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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反歧視,支持同性戀者公民權
──跟進羅秉祥〈教會應雍容大度〉一文

中國神學研究院副院長

  老友兼舊同事羅秉祥兄一月十一日在《時代論壇》發表了一篇題為〈教會應雍容大度對待同性戀者公民權〉的文章,呼籲教會應致力支持同性戀者公民權。秉祥兄更特意在一月十三日的「愛家共融祈禱音樂會」前發表此文,表達他對正反兩方在《性傾向歧視法》爭議上「愈來愈『雞同鴨講』,沒法溝通」的憂慮。(編按:羅秉祥一文於今年一月十日經電郵投來,當時未有註明投稿予印刷版還是網站。因應事態,本刊取得作者同意後,於一月十一日將文章上載到網站,並安排於行將截稿的一期印刷版刊載。)

  秉祥兄是一位大家所尊重的學者和教會領袖,作為明光社以及香港性文化學會兩團體創辦以來的資深顧問,他對同性戀的基本立場當然眾所週知,並且他在文中宣稱「贊成對同運寸步不讓」,「不能掉以輕心」。他的公開呼籲,因此確實值得所有關注同性戀議題的各方的重視。

  應該先申報,我沒有參與一月十三日的添馬公園集會,事實上,我從未有參與集會的計劃,因為我對此次在政總表達教會訴求的實質內容不太清楚,也不曉得這樣表達訴求的方式是否最為恰當。

  我自己從來未曾在香港公開場合中談論同性戀議題,也未曾就同性戀議題撰文闡釋自己的看法,如今藉跟進秉祥兄此文「出櫃」,表達我個人對這議題的深切關注。

  就同性戀議題而言,我與秉祥兄的看法固然未盡相同,但相似之處尤為重要,因此本文的副題是「跟進」,不是「回應」。本文的目的是要在共同的基礎上,把爭持雙方的對話向前推進一大步。

  秉祥兄文中的一個小標題是:「反歧視的教會」。他堅持,「教會……必須堅定反對任何歧視。」(P1)「社會上只要有人無辜受到歧視,任意受到惡劣及不公平對待,教會都應該義無反顧站出來反對歧視,捍衛他們的公民權。」(P2)最為具體的表現就是,「在教育、就業、住屋等基本社會生活大事而言,同性戀者的公民權益還是應該確保受到保障,他們與異性戀者應享有平等機會。」(P3)因此,「香港社會只要還有一個同性戀者受到一般意義的歧視,教會都願意站出來為他/她爭取平等機會。」(P4)教會在反歧視上應義無反顧,縱然「社會中有些激烈言論濫用『歧視』一詞,攻擊對同性戀生活方式的道德異見者,但這並不因此表示政府不應該考慮透過立法,保障在社會生活上受到一般意義歧視的同性戀者」(P5)。教會「既(一方面)要求政府確保防止逆向歧視,但也(另一方面)要支持政府消除一般意義的順向歧視。」(P6)

  既是如此,今日香港社會「究竟對同性戀者有多歧視」,「是否有迫切性為反性傾向歧視立法」,這些當然都是「可以討論的問題。」(P7)

  但秉祥兄對同性戀者的寬容有很清楚的極限:一是,「婚姻制度是我們社會對同性戀行為寬容的極限。」(P8)另一是,「保持不認同同性戀的言論自由不容剝奪,應是我們社會對同性戀者寬容的另一個極限。」(P9)

  秉祥兄撰文的目的是「作為和平的使者……致力務求雙贏,使雙方都確保不會受到歧視。」(P10)對有如同性戀這樣一個極具爭議的議題,這種持平的態度至為重要。

  可惜的是,在確保教會不會受到歧視方面,秉祥兄的文章似乎較為模糊、著墨較少。

  在整篇文章中,最為令人動容的應該是這兩句話:「作為基督徒,我個人寧願冒險被別人逆向歧視,也不願背負一個對反歧視懦弱的罪名。」「我們該先處理了有血有肉的同性戀者,然後才處理部份激進同性戀者所倡導的同志運動。」但這兩句話也最容易被人誤解,以為所謂雙贏只是秉祥兄一時口快,並非真意。

  必須注意的是,在爭議雙方中,認同同性性關係的人中,有基督徒也有非基督徒,有同性戀者也有非同性戀者;對同同性性關係持道德異議的人中,有基督徒也有非基督徒,有同性戀者也有非同性戀者。當然,逆向歧視者和被逆向歧視者中,同樣有基督徒也有非基督徒,有同性戀者也有非同性戀者。

