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按:因本文分三大範疇:一、立法問題;二、流言蜚語;三、實質建議。建議分開來讀,或速讀粗體部份。)
在今年一月十三日和平集會後,翌日生果報就以「我父母反對我,立法可保護我」為頭條(意譯)。我想反問:他/她的父母要脅「出櫃」者的人生安全嗎?沒有其他立例保護「出櫃」者免受性命危險嗎?若不是嚴重到須報警,和家長的不同不能多元地維持下去嗎?至於年輕人,和父母長輩的衝突有上網、「打機」、「出夜街」、欠功課等,難道又是一句「立法可保護我」?
有人會說過去星期日的和平集會是假情假意。他們說集會人士不贊同同性戀行為,但又說關心、為「出櫃」者祈禱,根本是心虛、虛偽云云;但我也可以以同樣的措辭,同志運動豈不(也)是惺惺作態、矇騙社會大眾?先打「慘情牌」,卻把其他反面和負面的消息消除,在大眾不知就裡下強推性傾向歧視立法及一步之隔的同性婚姻。既然同運終歸要所有人完全「贊同」他們並「滅絕」一切反對聲音,為何現在卻只用人情牌指控他人虛偽?他們若這樣說,豈不自證自己更虛偽?
聖經認為同性戀是罪,但同樣凡罪人認罪悔改罪得赦免,我也只是其中一個蒙恩的罪人。我們不是要處處對人「丟石頭」迫人太甚,但也不能因為「政治不正確」而不指證同性戀於信仰上是罪1,以及提出性傾歧視的爭議性和同性婚姻並非社會福祉。
有「出櫃」的人常言擔驚受怕,備受歧視,然而一跳就跳到立法可保護他/她。然而這櫃,可以是客觀上父母、傳統、社會等枷鎖;同樣地,這櫃,也有可能是苦主自己主觀上的建構,在他/她的世界,動輒就擔驚就怕,以致若以法例強行改變整個社會後,就可以不再怕了……現在的香港社會,真的對同性戀者咄咄逼人?還是另一邊廂,同性戀陣營對家庭、傳統咄咄逼人呢?
有人對法例一知半解下支持性傾向歧視立法;有人不知不解下支持立法;有人明知明解立性傾向歧視的下一步就是同性婚姻平權,按理必會破壞家庭定義,侵蝕言論自由、教育原則,但也在所不惜。你是哪一種人,當然各人有各人的選擇。我想提出的是,如果你是第三種人也明知故「投」,我無話可說。你有你的自由,但我不願見輿論被騎劫,廣告式的宣傳下,社會大眾一知半解下就把自己的家庭、子女的將來、社會的未來全然斷送也不知情。如果明知明解也要立法,那我也無話可說,要說的可能只有:「為義受逼迫的人是有福的,因為從前的先知人也是這樣逼迫他們。」
試想今天我女兒長大成人,對我說要做同性戀者,我會以我女兒出櫃為榮?「我的女兒終於出櫃?」還是傷痛欲絶?我絶不認同她的選擇,但我不能不愛她,她是我女兒。除了為她著急、為她禱告、等她回轉外,她已是成年人,我還能做甚麼?我不相信今天香港的大部份的父母都以子女做同志為榮,十年後我不敢保證,但現在有的也是少數。
過去坊間只一面講同性戀者苦主的慘況,那背後的家長呢?最近有突破,開始連同性戀父母也被訪問,我意譯:「本來我不接受子女出櫃,但當我了解過後就完全接納了他/她。」她認同是「愛」她的同性戀子女;我不認同也是「愛」我子女,不代表要立法逼我認同她和她的子女!而這家長了解過後完全接納,不代表我這家長不了解所以不接納。不認同不等於歧視;憐憫不等於要立法!(風馬牛不相及的,不能混為一談。)
(同性戀運動人士並非都是同性戀,同性戀者中也有激進參與及被動不參與之分,但以下一概以「同運」簡稱。)本人以一個公民、父親、老師、信徒身份說話,不代表任何教會立場。下文分三部份悉隨尊便: 一、立性傾向歧視立的禍患;二、坊間的流言蜚語;三、基督徒可以做甚麼。
一、立性傾向歧視立的禍患
