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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讲场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教会应雍容大度对待同性恋者公民权

何谓歧视?

  去年底有消息传出,香港新特首将于一月十六日发表首份施政报告,其中包括提出保障本港同性恋者公民权。有些教会反应很快,马上动员抢先在一月十三日下午举行「爱家共融祈祷音乐会」,并且在一月七日及九日于两份报纸刊登全页声明,标题是「捍卫言论、教育、宗教自由 反对订立性倾向歧视法」声明中亦清楚列出大会立场:「我们肯定同性恋者的尊严,社会应对他们包容及关爱。但我们重申,我们反对订立性倾向歧视法,因为反对同性恋行为,不等于歧视同性恋者;但用立法方式禁止反对同性恋行为,就肯定会变成一条歧视不同意同性恋市民的法例。」

  对于这个声称「为真理发声」的言论,笔者颇有疑虑,恐怕教会人士与反对歧视的社会人士会愈来愈「鸡同鸭讲」,没法沟通。

  先釐清何谓歧视。按一般法律及伦理学用法,「歧视」是指因为一些不相干的因素,对某些人作不公平的差别待遇,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失去平等机会。这是「歧视」一词的惯常使用方式。

  有人把对某些人的生活方式持道德异议也视为歧视,这是对「歧视」一词的不正当扩大使用或滥用。

  没错,社会中有些激烈言论滥用「歧视」一词,攻击对同性恋生活方式的道德异见者,但这并不因此表示政府不应该考虑透过立法,保障在社会生活上受到一般意义歧视的同性恋者;上述的「大会立场」对歧视及反歧视焦点模糊。(笔者看过「大会立场」的一个四点版本,比较清晰,很可惜在《明报》的整页声明中没有出现。)

歧视有多严重?

  西方历史对同性恋者有严重歧视,这是事实。中国文化对同性恋者一直都颇宽容,这也是事实。香港这个中西文化交汇的地方,究竟对同性恋者有多歧视,这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不能武断说香港社会对同性恋者没有任何歧视行为;但与外国相比,香港的情形不算严重。譬如说,香港没有针对同性恋者的谋杀案及暴力袭击案,社会上也没有人公开嘲笑讥讽同性恋者。社会中有人对同性恋生活方式不认同,但仇恨或欺凌同性恋者,gay bashing的个案少之又少。就目前香港社会整体而言,把同性恋者当作癌细胞来排斥,可说什少。虽然如此,在教育、就业、住屋等基本社会生活大事而言,同性恋者的公民权益还是应该确保受到保障,他们与异性恋者应享有平等机会。至于除了教育、沟通、劝谕、及修改现有法例之外,是否要用特别立法的方式,才可以有效保障他们的公民权,笔者并不反对政府就此作开放式讨论、蒐集歧视数据,及作公众谘询。

  若要为反性倾向歧视特别立法,其基础除了视乎个案的多寡这个因素,还需视乎其他因素。另一因素是歧视背后有无意识形态去鼓吹?人类社会容易有根深蒂固的种族优越论,排斥少数民族,所以反种族歧视有其急切性。再另一因素是歧视的出现是否有重大诱因?在雇用事务中,对家有幼孩的在职母亲的歧视,对孕妇的歧视,对患病人士的歧视,都是出于经济诱因,老板只顾钱而不顾人。因此,反性别歧视、反家庭岗位歧视、反残障歧视,皆有其迫切性。究竟于现在香港,是否有迫切性为反性倾向歧视立法,笔者认为可以讨论。

  所以,教会没有必要连特首还没有宣布对同性恋者的反歧视措施是什么,就透过报纸声明告诉市民坚定「反对订立性倾向歧视法」。也许主办单位的意思是「反对订立会导致逆向歧视的性倾向歧视法」,而不是反对订立任何性倾向歧视法,可惜在在报纸声明中却没有解释清楚。

反歧视的教会

  教会在社会中要有好见证,必须坚定反对任何歧视。社会上只要有人无辜受到歧视,任意受到恶劣及不公平对待,教会都应该义无反顾站出来反对歧视,捍卫他们的公民权。再者,教会在社会中应该作整体见证,教会应更多关心社会人权及社会不公义事情,不应只专注于性伦理。教会的社会见证是整全的(holistic),教会若要参与关心社会,必须与社会中受忽略、受压迫、受边缘化,及所有少数族群的人同行,像昔日耶稣与税吏、妓女及其他卑微的人一同生活一样。