  首先應該指出,個別基督徒的自願犧牲,不能作為整體市民行事的原則。例如,你大可說,「作為基督徒,我個人寧願妻兒挨餓,也要賑災。」但這又如何作為整體市民或教會行事的原則呢?更重要的是,如果秉祥兄是一個同性戀基督徒,我相信悲天憫人的他也應該會說,「作為基督徒,我個人寧願冒險被別人歧視,也不願背負一個對反逆向歧視懦弱的罪名。」既然如此,為何不更直接了當地做雙贏的宣稱:「作為基督徒,我個人寧願冒一切險,也不願背負一個對『反歧視』以及『反逆向歧視』懦弱的罪名。」(P11)

  再者,受歧視的同性戀者固然是有血有肉的,但任何受逆向歧視的人何嘗不也是有血有肉的?大家既都是受歧視的,都是有血有肉的,又何必厚此薄彼呢?因此,在同一雙贏精神下,秉祥兄應該也願意支持「我們該先處理了有血有肉的被歧視者和被逆向歧視者,然後才處理部份激進同性戀者或部份激進基督徒所倡導的運動。」(P12)

  不錯,西方確有歧視同性戀者,但事實是西方也出現不少逆向歧視個案。在雙贏精神下,反歧視,就是反所有的歧視;支持同性戀者公民權,就是支持所有人的公民權。事實上,把「逆向歧視」代入秉祥兄文中的「歧視」,所有的論據依然成立。

  我個人完全支持秉祥兄以上的十二句話(最後兩句稍做更動)。

  依據秉祥兄的觀察,「就目前香港社會整體而言」,大多數人都不是偏激的。一方面,「仇恨或欺凌同性戀者,gay bashing的個案少之又少⋯⋯把同性戀者當作癌細胞來排斥,可說甚少」;另一方面,「很多同性戀者並非同運活躍分子」。

  我個人相信,參加一月十三日的添馬公園集會的絕大多數基督徒應該會支持秉祥兄雍容大度的善意,我希望爭持中的另一方亦如是。

  如果同性戀議題的爭持雙方都能支持這十二句話,我相信雙方的對話可以向前跨一大步,這棘手的社會問題自然解決有望。

  或許秉祥兄可以開始積極嘗試尋求爭持中的另一方對他這些話的支持了。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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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16則


橄欖 / 2013-01-23 14:42:07.0

主流傳媒欠報導的投訴/查詢熱線數字 (2011.7.1 – 2012.6.30)


主流傳媒欠報導的投訴/查詢熱線數字:2011.7.1 – 2012.6.30 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hotline_resultser_20110701.htm


  查詢:32


  意見:5


  投訴:3


  未能繼續處理的投訴個案─-投訴人沒有回應:3

橄欖 / 2013-01-23 14:36:08.0

主流傳媒欠報導的新聞公報-2012.5.30


主流傳媒欠報導的新聞公報-2012.5.30


(節錄2012530日政府新聞公報) : 政府致力消除歧視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205/30/P201205300279.htm


  以下為2012530在立法會會議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就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的答覆:


  主席:政府一直致力在社會上消除歧視,透過不同方式,包括立法、制訂實務守則、宣傳推廣、教育等,宣揚人人應享有平等機會的信息。


  就問題的第(一)及第(三)部份,政府在一九九八年設立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計劃的其中重要目的是藉資助有意義的社區活動,從而促進不同性傾向人士或跨性別人士享有平等機會。多年來,我們共資助了一百三十七項活動和服務,包括講座、工作坊、話劇及音樂劇表演、展覽、印製資料小冊子、製作網頁等,對象包括教師、學生、社工、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的家人,以至普羅大眾。此外,我們亦安排及舉辦不同類型的宣傳活動,例如海報宣傳、電台宣傳、各類公開比賽、巡迴展覽及研討會等,向市民大眾帶出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應享有平等機會的信息。人人都應享有平等的權利和自由,正是《世界人權宣言》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理念。


  我們留意到,近年有非政府團體或機構進行過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意見調查。社會對同志議題似乎有漸趨開放的跡象,這不再是一個忌諱、「不能講」的話題,尤其年輕一代對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的接納程度比較高。此外,同志僱員在工作間遭受歧視的情況亦有下降趨勢。這些都反映了一直以來政府和民間團體所推行的教育和宣傳推廣工作有一定成效。


