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歧視?
去年底有消息傳出,香港新特首將於一月十六日發表首份施政報告,其中包括提出保障本港同性戀者公民權。有些教會反應很快,馬上動員搶先在一月十三日下午舉行「愛家共融祈禱音樂會」,並且在一月七日及九日於兩份報紙刊登全頁聲明,標題是「捍衛言論、教育、宗教自由 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法」聲明中亦清楚列出大會立場:「我們肯定同性戀者的尊嚴,社會應對他們包容及關愛。但我們重申,我們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法,因為反對同性戀行為,不等於歧視同性戀者;但用立法方式禁止反對同性戀行為,就肯定會變成一條歧視不同意同性戀市民的法例。」
對於這個聲稱「為真理發聲」的言論,筆者頗有疑慮,恐怕教會人士與反對歧視的社會人士會愈來愈「雞同鴨講」,沒法溝通。
先釐清何謂歧視。按一般法律及倫理學用法,「歧視」是指因為一些不相干的因素,對某些人作不公平的差別待遇,使他們在社會生活中失去平等機會。這是「歧視」一詞的慣常使用方式。
有人把對某些人的生活方式持道德異議也視為歧視,這是對「歧視」一詞的不正當擴大使用或濫用。
沒錯,社會中有些激烈言論濫用「歧視」一詞,攻擊對同性戀生活方式的道德異見者,但這並不因此表示政府不應該考慮透過立法,保障在社會生活上受到一般意義歧視的同性戀者;上述的「大會立場」對歧視及反歧視焦點模糊。(筆者看過「大會立場」的一個四點版本,比較清晰,很可惜在《明報》的整頁聲明中沒有出現。)
歧視有多嚴重?
西方歷史對同性戀者有嚴重歧視,這是事實。中國文化對同性戀者一直都頗寬容,這也是事實。香港這個中西文化交匯的地方,究竟對同性戀者有多歧視,這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筆者認為,我們不能武斷說香港社會對同性戀者沒有任何歧視行為;但與外國相比,香港的情形不算嚴重。譬如說,香港沒有針對同性戀者的謀殺案及暴力襲擊案,社會上也沒有人公開嘲笑譏諷同性戀者。社會中有人對同性戀生活方式不認同,但仇恨或欺凌同性戀者,gay bashing的個案少之又少。就目前香港社會整體而言,把同性戀者當作癌細胞來排斥,可說甚少。雖然如此,在教育、就業、住屋等基本社會生活大事而言,同性戀者的公民權益還是應該確保受到保障,他們與異性戀者應享有平等機會。至於除了教育、溝通、勸諭、及修改現有法例之外,是否要用特別立法的方式,才可以有效保障他們的公民權,筆者並不反對政府就此作開放式討論、蒐集歧視數據,及作公眾諮詢。
若要為反性傾向歧視特別立法,其基礎除了視乎個案的多寡這個因素,還需視乎其他因素。另一因素是歧視背後有無意識形態去鼓吹?人類社會容易有根深蒂固的種族優越論,排斥少數民族,所以反種族歧視有其急切性。再另一因素是歧視的出現是否有重大誘因?在雇用事務中,對家有幼孩的在職母親的歧視,對孕婦的歧視,對患病人士的歧視,都是出於經濟誘因,老闆只顧錢而不顧人。因此,反性別歧視、反家庭崗位歧視、反殘障歧視,皆有其迫切性。究竟於現在香港,是否有迫切性為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筆者認為可以討論。
所以,教會沒有必要連特首還沒有宣佈對同性戀者的反歧視措施是甚麼,就透過報紙聲明告訴市民堅定「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法」。也許主辦單位的意思是「反對訂立會導致逆向歧視的性傾向歧視法」,而不是反對訂立任何性傾向歧視法,可惜在在報紙聲明中卻沒有解釋清楚。
反歧視的教會
教會在社會中要有好見證,必須堅定反對任何歧視。社會上只要有人無辜受到歧視,任意受到惡劣及不公平對待,教會都應該義無反顧站出來反對歧視,捍衛他們的公民權。再者,教會在社會中應該作整體見證,教會應更多關心社會人權及社會不公義事情,不應只專注於性倫理。教會的社會見證是整全的(holistic),教會若要參與關心社會,必須與社會中受忽略、受壓迫、受邊緣化,及所有少數族群的人同行,像昔日耶穌與稅吏、妓女及其他卑微的人一同生活一樣。
教會在同性戀者平權這議題上若顯出雍容大度,踏出互諒互讓的一大步,才能在社會中有好見證。教會應該有勇氣宣告:香港社會只要還有一個同性戀者受到一般意義的歧視,教會都願意站出來為他/她爭取平等機會。