當然,還未立法,更沒司法,其他地方如美國某些州份和加拿大同運的情況極其量都是參考而已,那我為何又「危言聳聽」? 我著墨立法後的問題原因有三:首先,現在還未立法,但所謂個別的激同逆向歧視壓迫其實不是個別的,反而一而再、再而三對異見者的逼害,如衝擊天主堂彌撒,騷擾榆林書店,強闖明光社,及騷擾城市論壇和平發表異見的女士。立法前已如此猖狂,立法後豈不更恃勢凌人?我看不見有甚麼保護之理……其次,同性戀乃道德議題(雖然支持立法者反指反立法者置同志於水深火熱中於不顧才是不道德,但這反駁卻沒解答異見者一個簡單的問題:為何同性戀不是一個道德議題?)。此外性傾向歧視和四個已有的殘疾、種族、年齡、性別歧視條例有根本上的分別。性傾向是道德議題,後四者不是,為何要為道德議題立歧視法?沒有人能選擇自己的種族、年齡、性別及殘疾的種類(個別例子另議),但別人對他們的差別對待才是不道德!但今同性戀是否天生仍欠全面和科學的理據和數據。三來,概然支持立法者不斷打「感情牌」,那反對立法者為何不能打此牌?一打這牌就是危言聳聽和不道德嗎?基於上述香港的情況,我就進一步預測立法後政治正確籠罩下,異見者無可能/可能/極可能預見的慘況吧……
立性傾向歧視法,乃要杜絶歧視、騷擾、中傷,但卻對家庭定位價值、言論自由、教育原則、宗教自由(可能)帶來翻天覆地的改變:
性傾向歧視法下,那贊同同性戀的家長言論可以繼續,我反對的就(可能)會觸犯法例。
(一)在家,我不認同女兒同性戀選擇,(可能)構成歧視;他日要和同性結婚,你若反對,也(可能)構成歧視。同性戀子女能根據法例控告你,你作為父母,(可能)連反對的權利都沒有,你(可能)連忠告的權利也沒有,你(可能)只可默不作聲,無奈接受。你樂見嗎?(當然又老套一句,還未諮詢,這些憂慮全不成立!但就當我學支持立法者打感情牌,發發牢騷)樂見父母和子女對立,樂見法例令父母子女分化的話,請支持性傾向歧視立法。
(二)性傾向歧視法下,在學校,(可能)不能在課室內再以正反雙方論據來指出同性戀的爭議,我只可講單方面支持同性戀的理據。只可one-sided;no two-sided。這和之前國民教育科只可歌功頌德,不可提任何負面資訊有何分別?學生不能再學習正反論點、論據;課室不能再就這議題自由討論,這豈非違背教育原則?我若要講兩方two-sided,其中提及同性戀是不道德的,可能不會構成歧視。因為「若引用現在已有的反歧視法中的中傷條款,只有當一個人因另一人的性傾向而藉公開活動煽動對該人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那才算是違法。若所作出的行為包括威脅對該人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加以損害;或煽動其他人威脅對該人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加以損害,那才會有刑責,單純只是提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言論是不會觸犯反性傾向歧視法的。」2但若有學生問及為何不道德,我進一步用論據和論證解釋,這會否已算在公開活動煽動、強烈的嘲諷?同運的宣傳單張、海報、小冊子、刊物、精品,我刻意不派發給學生,可否構成間接歧視?可怕的未必是立即送官究治,反而法例下並政治正確的環境中,我可能會收校方的口頭或警告信。同運進駐學校的展板、講座、gay pride day、多元週,我可以拒諸於門外嗎?你話不會,我憑甚麼信你呢?就是單因為現在四條歧視法例也無逆向歧視,所以第五條性傾向也無嗎?(不要忘記性傾乃高爭議的道德議題,和前四者絶對不同!)
