歧視的社會里,才會有人在別人批評與禁止他發表無理與歧視性言論時,才會大呼小叫不公平,還以為自己是受害人。是非顛倒,大概以此為最。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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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2則


佚名Anonymous / 2012-07-03 14:03:35.0

林以諾牧師與歐陽文風牧師


此前,歐陽文風牧師說:「林以諾牧師不久前在基督教佈道會上將同性(性行為)與吸毐者、殺人狂、賭徒、甚至與癌症相題並論,...譴責我們的弟兄林以諾牧師因為無知而無理地傷害許許多多同性(性性行為)者的言論...。」



今天,歐陽牧師說:「...在沒有理據的情況之下指責同性(性行為)者,一網打盡說同性(性行為)不道德,或以宗教理由反對同性(性行為),就是一種歧視與散播仇恨同性(性行為)的言論...。」往後的例子,歐陽牧師更以「六四開槍鎮壓」和「政府以死刑逼令國民宗教信仰」來比喻他所指的「歧視」。 


我認為歐陽牧師持雙重標準。



首先,如果林以諾牧師、按歐陽牧師的講法、確曾把「同性性行為」與「吸毐者、殺人狂、賭徒、甚至與癌症」兩者相題並論,歐陽牧師現在豈不也確實地在把「說同性性行為不道德,或以宗教理由反對同性性行為」與「六四開槍鎮壓、政府以死刑逼令國民宗教信仰」兩者相題並論?那麼,請問歐陽牧師會否同時也譴責自己「因為無知而無理地傷害許許多多反對同性性行為者的言論」? 


再者,說反對同性性行為者是「在沒有理據的情況之下」、或只以「宗教理由」反對?就報章引述,我看到林牧師確實有給予很多其他理由(即使歐陽牧師都不同意);反而歐陽牧師就真的沒有指出為甚麼說同性(性行為)不道德,或以宗教理由反對同性(性行為)」就是「六四開槍鎮壓、政府以死刑逼令國民宗教信仰」,無論是宗教上、或非宗教上的理由。 


果如是,在沒有理據下說貪婪不道德、或以宗教理由反對婚外情,依歐陽牧師的設定,都屬於「歧視」、「散播仇恨」、「開槍」、「死刑」等的類別了? 


其實,歐陽牧師大可以、按自己的喜好、支持同性性行為;又,如果他認為自己有理,也可以反對人家反對同性性行為,但把「反對」說成「歧視」、「散播仇恨」、「開槍」、「死刑」等,而且是在沒有理據(即使是荒謬的理據)的情況下這樣說,歐陽牧師犯下了他自己所訂的規矩。 


歐陽牧師會譴責自己嗎?那共同聯署的另外廿一位牧者呢?



* * * *  


最後,歐陽牧師問「指信耶穌的人邪惡,算(散播)仇恨基督教嗎?」就我所知,現今世界,「指信耶穌的人邪惡」的人不止萬千;但即使是在所謂基督教國家(更不要說是在其他宗教國家),這都不犯罪,也沒有人(包括基督徒、包括歐陽牧師和另外廿一位聯署人?)要求立法禁止。 


相比之下,即使如歐陽牧師所言,真的有人「在沒有理據的情況之下指責同性性行為、一網打盡說同性行為不道德,或以宗教理由反對同性性行為」、但還未說出邪惡與否的問題時,歐陽牧師已唯恐不及、把一切反對同性性行為的言論拍責為歧視與散播仇恨...並在一些歐美國家,被列為犯罪。 


雙重標準、邏輯混亂,這才是最中之最!



* * * *  


暫不管以上的問題,我其實頗認同歐陽牧師提出的要以聖經以外的理據去反對同性性行為,這才是理性討論。 


怕只怕歐陽牧師他自己卻不敢面對那從生理結構、公共衛生、社會文化、歷史傳承、...等方面出來、顯而易見的結論;轉向反對自己曾聲稱「自由不等於甚麼都可以,多元亦不意味一切不是問題」的立場。


 


 

遠山 / 2012-06-30 12:38:14.0

歐陽牧師好像還未弄懂討論的焦點

歐陽牧師好像還未弄懂討論的焦點。

首先澄清一點,現時香港主流基督徒大概沒有「加以干涉、打壓、阻止或無所不用其極地咒罵,或把一宗教信仰強加於」非教徒身上。而且在香港我們大概也沒這個能耐。從時代論壇看到的言論,即使持反對同性戀行為立場的,全都是呼籲關愛同志的。歐陽牧師可能想起林以諾牧師的言論。或許林牧師舉例及語調不當傷害了同志的感情,但綜觀他的講道並沒有提倡仇恨同志。

歐陽牧師似乎對主流教會有很深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以為「持宗教理由反對同性戀,就是一種歧視與散播仇恨同性戀者的言論。」他更將教會反對同性戀行為的宣示,比作「六四政權」及「極端回教教義」。他舉的兩個例子也是手握實權,可剝奪性命、踐踏尊嚴的掌權者。而香港教會只是本著宗教良心,誠實向世界宣稱她從上主領受的立場吧了,並沒有真箇歧視及仇恨同性戀者。教會同樣反對婚前性及婚外性,歐陽牧師應不會認為教會「持宗教理由反對婚外性行為,就是一種歧視與散播仇恨異性戀者的言論」吧?他好像認為「反對同性戀行為」=「歧視同性戀者」,但看不到他提出實在的理據。

其實歐陽牧師文中未段的例子正好用以說明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理由。他指出「如果有人在沒有理據的情況之下指信耶穌邪惡,這不算仇恨基督教的言論嗎?」是的,如果有人無理指罵(如果平和地指稱信耶穌邪惡,只是表達個人意見,不算仇恨,所以我加強了語氣,用「指罵」)信耶穌邪惡,縱使我感受到對方仇恨的情緒,我也不會主張立法禁止他的言論。因為立法就是不寬容。首先,何謂仇恨言辭不易界定,立法後可能「不中聽」的言論就被挑戰為仇恨言辭,做成寒蟬效應;其次,要靠立法禁止一個人的宣稱,並不能撫平他內裏真正的仇恨或誤解。

回到林牧師事件,若認為他的言論冒犯了同志,可以公開遣責他不當之處──用例不當、態度輕佻。教會可以吸取教訓,勸籲教牧關顧同志感受。但若因此例而支持「性傾向歧視」立法,確是最少某程度上限制了教會表達反對同性戀行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