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资料库

时代讲场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从法律观点回应〈我看同志平权议案〉一文

执业律师

  关伟基先生早前发表了一篇文章〈我看同志平权议案〉,表达了对明光社所援引的逆向歧视例子的质疑。本文将会参考现行的三条歧视法──性别、种族及残疾歧视条例,从法律观点探讨,假若性倾向歧视立法后,明光社所列举的逆向歧视例子是否合理。

明光社是在制造稻草人吗?

  关君提到三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明光社谓若通过条例,他日我们小朋友说童话时,便不能只说『从此,王子和公主快快乐乐地生活』,而也要说『王子和王子也可以快快乐乐地生活』。这只是明光社制造的稻草人而已。……」现在就让我们参考反歧视法中有关于教育方面的法例条款:性别歧视条例卅九条,种族歧视条例卅八条,和残疾歧视条例第卅七条。我们就知道在「教育的範围内」,(a) 学生与学生之间;(b) 学生与老师之间及 (c) 学生与学校机构(或负责之办学团体)之间等等,均不可以作出一些令对方感到被骚扰(即是感到「被冒犯」)的行为。所以,若然性倾向歧视法跟从上述三条提及的歧视法,就将会有下列情况出现:

  一、我们要注意,明光社是用一个简单和具体的例子指出一个一般性的问题(在一个声明中总不能每点都长篇大论),就是若通过性倾向歧视条例,教育的内容(由幼儿教育开始)很大程度也要符合条例的基本精神:「同性恋和异性恋在各方面都不可以作出区分。」那样,整体而言,若教导异性爱情和婚姻,又如何能对同性爱情和婚姻只字不提呢?事实上,《王子与王子》那类同志童话已存在,而在美国,一些学校的家长们想排除这些同志童话时竟然会惹上官非!1 所以,若客观地理解明光社那段话,它的主要讯息还是有道理的。

  二、再进一步思考「性倾向骚扰罪」的威吓,我们可以合理推断:不可以教育下一代说「后来王子(甲)渐渐觉得自己的同性性取向有问题,于是他向王子(乙)倾诉,说出原来王子(甲)年幼时曾受一个相同性别的成年人性侵犯,之后就不知不觉对同性产生好感而变成同性性倾向,但他现在感觉不自在,心里开始挣扎。王子(乙)理解王子(甲)的感受后,于是便鼓励王子(甲)寻求辅导,最后王子(甲)变回异性性倾向,同王子(乙)分开了」。

  三、我们也不可以教育下一代说:「后来王子(乙)渐渐觉得,自己的同性性取向可能受到自己年幼时亲眼经历父母间的婚姻不愉快所影响,王子(乙)对异性产生恐惧,失去信心而逐渐变成同性恋者。但王子(乙)心里不断挣扎,发觉自己并不太想继续同性恋生活,所以王子(乙)很想与王子(甲)暂时分开,让自己认真去了解自己的性取向。最后王子(乙)改变其性取向,变回异性恋者,更与一个女子结婚,有自己的家庭及儿女」。

  四、我们也不可以教育下一代说:「虽然王子(甲)和王子(乙)很开心在一起,但他们始终觉得自己的性倾向有别于社会上大多数之异性恋人士,更不能真正拥有自己两人之间的下一代,所以他们仍觉得有点不开心,心里有点戚戚然」。

  五、我们也不可以教育下一代说:「后来王子(甲)与王子(乙)互相倾诉,发觉原本大家以前是异性恋倾向,但无奈各自都遇到感情挫折,因而对异性失去信心而去尝试过同性恋生活。」

  六、上述的二、三、四及五纵然是真实存在于我们社会里的客观事实,但在歧视法的威胁下,老师、学校均不可以再随意地向学生讲及或分析上述二、三、四及五的情况。因为在讨论过程中,只要有同性性倾向的学生感到「被冒犯」,有关老师及学校就随时可能惹上麻烦,会被指控触犯「骚扰」法例。

  七、所以,当性倾向倾视条例立法后,我们可否再享有「教育自由」?可否向下一代教导全面认识同性恋这具争议性的议题呢?(意思是我们可否仍有自由讨论「同性恋」的正面及负面等各方面的讯息?)。答案是我们再没有这自由!