法例和上頭/政治正確的壓力下,我不但(可能)喪失了我的言論自由,學生也不可能學到two-sided雙方理據,違背教育原則外,我還要(被逼)參與派發和宣傳同性戀的正面信息!你可能會說我自己擔驚受怕而已,你不歧視人就沒有人會告你的。咦?誰現在又擔驚受怕而誓要立法呢?不只是中、小學(可能)開始同運洗腦,有一天幼稚園課室內做的彩虹旗子,你以為是挪亞方舟神彩虹為證,其實已被同運偷換掉,那(可能)是同運週年遊行旗幟。由幼稚園的故事書(可能)開始男男、女女同性婚姻潛移默化的洗腦,小學中學身心未定位,就話同性/雙性乃可選擇/體驗的誘惑,你樂見這一切嗎?樂見的話,請支持立法。美國的經驗預測了在gay pride day,家長想進入校園,參與會場,你(可能)被拒諸門外!你想得知同運講座內容?你(可能)被拒諸門外!你想強闖校園?(可能)會被校方警告/提出檢控。 你想同運日當天為子女請假?(可能)會被校方警告/提出檢控。你想投訴學校老師向你子女積極宣傳多元性愛?你(可能)反被控告歧視!你樂見這些情況嗎?當然立法後非一百八十度旋即改變,但到了完全改變時,已返魂乏術、無力回天、覆水難收、「生米煮成熟飯」了……樂見的話,請支持性傾向歧視立法。
(三)性傾向歧視法下,對於教會的教育原則(不要忘記過去基督教對全民識字和大學教育的貢獻)、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傷害極大。當然我不是要伊斯蘭教的原教旨主義宗教主導一切;但也不是同運可侵擾我的宗教!牧師(可能)不可在講壇上講論同性戀是罪;你傳福音也(可能)不能再講同性戀是罪。甚至聖經也(可能)有去歧視修訂版,所有提及同性戀是罪的經經文要完全剔除。不單是你喪失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連同性戀者也喪失了因聽福音回轉悔改的機會!就算教會已先完全關心和了解參加聚會的同性戀者,並建立了友誼多月,但也(可能忽然)在公開活動感受到有煽動對他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而告你歧視。
教堂(可能)不能不借給同性戀者行禮,否則(可能)構成歧視。牧師(可能)不能拒絕為同性戀者證婚,否則(可能)構成歧視。
(四)在性傾向歧視法下,社會上忽然多了一群特權階級。被檢控歧視的,要自費「燒銀紙」請律師為自己辯護。若辯護失敗,你要支付雙方堂費!若辯護成功,你也要支付己方堂費,(可能)用掉所有積蓄「找數」。控方呢?如無說錯(你可自行查考),控方無論勝負,一切堂費乃公帑(納稅人)支付!
此外,如無說錯(你可自行查考),今天僱主若辭退懷孕女員工會觸犯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同樣地,他日僱主任何舉動也可能會觸犯性傾向歧視條例。試舉例:「明明Peter同我咁高咁大,平起平坐,你為甚麼升佢唔升我?」「你炒我?啊!我工作表現有甚麼野唔同Peter呀?咪又係果樣野,你自己講呀!唔係要我告你嘛?」私人補習、興趣班導師向你子女宣傳同性訊息,若以工作表現不佳(無論事實真假)為由將他/她辭退,他/她也可控告你性傾向歧視,你本來簡單的辭退可換來複雜的後果!你樂見這一切嗎?樂見的話,請支持極富爭議的性傾向歧視立法。
而我從前曾在論壇公開地討論同性戀是不道德的,立法後,我是刪除我過去及現在網上的言論安全呢,還是不用刪除呢?難道我真可相信立法後五十年不變嗎?