  教会在同性恋者平权这议题上若显出雍容大度,踏出互谅互让的一大步,才能在社会中有好见证。教会应该有勇气宣告:香港社会只要还有一个同性恋者受到一般意义的歧视,教会都愿意站出来为他/她争取平等机会。

逆向歧视

  对于逆向歧视的问题,我们当然需警惕;明光社与性文化学会在这方面已做了很多研究。很多人担心一旦同性恋受到法律保障,对同性恋生活方式持道德异见的言论便会被视为歧视,受到法律及社会惩罚,于是同性恋便享有一个不能被批评的特权,而基于宗教理由而对同性恋生活方式持异议的基督徒反而失去了其宗教自由。外国有些地方把对同性恋生活的道德异见言论定性为「仇恨语言」,加以法律禁止及惩罚,这是逆向的不宽容。

  但笔者认为教会不应为了阻止同性恋者拥有上述的特权,所以宁愿不让同性恋者透过法律在一般公民权利上平权。作为基督徒,我个人宁愿冒险被别人逆向歧视,也不愿背负一个对反歧视懦弱的罪名。作为和平的使者,教会应致力务求双赢,使双方都确保不会受到歧视。教会应要求政府扮演公正的球证:既要求政府确保防止逆向歧视,但也要支持政府消除一般意义的顺向歧视。在社会事务中,教会若与社会成员以善意互谅互让:坚定反对在社会平等机会上对同性恋者歧视,支持对立法作无前设的开放性谘询,释出善意;这样,当我们也要求大家尊重教会的信仰自由与其他市民的良知自由,比较有说服力。

立法及宽容底线

  每一个宽容的论据,其实都蕴涵着宽容的极限。简言之,笔者认同对同性恋行为的宽容是有极限的。第一、婚姻制度是整个社会的制度,不只是两个人的山盟海誓私事而已。要社会赞成称许同性婚姻,是对这个一夫一妻婚姻社会制度重大修改,目前看来其弊会远高于其利。因此,婚姻制度是我们社会对同性恋行为宽容的极限。第二、同性恋生活方式在全球还是一个有巨大争议的课题,正反双方都应该继续有发表分歧意见的自由。保持不认同同性恋的言论自由不容剥夺,应是我们社会对同性恋者宽容的另一个极限。

同运的问题

  在处理优先次序上,我们该先处理了有血有肉的同性恋者,然后才处理部份激进同性恋者所倡导的同志运动。有足够证据显示,同志运动是在推动一个更大规模的性革命。台湾教育部于二○○八年发行的《认识同志:教育资源手册》中都这样写:「爱恋与情欲在同志文化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同志间对于情欲也有不同看法,例如有些同志伴侣间会协议在伴侣关系之外容许跟他人发生性关系,将性需求与情感需求分开来满足。」(台北,教育部,2008,页35)。对于这个非常激进的运动,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回应也必须很有技巧。但话说回来,很多同性恋者并非同运活跃分子,我们的评论要小心不致殃及池鱼。笔者赞成对同运寸步不让,但千万不能给人印象,教会对改善同性恋者生活也寸步不让。

各走极端与第三条路

  个别激进的同性恋者也会骚扰对同性恋持道德异见人士,如二○○三年强闯冲击香港天主教座堂的弥撒,二○○五年滋事骚扰榆林书店,二○一一年强行闯入明光社滋扰课程参加者,及最近某位反对立法的人士收到数百个恐吓的电话等。这些近乎霸道的行为令人非常遗憾。另一方面,有个别牧师据说曾公开说过同性恋者不应该得到家庭暴力条例的保护,免致社会带来更多「养鸭一族」、大学生会成为男妓和性奴等话,这种言谈也是走上另一极端。要避免这个两极极端化,教会与社会都要谋求一个第三条路。最近教会更新运动总干事胡志伟牧师对此曾作出呼吁(参《时代论坛》第一三二一期,二○一二年十二月廿三日),数年前戴耀廷教授也曾作出理性分析(〈香港教会面对反性倾向歧视立法的策略〉,《时代论坛》第九二六期,二○○五年五月廿九日)。