  我的结论是:明光社没有制造稻草人。

不放置同志团体的单张已违反了歧视法

  关君提到的第二个例子:「明光社又提及曾有一书店不应允放置同志组织的单张而受其成员骚扰,然而这不涉及逆向歧视或过度立法,这只是个别同志团体不尊重他人言论和缄默自由,而采取过激和犯法行为,报警处理即可。」这里明显显出作者并不了解反歧视法的内容。所有现存的反歧视法都会列明,货物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不可以因对方的身份特征而拒绝提供服务。

  所以若然有性倾向歧视法:

  一、有关同志团体所做的就已不再是过激行为,因为他们可指控:书店为其他团体放置资料(这是一种服务),但却因为他们的同性恋身分拒绝提供类似服务,所以该书店违犯了歧视法例!因此,他们的确可以向平机会投诉,及向该书店采取法律行动。就算最终控告不成功也已可令书店「一身蚁」(参下面讨论)!事实上当天同运冲击书店时的讯息是带出要制订性倾向歧视法的重要性,如张超雄议员便批评书店涉及歧视,呼吁政府尽快立法保障同性恋者。 2

  二、而最终该书店只有两个选择:

  (1)要提供服务给予该同志团体,即是要同意在书店外放置同志组织的单张或;

  (2)从此不再为任何团体放置任何材料,免得再惹麻烦。

在歧视法的阴影下,牧师只可选择明哲保身

  关君最后提到的一个例子是:「明光社又谓外国有牧师在讲坛说同性恋不合上帝心意而被控告,经上诉才能撤罪,惟这正显明民主社会是说理的,毋须过虑。」这种对逆向歧视例子的解释是将一个严重的问题「简单化及浪漫化」;我们要明白这例子所带出的讯息:

  一、为什么牧师只是在宣讲同性恋不合上帝心意,就要面对诉讼的严重威胁(即使内容未必百份百出于圣经)?这种威胁已不是容易承受的担子。

  二、「上诉后才能撤罪」根本就不是一个完满答案,也不能证明法例全无问题,反而我们要问:将来其他牧师是否甘愿冒险去宣讲类似的讯息,而去经历诉讼的痛苦呢?!

  三、可以预期,为免惹麻烦,其他牧师就不会再冒这个险,况且在歧视法例下,就算牧师可以胜诉,在绝大部份的情况下也要支付自己的律师费用(可以相当庞大)!!这有别于一般民事法要求负方支付胜方的律师费的情况,这是歧视法的特征!!!

  四、若果牧师不幸败诉,还要支付对方的律师费,后果更不堪设想。

  所以,懂得常理的人都会立刻明白,「少讲少错,不讲不错」的道理,寒蝉效应立竿见影,反对同性恋的言论也会消失。

总结

  普罗大众一般来说对歧视法并不了解,充斥了很多错误的观念。也常以为现有的四条歧视条例没有做成逆向歧视,所以将来即使订立性倾向歧视法也不会出现逆向歧视。但他们没考虑到性倾向(这本来就是一个含混的概念)与性别、种族及残疾的情况有根本上的分别。第一,同性恋有别于性别、种族及残疾身份,其道德性在社会上仍有很大的争议;所以一旦立法,同运人士就可以运用诉讼途径去消除社会上不认同「同性恋行为」这具争议性的一切事宜。第二,主流基督教(和其他宗教或某些中国传统)肯定同性恋是不道德的,这个观念却是同性恋者及其支持者极不认同的,他们(只要一小部分人就足够了!)定可以透过歧视法赋与的权力挑战信徒行使他们的信仰自由及良心自由,及挑战其他对同性恋者所作出差别对待的情况(这不一定是歧视);而其他的歧视法显然并没有这个根本性的问题。

