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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謬誤何時了,歐陽文風知多少?

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副教授

前言

  二○一二年六月廿四日,廿二位來自港、日、韓、美等十個地方的牧師發表《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以下簡稱《文告》,這是由著名馬來西亞同運份子歐陽文風執筆),1 堅持「同性戀不是道德問題,也不是罪!」筆者撰文回應:〈同運論述的常見謬誤──以《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為例〉(下稱《同運文》),指出《文告》的不少謬誤。2 歐陽兄已回應我的批評:〈不是謬誤,是你誤讀──回應關啟文的〈同運論述的常見謬誤〉(下稱《謬文》),3 他雖然客氣地說「欣見關啟文弟兄的大作」,但堅持是我「本身謬誤重重」(除了他的一個筆誤),4 我會在下面對他的論點逐一回答。我們爭論的核心是,究竟基於福音派信仰反對同性性行為的基督徒是否合理。在本文,我把建基於聖經的教訓反對同性性行為的立場稱為「福音派立場」。

  我嘗試指出《文告》的九大謬誤,但基本上《謬文》逐一否認,認為是我有「極大誤解之處」,我在下面會詳細分析為何歐陽兄的回覆有欠說服力,但在這裡要提醒讀者,這個過程可能相當繁瑣。其實《謬文》大部份時間都沒有直接針對我的批評,經常採用轉移視線、聲東擊西的策略,顧左右而言他,就好像回應了我的批評。(歐陽兄這方面的本領實在無人能及,令我敬佩。)《謬文》的另一個策略就是「先發制人」,不論別人批評甚麼(事實上九個謬誤都有不同特色),總是一招回馬槍,對批評者作出反指控,就是「單憑聖經反對同性戀是非理性的」,而這結論的基礎是《文告》中的一個論證:

  P1) 一種行為是道德的惡,只有當它會傷害自己或他人。
  P2) 同性性行為不會傷害自己或他人。
  C) 所以,同性性行為並非道德的惡。

  《謬文》說:「如關兄要證明支持同性戀錯而反對有理,必須再加以論證」,而歐陽兄所要求的論證就是去推翻(P2),即是證明同性性行為是會傷害自己或他人的。若反對同性性行為者做不到,卻只是憑聖經去反對同性性行為,就是非理性的。我稱這為「不傷害論證」。《謬文》「強調:傳統教會的問題不僅是反同性戀這麼簡單,而是他除了訴諸聖經,說不出道理的反,無理地指同性戀不道德,這才是重點。關兄完全無視這一點」。事實上這說法並不對,我在十二年前已對不傷害論證作出回應,參我的《是非曲直》的初版(二○○○年),我也就著這課題作出新的回應。5

  本文的重點還是《文告》裡面的謬誤,我且要指出,無論不傷害論證是否成立,我有沒有對此作出回應,其實與《文告》有沒有謬誤沒有必然關係。歐陽兄必須扣緊《文告》的文本,解釋為何別人認為存在的謬誤並不存在,若不能提供完滿的解釋,那還是難以擺脫謬誤的指控。不斷轉移視線,說一大堆不相干的話,又或者對批評者作出其他的指控,都是無濟於事的。其實讀者大可先仔細閱讀《文告》和我的批評,然後再看《謬文》,當可發現《謬文》的回應有點「荒腔走調」(套用一個歐陽兄喜歡加於別人的形容詞)。我在下面詳細論證這點。

再思《文告》的九大謬誤

  (一)乞求論點

  我原來的批評是這樣的:「《文告》認為福音派立場是「一種對基督教落伍的認知。因為已經有愈來愈多的基督教會與基督徒,包括聖經學者,已經不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近年的確多了一些「基督徒」和「聖經學者……不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但這種同志神學一定對嗎?《文告》武斷地指控福音派對同性戀的立場「落伍」,又沒有交待充份理據,只是乞求論點(begging question)。」再看看《謬文》怎樣回應(我把它分為三段):