  笔者呼吁争论双方能以雍容大度来解决问题;谈到歧视,除了自保确定自己不受歧视,也能做些实事,确保他人也不受歧视。假若香港有更多教会或教会机构谦卑地积极为同性恋者解决社会生活上一般意义的歧视问题,反性倾向歧视特别立法真的没有需要。从圣经标准,异性恋者与同性恋者都是罪人;就罪而言,同性性行为是罪,但它只是众罪之一,而有同性性倾向本身不是罪。所以,教会若减少对同性恋者的苛责及定罪,用较多时间谴责异性恋者在性、婚姻、家庭中的罪,就已经有助消除歧视,协助香港成为一个共融社会。

【相关文章】关启文:再思教会与性倾向歧视法 ──回应罗秉祥
      江丕盛:反歧视,支持同性恋者公民权
          ──跟进罗秉祥〈教会应雍容大度〉一文

(作者为香港浸会大学宗教及哲学系教授)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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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39則


橄欖 / 2013-01-31 05:38:54.0

分享點滴 (傳媒篇、生理篇、家校篇、職場篇、非信徒知情人士篇、釋經篇、愛心篇)


1. 分享點滴 (傳媒篇)


 〈傳媒給反對「性傾向歧視法」的聲音有欠報導或扭曲抹黑的一些例子〉http://medisodo-unfairworks.blogspot.hk ( 備註:究竟於這些給反對聲音長期封殺或抹黑扭曲(長期謊言)的背後,誰可能會是那暗中的掌權者,以弗所書二章二節的說話,是我們有需當心的。)


  


2. 分享點滴 (生理篇)


就有些論者說「當我們否定這個族群最基本的一些生理需要時,其實就等同把這個族群吃飯、睡覺等等的需要都一概否定」,筆者想有以下的分享:(1) 性的需要其實並不是不可被轉化昇華的需要,事實上,社會裡有不少單身一族的人士,他/她們亦沒有性的伴侶;(2) 「同性性行為」(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本身其實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參下面第3.點分享點滴的文章。


 



3. 分享點滴 (家校篇)



〈揭示《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將會帶來的「學校教育衝擊」「家校矛盾」http://sodoissue-article-01.blogspot.hk/


 



4. 分享點滴 (職場篇)



〈關注SODO立法可帶來的「同性戀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及對職場和家傭續聘方面的困擾〉http://sodoissue-article-02.blogspot.hk/


 



5. 分享點滴 (非信徒知情人士篇)



筆者留意到,多年來,儘管是在政府的決策層及其智囊成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當中其實亦不乏對SODO立法持反對或保留意見的知情人士(意即對這立法可具有哪些重大副作用,有所知情的人士),因而政府才多年來都沒有輕率地給予SODO立法,並以教育方法來代替之;而他們當中是有法律界人士、醫療界人士、教育界人士等等,及本身是為父為母的,與及/她們多數都並不是基督徒 (基督徒於香港的社會及議會只佔少數),因此,筆者認為某些主流傳媒把反對SODO立法的聲音邊緣化地說成為或打造成為只是部分基督徒的聲音,並不持平與公允,及具誤導性。我們一方面不應被誤導,另方面有需突破某些主流傳媒的扭曲與封殺,讓更多市民對此立法的一些重大副作用可預先得到知情。


 



6. 分享點滴 (釋經篇)


筆者留意到有一現象,就是,有本地釋經學者已拆解「同志釋經」的錯謬多年 [註一],但本地「同志釋經論者」則一方面沒有作出相應的學術回應,另方面卻繼續在某間神學院講授具錯謬的「同志釋經」。筆者認為這做法並不妥及不該。 [註一] 參例如:


(1) 何善斌:〈一看直截了當,細看大而無當的同志釋經〉。洪子雲、關啟文主編,《重尋真性性解放洪流中基督徒的堅持與回應》。香港︰學生福音團契,2003,頁224-253


(2) 鮑維均:《同志釋經解讀》- [MP3] (香港 : 環球聖經公會, 2007); ]