  至於問題的第(二)部分,有關是否應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現時社會上仍然存在分歧。有部分社會人士要求政府盡早立法,但同時亦有不少人士基於宗教信仰和家庭價值觀等各種考慮而提出反對。特區政府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二○一一年九月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時已指出,在現階段,自我規管及教育,相對於立法,是處理性傾向歧視最適當及務實的方法。但當然,政府當局會繼續留意民情的發展。


  在僱傭範疇方面,政府在一九九八年編製了《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協助僱傭雙方自我規管,以消除僱傭範疇中的歧視措施和行為,並促進人人無分性傾向而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政府已承諾遵從該《守則》內所載的各項良好常規


  香港的法律及多項政策都是以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為基礎。香港現時並不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同性伴侶在某些政策下與異性結婚人士所獲的待遇並不相同,沒有結婚的異性伴侶與已結婚的異性所獲的待遇也不一樣。這不能簡單說成為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至於是否容許同性婚姻,這涉及基本的價值觀,牽涉複雜的事宜,社會上難以在短期內得到共識。


  回歸以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兩次審議特區政府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報告,委員會從來沒有表示特區政府有違反《公約》第二十六條。事實上,該委員會對香港特區已採取措施宣傳反性傾向歧視的信息,表示讚賞。


  政府在施政方面一向重視平衡各方面的意見。當社會上就同性戀這議題還有嚴重分歧時,強行推出在這方面的立法建議只會在社會引起廣泛爭拗,製造分化和矛盾,對不同性傾向及跨性別人士未必是最有利的做法。在採取立法途徑的時機成熟之前,我們認為應繼續努力透過公眾教育及宣傳,推廣平等機會的觀念,藉以推動建立互諒包容的文化。

陳韋廸 / 2013-01-22 20:35:00.0

虞小姐編號445請稍安無躁,也不要語言偽術

你(何嘗不是)一直玩弄語言偽術,政府自己的民政事務局調查(???數據?時???地???人???問卷???)、平機會的調查(???數據?時???地???人???問卷???)和社商賢匯(???數據?時???地???人???問卷???),都指出歧視情況存在(我沒說沒有,但嚴重程度真如你所言?)。

甚至一些有歧視條例保護的社群也仍然遭遇不公平對待 (不要把LGBT拉到去其他社群, 混淆視聽!)。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HRC 發表報告對此表達關注 (是凡指所有社群???)

最後你怎能拿黑人白人結婚為論據? 又是風馬牛不相及的。 重申昔日的民權運動和同運乃天壤之別! 前者是要求美國兌現立國精神和解放宣言; 但後者是拆毁傳統家庭價值和定義。

虞小姐 / 2013-01-20 17:49:00.0

陳韋廸 {會員編號: 27269}你自 high 夠未了?

你既然同意現在政府也有責任去用具體的措施保障 (不同性傾向者)公民那些權利不受侵犯、而能行使那些權利(rights protected and rights can be exercised), 是不是應該贊成立法?
你一直玩弄語言偽術,政府自己的民政事務局調查、平機會的調查和社商賢匯,都指出歧視情況存在, 甚至一些有歧視條例保護的社群也仍然遭遇不公平對待。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HRC 發表報告對此表達關注 (也是不滿意)
http://www.unhcr.org/refworld/country,,HRC,,HKG,,3ae6b03c10,0.html
15. The Committee remains concerned that no legislative remedies are available to individuals in respect of discrimination on the grounds of race
or sexual orientation.
Necessary legislation should be enacted in order to ensure full compliance with article 26 of the Covenant.

或者閣下滿意的正是政府什麼都不做, 等你們繼續歧視同志而避開制裁。

「性傾向」一詞的從沒有道德爭議,那不過是你們信徒以你們落伍的科學、醫學概念, 扭曲「性傾向」一詞的,講異性戀排除出去, 然後將本來沒有的亂倫等加入, 企圖醜化非異性戀但同樣是正常而天然的性 (以對方性別區分)的愛慕和性行為 (例如雙性戀, 同性戀和跨性別)

就算我和 gay rights activist (我只是 advocate for human rights, gay rights are human rights)打算爭取同性婚姻,那等於要連他們的基本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也要一併剝奪嗎?

gay marriage 對家庭價值和定位的完全否定也是你們的稻草人。
家庭價值是一家人相親相愛、互相接納、彼此包容、 無條件愛家人、保護家人,而非取決於家長的性別。

能夠相親相愛、互相接納、彼此包容、 無條件愛家人、保護家人, 沒家長的,可以是家庭, 單親的也可以, 只有祖父母/外婆外公和孫子/外孫也可以是,同性伴侶為家長的,也能相親相愛、互相接納、彼此包容、 無條件愛家人、保護家人.