  一、「文告中說許多基督教會對同性戀的認知落伍,這絕對不是無的放矢。第一,科學界、醫學界與社會科會的研究,無一可證明同性戀有甚麼問題,但一些基督教會卻指同性戀反自然,完全無知或無視自然界充滿同性現吸現像,這不落伍嗎?而且,反同性戀者除了訴諸聖經,完全舉不出同性戀到底有甚麼不對之處,因此到底是誰武斷?再看林以諾牧師完全舉不出同性戀有甚麼問題,卻把同性戀與癌症、殺人犯相提並論,到底誰更武斷與無理?」(194個字)

  二、「文告的確沒有提出解經的問題,但這只是一篇新聞文告,不是學術文章與釋經著作。因此,文告不提Robert Gagnon,不等於武斷,就如關兄在其大作只提Robert Gagnon的名字但未提他的觀點,以及其它人對他的反駁,我不會說關兄武斷或犯上訴諸權威的謬誤。」(106個字)

  三、「再說,如果不能合乎理性地指出同性戀有甚麼問題,卻力證聖經反對同性戀,這是極愚蠢的作風,如果今時今日有人還力證聖經支持太陽繞地球轉,或聖經絕對支持奴隸制,我們會做何感想?」(84個字)

  第一段根本錯誤理解或迴避我原來的批評,所以是不相干的回應,第三段也如是。只有第二段是與我的批評相關的,所以全部回應的384個字中,只有106個字是稍為與我的批評相關的,不到三份之一。這種回應方式是歐陽兄的典型作風,進一步分析如下。

  先分析第一段。《文告》的第一頁已從一般角度指控福音派立場是落伍的了,但在第二頁卻提出第二個指控:「再說,如果把同性戀視之為基督教的禁忌或罪,亦是一種對基督教落伍的認知。」這兩個指控是不同的,第二個落伍指控是特別針對「對基督教的認知」而言的,但第一段的回答只是維護第一個指控,似乎有點「牛頭不對馬嘴」,邏輯上就是不相干。6 另外,就算林以諾牧師「更武斷與無理」,也不代表《文告》沒有犯乞求論點的謬誤,又是不相干的論點。我們注意不傷害論證在第一和第三段都出現,如上指出,這亦與《文告》有沒有乞求論點不相干。第三段是永恆的「回馬槍」,又是不相干。

  第二段是有點相關,但能否成功駁斥我的批評呢?我再解釋為何《文告》有乞求論點,它說:福音派立場是「一種對基督教落伍的認知。因為已經有愈來愈多的基督教會與基督徒,包括聖經學者,已經不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注意中間的「因為」兩字,這表示後面的是前面的論據:

  論據(因為):已經有愈來愈多的基督教會與基督徒,包括聖經學者,已經不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

  結論(所以):福音派立場是「一種對基督教落伍的認知。」

  問題是為何上面的「論據」能對結論提出支持呢?就算所有聖經學者都已經不再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但假若他們的共識只是基於時代潮流,而不是合理的論據,那福音派立場仍有可能是真確的,所以不能斷言為「一種對基督教落伍的認知。」以上的「論據」要能真正支持結論,只有當我們已假定了他們的同志釋經是更合理的解釋,但這點已經是在沒有論據下否定了福音派立場,而這亦是歐陽兄想達到的結論,所以這種推論是乞求論點。

  《謬文》的解釋是這樣的:「文告的確沒有提出解經的問題,但這只是一篇新聞文告,不是學術文章與釋經著作。」然而關鍵不在於這是一篇新聞文告還是學術文章,只要有作出推論的文件就有可能犯上謬誤,新聞文告也不例外,何況《文告》有一千七百多字,等於大一學生的短論文,已有足夠空間犯上多個謬誤(事實也如此)。歐陽兄又說:「文告不提Robert Gagnon,不等於武斷」,後面又提到「武斷或犯上訴諸權威的謬誤」,奇怪的是這都並非我的指控:「乞求論點」──這四個字除了出現在標題上,在回應的正文中卻沒有出現,奇怪!歐陽兄又想以我的做法反駁我:「就如關兄在其大作只提Robert Gagnon的名字但未提他的觀點,以及其它人對他的反駁,我不會說關兄武斷或犯上訴諸權威的謬誤。」問題是我在回應中並沒有絕對否定同志釋經,而只是指出「另一個可能性是:……同志釋經是強加於聖經上的解釋」,我提出Robert A. J. Gagnon的重要著作並非訴諸權威,只是顯示「同志釋經有極高爭議性」,就這結論而言我提的論點是適切的。所以歐陽兄似乎對我的論點有不少誤解。

