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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讲场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是非颠倒,以此为最───反驳〈因为宽容,所以禁制!?〉

麦沛泉大作〈因为宽容,所以禁制!?〉指同运人士双重标准,强调同运人士提出「性倾向歧视」立法,其实违反同运强调多元与自由的理念,换言之,他以为不应立法禁止反对、批评与仇恨的言论,否则就是违反多元与自由的原则。

麦的观点恰恰反映许多反对同性恋者,特别是来自宗教观点的反对者对同性恋的无知,以致不把歧视当歧视,什至把反歧视当作逆向歧视,对自由与多元的认识荒腔走调。

自由不等于什么都可以,多元亦不意味一切不是问题。当同运人士论及多元与与自由时,我们是在强调在没有伤害社会与个人的大前提之下,无论你个人是否喜欢某一群体或某些人的做事方式或生活习惯,我们都不应加以干涉、打压、阻止或无所不用其极地咒骂,或把一宗教信仰强加于他人身上。

职是之故,在没有理据的情况之下指责同性恋者,一网打尽说同性恋不道德,或以宗教理由反对同性恋,就是一种歧视与散播仇恨同性恋者的言论。我们把这种不负责任与误导大众的言论称为歧视性言论,并未违反同运人士所强调的自由与多元理念,恰恰相反,这是为了鼓吹多元与自由的文化。

说得再浅显一点。中国当局如果说「六四我们开枪杀人是我们的权利与自由,如果你们反对我们打人或开枪杀人,就是违反你们高谈阔论的人权与自由,你们双重标准!」,我们有何感想?这种言论根本就是无理取闹,什么时候随便开枪杀人竟成了人权之一,以致禁止他人这么做的,反何是违反人权与自由?

如果麦君不幸还不明白,我再举一例。如果某一政府或某一宗教团体以其经典为根据禁止某一族裔必须生而为回教徒,而且所有改教信耶稣的人一律以死刑对付。请问,麦君会以宗教自由与人权的原则反对这种政策吗?如果这一政府或宗教团体说「如果你反对,就是反对我强制你做回教徒的自由与人权,你双重标准」,请问麦君又会怎么回答?

我不认为圣经反对同性恋,就如虽然圣经明明写道「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的顺服。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只要沉静。」(提前二11-12),我不认为我们当字面解经而禁止女人讲道或做领袖。但,纵使圣经真的是反对同性恋,我们至多只能说基督徒不能是同性恋者或同性恋者不能成为是基督徒,而不能泛指所有的同性恋者不道德,除非我们能在不诉诸圣经的情况之下,有根有据地指出同性恋不道德的理据,否则我们就是把一己宗教信仰强加于他人身上的霸权。

麦君亦提出同运人士的自相矛盾,指同运人士一方面提出「性倾向是流动的」,一方面又指同性恋不能改变,或把要求同性恋改变当作是歧视同性恋。

针对麦君的这个评论,我要分开两方面来谈。第一,不是所有同运人士都认为性倾向是流动的;性倾向的流动论来自酷儿理论家,特别是女同性恋者与双性恋者的理论家,不是所有同性恋者的主张与经验;什至支性倾向流动说的学者亦不认为倾向的流动绝对由当事者的意志为导向。

第二,纵使性倾向绝对流动并可能改变,亦不代表你可以强调别人改变。宗教信仰是一个可以选择的选项,可是这是否意味你可以强迫别人相信吗?

但为了方便讨论,不妨先假定同性恋是可以改变的。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是,假使同性恋可以改变,为什么同性恋者非改变为异性恋者不可?除非我们能具体地指出同性恋有什么具体的问题,否则我们没有权力要求别人改变,或指同性恋者不道德。更何况许多同性恋者可以告诉我们,他们并没有选择成为同性恋者。

如果有人在没有理据的情况之下指信耶稣邪恶,这不算仇恨基督教的言论吗?你想要别人怎么待你,你就怎么待人吧!只有在一个不把歧视当歧视的社会里,才会有人在别人批评与禁止他发表无理与歧视性言论时,才会大呼小叫不公平,还以为自己是受害人。是非颠倒,大概以此为最。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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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2則


佚名Anonymous / 2012-07-03 14:03:35.0

林以諾牧師與歐陽文風牧師


此前,歐陽文風牧師說:「林以諾牧師不久前在基督教佈道會上將同性(性行為)與吸毐者、殺人狂、賭徒、甚至與癌症相題並論,...譴責我們的弟兄林以諾牧師因為無知而無理地傷害許許多多同性(性性行為)者的言論...。」



今天,歐陽牧師說:「...在沒有理據的情況之下指責同性(性行為)者,一網打盡說同性(性行為)不道德,或以宗教理由反對同性(性行為),就是一種歧視與散播仇恨同性(性行為)的言論...。」往後的例子,歐陽牧師更以「六四開槍鎮壓」和「政府以死刑逼令國民宗教信仰」來比喻他所指的「歧視」。 


我認為歐陽牧師持雙重標準。



首先,如果林以諾牧師、按歐陽牧師的講法、確曾把「同性性行為」與「吸毐者、殺人狂、賭徒、甚至與癌症」兩者相題並論,歐陽牧師現在豈不也確實地在把「說同性性行為不道德,或以宗教理由反對同性性行為」與「六四開槍鎮壓、政府以死刑逼令國民宗教信仰」兩者相題並論?那麼,請問歐陽牧師會否同時也譴責自己「因為無知而無理地傷害許許多多反對同性性行為者的言論」? 