  鑑于歧视法的特征是控辩双方各自支付自己的律师费用(可参考区域法院条例第73B、C、D及E条),在绝小的情况下投诉方才需要支付对方的律师费,所以若然同运人士投诉他/她们被歧视,被中伤及被骚扰而获得平机会代表这些投诉人打官司,而相较之下,被投诉之另一方要付出的成本并不轻。一旦被涉入诉讼,即使愿意和解或者成功令对方撤回诉讼,被投诉一方已必须支付律师费用去处理各种事宜。有人或会说,这是为了公义所必须付的代价。但我们不禁要问,若然歧视法被滥用而被投诉方却要正如上述所说要自己支付律师费用,这样地不合理地逼使一些被投诉之市民付出代价本身是否合符公义?我们不要忘记这些人只是坚持自己所持的「信仰自由或良心自由」去批评或不认同同性恋行为,但却要付出这样不合理的代价,这是否合符公义?无论如何,假若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后,因实际的考虑而尽量避免作出不认同同性恋的言论和行为,也是可必然预见的后果;或许有少数人愿意作「殉道士」,但他们肯定要付出沉重代价。所以,以为逆向歧视是子乌虚有,只因不了解歧视法的特性而已。

编按:本文曾刊于《爱家共融祈祷音乐会特刊》,蒙作者投来本刊刊载。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3.01.29)


  1. Father faces trial over school's 'pro-gay' book. (2005, Aug 4). WND.com. Retrieved from http://www.wnd.com/2005/08/31618/

  2. 〈女同志轰书店歧视 册子被拒摆放呼吁立法保障〉,2005年4月11日,《新报》页A8。

Donationcall

舊回應19則


橄欖 / 2013-02-07 11:51:00.0

關於書店免費提供作品或宣傳物品擺放服務方面的討論


李嘉珩君的帖文討論寫「換一句話, 立言引述那宗同志衝擊書店的例子,並參考其他現行的反歧視條例去'推測', 若反性傾向歧視立法,那書店會被起訴定罪, 我卻對此有疑問: 那書店的作為, 會怎樣類似一個現在可被控種族/殘疾歧視的作為呢? 筆者有以下一些看法 (按:筆者並非這篇文章作者立言):


 一、「性別、種族或殘疾歧視條例」與「性傾向歧視條例」有的不同 


1.      有別於性別、種族或殘疾不涉及行為方面的課題,「同性性行為、雙性性行為」卻是涉及行為方面的課題;


2.      有別於性別、種族或殘疾歧視條例是並不涉及到行為方面之課題的歧視條例,「性傾向歧視法」卻是會涉及到行為方面之課題的歧視條例;


3.      不涉及到行為方面之課題的歧視條例,不會觸及行為良知信念自由的問題;涉及到行為方面之課題的歧視條例,卻會觸及行為良知信念自由的問題;


 


二、能不能發生、會不會發生


1.   有另一法律界人士子凱在其〈性傾向歧視條例與言論自由〉的尾段有這樣一段話:梁家傑大律師在反對廿三條期間,一語中的的說過類似的話:「法律討論的不是會不會發生,而是能不能發生。」性傾向歧視條例能不能影響言論自由?筆者的看法是:不單能,也會」筆者十分認同。


2.   就書店免費提供作品或宣傳物品擺放服務方面,筆者認為:


(a)     李嘉珩君舉殘疾或不同種族作者會否控告書店不接受免費擺放其作品的例子,會過於簡化,因為不接受免費擺放其作品的原因,未必是因為不認同或歧視殘疾或不同種族人士,而只是純粹地方不足或商業考慮,當然,倘若該店主拒絕的原因是他表示他並不認同殘疾人士或不同種族人士云云的話,他是能被控告,該被控告,及大概也會被控告的。


(b)    至於活躍於同運的同性戀者作者群能否控告書店(按:且是沒有任何宗教信仰背景的書店)不接受免費擺放他/她們的作品或宣傳物品,則倘若該店主拒絕的原因是他表示他不認同同性性行為,及認為同性性行為本身其實也並非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註一),所以他不接受擺放任何間接地會給同性性行為「文化」推波助瀾的作品或宣傳物品,及只接受擺放不認同同性性行為和同運的作品或宣傳物品的話,他是能被控告,而且觀乎同運人士一直以來的表現,亦很大機會是會被控告的:- 控告「其行為對同性戀作者、人士或團體構成受服務的不平等機會及差別對待」、「其說話使同性戀作者或人士感到受冒犯」