二、坊間的流言蜚語
除了上述性傾向歧視立法對家庭的定義和價值、言論自由、教育原則、宗教自由(可能)帶來翻天覆地的改變外,一些迷思定要在此釐清:
(一)有教育/宗教豁免權?試想在惡法下,我們可在哪地方、哪時間能乞求一點點的言論自由及宗教自由?是在聖經堂才可講異見?其他課堂呢?讀報時的分析呢,要怎樣小心才不過界呢?課堂若可,那課室外又如何?小息時又如何?校內若可,一踏出校門外又如何?回到家網上相見又如何?那麼多灰色地帶怎樣豁免呢?立例就是要杜絕一切中傷、騷擾、歧視,所謂豁免又怎會刪除這些原素呢?換來的只有,異見者你收口吧!不要忘記被控告的嚴重後果,如果你是綜緩人士有法緩幫助,但教會的中產們?自求多福吧……
(二)上述「立性傾向歧視立的禍患」四點的情況是冰山一角?還是全球化的同運運動?由九○至九一年的肛交非刑事化。○五年技術性跟隨保護未成年少女條例,將同性肛交合法年齡同樣平等到由廿一歲降至十六歲。到○八年家庭暴力條例修訂同性戀者竭力擠進「家」這傘下。到上年十一月公民黨何秀蘭動議性傾向歧視立法諮詢。同運最終目的,乃爭取同性婚姻及領養兒童權利,這些進程只是重複外國同運的模式而已,台灣、美國、加拿大同運不歸路對今天的香港完全沒有參考價值?對法律而言可能如是,但對立法前的討論卻不然!是異見者杞人憂天?只選擇性援引零星個別個案?還是因為已「棒打出頭鳥」,「殺一儆百下」,哪一個都死無全屍了,哪來百個相類個案?你是成年人,你自己想?
(三)有第三條路?即同運和教會Win Win雙贏?說來動聽,我也真心想有Win Win,但大是大非下沒有第三條路。舉例,如果得了A(同性同居關係被認可為申請公屋居屋條件之一),那為何B不能;一得了B(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修訂為家庭單位非一男一女,乃兩個個體時),那為何C不能......最後又回到最核心的問題:「點解同性婚姻唔得?」「兩個人又得時,點解三個人唔得?」如果同運擺明不支持他們的性傾向就是歧視的一種,那同性婚姻根本就是志在必得的。如果Win Win 根本沒可能,同運甚致教內所推崇不如一人讓一步的論調,會否只是自欺欺人、糖衣陷阱,甚或是令異見者分化的木馬程式?
(四)不是不能在立法會就性傾向歧視展開全面性的諮詢立法,反對諮詢者應想及欲諮詢者的合理訴求:「依家『問』(諮詢)都唔得呀?」其實可以諮詢,不過一定要包括以下數點:
一、舉例,諮詢期間要讓所有人(信徒、非信徒)明白惡法對家庭定位和價值、教育原則、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深遠影響。
二、「性傾向」是道德議題,這一詞本身已極具爭議性,和現有的四條歧視條例極為不同;而天生與否也欠缺足夠科學、客觀的數據支持。在諮詢期內除了要探討所謂女男同性戀、雙性戀、變性人(LGBT)的「性取向」外,也要一併討論戀童(包括剛十六歲青少年)、人獸交、亂倫、雜交的性傾向。為何要全面諮詢又不平等考量其他「性取向」?就單以成人雙方又完成絶育手術的父女為例。母親過身多年,父女相依為命,由親情發展出感情,由感情發展出愛情,這有何不可?不要忘記,這些人也是有血有肉,慘受歧視,我們未了解當時人的痛苦時,是否要先切身處地去想他們的感受?(其實這感性牌放在哪個逆倫的關係上皆可,都不是「性傾向」嗎?都不是天生的嗎?)我拉扯得太遠嗎?其實有國家訂定在一些條件下亂倫合法,反對把這些列入諮詢範圍又是否太先為主,有欠公平?