你們眼看香港現在的社會,住屋費用上升、公屋輪候達到20萬、一家大小住劏房、家長個個日做12小時, 這些破壞家庭的大惡你們就當看不見, 就來找社會小眾表演你們的道德自 high

當年, 禁止白人黑人通婚的講法,也是說上帝把白人黑人放在地球不同的洲,所以白人黑人是不該通婚, 否則也衝擊婚姻制度。
當年, 進止女性平權者也說, 女人該留在家, 否則出來做事,就會摧毀婚姻和家庭。
但事實勝於雄辯, 而你們的詭辯也無法否定科學和活生生的例子:

就如以下幾個片段

http://www.youtube.com/watch?v=sCNdHXv7pC0

Zach Wahls
為撫養他長大的女同性戀雙親發言,爭取同性婚姻
http://www.youtube.com/watch?v=yMLZO-sObzQ

http://www.youtube.com/watch?v=swydN4imA8g
你唔抵得他們也能和異性戀婚姻同樣快樂嗎?你眼紅他們所以要destroy 他們嗎?


調查也指 gay parenting也不下於 heterosexual parenting:

Can lesbians and gay men be good parents?

Many lesbians and gay men are parents; others wish to be parents. In the 2000 U.S. Census, 33% of female same-sex couple households and 22% of male same-sex couple households reported at least one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8 living in the home. Although comparable data are not available, many single lesbians and gay men are also parents, and many same-sex couples are part-time parents to children whose primary residence is elsewhere.

As the social visibility and legal status of lesbian and gay parents have increased, some people have raised concerns about the well-being of children in these families. Most of these questions are based on negative stereotypes about lesbians and gay men. The majority of research on this topic asks whether children raised by lesbian and gay parents are at a disadvantage when compared to children reaised by heterosexual parents. The most common questions and answers to them are these:

Do children of lesbian and gay parents have more problems with sexual identity than do children of heterosexual parents?For instance, do these children develop problems in gender identity and/or in gender role behavior? The answer from research is clear: sexual and gender identities (including gender identity, gender-role behavior, and sexual orientation) develop in much the same way among children of lesbian mothers as they do among children of heterosexual parents. Few studies are available regarding children of gay fathers.

Do children raised by lesbian or gay parents have problems in personal development in areas other than sexual identity?For example, are the children of lesbian or gay parents more vulnerable to mental breakdown, do they have more behavior problems, or are they less psychologically healthy than other children? Again, studies of personality, self-concept, and behavior problems show few differences between children of lesbian mothers and children of heterosexual parents. Few studies are available regarding children of gay fathers.

Are children of lesbian and gay parents likely to have problems with social relationships?For example, will they be teased or otherwise mistreated by their peers? Once more, evidence indicates that children of lesbian and gay parents have normal social relationships with their peers and adults. The picture that emerges from this research shows that children of gay and lesbian parents enjoy a social life that is typical of their age group in terms of involvement with peers, parents, family members, and friends.

Are these children more likely to be sexually abused by a parent or by a parent’s friends or acquaintances?There is no scientific support for fears about children of lesbian or gay parents being sexually abused by their parents or their parents’ gay, lesbian, or bisexual friends or acquaintances.

In summary, social science has shown that the concerns often raised about children of lesbian and gay parents—concerns that are generally grounded in prejudice against and stereotypes about gay people—are unfounded. Overall, the research indicates that the children of lesbian and gay parents do not differ markedly from the children of heterosexual parents in their development, adjustment, or overall well-being.
(http://www.apa.org/helpcenter/sexual-orientation.aspx)


陳韋廸 / 2013-01-19 10:50:04.0

虞小姐編號445請稍安無躁,也不要上綱上線

多謝你為廣大讀者們就憲法賦予了權利 (constitutionally given)和受法律保障 (legally protected)提出了分別。並且現在政府也有責任去用具體的措施保障公民那些權利不受侵犯、而能行使那些權利(rights protected and rights can be exercised)。

但你沒有提到的是你或其他gay rights activists,根遽你的解讀和信念,你所爭取的是什麼「權利」? 來來去去豈不是gay rights/equal rights中的gay marriage?