  看來《謬文》並沒有成功駁斥我的指控,仍有理由相信《文告》犯了乞求論點的謬誤(若不是這個謬誤,就是不相干推論的謬誤)。

  (二)把「表達道德立場」等同於「傷害別人心靈」

  《文告》認為林牧師是在「傷害無數同性戀者與他們的朋友與親人的心靈」,我提問:《文告》是否認為表達反對同性戀的立場就是「傷害同性戀者的心靈」?若這樣,則是混淆了兩樣不同的東西。多謝《謬文》的澄清,它沒有把「反對同性戀就直接等於傷害別人心靈」,而是強調「無知而無理」的反對同性戀言論是在「傷害許許多多同性戀者」。我首先要指出,我想討論的問題是:若福音派信徒只是建基於信仰,表達反對同性戀的言論,是否就等同(或導致)同性戀者心靈的傷害?而這種言論是否在道德上可譴責,甚或是一種罪?7 《文告》的答案是肯定的,因為他們認為褔音派立場本質上是「無知而無理」的。然而這個判斷是建基於不傷害論證,但這論證要倚賴一個還欠理性證明的前提(P1),我在另一文章有詳細論證這點。8 若我的論證成功,以上的指控還是不成立的。

  其實問題的關鍵是:能否把表達道德不認同(無論是有理或無理),與傷害別人心靈拉上這麼密切的關係呢?《謬文》認為「批評官商勾結,不等於傷害奸商與貪官的心靈,因為我們」有道理,然而從經驗上來說,可能市民的批評(縱使有理)的確會令政府官員和地產商感到心靈受傷。或者我們會說都是他們活該,但這裡的要點是:道德批判是否有道理與它會否產生別人的心靈傷害,的確是兩樣東西。又假若一個市民無理地批評一個民主派議員,但那議員已行走江湖多年,只是一笑置之,並不一定感到心靈受傷。事實上,若他太容易感到心靈受傷,恐怕難以長期堅持工作。

  另一方面,縱使A君的一些行為或言論會令別人心靈受傷,那也不一定表示A君就是錯的。假若小明向小芬示愛,但被小芬拒絕,因此心靈大受傷害,難道小芬的行為就是道德之惡?不是,因為小芬本來就有選擇與誰交往的權利。又或者我善意且禮貌地給同事一點意見,但因為他心靈過敏,感受極大傷害,難道就是我的行為不道德嗎?不是,因為是他心靈過敏,反應過猛。《同運文》指出:「其實民主社會正視市民的價值觀有重大分歧,但容許大家互相批評,例如民主派和建制派(議員和市民)之間經常互相嚴厲地批評,難道一方可投訴對方在傷害他們的心靈嗎?」縱使加上「無知和無理」的條件,以上例子同樣適用,假若C議員「無知和無理」地對D議員作道德上的批判,那D議員當然可就著C的「無知和無理」反批判,但相信D不會投訴C在傷害他心靈吧?