筆者亦留意到有一現象,就是,有「同志釋經論者」似乎對於下面一個有不少信徒也知道的釋經或道理,都未有掌握,卻向傳媒和公眾論說舊約聖經有關於「治死」的經文,不明白舊約聖經中講及要給治死的罪,已有耶穌基督為我們擔當罪罰、為我們代死,因而我們不再需要因這些而在世上被治死(不過留意,主耶穌一直所傳的並不是「廉價的福音」,而是要走窄路、入窄門之「悔改赦罪的福音」,「信主」的意思並不是指只相信祂的救恩和應許,亦是指且相信祂的警告,否則這也難以可說是在全然相信主。)



 


7. 分享點滴 (愛心篇)


s 〈我們是小眾中的小眾:請聽聽我們的心聲〉http://www.newcreationhk.org/


s 〈從同性戀毒梟到神僕,袁幼軒紐約分享見證〉


- 袁幼軒的見證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hEFqkMheiY

橄欖 / 2013-01-31 05:35:32.0

張達明的一段推介和提醒


港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張達明在某本書*的封底有以下一段推介和提醒 同性戀正常化及平權運動近年在本港發展迅速,究竟社會在肯定同性戀者的權益時,又會否矯枉過正,危害言論及宗教自由呢?本書透過實証,詳盡地分析「同運」在西方社會的發展策略及所造成的後果,對我們極具參考價值。我們亦須謹記作者一再強調的原則,就是要對同性戀者保持尊重,富同情心及有所體諒。 

* 阿蘭西爾斯 [ Alan Sears]、克雷格奧斯頓合著: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 : 當前宗教及言論自由所面對的最大挑戰》。陳恩明譯(香港:宣道出版社,2009)。

橄欖 / 2013-01-23 14:55:04.0

主流傳媒欠報導的投訴/查詢熱線數字 (2011.7.1 - 2012.6.30)






主流傳媒欠報導的投訴/查詢熱線數字:2011.7.1 – 2012.6.30 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hotline_resultser_20110701.htm


  查詢:32


  意見:5


  投訴:3


  未能繼續處理的投訴個案─-投訴人沒有回應:3

虞瑋倩 / 2013-01-22 16:12:52.0

橄欖 {會員編號: 1629} - 換言之政府是自我感覺良好

大堆假大空言論,但繼續坐視同性戀者被歧視

橄欖 / 2013-01-22 15:36:18.0

節錄2012年5月30日政府新聞公報


就虞君的回應,及虞君引述聯合國 19991115 CCPR/C/79/Add.117 文件裡於 Principal subjects of concern and recommendations” 命題下的一段話,筆者的回應是,筆者則見政府曾在2012530日有以下的新聞公報,及相信明光社那封給立法會議員之公開信的部分內容是引用自這篇政府新聞稿。


(節錄2012530日政府新聞公報) : 政府致力消除歧視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205/30/P201205300279.htm  


  以下為2012530在立法會會議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就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的答覆:
 