(註一) 原因見 家校及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關注SODO立法可帶來的「同性戀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及對職場和家傭續騁方面的困擾〉內文的SODO立法可帶來的「同性戀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部分。

李嘉珩 / 2013-02-07 02:20:23.0

討論第二點

請教一下立言, 根據現行的種族/殘疾等的反歧視條例,若一個大陸作家/失明作家,要控訴某家書店拒絕放他的一些作品,他需要拿出甚麼理據, 其指控才可成案? 總不成他是一個外族人/失明人,而他的作品不獲書店免費擺放, 就可引用上述法例去控告書店吧?

換一句話, 立言引述那宗同志衝擊書店的例子,並參考其他現行的反歧視條例去'推測', 若反性傾向歧視立法,那書店會被起訴定罪, 我卻對此有疑問: 那書店的作為, 會怎樣類似一個現在可被控種族/殘疾歧視的作為呢? 難道今天一個外國人與本地人求職, 僱主最後請了本地人, 沒有選外國人, 就構成種族歧視麼? 顯然不能...立言既'拉埋'其他反歧視條例一齊講,嘗試說服人為反性傾向歧視立法不對,他是否也認為現行的其他反歧視條例, 也矯枉過正呢?

虞瑋倩 / 2013-02-01 23:30:56.0

在報章刊登的文章是廣告?笑Q死啦

在報章刊登的文章是廣告?陶傑比錢比報紙登他的文才算廣告,現在是掉轉報紙給他稿費。
你所謂廣告(advertisement)的概念哪裡來的?
主持明知發表會令同性戀者感到受冒犯的言論(譬如同性戀可改變),電台會不滿,但你聽過編緝自主沒有?呢度不是大陸!
你說編輯自我審查,難道香港報紙全部都會如此?你講到好似這裡是大陸一樣!
我並非因支持同運價值而認為同性戀完全自然、正常,而是科學事實令我不得不認同同性戀完全自然、正常。我的立場是根據知識, 你的立場是根據偏見。

遠山 / 2013-02-01 21:39:14.0

好好笑……


我們好像很認真討論陶傑的「電台廣播個案」會否觸犯歧視條例……但原來,發生的場景根本不是電台,陶傑發表「僕人國家」論,因而觸法數千菲律賓人示威,是在報章刊登的文章!

哈哈,我認我對法律認識不深,「廣告」一說大概用錯了。但若說主持可以說歧視的說話不受法律規管卻說不過去;電台廣播應算是提供服務,聽眾自是接受服務者,那麼便有機會觸犯騷擾罪。退一步說,假設如虞君所言,主持的言論不直接受法律規管,但若主持明知發表會令同性戀者感到受冒犯的言論(譬如同性戀可改變),電台會不滿,甚至發警告,主持為生活,便少說少錯,無論如何,是必定會影響到言論自由的。

即使是報章,為免麻煩,編輯早已自我審查掉會令同性戀感冒犯的言論,同樣會影響言論自由。

不玩了,虞君堅持歧視條例不會影響言論自由根本說不通,她對文章的挑剔亦是雞蛋裏挑骨頭,完全沒觸及重點。她的其他論點亦不難回應,但回應了她也不會認同。無他,大家價值觀不同。

總之,支持同運價值,認為同性戀完全自然、正常,自然覺得立歧視法是理所當然,不認同同性戀的行為被打壓也是理所當然,學校更必須教同性戀及同性家庭,以達至「多元、包容」;相反,不認同同性戀價值的,會受歧視法過分規管,甚至教會生活,亦不能倖免,譬如同運的資料就說過,教會侍奉(例如崇拜的司琴)也可能不能拒絕同性戀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虞瑋倩 / 2013-02-01 15:24:10.0

陳韋迪,別扮失憶,作者引用的例子是 David Parker


作者說有家長們想排除這些同志童話而惹官非,引用的例子是 David Parker,他是因為 traspassinig 被警察拉,此外,他是要學校如果講任何包容同性戀的課堂或者內容要馬上通知他,那根本是強人所難,那也非「排除這些同志童話」。


一個所謂執業律師犯如此低能錯誤,唉!