  使問題更加複雜的是,上面的討論好像假定了誰是「無知和無理」,是很容易判斷、很容易有共識的。現代社會經常發生一些道德爭辯,雙方都不能說服對方,但都堅持自己立場,又都強烈審判對方。例如那些反對皮草的動物權益份子,會說那些穿皮草的人冷血,並且衝擊他們;但那些人又會說這些動物權益份子過分激進,干預其他人的自由。那難道他們又是像小孩子一樣互相指控別人在傷害一己心靈嗎?其實在贊成和反對同性性行為的兩群人中,就存在一種類似的深刻價值分歧,雙方都覺得自己有自己的道理,和有權利表達自己的立場,那就和而不同好了。雙方都要學懂多點禮貌和寬容,然後可各自行使其言論自由。單單把不贊成的一方標籤為「傷害別人心靈」,並不公平。

  (三)混淆了「表達道德立場」和「強加立場於別人」

  我認為當《文告》指控福音派「把一己宗教信仰強加於絕大多數非基督徒的香港人身上」,是將「反對同性性行為」等同「強加一己立場於別人」,這是混淆了概念。《謬文》如此回應:「純粹訴諸一己宗教經典,而不能以常理論證,就指同性戀不道德,把所有的同性戀者罵盡,這不是強加一己宗教立場於別人,又是甚麼?」我不認為這段描述能公平地反映香港福音派對同性戀的態度,但姑且略過此問題,我的答案是:這仍不是強加一己宗教立場於別人,而只是高姿態和嚴厲地表達一己宗教和道德立場。《謬文》又問:「難道非用武力才可形容為「強加」?」也不必然,其實《同運文》已說明:「「強加」意指的是指用武力、法律和其他威嚇方式逼使對方遵循一己的立場。」不需要武力,用「法律和其他威嚇方式逼使對方遵循一己的立場」,也可以是強加立場於別人。我的問題是:若我只是表達一己強硬的立場,但對方完全沒有感受到壓力要跟隨我的立場,我強加了甚麼於他身上呢?這種說法縱使不是混淆概念,也有誤導性。

  《同運文》曾以公眾辯論為例子,事實上在政治辯論中,雙方都表達強硬立場的情況不是罕見的,至於是否「以常理論證」,則見仁見智,很多時會有一個情況,就是雙方都感到對方不是「以常理論證」,因為雙方所理解的常理不盡相同。那我們用這種情況測試一下《謬文》對「強加」的理解:假設黃毓民「純粹訴諸一己政治信念,而不能以對手認同的常理論證,就指民主黨的『妥協』不道德(因為出賣香港人),把所有民主黨員和溫和民主派都罵盡」,我們就會因此說黃毓民在「強加」一己政治立場於別人嗎?我聽過很多從溫和民主派的角度批評黃毓民,如他過分堅持自己立場,罔顧民主派的分裂云云。然而不怎麼聽到他們說黃毓民強加自己的政治立場於民主黨,我相信這是因為大家都知道無論黃毓民怎樣嚴厲的批評和責罵,他是沒有能力強逼民主黨做任何事的。

  若歐陽兄堅持他對「強加」一詞的用法,為了避免誤導,他應該向別人解釋,他所說的「強加」不一定包括武力與威嚇,然而他接著的指控卻與他自己的解釋有張力。《謬文》說:「許多傳統基督徒,包括林牧師,如此措詞強烈地形容與抨擊同性戀者與反對同性戀,不叫「強加」,那是因為純粹香港基督勢力還未如中共政府強盛,如果他們有中共的權力,我不信他們不會將同性戀性行為刑事化!」這似乎反映歐陽兄用「強加」時,還是有「用法律強制」的涵義。

  再者,他這種指控相當嚴重(即是說香港教會骨子裡都是不寬容的),但他憑甚麼知道「香港基督勢力」在有權力時會做甚麼呢?歐陽兄有未卜先知之能,還是有特異功能能看穿別人的動機?或是他有證據證明一些主流香港教會已有密謀這樣立法?若他說不出論據,便「罵盡香港教會和基督徒」,那按他自己的標準,他就是在「傷害無數香港教會和基督徒與他們的朋友與親人的心靈」,並歧視他們。這種「歧視性言論」,按歐陽兄自己的標準,是否也應立法禁止呢?(我可並沒有這種建議。)這言論再次印證歐陽兄有雙重標準的傾向。