再者,說反對同性性行為者是「在沒有理據的情況之下」、或只以「宗教理由」反對?就報章引述,我看到林牧師確實有給予很多其他理由(即使歐陽牧師都不同意);反而歐陽牧師就真的沒有指出為甚麼說同性(性行為)不道德,或以宗教理由反對同性(性行為)」就是「六四開槍鎮壓、政府以死刑逼令國民宗教信仰」,無論是宗教上、或非宗教上的理由。 


果如是,在沒有理據下說貪婪不道德、或以宗教理由反對婚外情,依歐陽牧師的設定,都屬於「歧視」、「散播仇恨」、「開槍」、「死刑」等的類別了? 


其實,歐陽牧師大可以、按自己的喜好、支持同性性行為;又,如果他認為自己有理,也可以反對人家反對同性性行為,但把「反對」說成「歧視」、「散播仇恨」、「開槍」、「死刑」等,而且是在沒有理據(即使是荒謬的理據)的情況下這樣說,歐陽牧師犯下了他自己所訂的規矩。 


歐陽牧師會譴責自己嗎?那共同聯署的另外廿一位牧者呢?



* * * *  


最後,歐陽牧師問「指信耶穌的人邪惡,算(散播)仇恨基督教嗎?」就我所知,現今世界,「指信耶穌的人邪惡」的人不止萬千;但即使是在所謂基督教國家(更不要說是在其他宗教國家),這都不犯罪,也沒有人(包括基督徒、包括歐陽牧師和另外廿一位聯署人?)要求立法禁止。 


相比之下,即使如歐陽牧師所言,真的有人「在沒有理據的情況之下指責同性性行為、一網打盡說同性行為不道德,或以宗教理由反對同性性行為」、但還未說出邪惡與否的問題時,歐陽牧師已唯恐不及、把一切反對同性性行為的言論拍責為歧視與散播仇恨...並在一些歐美國家,被列為犯罪。 


雙重標準、邏輯混亂,這才是最中之最!



* * * *  


暫不管以上的問題,我其實頗認同歐陽牧師提出的要以聖經以外的理據去反對同性性行為,這才是理性討論。 


怕只怕歐陽牧師他自己卻不敢面對那從生理結構、公共衛生、社會文化、歷史傳承、...等方面出來、顯而易見的結論;轉向反對自己曾聲稱「自由不等於甚麼都可以,多元亦不意味一切不是問題」的立場。


 


 

遠山 / 2012-06-30 12:38:14.0

歐陽牧師好像還未弄懂討論的焦點

歐陽牧師好像還未弄懂討論的焦點。

首先澄清一點,現時香港主流基督徒大概沒有「加以干涉、打壓、阻止或無所不用其極地咒罵,或把一宗教信仰強加於」非教徒身上。而且在香港我們大概也沒這個能耐。從時代論壇看到的言論,即使持反對同性戀行為立場的,全都是呼籲關愛同志的。歐陽牧師可能想起林以諾牧師的言論。或許林牧師舉例及語調不當傷害了同志的感情,但綜觀他的講道並沒有提倡仇恨同志。

歐陽牧師似乎對主流教會有很深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以為「持宗教理由反對同性戀,就是一種歧視與散播仇恨同性戀者的言論。」他更將教會反對同性戀行為的宣示,比作「六四政權」及「極端回教教義」。他舉的兩個例子也是手握實權,可剝奪性命、踐踏尊嚴的掌權者。而香港教會只是本著宗教良心,誠實向世界宣稱她從上主領受的立場吧了,並沒有真箇歧視及仇恨同性戀者。教會同樣反對婚前性及婚外性,歐陽牧師應不會認為教會「持宗教理由反對婚外性行為,就是一種歧視與散播仇恨異性戀者的言論」吧?他好像認為「反對同性戀行為」=「歧視同性戀者」,但看不到他提出實在的理據。

其實歐陽牧師文中未段的例子正好用以說明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理由。他指出「如果有人在沒有理據的情況之下指信耶穌邪惡,這不算仇恨基督教的言論嗎?」是的,如果有人無理指罵(如果平和地指稱信耶穌邪惡,只是表達個人意見,不算仇恨,所以我加強了語氣,用「指罵」)信耶穌邪惡,縱使我感受到對方仇恨的情緒,我也不會主張立法禁止他的言論。因為立法就是不寬容。首先,何謂仇恨言辭不易界定,立法後可能「不中聽」的言論就被挑戰為仇恨言辭,做成寒蟬效應;其次,要靠立法禁止一個人的宣稱,並不能撫平他內裏真正的仇恨或誤解。

回到林牧師事件,若認為他的言論冒犯了同志,可以公開遣責他不當之處──用例不當、態度輕佻。教會可以吸取教訓,勸籲教牧關顧同志感受。但若因此例而支持「性傾向歧視」立法,確是最少某程度上限制了教會表達反對同性戀行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