虞瑋倩 / 2013-02-01 14:56:10.0

遠山,你弄好你的邏輯先


你說,SODO是一條惡法,會影響同性戀異見人士的言論、宗教、良心及教育自由


(1)個人的言論是受保護的,正如天天都有人在blog攻擊不同種族和性別的人


(2)宗教自由有基本法保護,只要你們發表反對同性戀的言論是在宗教場合,就沒問題,正如教會今天仍然可以反對比女人做牧師,回教仍然可在他們的崇拜場地繼續「差別對待女性」


(3)立法從來不是逼你們接納同性戀者,相反是你們心胸狹窄。同性戀者接納你們,何CC沒有說因為你不是同性戀者就不唱歌給你們聽。當社會人人都不需要考慮是否接納其他種族/性別/殘疾而提供服務,目的是確保社會運作,我討厭基督教是私人看法,我照樣在私人的Facebook,blog等攻擊基督教,但到公共空間,我懂得「公私分明」,顧客是否基督徒我不會care,同事不會因為他是基督徒而我會玩他,我仍然有我良心自由,但我良心自由不是給我侵犯他的特權,同理,你們信基督或者東方閃電,都冇特權侵犯人


(4)未有數據顯示同性戀社群普遍處於社會下層,經濟弱勢?按照你邏輯,香港都未有數據顯示強姦案似印度新德里那樣是強姦之都,所以不須就強姦立法?同性戀被歧視不是數字,是一個一個活生生的人,一單歧視都已經太多!你是不是希望香港有天有同性戀者比人打死才「研究」立法?


(5)「廣告」是廣告商向傳媒買 air time的,請問主持人或者嘉賓有沒有向傳媒買 air time?你無知得實在可笑!


(6)Adrian Smith所承受的荒謬惡果不是條例間接做成的,是他雇主自己做多左,同樣的情況也會發生在交通條例,有警察會做多左,說的士過青馬大橋收過橋費犯法,錯的是執法或者市民,不是法例的錯,正如有車禍,按照你邏輯,是不是該禁止汽車在路上行駛?


美國童軍總會


(1)支持逼身為女同性戀者的「den mother」退出的行為,正是 bigotry!


(2)機構早就高舉包容同性戀價值,等到今天才拒絕捐款,當然是不斷示威、遊說、施加壓力,這是合法手段,達到合法目的,我不認為有問題,正如全球連署要中共釋放劉曉波,用的是和平理性非暴力手法


(3)美國童軍不堪施壓,終於考慮改變宗旨,當然是他們理虧,有道理自然不怕壓力!


 

虞瑋倩 / 2013-02-01 14:54:02.0

陳韋迪,你不做功課,別找人代勞


好似書店拒絕放同性戀的物品,大家都知道是書店一方先答應,後反口,又不通知人就棄置人家物品而不是退回....


 

遠山 / 2013-01-31 23:17:20.0

「屈」小姐,我不會跟妳玩泥漿摔角,妳喜歡「罵街」請自便


我們從沒否定同性戀者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我們一直講SODO是一條惡法,會影響同性戀異見人士的言論、宗教、良心及教育自由,不應輕易立法。除非確知同性戀社群普遍處於弱勢,無力改變,社會願意限制部份自由來保護他們。但一來,未有數據顯示同性戀社群普遍處於社會下層,經濟弱勢;二來,支持立法一方(包括「屈」小姐)從無真正反駁到SODO不會影響各樣同受國際人權公約所保護的自由權利。因此,透過教育、正面鼓勵及修法去改善同性戀者所受的歧視,是比較可行及平衡各方利益的做法。

陶傑在電台主持節目不是「廣告」?「屈」小姐不是最喜歡指責別人「不尊重知識」、「不理性」、「不懂法律」、「不去搜集資料」嗎?