你有你認為政府未有履行責任和未積極推行具體的措施保障gay rights; 你有你的天條/前設/信念gay rights are human rights。 但我有我講政府就這方面沒有什麼錯失; gay rights 和civil rights movement 有莫大分別; 「性傾向」一詞的道德爭議; gay marriage 對家庭價值和定位的完全否定和摧毀; 性傾向歧視法和其他四條歧視法的不同等等。

你連我們雙方的爭論點都不知不解或故作不知,就轉移視線或上綱上線,我只能問,你豈不比我更囂張、傲慢嗎?

虞瑋倩 / 2013-01-19 02:12:34.0

陳韋廸 {會員編號: 27269} :你先不要轉話題

憲法賦予了權利 (constitutionally given)和受法律保障 (legally protected),你看到中間分別嗎?
憲法賦予了權利,除了是文字上確立有關權利, 你知不知憲法還有什麼主要功能?
憲法是規定政府的行為原則和政府的責任
當憲法賦予一些權利給公民, 那是規範了政府所有政策不得侵犯那些權利外, 政府也有責任去用具體的措施保障公民那些權利不受侵犯、而能行使那些權利(rights protected and rights can be exercised)

你這些憲法概念都一知半解,就話人一知半解,我只能說,你們基督徒實在囂張、傲慢!

陳韋廸 / 2013-01-18 18:31:11.0

虞小姐編號445稍安無燥

那現在有什麼公民權未賦予及落實在同性戀者上? 我相信沒有; 若有就只有結婚領養而已。 但性傾向乃道德議題,若自然和種族歧視平排就是強加你的信念和價值在別人身上。 中共也講有集會言論自由,但就說說而已; 反之香港對所有公民的公民權在賦予落實上很不錯。 硬把香港的情況和國內比較有何關係? 不要看你所無的;你已許多了。

虞瑋倩 / 2013-01-18 16:21:33.0

陳韋廸 {會員編號: 27269}:我真擔心你有讀寫障礙


你說:摒除性傾向歧視立法,那同性戀的公民權如何保障,我相信是本文重點。 但現在有什麼公民權同性戀沒有的呢? 其實已樣樣都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出入境、居留、醫療;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組織和參與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等等


用你同一個邏輯,摒除種族歧視立法,那不同種族的公民權如何保障,我相信是本文重點。 但現在有什麼公民權是不同種族沒有的呢? 其實已樣樣都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出入境、居留、醫療;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組織和參與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等等


你把「憲法賦予的公民,政治,經濟,文化」權和政府有沒有確保這些「憲法賦予的公民,政治,經濟,文化」權不被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賦予類似的公民權,你解釋下為何劉曉波會因為要求中共當局實施憲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明確賦予的言論和出版自由發表「零八憲章」,卻被當局重判入獄11年?為何他妻子劉霞在丈夫獲得諾貝爾和平獎後,要給人軟禁而不得自由,明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賦予她人身自由!


(我擔心你的憲法概念是師承梁美芬,或者成個恩福堂人人都學梁美芬的憲法概念!!)

陳韋廸 / 2013-01-17 22:53:58.0

Back to Basics

摒除性傾向歧視立法,那同性戀的公民權如何保障,我相信是本文重點。 但現在有什麼公民權同性戀沒有的呢? 其實已樣樣都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出入境、居留、醫療;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組織和參與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等等

http://www.cpce.gov.hk/chi/learning/bl_text0203.htm

剩下的,只是結婚和領養的權利... 那是涉及家庭定義和價值,豈能話改就改?

如果同性戀者的教育、就業、住屋等公民權出問題, 那就查根究底攪清楚吧。 最好以五年/十年的人口普查為準,加入性向等問題,入息中位數問題。 政府的人口普查總好過個別人士/團體先入為主下做調查更為準確(如果審計署的醜聞能痛定思痛...)。

我十多年前讀本地大學時,大學普遍都不反對同性戀,全班同學加老師只有我是異見人士。 我還要被"歧視": "How old is the Bible?" my foreign lecturer said. 所以我更不相信今天會有同性戀因自己的性向而無書讀。 同樣地,今天明星輿論下同性戀者如同"天之驕子"。 同性戀因自己的性向失業? 還是"政治不正確"的異見人士有受壓和有更大被炒的風險? 其三,如果一般同性戀者入息中位數都是中產或上流人士的話。 那又何須就住屋問題徧袒同性戀者? 那忍蔽青年的教育、就業、住屋我覺得更為嚴峻,我直覺(也須等普查)這 minority 不會比同性戀群細小及不水深火熱吧? 那同性戀的青年人如何? 那不是一向的公民權放之所有年輕人皆準嗎 (有9年免費教育、有DSE等)?

