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师
关伟基先生早前发表了一篇文章〈我看同志平权议案〉,表达了对明光社所援引的逆向歧视例子的质疑。本文将会参考现行的三条歧视法──性别、种族及残疾歧视条例,从法律观点探讨,假若性倾向歧视立法后,明光社所列举的逆向歧视例子是否合理。
明光社是在制造稻草人吗?
关君提到三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明光社谓若通过条例,他日我们小朋友说童话时,便不能只说『从此,王子和公主快快乐乐地生活』,而也要说『王子和王子也可以快快乐乐地生活』。这只是明光社制造的稻草人而已。……」现在就让我们参考反歧视法中有关于教育方面的法例条款:性别歧视条例卅九条,种族歧视条例卅八条,和残疾歧视条例第卅七条。我们就知道在「教育的範围内」,(a) 学生与学生之间;(b) 学生与老师之间及 (c) 学生与学校机构(或负责之办学团体)之间等等,均不可以作出一些令对方感到被骚扰(即是感到「被冒犯」)的行为。所以,若然性倾向歧视法跟从上述三条提及的歧视法,就将会有下列情况出现:
一、我们要注意,明光社是用一个简单和具体的例子指出一个一般性的问题(在一个声明中总不能每点都长篇大论),就是若通过性倾向歧视条例,教育的内容(由幼儿教育开始)很大程度也要符合条例的基本精神:「同性恋和异性恋在各方面都不可以作出区分。」那样,整体而言,若教导异性爱情和婚姻,又如何能对同性爱情和婚姻只字不提呢?事实上,《王子与王子》那类同志童话已存在,而在美国,一些学校的家长们想排除这些同志童话时竟然会惹上官非!1 所以,若客观地理解明光社那段话,它的主要讯息还是有道理的。
二、再进一步思考「性倾向骚扰罪」的威吓,我们可以合理推断:不可以教育下一代说「后来王子(甲)渐渐觉得自己的同性性取向有问题,于是他向王子(乙)倾诉,说出原来王子(甲)年幼时曾受一个相同性别的成年人性侵犯,之后就不知不觉对同性产生好感而变成同性性倾向,但他现在感觉不自在,心里开始挣扎。王子(乙)理解王子(甲)的感受后,于是便鼓励王子(甲)寻求辅导,最后王子(甲)变回异性性倾向,同王子(乙)分开了」。
三、我们也不可以教育下一代说:「后来王子(乙)渐渐觉得,自己的同性性取向可能受到自己年幼时亲眼经历父母间的婚姻不愉快所影响,王子(乙)对异性产生恐惧,失去信心而逐渐变成同性恋者。但王子(乙)心里不断挣扎,发觉自己并不太想继续同性恋生活,所以王子(乙)很想与王子(甲)暂时分开,让自己认真去了解自己的性取向。最后王子(乙)改变其性取向,变回异性恋者,更与一个女子结婚,有自己的家庭及儿女」。
四、我们也不可以教育下一代说:「虽然王子(甲)和王子(乙)很开心在一起,但他们始终觉得自己的性倾向有别于社会上大多数之异性恋人士,更不能真正拥有自己两人之间的下一代,所以他们仍觉得有点不开心,心里有点戚戚然」。
五、我们也不可以教育下一代说:「后来王子(甲)与王子(乙)互相倾诉,发觉原本大家以前是异性恋倾向,但无奈各自都遇到感情挫折,因而对异性失去信心而去尝试过同性恋生活。」
六、上述的二、三、四及五纵然是真实存在于我们社会里的客观事实,但在歧视法的威胁下,老师、学校均不可以再随意地向学生讲及或分析上述二、三、四及五的情况。因为在讨论过程中,只要有同性性倾向的学生感到「被冒犯」,有关老师及学校就随时可能惹上麻烦,会被指控触犯「骚扰」法例。
七、所以,当性倾向倾视条例立法后,我们可否再享有「教育自由」?可否向下一代教导全面认识同性恋这具争议性的议题呢?(意思是我们可否仍有自由讨论「同性恋」的正面及负面等各方面的讯息?)。答案是我们再没有这自由!