  主席:政府一直致力在社會上消除歧視,透過不同方式,包括立法、制訂實務守則、宣傳推廣、教育等,宣揚人人應享有平等機會的信息。
  就問題的第(一)及第(三)部份,政府在一九九八年設立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計劃的其中重要目的是藉資助有意義的社區活動,從而促進不同性傾向人士或跨性別人士享有平等機會。多年來,我們共資助了一百三十七項活動和服務,包括講座、工作坊、話劇及音樂劇表演、展覽、印製資料小冊子、製作網頁等,對象包括教師、學生、社工、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的家人,以至普羅大眾。此外,我們亦安排及舉辦不同類型的宣傳活動,例如海報宣傳、電台宣傳、各類公開比賽、巡迴展覽及研討會等,向市民大眾帶出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應享有平等機會的信息。人人都應享有平等的權利和自由,正是《世界人權宣言》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理念。
  我們留意到,近年有非政府團體或機構進行過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意見調查。社會對同志議題似乎有漸趨開放的跡象,這不再是一個忌諱、「不能講」的話題,尤其年輕一代對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的接納程度比較高。此外,同志僱員在工作間遭受歧視的情況亦有下降趨勢。這些都反映了一直以來政府和民間團體所推行的教育和宣傳推廣工作有一定成效。
  至於問題的第(二)部分,有關是否應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現時社會上仍然存在分歧。有部分社會人士要求政府盡早立法,但同時亦有不少人士基於宗教信仰和家庭價值觀等各種考慮而提出反對。特區政府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二一一年九月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時已指出,在現階段,自我規管及教育,相對於立法,是處理性傾向歧視最適當及務實的方法。但當然,政府當局會繼續留意民情的發展。
  在僱傭範疇方面,政府在一九九八年編製了《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協助僱傭雙方自我規管,以消除僱傭範疇中的歧視措施和行為,並促進人人無分性傾向而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政府已承諾遵從該《守則》內所載的各項良好常規
  香港的法律及多項政策都是以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為基礎。香港現時並不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同性伴侶在某些政策下與異性結婚人士所獲的待遇並不相同,沒有結婚的異性伴侶與已結婚的異性所獲的待遇也不一樣。這不能簡單說成為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至於是否容許同性婚姻,這涉及基本的價值觀,牽涉複雜的事宜,社會上難以在短期內得到共識。
  回歸以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兩次審議特區政府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報告,委員會從來沒有表示特區政府有違反《公約》第二十六條。事實上,該委員會對香港特區已採取措施宣傳反性傾向歧視的信息,表示讚賞。
  政府在施政方面一向重視平衡各方面的意見。當社會上就同性戀這議題還有嚴重分歧時,強行推出在這方面的立法建議只會在社會引起廣泛爭拗,製造分化和矛盾,對不同性傾向及跨性別人士未必是最有利的做法。在採取立法途徑的時機成熟之前,我們認為應繼續努力透過公眾教育及宣傳,推廣平等機會的觀念,藉以推動建立互諒包容的文化。


 

虞瑋倩 / 2013-01-21 21:55:00.0

橄欖 {會員編號: 1629}: 你別拿明光社的垃圾信口雌黃

香港只是在基本法條文申明同性戀有平等的政治公民社會文化經濟權利,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HRC 發表報告香港遲遲未立法表達關注 (也是不滿意),認為不立法難以保證香港能遵守公約的第十六條。

http://www.unhcr.org/refworld/country,,HRC,,HKG,,3ae6b03c10,0.html
15. The Committee remains concerned that no legislative remedies are available to individuals in respect of discrimination on the grounds of race or sexual orientation. Necessary legislation should be enacted in order to ensure full compliance with article 26 of the Covenant.

橄欖 / 2013-01-20 21:34:49.0

《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其實並非聯合國要求香港必須要有的立法


陳士齊博士近日在一電視節目指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是聯合國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香港必須要有的立法,陳博士這指稱其實並不正確,不正確的原因見於筆者前一帖文信件節錄之有下間線的部分。

橄欖 / 2013-01-20 19:34:25.0

(一封主流傳媒欠報導的信):減少爭拗分化矛盾,建立互諒包容文化,教育比立法更能消除性傾向歧視


減少爭拗分化矛盾,建立互諒包容文化,教育比立法更能消除性傾向歧視 ── 致立法會議員的信  見於http://www.truth-light.org.hk/statement/title/n3939


 (部分節錄)-


我們認為根據特區政府現行政策,透過教育已令社會成功有一個消除性傾向歧視的環境。原因如下:特區政府自1998年開始設立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多年來向巿民大眾帶出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應享有平等機會的訊息。


s   社會近日對同志議題態度包容和接納。不論是藝人「出櫃」、同性婚,態度開放,從輿論中未見有歧視情況,即使有不同意的聲音,大部份均理性討論,未有因此而產生的激進行為。


s   在僱傭範疇方面,自從政府在1998年編製了《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協助僱傭雙方自我規管,以消除僱傭範疇中的歧視措施和行為,並促進人人無分性傾向而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政府已承諾遵從該《守則》內所載的各項良好常規。同志僱員在工作間遭受歧視的情況亦有下降趨勢。這些都反映了一直以來政府和民間團體所推行的教育和宣傳推廣工作有一定成效。


s   特區政府在20119月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時已指出,在現階段,自我規管及教育,相對於立法,是處理性傾向歧視最適當及務實的方法


s   回歸以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兩次審議特區政府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報告,委員會從來沒有表示特區政府有違反《公約》第二十六條。事實上,該委員會對香港特區已採取措施宣傳反性傾向歧視的信息,表示讚賞

張國棟博士 / 2013-01-18 23:19:38.0

論雍容為甚麼可以是教會的處事手法


有關雍容原則為甚麼可以是教會的處事手法,和江博士對此的批評,我作了一些討論,各位可按以下連結看到。謝謝!