請拿出證據來,不要無的放矢。 無就請等全港抽樣較高可信性的人口普查。


張國棟博士 / 2013-01-17 14:53:28.0

回答羅博士有關那12個論點


羅秉祥博士公開「懇切請問有多少基督徒願意支持這12個論點?」我聽後很認真地想,嘗試回答,越寫越長,所以現在寫了在自己博客,方便讀者閱讀。希望羅博士和江博士不介意按以下連結來看一看。謝謝!


 分析羅秉祥博士與江丕盛博士的對話


 

佚名Anonymous / 2013-01-17 13:18:49.0

黃耀明


據今日(一月十七日)香港蘋果日報報導,黃耀明說:「我奉公守法,我每年都交稅,我對社會都有少少貢獻,但點解我永遠是一個二等公民?」


黃耀明曾幾何時是香港的二等公民?他曾不享有其他普羅市民享有的教育、就業、和醫療等等的權利?


怎樣才可以令黃耀明不覺得自己是二等公民?即使不是指可以享有同性婚姻的權利,他也是要別人的「尊重」?要怎樣才算對明哥「尊重」?我看,就是不可以再說「同性性行為是不對的」。


您(或您們,下同)以為,當您已為您認為的「歧視」發聲,同性性權運動的人就會認同您沒有「歧視」?別傻了,正如黃的說話所顯示的,他(或她,下同)們是要改變您的思想。


正如羅教授在他那篇「雍容大度...公民權」的文章裏所指出:在香港,他所認為的「『歧視』『同性戀』」,即使不是沒有、也不算嚴重(至於教授所指的「意識形態」、和「重大(經濟)誘因」卻是風馬牛不相及)。另外,現今社會,就我自己所見,夠膽公開說出同性性行為是不對的,根本是鳳毛麟角,而且莫不以「我也反對『歧視』...」為開場白。


凡此種種,如真的要立法禁止「歧視」,所為何事?為的難道不就是要改變人的思想、和價值觀?「思想」、「價值觀」茲事體大、我們不重點討論,反而執着「不算嚴重」的「歧視」;這不是本末倒置?


況且,如上述,「同性戀」是當今社會的聖杯,已只有很少自認開明的人夠膽公開說同性性行為是不對的(甚至同性戀者的家人也不得已要由反對變成支持);社會、媒體、輿論如此一面倒,這一種諮詢又有甚麼意義?


要諮詢,也不應用「應否『歧視』同性戀」這樣有引導性的題目,可以考慮「同性性行為對社會的影響」。


回說黃耀明,也順道再問問「甚麼是歧視?」這照妖鏡問題:「如果有人純粹以黃的性取向而選擇不再購買他的歌曲,這算不算歧視?」如果不算,羅教授所定義的歧視何以可以自圓其說?那麼,不給黃工作也不算是歧視了;這樣的反歧視法有甚麼用?如果算,有關檢控單位準備怎樣做、來找出這一幫人?莫不又是要選擇性執法?


 

虞瑋倩 / 2013-01-17 02:38:24.0

「甚麼是歧視?」不是照妖鏡問題

照妖鏡問題是, 你到底是誰, 真實名字是什麼, 幹嗎藏頭露尾?

