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歧视?
去年底有消息传出,香港新特首将于一月十六日发表首份施政报告,其中包括提出保障本港同性恋者公民权。有些教会反应很快,马上动员抢先在一月十三日下午举行「爱家共融祈祷音乐会」,并且在一月七日及九日于两份报纸刊登全页声明,标题是「捍卫言论、教育、宗教自由 反对订立性倾向歧视法」声明中亦清楚列出大会立场:「我们肯定同性恋者的尊严,社会应对他们包容及关爱。但我们重申,我们反对订立性倾向歧视法,因为反对同性恋行为,不等于歧视同性恋者;但用立法方式禁止反对同性恋行为,就肯定会变成一条歧视不同意同性恋市民的法例。」
对于这个声称「为真理发声」的言论,笔者颇有疑虑,恐怕教会人士与反对歧视的社会人士会愈来愈「鸡同鸭讲」,没法沟通。
先釐清何谓歧视。按一般法律及伦理学用法,「歧视」是指因为一些不相干的因素,对某些人作不公平的差别待遇,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失去平等机会。这是「歧视」一词的惯常使用方式。
有人把对某些人的生活方式持道德异议也视为歧视,这是对「歧视」一词的不正当扩大使用或滥用。
没错,社会中有些激烈言论滥用「歧视」一词,攻击对同性恋生活方式的道德异见者,但这并不因此表示政府不应该考虑透过立法,保障在社会生活上受到一般意义歧视的同性恋者;上述的「大会立场」对歧视及反歧视焦点模糊。(笔者看过「大会立场」的一个四点版本,比较清晰,很可惜在《明报》的整页声明中没有出现。)
歧视有多严重?
西方历史对同性恋者有严重歧视,这是事实。中国文化对同性恋者一直都颇宽容,这也是事实。香港这个中西文化交汇的地方,究竟对同性恋者有多歧视,这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不能武断说香港社会对同性恋者没有任何歧视行为;但与外国相比,香港的情形不算严重。譬如说,香港没有针对同性恋者的谋杀案及暴力袭击案,社会上也没有人公开嘲笑讥讽同性恋者。社会中有人对同性恋生活方式不认同,但仇恨或欺凌同性恋者,gay bashing的个案少之又少。就目前香港社会整体而言,把同性恋者当作癌细胞来排斥,可说什少。虽然如此,在教育、就业、住屋等基本社会生活大事而言,同性恋者的公民权益还是应该确保受到保障,他们与异性恋者应享有平等机会。至于除了教育、沟通、劝谕、及修改现有法例之外,是否要用特别立法的方式,才可以有效保障他们的公民权,笔者并不反对政府就此作开放式讨论、蒐集歧视数据,及作公众谘询。
若要为反性倾向歧视特别立法,其基础除了视乎个案的多寡这个因素,还需视乎其他因素。另一因素是歧视背后有无意识形态去鼓吹?人类社会容易有根深蒂固的种族优越论,排斥少数民族,所以反种族歧视有其急切性。再另一因素是歧视的出现是否有重大诱因?在雇用事务中,对家有幼孩的在职母亲的歧视,对孕妇的歧视,对患病人士的歧视,都是出于经济诱因,老板只顾钱而不顾人。因此,反性别歧视、反家庭岗位歧视、反残障歧视,皆有其迫切性。究竟于现在香港,是否有迫切性为反性倾向歧视立法,笔者认为可以讨论。
所以,教会没有必要连特首还没有宣布对同性恋者的反歧视措施是什么,就透过报纸声明告诉市民坚定「反对订立性倾向歧视法」。也许主办单位的意思是「反对订立会导致逆向歧视的性倾向歧视法」,而不是反对订立任何性倾向歧视法,可惜在在报纸声明中却没有解释清楚。
反歧视的教会
教会在社会中要有好见证,必须坚定反对任何歧视。社会上只要有人无辜受到歧视,任意受到恶劣及不公平对待,教会都应该义无反顾站出来反对歧视,捍卫他们的公民权。再者,教会在社会中应该作整体见证,教会应更多关心社会人权及社会不公义事情,不应只专注于性伦理。教会的社会见证是整全的(holistic),教会若要参与关心社会,必须与社会中受忽略、受压迫、受边缘化,及所有少数族群的人同行,像昔日耶稣与税吏、妓女及其他卑微的人一同生活一样。
教会在同性恋者平权这议题上若显出雍容大度,踏出互谅互让的一大步,才能在社会中有好见证。教会应该有勇气宣告:香港社会只要还有一个同性恋者受到一般意义的歧视,教会都愿意站出来为他/她争取平等机会。
逆向歧视