論雍容原則--分析羅秉祥博士與江丕盛博士的對話

虞瑋倩 / 2013-01-18 13:26:39.0

唔留心聽書的佚名Anonymous {會員編號: 22622}


你自己看羅秉祥博士如何定義法律上的「歧視」。


按一般法律及倫理學用法,「歧視」是指因為一些不相干的因素,對某些人作不公平的差別待遇,使他們在社會生活中失去平等機會。這是「歧視」一詞的慣常使用方式。


 


根據聯合國人權公約,任何締約國都有責任保障不同人在社會的工作,就業,教育,政治等公民權有平等的權利。


不懂得的,你自己做功課,別好似個蠻辯無賴

虞瑋倩 / 2013-01-18 13:14:02.0

佚名Anonymous {會員編號: 22622} ,不根據法律定義, 根據咩?


你真好笑, 現在討論是否該就性傾向歧視立法, 當然用法律定義, 生硬是你主觀感覺, 法律不求生動活潑, 而是求精準.


你要生動活潑,看動漫吧


撮要中當然不會看到資料是指涉到『不合理差別對待』,詳細的當然是在報告裡面指出『這類不合理差別對待』也發生在同性戀者身上。


自己懶惰,報告都不看就用說人家自相矛盾,真的無賴


我說的「手頭最少有民政事務局2006年的報告和社商賢匯2012另一份調查,,都反映了同性戀的歧視是存在,也嚴重。」是甚麼意思?


你都好弱智....


因性取向的原故,而不再聘用某人、不跟某人簽訂租約卻又會落入法律上「歧視」的網羅,居住就業和使用設施是受基本法或者憲法保護的,也是聯合國人權公約說的。


公民權和人權不包括保障歌手唱片銷量或者參選公職的人一定得到任何人的票。


你說,在歐美國家,是法律上的歧視,如此罵人者是會惹官非的?最好你找些例子。


最新鮮的新聞,英國下議院剛否決政府提出禁止人以言論罵人的法案修訂。起碼我知道英國沒問題。


 


 


 

佚名Anonymous / 2013-01-18 12:19:00.0

怎麼不是「人肉錄音機」?


來來去去都是重複生硬的法律定義,卻怎也不能(或不願)解釋、支持自己提出的論點;還辯稱自己不是人肉錄音機?


我也肯定你是語言偽術師;常常顧左右而他,就是不直接回答問題。


另一方面,似乎,閣下也有一定程度的讀寫障礙,因為寫的東西不是前後矛盾、也起碼是混亂不堪。


就像今日(一月十八日),既然一方面承認了「誰會笨到好似你那樣期望從撮要中看到資料是指涉到『不合理差別對待』」,為甚麼轉過頭又說「調查是說,連『這類不合理差別對待』也發生在同性戀者身上」?這「這類不合理差別對待」是指甚麼?妳似乎忘記了說明。


如不能提供解釋,當日(十六日)妳說的「手頭最少有民政事務局2006年的報告和社商賢匯2012另一份調查,,都反映了同性戀的歧視是存在,也嚴重。」是甚麼意思?不是無的放矢麼?既亂說一通、又得罪人,仍然在撒野?


* * * *


好吧,回到妳常常重複、又重複的有關「歧視」的法律定義。


法律上,「歧視」既然被公認為「不合理差別對待」;而因性取向的原故,而不再投票給某現任議員、不再購買某歌星的歌曲,按妳的說法,不屬於不合理差別對待」的一種。那為甚麼,因性取向的原故,而不再聘用某人、不跟某人簽訂租約卻又會落入法律上「歧視」的網羅?四個例子都是因性取向的原故,而作出不合理差別對待」行為。


麻煩閣下也解釋一下,我很想看看妳怎樣自圓其說。


* * * *


另外,其實,以帶有負面種族色彩的語句,罵黑色膚色的人,如:「x鬼」;按我所知,在歐美國家,是法律上的歧視,如此罵人者是會惹官非的。


妳不是不知道吧?妳有沒有心查一下?要不要我找些例子給妳看?