現參考《種族歧視條例》對「廣告」的釋義:
“廣告”(advertisement) 包括各種形式的廣告,不論是否向公眾發布,亦不論是否採用以下方式—
(a) 在報章或其他刊物上刊登;
(b) 在電視或電台播放
(c) 展示通告、告示、標籤、廣告牌或貨品;
(d) 派發樣品、傳單、商品目錄、價目表或其他材料;
(e) 展示圖片或模型,或放映影片;或
(f) 任何其他方式;

詹培忠事件已過去太久,網上也不容易找到他說話的時與地。而且,香港的訴訟意識不高,詹沒被人告,未必是他的言論沒有觸犯歧視條例,也可以是沒有人去告他。但今天同運對「權利」意識高漲,一旦立法,說不定虞君會走去幾間堂會「挑機」,堂會被告幾次之後,還不快快明哲保身?

虞君總算承認了Adrian Smith所承受的荒謬惡果是條例間接做成的。(法庭還他公道?他損失60,000英鎊,法庭判賠償98英鎊,僱主也沒有恢復他的職位及薪金,有多「公道」?)是的,SODO的確是一條惡法,僱主的轉承責任「居功不少」。

關於美國童軍總會:
1)「他們因參加者來自同性戀家庭就迫害成員,逼人退出」我不知妳何所指,但根據妳給的新聞連結,被迫退出的,是身為女同性戀者的「den mother」,而不是「有同性戀家庭背景」的成員。美國童軍的宗旨是不會主動審查童軍的性取向,但會令公開同性戀身分的成員退軍。童軍的這項決定,是得到眾多妳口中的bigotry家長支持的,但是;
2)因著同運的壓力,美國童軍的確有可能在未來放棄這宗旨。妳不用混淆視聽,說甚麼「機構都是高舉包容同性戀的」,如果機構早就高舉包容同性戀價值,還等到今天才拒絕捐款?數份新聞資料(包括妳所引的)都是說同運不斷示威、遊說、施加壓力,美國童軍不堪施壓,終於考慮改變宗旨云云。

妳從來沒有正正式式的駁倒我的論點,只會顛倒黑白、指鹿為馬、肆意漫罵,卻要假裝理性,所欲何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陳韋廸 / 2013-01-31 22:45:46.0

虞大姐不要東拉西扯,請具體指出此文有那些FACTUAL ERRORS? (無內文)

虞大姐請具體指出此文有那些FACTUAL ERRORS?

虞瑋倩 / 2013-01-31 19:26:29.0

其他捐款支持美國童軍總會的機構都是高舉包容同性戀的


因此,他們停止支持,也只是貫徹他們公司立場而已


美國童軍總會現任兩個領導,James Turley Ernst & Young CEO 和 AT&T CEO Randall Stephenson, 兩者公司都鼓勵接納不同性傾向人,相信會改變美國童軍總會的政策。


其他捐款支持美國童軍總會的機構都是高舉包容同性戀的,包括3M,美國銀行,Pfizer,都遲早cut 捐款!


 

虞瑋倩 / 2013-01-31 19:12:25.0

遠山,你又顛三倒四!


一個 bigotry  的童軍總會,美國的童軍總會欺凌同志N年啦


教人說同性戀不道德是「逐漸灌輸青少年正確觀念」?他們因參加者來自同性戀家庭就迫害成員,逼人退出,就不是欺凌?


就算我陶傑為例子錯,你難道不記得詹培忠在性別歧視條例條例生效後都說自己太太是「私家雞」?


如果有性傾向歧視法,而如果陶傑在電台說同性戀是罪,性傾向可改變,我會指責他歧視,但他在電台主持節目不是「廣告」,也是個人言論,是法律不能管,但電台可以ban他,禁止他做節目和迫他道歉。


Adrian Smith在Facebook不認同同性婚姻可在教堂行禮便被降薪削職是條例間接做成的後果,法庭都還了他公道。


你不能因雇主錯誤而否定同性戀者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



 


 

遠山 / 2013-01-31 17:49:55.0

失道寡助?慘被欺凌才真!