  後面《謬文》又再提出不傷害論證(當然這又是不相干),然後說:「關兄完全無視這一點,混淆了文告的觀點,以關兄學識,竟可能犯此謬誤,委實令人遺憾。」請恕筆者愚魯,不知道我混淆了文告的甚麼觀點,和犯了甚麼謬誤,請歐陽兄更明白指教。《謬文》又挑戰基督徒「公開把香港的無神論者與非基督徒全部形容為不道德,並與癌症和殺人犯相題並論」,並說:「屆時看看香港人會不會譴責你們,而我則非常好奇關兄屆時會不會還說這些香港人混淆了表達道德立場和強加立場於別人!」這個挑戰又是很奇怪的,其實教會在講壇經常說「世人都犯了罪」,又會說「動怒就如殺人一般有罪」,有些講員又會把我們的罪與癌症作比喻,事實上我都聽過,甚或在中學傳福音時也向未信同學說過,但他們並沒有過敏的反應,有些接受,另一些不接受,更有一些反批評,但就是未聽過有同學說我在強加信仰與他們。

  《謬文》的解釋相當牽強,概念混淆的批評仍然成立,最低限度我們可指出,《文告》有關「強加」的用法是不太恰當、甚或誤導的。再者,在辯解的過程中,《謬文》提供了「雙重標準」的另一例證。

  (四)混淆了科學和宗教

  《同運文》指出:「《文告》認定「引用聖經以證明同性戀是罪的人」是「反科學」」,我且指出不能用精神科學對同性戀的新立場去否定聖經,因為我們不能混淆了宗教/倫理與科學兩個領域。《謬文》的回答是:「文告絕對不是說引用聖經證明同性戀有罪或不道德是不對的,我們反對的是僅引用聖經但又說不出道理來的情況,就指同性戀不道德的主張與作風。」這又是重提不傷害論證,但也與我的批評不相干,歐陽兄要解釋的是:聖經反對同性性行為的道德判斷是那裡反科學?與甚麼科學發現有衝突?但從頭到尾,《謬文》沒有答這個這麼簡單的問題。

  我相信答案不會從物理、化學等科學而來,最有可能相關的是精神科學了,但《同運文》指出:「通姦也並非精神病,但基督徒建基於聖經教訓說通姦是罪,難道就是反科學?」這例子是希望印證以下原則:

  (R1) 假若聖經說X是罪,但精神科學說X不是精神病,這兩句說話是沒有矛盾的。因此,我們不能用精神科學的結論去否定聖經的宗教和道德立場。

  《謬文》這樣詮釋我的例子:「關兄提出通姦的例子,的確通姦不是精神病,但通姦大問題,而我們也可以在不訴諸聖經的情況之下,理性地指出通姦的問題。」這是誤解了我的例子的用途,我根本就不是在討論如何證立通姦是否不道德的問題。《謬文》的其他回應也是不相干的,不能推翻(R1) ,也沒有解答為何福音派立場是反科學。所以我這方面的批評還是成立的。

  有趣的是,《謬文》還提出反指控:「混淆科學與宗教的……是這些舉不出同性戀到底為何不道德卻又譴責同性戀者不道德的人。」這種指控是非常混亂的,反映歐陽兄對福音派立場的基礎沒有充份理解。福音派建基於聖經的啟示認為同性戀行為不道德,這是宗教信仰的領域,正正因為他們相信科學與宗教是不同的領域,這種道德判斷並不須要建基於經驗事實(如同性性行為帶來甚麼傷害),所以歐陽兄才指控他們「舉不出同性戀到底為何不道德」,這又是不傷害論證。關鍵問題是,這並沒有混淆科學與宗教,歐陽兄的指控正好徹底顛倒了福音派的思路。