逆向歧視
對於逆向歧視的問題,我們當然需警惕;明光社與性文化學會在這方面已做了很多研究。很多人擔心一旦同性戀受到法律保障,對同性戀生活方式持道德異見的言論便會被視為歧視,受到法律及社會懲罰,於是同性戀便享有一個不能被批評的特權,而基於宗教理由而對同性戀生活方式持異議的基督徒反而失去了其宗教自由。外國有些地方把對同性戀生活的道德異見言論定性為「仇恨語言」,加以法律禁止及懲罰,這是逆向的不寬容。
但筆者認為教會不應為了阻止同性戀者擁有上述的特權,所以寧願不讓同性戀者透過法律在一般公民權利上平權。作為基督徒,我個人寧願冒險被別人逆向歧視,也不願背負一個對反歧視懦弱的罪名。作為和平的使者,教會應致力務求雙贏,使雙方都確保不會受到歧視。教會應要求政府扮演公正的球證:既要求政府確保防止逆向歧視,但也要支持政府消除一般意義的順向歧視。在社會事務中,教會若與社會成員以善意互諒互讓:堅定反對在社會平等機會上對同性戀者歧視,支持對立法作無前設的開放性諮詢,釋出善意;這樣,當我們也要求大家尊重教會的信仰自由與其他市民的良知自由,比較有說服力。
立法及寬容底線
每一個寬容的論據,其實都蘊涵著寬容的極限。簡言之,筆者認同對同性戀行為的寬容是有極限的。第一、婚姻制度是整個社會的制度,不只是兩個人的山盟海誓私事而已。要社會贊成稱許同性婚姻,是對這個一夫一妻婚姻社會制度重大修改,目前看來其弊會遠高於其利。因此,婚姻制度是我們社會對同性戀行為寬容的極限。第二、同性戀生活方式在全球還是一個有巨大爭議的課題,正反雙方都應該繼續有發表分歧意見的自由。保持不認同同性戀的言論自由不容剝奪,應是我們社會對同性戀者寬容的另一個極限。
同運的問題
在處理優先次序上,我們該先處理了有血有肉的同性戀者,然後才處理部份激進同性戀者所倡導的同志運動。有足夠證據顯示,同志運動是在推動一個更大規模的性革命。台灣教育部於二○○八年發行的《認識同志:教育資源手冊》中都這樣寫:「愛戀與情慾在同志文化中具有相當的影響,同志間對於情慾也有不同看法,例如有些同志伴侶間會協議在伴侶關係之外容許跟他人發生性關係,將性需求與情感需求分開來滿足。」(台北,教育部,2008,頁35)。對於這個非常激進的運動,我們不能掉以輕心,回應也必須很有技巧。但話說回來,很多同性戀者並非同運活躍分子,我們的評論要小心不致殃及池魚。筆者贊成對同運寸步不讓,但千萬不能給人印象,教會對改善同性戀者生活也寸步不讓。
各走極端與第三條路
個別激進的同性戀者也會騷擾對同性戀持道德異見人士,如二○○三年強闖衝擊香港天主教座堂的彌撒,二○○五年滋事騷擾榆林書店,二○一一年強行闖入明光社滋擾課程參加者,及最近某位反對立法的人士收到數百個恐嚇的電話等。這些近乎霸道的行為令人非常遺憾。另一方面,有個別牧師據說曾公開說過同性戀者不應該得到家庭暴力條例的保護,免致社會帶來更多「養鴨一族」、大學生會成為男妓和性奴等話,這種言談也是走上另一極端。要避免這個兩極極端化,教會與社會都要謀求一個第三條路。最近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胡志偉牧師對此曾作出呼籲(參《時代論壇》第一三二一期,二○一二年十二月廿三日),數年前戴耀廷教授也曾作出理性分析(〈香港教會面對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策略〉,《時代論壇》第九二六期,二○○五年五月廿九日)。
筆者呼籲爭論雙方能以雍容大度來解決問題;談到歧視,除了自保確定自己不受歧視,也能做些實事,確保他人也不受歧視。假若香港有更多教會或教會機構謙卑地積極為同性戀者解決社會生活上一般意義的歧視問題,反性傾向歧視特別立法真的沒有需要。從聖經標準,異性戀者與同性戀者都是罪人;就罪而言,同性性行為是罪,但它只是眾罪之一,而有同性性傾向本身不是罪。所以,教會若減少對同性戀者的苛責及定罪,用較多時間譴責異性戀者在性、婚姻、家庭中的罪,就已經有助消除歧視,協助香港成為一個共融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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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