美國童軍因為堅持「逐漸灌輸青少年正確觀念」的原則,拒絕同性戀者成為會員。童軍是私人組織,享有結社自由及表達立場的自由,法庭亦肯定童軍總會的決定。但同運輸了官司之後,發動一連串抗議浪潮,導致美國童軍在不同州份及城市失去不少政府及私人企業的資助,虞君提到的The Merck Foundation,就是最近,另一間受同運壓力下拒絕捐款給美國童軍的機構。
http://www.guardian.co.uk/world/2012/dec/10/boy-scouts-america-merck-pulls-funding

失道寡助?在同運的立場來說是對的,因為「道」就是同性戀價值;但在我們看來,卻是不認同同性戀價值的,將會慘被欺凌、打壓!

香港的同運常說,他們不是想迫人接受同性戀,只希望得到平等機會。但若法例賦與他們權力,觀乎他們的言行,真的會跟你「客氣」嗎?

況且,虞君經常說性傾向歧視條例不會限制個人言論,是赤祼祼的欺騙。
雖然歧視條例只規管公共空間,並不規管私人空間,但以為這便不會限制或影響個人言論卻是被誤導。以她舉的陶傑為例子,陶傑當年發表「僕人國家」論,惹來6000菲律賓人抗議他種族歧視。可是,當時種族歧視條例仍未正式生效。陶傑發表歧視言論約是2009年4月,但種族歧視條例於同年7月才生效。否則,陶傑應難逃被告,或許他也是知道條例未通過才敢說吧。

如果有性傾向歧視法,陶傑在電台說同性戀是罪,性傾向可改變,虞君定當身先士卒引用「歧視性廣告」條例告到佢裙甩褲甩都似。還未算「轉承責任」(即僱主及主事人的法律責任),還記得Adrian Smith嗎?在Facebook不認同同性婚姻可在教堂行禮便被降薪削職!這不是歧視條例直接規管,卻是條例間接做成的後果。宣稱性傾向歧視條例不會影響個人言論自由,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虞瑋倩 / 2013-01-30 23:46:52.0

歧視同性戀團體失道寡助!

美國童軍總會 (Boy Scouts of America, BSA)因為他的反同志政策, 再失去多一個企業基金資助。這次和他割席的是 The Merck Foundation。 Merck 基金是世界大藥廠 Merck設立來資助慈善和各種社會服務的基金。
是繼續英特爾 (Intel)和UPS又一大企業因BSA的反同性戀政策而拒絕資助。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2/12/10/merck-foundation-boy-scouts-funding-gay-ban_n_2270863.html

虞瑋倩 / 2013-01-30 12:48:35.0

自稱法律界人士,犯factual error 如此低級錯誤: 陳韋廸你要求太低!


作者自稱法律界人士,犯factual error  如此低級錯誤,我幾乎可以肯定此人不是執業律師,頂多是律師樓做 trainee / intern 貨色,否則不可能連基本事實都錯。


你也別豎立稻草人,因為任何歧視條例不會限制個人的言論,你今天仍然可在不同傳媒和個人博客發表攻擊女性/新移民/不同種族的言論(例如陶傑都曾取笑菲律賓人也沒有事),我也發表攻擊基督教言論,日後有「宗教歧視條例」我都不擔心,當然我希望別學英國(他們本來想走回頭路,禁止攻擊/取笑/諷刺宗教,但給國會否決)。


最後,你說我對「偽人權」有先入為主的信念,請你說明,你說的「偽人權」是甚麼。我旁徵博引,引經據典,有關人權全部來自聯合國的資料,你那些是來自牧師的胡說八道狗屁。

陳韋廸 / 2013-01-30 10:56:25.0

這文章簡潔有力,比我的好多了。 但反方又是一味話我們講大話?!