法律上歧視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例如, A和B才能不相伯仲, 但老闆因A是男B是女,所以重用.......B

A/B 可以是不同的性傾向, 例如A是異性戀, B是同性戀

佚名Anonymous / 2013-01-17 00:13:23.0

照妖鏡問題:「甚麼是歧視?」

細心想一想這問題的可能答案,誠實的人都會承認,一切討論都只會是與虎謀皮、不可能有結果。

甚麼是「歧視」?三位敎授可能只是指「有異於一般的對待」。

但同性性權運動的人會收貨嗎?您(或您們,下同)可以從他(或她,下同)們的一般言論得知,只要您仍然認為「同性戀」是不對的,他們已斷定您是在「歧視」別人了;您有沒有具體行動,從來不是重點。

在法律層面、譬如我真的說了諸如「同性戀是不對的」之類的話,而有人因此覺得受到<冒犯>,我顯然便觸犯了有關的法例。這不正是一般用以防止「歧視」的法例所要規管的事情嗎?所謂「有異於一般的對待」只是自欺欺人的下台階。

要避免犯法,就要妥協、或是要走有人提出他們版本的所謂「第三條道路」;但我便要放棄思想的自由、甚至要說違心的話。這點我實在做不到;非不為也、實不能也,除非有洗腦教育的幫助,但我實在珍惜有獨立思考的能力。

最後,讓我再問一次我以前問過的問題,希望您們雙方能給我一個說法,也讓世人知道反歧視法是如何的荒謬、與虛偽。

「如果我們真的是因為知道了某現任議員的性傾向、而在下一次選舉不再投他一票;我們會不會觸犯了有關的反歧視法例?」請注意:政府如果真的要追究,他是有資料可以追查各選民在兩屆選舉中的投票紀錄。況且,作為一個誠實、又勇於承擔的人,我可能會去自首。

佚名Anonymous / 2013-01-16 18:46:48.0

羅秉祥、關啟文、江丕盛


就我看,羅、關、江三位教授都中了「歧視」的毒;而且中毒甚深,以致他們所有的推論都要建基於一個假設:有沒有「歧視」是一項非常清晰易明的事。


而根據定義,「歧視」是不對的。


所以,即使是基督徒,如果他(或她,下同)對行同性性行為者「歧視」,那自自然然地,他也是不對的。


有了這有關「歧視」的假設、和定義,所有續後的討論其實相當無謂:「討論」的手段,只是要把對方套進「歧視」的圈套裏,自己就可以立於不敗之地。


這手段,某方用得非常成功。以致他們的對手,在還沒有開始討論以先、已急不及待地澄清自己也反對「歧視」;彷彿有沒有「歧視」,就跟有沒有「殺人」、有沒有「強姦」、有沒有「偷竊」、有沒有「做甚麼甚麼」,一般清晰易明。


真是這樣嗎?不是的,「殺人」、「強姦」、「偷竊」、「做甚麼甚麼」都有可依賴的客觀事實;而有沒有「歧視」則是純粹的主觀判斷。


比方說:我心裏就是看某一類人不順眼,但我堅定我手甚麼事都不作,您(或您們,下同)可以立甚麼法例去懲處我?另一個可能:我其實對所有人都一視同仁、任誰我都不給情面,但我今天心情不佳,就特意對將遇到的人,在就業、居住、生活上,讓他不方便,您又認為我須要被法例懲處嗎?


「殺人」、「強姦」、「偷竊」等可不是這樣;不論是甚麼理由,「殺人」、「強姦」、「偷竊」的犯事者理應受到懲處、或起碼要經過法院審理。因為「殺人」、「強姦」、「偷竊」等都不是常常發生的,既然發生了、犯事者便得花氣力解釋為何不常發生終究發生了。但拒絕應聘者、中止租約等等,都是日常生活常有的;現在卻因有了「歧視」這概念,檢控單位便要在有人投訴之下,測度我的想法。這不是白色恐怖?


另一方面,如果法例容許一般人可以不給理由、而作出上述像拒絕應聘者、中止租約等的事,套用一位我很不喜歡的教授的說法:(大意)有關「歧視」法例的主要功能,就是做就一個虛偽的社會,甚至鼓勵大家講違心的話、做門面功夫,免招無妄之災。


 

虞瑋倩 / 2013-01-16 16:32:41.0

以我看, 絕大部分教會都不想立法


大部分教會, 自2005年給恩福堂 hijack了反對同性戀議題後,議題定性為「反對任何保障同性戀權利的立法」,於是「家庭暴力條例」被視為保障同性戀權利的立法,恩福堂等右基吹大雞。


好多大教會2005年參與報章聯署,難道他們敢今天打倒昨天的他們?


 

羅秉祥 / 2013-01-16 13:45:26.0

懇切請問有多少基督徒願意支持這12個論點?


謝謝丕盛兄對拙文作出精確的摘要及修正。我非常認同,若有大批基督徒與教牧同工願意支持這12個論點,那教會就掌握到與社會人士對話的語言,並且向前踏出一大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