  《謬文》又說:「如果同性戀只是宗教上的罪,有如回教禁食豬肉,回教徒不會禁止別人吃豬肉,可是香港的基督教會會反對非基督徒的同性婚姻嗎?如果反對,到底是誰沒有好好區分不同領域與範疇?」首先要指出,這段話與這裡討論的謬誤又是不相干的。第二,這裡有不當的類比,《謬文》把「回教徒不會禁止別人吃豬肉」對比「香港的基督教會反對非基督徒的同性婚姻」,但前面的類比是「同性戀的罪(對基督教而言)」與及「回教禁食豬肉(就回教徒而言)」。所以,把「回教徒不會禁止別人吃豬肉」對比「香港教會會禁止非基督徒的同性性行為」,才是恰當的類比。當然,這一來就不能支持歐陽兄的指控,因為「香港教會會禁止非基督徒的同性性行為」是沒有根據的說法。至於反對同性婚姻,卻是另一個複雜問題,我認為反對同性婚姻者(無論是否基督徒),不一定建基於聖經對同性性行為的反對,因為婚姻制度與公共利益攸關,政府沒有必要認可同性性關係。有關這課題的論點,我在其他地方有詳細論述。9

  (五)雙重標準和自打嘴巴

  《同運文》引用《文告》的指控:福音派信徒「無視科學事實,蠻橫與迷信地利用古老宗教經典無理地傷害與歧視他人,這才是一個道德問題,這才是罪!」,並以此為雙重標準的例子,因為「它一方面「譴責」別人認定同性戀是罪,但以上那段話也認定持守福音派立場的信徒有「道德問題」,並犯了「罪」!」《謬文》的回應是如此開始的:「譴責別人,不譴責自己,不叫雙重標準和自打嘴巴,難道六四那天每個上街的香港人必須譴責中國之後,再譴責自己或香港才叫不是雙重標準?」那當然不是,這個回應相當奇怪,我從來沒有說過在所有情況,譴責別人時,也要譴責自己!若這裡《謬文》是想暗示我有這種怪誕的說法(因為有些《謬文》的讀者可能未看過《同運文》),那又是稻草人謬誤。

  我相信《同運文》使用的「雙重標準」的意思相當清楚,就是當自己和別人都做出同樣行為,卻只譴責別人卻不譴責自己。那《文告》是否有此毛病呢?《謬文》指出關鍵是「反同性戀的基督教會與牧師只會利用聖經反對,但舉不出一個合乎理性的反對的論據來論證同性戀不道德。」所以這種行為才是不道德和是罪。然而《文告》的不道德指控本身有理性根據,所以沒有這些毛病,也不是雙重標準。

  《文告》要成功擺脫雙重標準的批評,關鍵是《謬文》提到這論點:「反同性戀的基督教會與牧師只會利用聖經反對,但舉不出一個合乎理性的反對的論據來論證同性戀不道德。」這論點假設了「利用聖經反對同性戀並非合乎理性的論據」,但如何用理性證明這點呢?這又關乎《文告》背後的終極標準(P1),所以歐陽兄最後還是要倚賴上面提到的不傷害論證:

  P1) 一種行為是道德的惡,只有當它會傷害自己或他人。
  P2) 同性性行為不會傷害自己或他人。
  C) 所以,同性性行為並非道德的惡。

  我姑且不討論(P2) ,但《文告》或歐陽兄那裡有提出(P1) 的理性證明呢?我在另一文章有詳細論證(P1) 並非理性上已被證立的真理。10 換言之,我們也可以說:「反福音派的牧師只會利用傷害原則(P1)反對以聖經為本的倫理,但又舉不出一個合乎理性的論據來論證(P1)的真理,所以也不能單用理性證明福音派反對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行為。」如是者,按歐陽兄自己的理解,福音派反對同性性行為的言論,與《文告》作者反對福音派立場的言論,是有相同特性的,若譴責前者,也應譴責後者。歐陽兄沒這樣做,仍然是雙重標準。

  《謬文》又說:「林牧師後來為他的言論向藝人道歉,這是甚麼意思?藝人是同性戀者沒問題,但非藝人就不道德又是罪?這才是名符其實的雙重標準。」但按照有關報道,「林以諾牧師……因引起別人情緒不安,以及被誤以為基督教逼害同性戀者,兩度致歉。」但他仍然說: 「宗教及法律要求有落差點,聖經的標準,所有都是罪。」11 看來林牧師向藝人道歉,只是為他的言論引起別人不快而表示致歉,並沒有改變他對同性戀的道德立場。我不明白為有何證據說他認為「藝人是同性戀者沒問題,但非藝人就不道德又是罪」,這種「雙重標準」的指控恐怕是誤解。《謬文》以這例子指控我「雙重標準」,自然就沒有了根據。