如果所引的的事例只有丁點兒factual errors,根本就無礙討論! 虞大姐和其同盟只是雞蛋挑骨頭,她的反駁常只旁敲側擊,離題萬丈。 何況這文章那裏出丁點的錯? 請禮貌指出,而非無的放矢。 不過我同意虞大姐所言那一句:討論"必須基於事實,(你)說謊,你如何叫人信你們?"

其實支持SODO立法者已對"偽人權"有先入為主的信念:接受為"真人權",所以對他們而言同性教育不算洗腦,還有益社會大眾。 但正正和異見者所提出相反。 在SODO法例和政治正確的環境下,大眾永不能再在"公開空間"對同性戀說"不",這不是洗腦是什麼? 不是宗教23條是什麼? 基督教說神創造天地,難道不是洗腦嗎? COME ON, 不信/甚至自封為基督徒的也可公開說"不"; 但對同性戀存異見者在SODO下就不能。 教會的"洗腦"比彼同運式洗腦差得遠矣。

虞瑋倩 / 2013-01-30 00:29:54.0

遠山

(1) 討論必須基於事實, 文章說謊,你如何叫人信你們?
(2) 你說洗腦, 洗腦是灌輸不真確的東西, 你們基督教說神創造天地,難道不是洗腦?

遠山 / 2013-01-29 22:58:59.0

虞君,妳完全沒有反駁到文章的中心論點


  其實有沒有同志童話仍是未知之數,小Parker帶回家的是「多元叢書」(diversity bookbags)。不同級別有不同圖書,誰知有沒有同志童話在內?自Parker事件發生後,校方介紹這些圖書的一些頁面及連結神祕消失……
http://www.massresistance.org/docs/parker/diversity_book.html

  況且,就算一本同志童話也沒有,只要改一個字,成為「同志童書」已沒有問題。妳只是雞蛋裏挑骨頭──挑一個完全無關宏旨的骨頭,還說別人「作古仔」。

  講開又講,那本〈Who’s In A Family〉的目的就是「洗腦教育」。作者在一個電台訪問時說:

"The whole purpose of the book was to get the subject [of same-sex parent households] out into the minds and the awareness of children before they are old enough to have been convinced that there's another way of looking at life.
. . . It would be really nice if children were not subjected to the -- I don't want to use the word 'bigotry,' but that's what I want to say anyway -- of their parents and older people.”

  在小孩子還小的時候,就要灌輸同性家庭與一般家庭無異的觀念給他們。如果家長並不認同同性家庭,他們的孩子不正是要接受「同性家庭洗腦教育」嗎?作者又稱不認同同性家庭的家長為”bigotry”(固執的偏見者)。

  Parker作為該書作者眼中的bigotry,就是不想讓讀幼稚園的兒子接受這些洗腦教育,多次跟校方交涉仍不得要領,即使最後為此惹上官非,仍無法為兒子opt-out洗腦教育。

  當然,愈有影響力的文章,就愈會成為被污名、被打壓的對象,唯望讀者明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虞瑋倩 / 2013-01-29 13:31:07.0

難怪這位「法律界人士」不敢出真名字,作者根本在作古仔!


這個例子,「《王子與王子》那類同志童話已存在,而在美國,一些學校的家長們想排除這些同志童話時竟然會惹上官非!」,作者說有學校的課本有《王子與王子》的同志童話,有家長們想排除而惹官非,案例居然就是 David Parker案件!


這「法律界人士」恐怕是個標題黨,看標題不看內容。


David Parker案件中,所牽涉的根本不是甚麼「同志童話」(pro-gay fairytale),而是學校教授多元家庭時候,其中一本給學生帶回家和家長看的書"Who's In A Family",裡面有多種族家庭,單親家庭和家長是同性結合的家庭。


http://abcnews.go.com/WNT/story?id=1230620&page=1


 

虞瑋倩 / 2013-01-29 12:35:25.0

明光社或者沒有製造稻草人


好明顯明光社就想保留大家歧視同性戀的「特權」,「特權」被奪去,當然就是「逆向歧視」。L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