对于逆向歧视的问题,我们当然需警惕;明光社与性文化学会在这方面已做了很多研究。很多人担心一旦同性恋受到法律保障,对同性恋生活方式持道德异见的言论便会被视为歧视,受到法律及社会惩罚,于是同性恋便享有一个不能被批评的特权,而基于宗教理由而对同性恋生活方式持异议的基督徒反而失去了其宗教自由。外国有些地方把对同性恋生活的道德异见言论定性为「仇恨语言」,加以法律禁止及惩罚,这是逆向的不宽容。
但笔者认为教会不应为了阻止同性恋者拥有上述的特权,所以宁愿不让同性恋者透过法律在一般公民权利上平权。作为基督徒,我个人宁愿冒险被别人逆向歧视,也不愿背负一个对反歧视懦弱的罪名。作为和平的使者,教会应致力务求双赢,使双方都确保不会受到歧视。教会应要求政府扮演公正的球证:既要求政府确保防止逆向歧视,但也要支持政府消除一般意义的顺向歧视。在社会事务中,教会若与社会成员以善意互谅互让:坚定反对在社会平等机会上对同性恋者歧视,支持对立法作无前设的开放性谘询,释出善意;这样,当我们也要求大家尊重教会的信仰自由与其他市民的良知自由,比较有说服力。
立法及宽容底线
每一个宽容的论据,其实都蕴涵着宽容的极限。简言之,笔者认同对同性恋行为的宽容是有极限的。第一、婚姻制度是整个社会的制度,不只是两个人的山盟海誓私事而已。要社会赞成称许同性婚姻,是对这个一夫一妻婚姻社会制度重大修改,目前看来其弊会远高于其利。因此,婚姻制度是我们社会对同性恋行为宽容的极限。第二、同性恋生活方式在全球还是一个有巨大争议的课题,正反双方都应该继续有发表分歧意见的自由。保持不认同同性恋的言论自由不容剥夺,应是我们社会对同性恋者宽容的另一个极限。
同运的问题
在处理优先次序上,我们该先处理了有血有肉的同性恋者,然后才处理部份激进同性恋者所倡导的同志运动。有足够证据显示,同志运动是在推动一个更大规模的性革命。台湾教育部于二○○八年发行的《认识同志:教育资源手册》中都这样写:「爱恋与情欲在同志文化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同志间对于情欲也有不同看法,例如有些同志伴侣间会协议在伴侣关系之外容许跟他人发生性关系,将性需求与情感需求分开来满足。」(台北,教育部,2008,页35)。对于这个非常激进的运动,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回应也必须很有技巧。但话说回来,很多同性恋者并非同运活跃分子,我们的评论要小心不致殃及池鱼。笔者赞成对同运寸步不让,但千万不能给人印象,教会对改善同性恋者生活也寸步不让。
各走极端与第三条路
个别激进的同性恋者也会骚扰对同性恋持道德异见人士,如二○○三年强闯冲击香港天主教座堂的弥撒,二○○五年滋事骚扰榆林书店,二○一一年强行闯入明光社滋扰课程参加者,及最近某位反对立法的人士收到数百个恐吓的电话等。这些近乎霸道的行为令人非常遗憾。另一方面,有个别牧师据说曾公开说过同性恋者不应该得到家庭暴力条例的保护,免致社会带来更多「养鸭一族」、大学生会成为男妓和性奴等话,这种言谈也是走上另一极端。要避免这个两极极端化,教会与社会都要谋求一个第三条路。最近教会更新运动总干事胡志伟牧师对此曾作出呼吁(参《时代论坛》第一三二一期,二○一二年十二月廿三日),数年前戴耀廷教授也曾作出理性分析(〈香港教会面对反性倾向歧视立法的策略〉,《时代论坛》第九二六期,二○○五年五月廿九日)。
笔者呼吁争论双方能以雍容大度来解决问题;谈到歧视,除了自保确定自己不受歧视,也能做些实事,确保他人也不受歧视。假若香港有更多教会或教会机构谦卑地积极为同性恋者解决社会生活上一般意义的歧视问题,反性倾向歧视特别立法真的没有需要。从圣经标准,异性恋者与同性恋者都是罪人;就罪而言,同性性行为是罪,但它只是众罪之一,而有同性性倾向本身不是罪。所以,教会若减少对同性恋者的苛责及定罪,用较多时间谴责异性恋者在性、婚姻、家庭中的罪,就已经有助消除歧视,协助香港成为一个共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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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进罗秉祥〈教会应雍容大度〉一文
(作者为香港浸会大学宗教及哲学系教授)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