  (六)「進步」的迷思與不相干的謬誤

  《文告》認為福音派立場「在香港這一個經濟上高度發展與進步的社會顯得格外諷刺」,我質疑這種說法,並說:「希望《文告》能清楚界定「進步」,提出「進步」的標準,並指出這與同性戀的道德地位有何相干。假若不能,那就使人懷疑《文告》只是用「進步」的標籤抬高自己,貶低別人(說對手落伍)。」在《謬文》的回應裡,基本上又是重覆不傷害論證,但卻完全沒有回應我以上的問題,所以我看不到《同運文》中的批評為何不成立。

  (七)取向與行為的不當二分

  《謬文》承認了「文告的筆誤」,澄清他的看法是《同運文》中的立場乙:同性戀只是指一種性取向,不是指一種行為。歐陽兄反問:「關兄是否認為取向與行為是兩回事,還是我們不應二分?」其實《同運文》中已表達了我一些看法:「同性戀」在一般語言裡的確可指取向,也可指行為。雖然性取向與性行為在概念上是可以區分,但把兩者截然分開也是不對的。同光同志長老教會也表示:「性傾向與性行為並不是兩件可以被切割討論的事,這二者相互影響,並且共同建構了同志的身份認同。」12 但當然我也不認為有傾向者就必然要把它實行出來。

  (八)空廢言辭

  《謬文》說:「關兄認為把同性戀指為性取向,再來說同性戀不會傷害別人,是一種重言句,他認為有時提重言句無傷大雅。關兄有此一說,我亦不想反駁這一點。」這似乎是部份接受了我的批評,但《同運文》的完整說法是這樣的:「其實有些時提提重言句也無傷大雅,但把重言句煞有介事地包裝為很有見地的觀點,卻只是一種空廢言辭。」我不肯定歐陽兄是否完全同意這點,關鍵是若「同性戀」指的只是一種性取向,而不是一種行為,那同性戀取向本身難以傷害他人,那就好像證明了同性戀並非不道德(按P1)。當然,這結果是空洞的,因為證明了這樣理解的同性戀合符道德,不代表同性性行為就合符道德。

  (九)稻草人

  《謬文》說:「文告不只是評論林以諾牧師,……也是在批評傳統教會與基督徒反對同性戀的一些觀點。職是之故,文告沒有犯上稻草人的謬誤。」這個目的我是理解和接受的,然而《同運文》指出,《文告》說:「 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至今科學界均不能證明二者都是天生的,可是(是不是天生的)為甚麼是一個問題?科學界至今也不能證明異性戀是天生的,可是這證明異性戀錯嗎?」這似乎是針對以下推論:「因為同性戀不能證明是天生的,所以就是錯的。」這真的是一般基督徒會用來反對同性戀的論證嗎?我真的從未聽過有任何人如此推論,當然我的經驗不代表一切,不能否定有一些個別例子,但《文告》想批評「傳統教會與基督徒」時,是否應找一些較有代表性的真實例子呢?若把一些奇特與沒有代表性的論據高調反駁和鞭撻,就算不是百份百的稻草人謬誤,也有相近的問題:不討論問題的關鍵,而只是找一些沒代表性的論據反駁,就儼然贏了辯論。