 

虞瑋倩 / 2013-01-18 02:35:00.0

佚名Anonymous {會員編號: 22622} : 別混淆法律所禁止的歧視和日常生活的歧視

假設有人因陳議員、或黃歌星的性取向,而不再投他一票、或不再買他的歌曲;這樣做的人算不算犯上了法律上的歧視罪(即「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行為)?

他們非犯上了法律上的歧視罪, 就正如某人討厭新移民在街上惡言對待,或者在歐美,白人看見黑人罵他們黑鬼, 看見中國人說他們是黃皮豬,在日本你給日本人譏笑是東亞病夫。

你講那情況和我舉的例子類似, 並不算犯上了法律上的歧視罪。但肯定是他們的所作所為,是非理性的偏見, 絕對應該透過教育消除!

虞瑋倩 / 2013-01-18 02:28:36.0

佚名Anonymous {會員編號: 22622} :乜比埋LINK你,你不懂自己去看?

我引用撮要,當然就不會講晒所有你要的東西。
誰會笨到好似你那樣期望從撮要中看到資料是指涉到「不合理差別對待」?
第二,「不合理差別對待」是公認的法律上構成歧視的基本條件, 根本不需要講性傾向歧視,性別歧視、殘跡歧視、家庭崗位歧視等已經實行條例有了相關定義。調查是說, 連這類不合理差別對待也發生在同性戀者身上。

別下下使人唔使本, 很多法律定義, 你有心去查你自然就知。

佚名Anonymous / 2013-01-18 00:55:13.0

順道提提妳:妳還沒有直接回答我的照妖鏡問題「甚麼是歧視」

問:
假設有人因陳議員、或黃歌星的性取向,而不再投他一票、或不再買他的歌曲;這樣做的人算不算犯上了法律上的歧視罪(即「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行為)?

佚名Anonymous / 2013-01-17 22:19:26.0

妳的思緒很混亂,請想清楚才回應;為了遷就妳,我以後會說得慢點、詳細點。

首先,早兩天(一月十六日),妳說:「手頭....有調查, 都反映了同性戀的歧視是存在,也嚴重。」

即晚,我便質疑這類所謂的調查。

今日(十七日),在妳的第四個回應,妳先解釋:「法律上,「歧視」就是不合理差別對待....」

跟著,妳的第五個回應,妳不自覺地抄出妳說的那些調查的其中撮要。

可惜的是,我看不到在撮要中,有那些是指涉到「不合理差別對待」,可以用以作出妳「都反映了同性戀的歧視是存在,也嚴重」的結論。

麻煩閣下解釋一下。


虞瑋倩 / 2013-01-17 19:01:43.0

有關香港對同性戀歧視的調查


民政事務局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三日一個論壇上發表了性傾向歧視調查的初步結果。調查由該局於去年十月委託一個獨立小組(成員包括陳耀莊、張妙清及梁美芬)進行,成功訪問了二千○四十名十八至六十四歲市民。


該調查發現,近八成被訪者不介意與同性戀者交朋友、做同事或成為鄰居,但接受老師是同性戀者的人則只有六成,而接受家人是同性戀者的人更低至四成。另外,有接近九成被訪者認為工作能力高低與是否同性戀並無關係,另有六成人認為性濫交亦與同性戀無關,而認為同性戀不牴觸社會價值和家庭價值的人,則分別約為五成及四成。至於同性戀者的心理是否正常,有四成七人認為正常,四成一人認為不正常。


問及是否贊成在現階段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贊成的人數為28.7%,反對者為34.6%,其餘33.7%表示中立。至於立法後會否鼓勵同性戀風氣,認為會的被訪者約有三成,認為不會的被訪者則有六成。


以上調查針對一般人對同性戀者的接納度,和對立法的意見和認為立法後會否鼓勵同性戀風氣。


 


www.cmab.gov.hk/doc/tc/documents/policy_responsibilities/public_consultation/public_homosexuals_chi.pdf


2012年,社商賢匯有一份包括調查同性戀者面對歧視的調查:


http://www.communitybusiness.org/images/cb/publications/2012/HK_LGBT_Climate_Study_2011_12_CH.pdf


 


我很驚訝,難道現時香港社會對同性戀者的接納程度是比例如十五年前、十年前或五年前高,就不等於不用立法?