三、 「唔係唔係,亂倫是社會禁忌接受唔倒嘛!」 那為何同性戀又不是社會禁忌?不要忘記六十年代同性戀、人獸交、亂倫、濫交都是社會禁忌,為何今天獨獨同性戀不是?這有賴同運多年努力不懈在大眾傳媒潛移默化,美化同運的廣告學、傳媒技倆:包括荷里活、外語和本土的電影,多用兩美女熱吻而無兩「中坑」互嘴的MTV、美化同志及淡化同性戀問題的電視肥皂劇等等(當然也包括時下離婚數字日升;人不生性又不尊重婚姻下隨便離婚;婚姻退化成合約一張……)。原來禁忌與否只在乎社會怎看,那你是社會一部份,你有仍有言論自由,為何不發聲?到立法後你想出聲都難呢!歧視法和隨之而來的同性婚姻會拆毁家庭的定位和價值,我們又怎能不表達反對?
四、立法會有議員問,鬧人「死鬼佬」獨犯種族歧視條例,那鬧「死基佬」為何不立法?我想問,那鬧「死基督徒」呢?又立法?「死光頭佬」呢?又立法?情侶夫妻「耍花槍」話「你去死啦!」又要立法?甚麼都一刀切立法好,還是教育有禮有品更佳?社會是否真的處處充滿對同性戀者的歧視?還是對異見者的歧視?究竟現在是誰歧視誰了?
三、我們可做甚麼?
最後我不只勸勉大家祈禱,鼓勵大家繼續定期/每年參與愛家、保護兒童等的和平理性集會,還要學習主耶穌的樣式: 現在比○八年時少了對異見者的謾罵,多了「循循善誘」、「苦心相勸」的語調,這有助和平、理性地討論,但也不能不提大家繼續要:
一、不卑不亢,不口吐威嚇的話(不粗言穢語/不語言暴力)(網上的自封電台多的是……)。但小心耶穌是否也歧視?(可七24-30)「不可把女兒的餅給狗……」非也。原來主耶穌也有他的佈道先後次序,同時又試驗該婦人信心。
二、不以偏蓋全,耶穌痛斥假冒為善的法利賽人,也持守真理立場;同時也有和氣吃飯的時候。主耶穌曾很「激」地潔淨聖殿,然而也是一生一次(次數看你怎樣解,但也不多於三次),之後就如無聲的羊羔慷慨就義。福音臨到窮人,但同時祂也是稅吏和罪人的朋友,常和稅吏吃飯,也和妓女接觸。(昔日親羅馬的稅吏,會否是今天是親中的左派?我們有和他們傳福音嗎?還是一味「歧視」他們?當教內外充斥指控的聲音時,指控者有關心今天的稅吏嗎?有關心湧來的所謂「蝗蟲」嗎?(我當然反對稱呼人為蟲,但為何我們又煞有介事叫港人丟棄蝗蟲論;反而卻叫異見者無照顧這照顧那就收口?)妓女古已有之,耶穌接觸妓女,今天我們可有專人接觸「妓女」?有向他們佈道、關懷的策略?就算異見者有做漏做錯,也不代表支持立法者就是對的!