  有關另一個例子,《謬文》繼續提出反駁觀點:「不是凡選擇的都等於錯誤」,我仍是那個問題,甚麼人會認為「凡是選擇的都是錯誤」的呢?這真的是典型的基督徒觀點?《謬文》的回答未能釋去種種疑慮,而歐陽兄對其他人的回應則加深我的疑慮。歐陽兄回應麥沛泉時說:「這種言論根本就是無理取鬧,甚麼時候隨便開槍殺人竟成了人權之一,以致禁止他人這麼做的,反何是違反人權與自由?」又說:「縱使性傾向絕對流動並可能改變,亦不代表你可以強調別人改變。宗教信仰是一個可以選擇的選項,可是這是否意味你可以強迫別人相信嗎?」13 縱使歐陽兄沒有明白說這些是麥沛泉的觀點,但在指名道姓回應麥沛泉的文章裡大肆批評這些觀點,豈不是給人一個印象:這些很可能是他對手的觀點?但當然實情並非如此,麥沛泉是香港性文化學會的事工主任,我們的立場很清晰:反對專制,支持民主,反對六四屠城,贊成宗教自由,贊成讓自願尋求改變的同性戀者接受輔導,但反對強逼同性戀者改變性傾向。

結語

  我不認為《謬文》的回應有太大的說服力,我還是認為《文告》包含不少謬誤。有些朋友認為我的批評過於嚴厲,但我一直堅守對事不對人的原則,而且是歐陽兄首先強調理性在討論同性戀問題時的重要性。既然如此,我想歐陽兄也應該不介意,他們的論述也應接受批判理性的洗禮吧?

  雖然如此,我必須再強調我並非對歐陽兄發動人身攻擊,《謬文》的結語再次反映歐陽兄愛同性戀者的心,他只是希望他們「能享受愛與被愛」,而不是「一輩子與愛情絕緣」,這種情操是令人欣賞的。我再次強調,我們雖然反對同性性行為,但不反對同性戀者本身,不會強逼任何同性戀者改變性傾向或禁絕性行為。至於那些真誠相信同性性行為不是神所喜悅的行為的基督徒,若他們有同性性吸引,則難免生命中會有掙扎,但信仰本來不就是有掙扎的嗎?這些就代表祂不是「慈愛與公義的神」,並是「絕情」的嗎?很多經歷這些掙扎的人不是更能體會上帝深刻的愛嗎?我們又如何能武斷地否認他們的體驗呢?這些問題都很複雜,有機會再討論,但我要謝謝歐陽兄提出這些重要的問題──他們的確都是華人教會難以迴避的。《謬文》提到「神學院的講師許多噤若寒蟬」的「吊詭現像」,我也希望這種現象不會在香港發生。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2.08.03)


  1. 這《文告》的全文可在「路小教會」的網頁找到。

  2. 見《時代論壇時代講場》,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3. 見《時代論壇時代講場》,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4. 歐陽兄承認「文告中一句「同性戀不只是一種行為」,是筆者筆誤,原意為「同性戀不是一種行為」」,我以下回應就按照這種理解好了。

  5. 關啟文,〈同性性行為與道德判斷──與《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商榷〉,《時代論壇時代講場》,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6. 就我而言,歐陽兄所說的話充斥著各式各樣的問題,但篇幅所限,我不能逐點回應,只把焦點放於究竟歐陽兄的回覆能否成功駁斥我的指控這關鍵問題上。

  7. 假若信徒在表達立場時涉及人身攻擊、侮辱等不當言辭,我當然同意這種言論在道德上是可譴責的,但在這情況下,問題不是因為在道德上反對同性戀。至於林牧師的言論是否有這些毛病,並非我論文的要旨,我不想糾纏在這個辯論中。

  8. 關啟文,〈同性性行為與道德判斷──與《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商榷〉,《時代論壇時代講場》,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9. 關啟文,《是非曲直──對人權、同性戀的倫理反思》,增訂版,香港:宣道出版社,二○○五,第七 章。我另有五萬字的論文還未出版:〈同性婚姻是人權嗎?〉但曾在學術會議發表。

  10. 關啟文,〈同性性行為與道德判斷──與《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商榷〉,《時代論壇時代講場》,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11. 柯美,〈被指歧視同性戀 林以諾兩度道歉〉,《明報》,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12.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回應〈同性戀真的不是罪嗎?回應六月廿五日廿二位牧者的聯署文告〉〉,《時代論壇時代講場》,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13. 歐陽文風,〈是非顛倒,以此為最───反駁〈因為寬容,所以禁制!?〉〉,《時代論壇時代講場》,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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