在 1990年代,社會對殘疾人士和女性,接納程度是比例如在1950年、1970年高,所以就不用就針對性別或者殘疾歧視立法?


立法的需要不是但考慮社會接納程度,而是社會有沒有存在歧視的情況(具體的歧視行為),主要目的不是要社會人士接納他們,而是就算不認同,也不可以在工作/使用服務/使用設施/就業/教育/醫療/福利/住屋等範圍受不合理的對待和刁難。


 


 


 

虞瑋倩 / 2013-01-17 18:57:41.0

佚名Anonymous {會員編號: 22622}你莫名其妙!


我原先以民意調查為有歧視的根據,如何得出我也知道那些民意調查、其實作不得準?


你有讀寫障礙????


你說:


又,自吹自擂了妳如何有理據,妳是不是已忘記了妳原先是以民意調查為有歧視的根據?是不是妳自己也知道那些民意調查、其實作不得準?

虞瑋倩 / 2013-01-17 18:42:12.0

看見你的回應, 笑左...(回佚名Anonymous {會員編號: 22622})


罵人肉錄音機,前提是那人在別人重複追問時都,用同一答案回答多次。


 


你只是問一次,連追問都沒有,我如何用同一答案回答多次?


你認為我那些是「自覺有理據」,就應該問我是用那些理據,而非 jump to conclusion, 都不知道我的理據,就斷言說我是「自覺有理據」。


有理據是客觀的,不是好像個下的信仰,只有你一個「自覺」。


我們輕蔑特首,當然有客觀的理據,他說謊,巧言令色,逃避問題。


你不知道法律上「歧視」就是不合理差別對待,但日常生活「歧視」是廣義很多。


真有人毫無理據、輕蔑別人,他(或她,下同,如有)他在法律上不算「歧視」,準確點說,是偏見,雖然很對人習慣也稱呼這個是「歧視」。


基於偏見產生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行為)」,就構成法律的「歧視」。


但是人人也輕蔑小偷,輕蔑色狼,輕蔑缺德的人(例如不愛惜公物),都不算「歧視」。


我輕蔑你的原因很清楚, 你明明不懂就說你懂得,法律上構成「歧視」的行為,偏見和輕蔑混為一談,還大大聲質疑人,識少少扮代表,和小偷色狼或者缺德的人同一類別。


 

橄欖 / 2013-01-17 14:22:38.0

SODO 立法 vs. 共融教育 (Revised)


(由於先前不知道每一帖文的網址會隨著有新加的帖文而跳動,所以現有需要再修改下面第1.點的帖文連結,及改為只是寫上先前帖文的日子與時間資料。請見諒!)


 


就有關SODO立法的爭議,筆者


1.      一方面看 〈這其實並非「雍容大度對待同性戀者公民權」與否的問題( 見於下面筆者在2013-01-14  07:51:45 的帖文 )


2.      另方面看「共融教育」是會比「SODO 立法」為適當,及可適合於香港的情況。香港特區政府自1998 (即十五年前) 設立了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多年來向巿民大眾帶出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應享有平等機會的訊息,這可以說是「共融教育」的一種,及其成效是可見,而非背向或不前的,參例如http://www.metrohk.com.hk/index.php?cmd=detail&id=186582的資料。此外,我們其實沒證據支持現時香港社會對同性戀者的接納程度是比例如十五年前、十年前或五年前等等為低,以至SODO立法(一條可有深遠和頗大立法副作用的立法)才是唯一可作和應作的選擇,起碼,於SODO立法後,老師將會再不能向學生作類似「同性深交何其美,同性性行為反易不利於身心健康」的善意教導,詳參〈關注SODO立法可帶來的「同性戀洗腦教育」及對職場和家傭續聘方面的困擾http://sodoissue-article-07.blogspot.hk/ 前半部份的分析,如此,立法則反會變成對不贊成同性性行為,和在這方面作善意教導的老師們等等「不共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