三、要認識全面的歷史發展進程,要整全閱讀正反各討論交鋒流程。如我所言,○八年異見盡受謾罵,今天卻被軟硬兼施。可能擔起軟攻的「弟兄姐妹」,請翻查《時代論壇》的正反交鋒,免得只停留在二○一二/二○一三年,卻忘了整個同運的進程。
四、和不同的看法、立場的人保持接觸。我的朋友也有人民力量,政見,甚至信仰應用不同,但我們彼此尊重。
五、看新聞時要以禱告的心記念世界大事,免得令自己的愛心日漸冷淡和麻木,又和社會脫節……
六、 集會最好不是一次性。反而跟同志每年遊行一樣,搞愛護家庭、保護孩子週年遊行。另外,不要和建制派和假獨立人士扯上任何關係,生果報已標籤是日集會是親建制云云。建制派他們與我們一樣反同運是好,但他有他做,我有我,免得被「抽水」也不自知。不能再如○八年叫三政客入教會祈禱……政治我們避不了,但政客多少能避吧?因為一些親中左派的政客政黨在選舉前後的卑鄙技倆實在罄竹難書(你自己可以搜集資料查證)。我不想「贏粒糖(反立法會立法),輸間廠(香港市民的支持)」。
而且集會數字最好不提,要提就提警方的,或我們由政總頂樓影相由市民自評。因為我們不在乎人多人少,在乎我們願意走出來關心,願意在輿論被騎劫時走出來表態。
另外,最好有一個福音派跨宗派的愛護同志組織,肩擔保護、幫助自願變直的同性戀者,又教導大眾對他們要有品有禮;個人認為每年一次的愛家愛護孩子集會,由福音機構為首更佳,過於由教會帶頭。教會理應以祈禱傳道的事為念,之後就各按各職,交給不同恩賜、才幹、專業的信徒幫助社會各階層。
七、對不起,今天的牧者還要上傳理、公關課程,注重公開形象和措詞,並如何面對傳媒。今時今日中學生都能單挑政府,牧師在教會被「質(詢)有咩出奇」?
總結
不要只看我們未做得到,或未做得好的地方,如果真要一一細數,還有各式各樣的貧窮問題、青少年援交、吸毒濫藥、夜青、網上電子遊戲沉溺、網上性沉溺等等(每一問題應該不比同性戀的問題遜色?);但要看我們已做的!牧者專以祈禱傳道的事為念(徒六4),百節各按各職,建立基督的身體(弗四1-16)。不要為爭取、抗爭「所無」時,連耶穌為我們所爭取、抗爭「所有」的時都失去!(弗四8-11)祂為我們爭取了同為弟兄姐妹的權利,互為肢體建立教會的權利,同為神兒女的權利,在不同崗位服事祂的權利,又有新的命令彼此相愛的權利(約十三34-35)。(沒說我們應單為己而不看民間疾苦,但怕有人混淆視聽叫教會分裂了。)互勉。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3.01.17)
- 聖經對同性戀的立場不是本文重點。但為求表達清晰,簡列如下: 在福音派神學中,同性戀必然是罪; 當然同志神學卻不然。但聖經有十處講論同性戀是罪的地方。較直接的有:利未記十八章22節和二十章13節、羅馬書一章26-27節、哥林多前書六章9-10節和提摩太前書一章9-10節。較間接的有:創世記十九章、士師記十九章、列王記上十四章24節及列王記下廿三章7節、以西結書十六章(一切一男一女婚姻以外的性關係都是罪)、猶大書6-8節。簡單來說,利未記中禮儀律法是時代性的,在新約已藉基督成全了,但關乎人倫的律法卻是劃時代的。看保羅在羅馬書一章重申同性戀是罪可見一斑。而且,利未記把同性戀和其他逆倫的人獸交和亂倫等罪放在同一處,而其結果通通是死刑(當然我今天也反對要如伊斯蘭教國家般完全宗教主導,要對逆倫逆性者處以極刑。此乃提外話不在此談)。可見利未記所言不是如同志神學般──神只懲罰不忠貞的同性關係。如果這邏輯論證成立,那忠貞的人獸戀和父女戀在舊約律法中也可以了?
無論如何,同志神學永遠駁不倒神創造意旨。皆因起初神造人是造男造女,不是造男造男,造女造女;到新約馬太福音十九章耶穌重申由創世開始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不過坊間甚至教內多鐘擺效應,即只側重一面:基督徒不是高舉「愛」嗎?不是高舉包容、寬恕、接納嗎?為何要處處逼人呢?其實這說法只是真理的一半。沒錯「天國近了」,但另一半是「你們要悔改。」(太四17)我們「不定人的罪」、「不用石頭打死她」時,也要緊記「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約八1-11) - 戴耀廷:〈香港教會面對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策略〉(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29255&Pid=6&Version=0&Cid=467&Charset=big5_hksc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