我的结论是:明光社没有制造稻草人。
不放置同志团体的单张已违反了歧视法
关君提到的第二个例子:「明光社又提及曾有一书店不应允放置同志组织的单张而受其成员骚扰,然而这不涉及逆向歧视或过度立法,这只是个别同志团体不尊重他人言论和缄默自由,而采取过激和犯法行为,报警处理即可。」这里明显显出作者并不了解反歧视法的内容。所有现存的反歧视法都会列明,货物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不可以因对方的身份特征而拒绝提供服务。
所以若然有性倾向歧视法:
一、有关同志团体所做的就已不再是过激行为,因为他们可指控:书店为其他团体放置资料(这是一种服务),但却因为他们的同性恋身分拒绝提供类似服务,所以该书店违犯了歧视法例!因此,他们的确可以向平机会投诉,及向该书店采取法律行动。就算最终控告不成功也已可令书店「一身蚁」(参下面讨论)!事实上当天同运冲击书店时的讯息是带出要制订性倾向歧视法的重要性,如张超雄议员便批评书店涉及歧视,呼吁政府尽快立法保障同性恋者。 2
二、而最终该书店只有两个选择:
(1)要提供服务给予该同志团体,即是要同意在书店外放置同志组织的单张或;
(2)从此不再为任何团体放置任何材料,免得再惹麻烦。
在歧视法的阴影下,牧师只可选择明哲保身
关君最后提到的一个例子是:「明光社又谓外国有牧师在讲坛说同性恋不合上帝心意而被控告,经上诉才能撤罪,惟这正显明民主社会是说理的,毋须过虑。」这种对逆向歧视例子的解释是将一个严重的问题「简单化及浪漫化」;我们要明白这例子所带出的讯息:
一、为什么牧师只是在宣讲同性恋不合上帝心意,就要面对诉讼的严重威胁(即使内容未必百份百出于圣经)?这种威胁已不是容易承受的担子。
二、「上诉后才能撤罪」根本就不是一个完满答案,也不能证明法例全无问题,反而我们要问:将来其他牧师是否甘愿冒险去宣讲类似的讯息,而去经历诉讼的痛苦呢?!
三、可以预期,为免惹麻烦,其他牧师就不会再冒这个险,况且在歧视法例下,就算牧师可以胜诉,在绝大部份的情况下也要支付自己的律师费用(可以相当庞大)!!这有别于一般民事法要求负方支付胜方的律师费的情况,这是歧视法的特征!!!
四、若果牧师不幸败诉,还要支付对方的律师费,后果更不堪设想。
所以,懂得常理的人都会立刻明白,「少讲少错,不讲不错」的道理,寒蝉效应立竿见影,反对同性恋的言论也会消失。
总结
普罗大众一般来说对歧视法并不了解,充斥了很多错误的观念。也常以为现有的四条歧视条例没有做成逆向歧视,所以将来即使订立性倾向歧视法也不会出现逆向歧视。但他们没考虑到性倾向(这本来就是一个含混的概念)与性别、种族及残疾的情况有根本上的分别。第一,同性恋有别于性别、种族及残疾身份,其道德性在社会上仍有很大的争议;所以一旦立法,同运人士就可以运用诉讼途径去消除社会上不认同「同性恋行为」这具争议性的一切事宜。第二,主流基督教(和其他宗教或某些中国传统)肯定同性恋是不道德的,这个观念却是同性恋者及其支持者极不认同的,他们(只要一小部分人就足够了!)定可以透过歧视法赋与的权力挑战信徒行使他们的信仰自由及良心自由,及挑战其他对同性恋者所作出差别对待的情况(这不一定是歧视);而其他的歧视法显然并没有这个根本性的问题。
鑑于歧视法的特征是控辩双方各自支付自己的律师费用(可参考区域法院条例第73B、C、D及E条),在绝小的情况下投诉方才需要支付对方的律师费,所以若然同运人士投诉他/她们被歧视,被中伤及被骚扰而获得平机会代表这些投诉人打官司,而相较之下,被投诉之另一方要付出的成本并不轻。一旦被涉入诉讼,即使愿意和解或者成功令对方撤回诉讼,被投诉一方已必须支付律师费用去处理各种事宜。有人或会说,这是为了公义所必须付的代价。但我们不禁要问,若然歧视法被滥用而被投诉方却要正如上述所说要自己支付律师费用,这样地不合理地逼使一些被投诉之市民付出代价本身是否合符公义?我们不要忘记这些人只是坚持自己所持的「信仰自由或良心自由」去批评或不认同同性恋行为,但却要付出这样不合理的代价,这是否合符公义?无论如何,假若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后,因实际的考虑而尽量避免作出不认同同性恋的言论和行为,也是可必然预见的后果;或许有少数人愿意作「殉道士」,但他们肯定要付出沉重代价。所以,以为逆向歧视是子乌虚有,只因不了解歧视法的特性而已。
编按:本文曾刊于《爱家共融祈祷音乐会特刊》,蒙作者投来本刊刊载。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3.01.29)
- Father faces trial over school's 'pro-gay' book. (2005, Aug 4). WND.com. Retrieved from http://www.wnd.com/2005/08/31618/
- 〈女同志轰书店歧视 册子被拒摆放呼吁立法保障〉,2005年4月11日,《新报》页A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