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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讲场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假如男人可以入女厕───加拿大性倾向歧视立法后的经历

  性倾向歧视立法在香港社会引起广泛讨论。认为须要慎重考虑的一方,忧虑立法后会出现严重的「逆向歧视」,侵蚀香港其他的核心价值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并将肯定同性恋的洗脑教育带进校园。这样的忧虑其实并非杞人忧天。笔者过去二十多年在加拿大所见证的,正是这样的一个过程。

法律上的转向

  一九七九年,加拿大人权委员会(The Canad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在年度报告中建议将「性倾向」放入加拿大人权法(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中。在往后的多年里,虽然在社会上不时有争议,但由于有关法案一直未获通过,公众在有关问题仍有很大的讨论空间和言论自由。

  直至一九九六年,联邦政府通过C-33号法案,将「性倾向」放入加拿大人权法中,事情就有了很大的转向。(二○○四年的C-250法案,更授权司法部可以歧视同性恋为罪名,作出刑事检控。)在跟着的数年内,同性恋者以加拿大人权法中「性倾向」平等为由,取得跟传统一男一女婚姻的社福保障。二○○二年七月十二日,安大略省省级法庭更以违反加拿大人权及自由宪章为由,裁定传统一男一女婚姻违宪,「同性婚姻」乃合乎加拿大人权法。二○○三年六月十日,安省上诉庭维持原判,认为加国法例应容许「同性婚姻」。一个月后,联邦政府宣布着手引进「同性婚姻」制度。二○○五年七月,国会通过C-38号法案,「同性婚姻」得到承认。

  承认「同性婚姻」、传统一男一女婚姻定义瓦解、「性别界限」被拆除后,传统婚姻的「数目限制」亦开始被挑战。在二○○六年初,联邦司法部门公开了一份研究报告,指加拿大的法例应该容许「多元婚姻」、「多夫多妻」。该报告是联邦司法部门拨款资助,被视司法部门试水之作。虽然当年的公众反应欠佳,司法部门未有进一步的建议,但已揭开了「多夫多妻」的可能性。另外于二○○七年一月,安省上诉法庭更裁定,一个六岁男童可有一个爸爸两个妈妈:爸爸是生父(biological father),一个妈妈是生母,另一个妈妈则是生母的同性恋人(a lesbian relationship)。生父有出精之功,有血缘关系,而生母的同性恋人常常照顾男童,故法庭认为理应在法律上有「平等」待遇,得到「母亲」的名份。这类型的裁决,在在挑战传统婚姻和家庭模式。

  顺着人权法中「性倾向」平等的精神,有国会议员更提出要将「心理性别身分」(Gender Identity)与「心理性别表达」(Gender Expression)放入加拿大人权法及刑事法之中的C-279号法案。「心理性别身分」是指个别人士对自己是男人或女人的概念,心里觉得自己是男人还是女人;「心理性别表达」是指一个人透过行为、说话、衣着或举止习惯去令其他人知道其心理性别。例如一个男人穿了一条迷你裙,这个造型就是告诉人他其实心理上认为自己是女人。而不论是「心理性别身分」或是「心理性别表达」,最麻烦的地方是「心理性别」可以是一种完全主观的决定,有心理性别转变倾向之人士在某一段时间内,可以主观地声称自己是男人,下一段时间又可以改称自己是女人。如果C-279号法案获得通过的话,一个男人只要声称这一刻觉得自己是女人,理论上就可以受人权法保护,自由出入女厕和女性更衣室。表面上是保障有心理性别转变之人的人权,实际上就大开女性受性骚扰之门。这样的法案看似荒谬,而顺着「性倾向」平等的精神,却已于本年三月二十日在国会下议院中三读通过,并将提交上议院审核。

自由空间上的转向

  将「性倾向」引入人权法的另一大转向,乃社会人士在有关争议上的讨论空间迅速收缩。不少关注传统婚姻和家庭的市民都感受到压力。例如在卑诗省的 The B.C. Vital Statistics Agency,于二○○四年三月卅一日起,指令所有持牌证婚人要为同性恋人士证婚,不然就要选择辞职。一个注重传统婚姻和家庭的持牌证婚人,在这指令下,就只有选择放弃工作一途。

  另外一些持守传统婚姻和家庭的团体,如学校、教会都被逼面对法律诉讼。同性、双性恋组织大肆向学童宣传同性、双性恋思想,将家长的声音标签为「有歧视性」而摒诸校门外。例如一活跃的同性恋组织 GALE BC 在校内的宣传材料“Counselling Lesbian and Gay Youth”中明言:老师绝对不能接受「只有异性恋是正确的性行为」的态度,对同性恋一定要完全接纳和认同,就算宽容但不认同也是「恐同症」。

将「性倾向」引入人权法后引致的「逆向歧视」现象,已令加拿大宗教自由的土壤不断受到冲击。这个问题什至引起联合国的关注。二○○五年三月四日,来自加拿大的金基斯(Chris Kempling)博士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作了一个有关加拿大宗教自由状况的演说。当中指出在加拿大这块标榜人权和自由的土地上,有信徒会因为坚守信仰立场而失去工作;生意被逼结业;面对巨额罚款;或被逼支付庞大的法庭诉讼费用。教会、有信仰背景的学校、或其他信仰或文化群体,亦因持不同于同性恋运动的立场而遭到多方面的挑战。这些都不是想像中有可能出现的状况,而是已经发生的事情。

  「性倾向」问题,跟种族、残疾、家庭岗位、性别歧视等问题不同,在道德伦理上有值得讨论的地方。对家庭、社会、以至下一代的影响,都有可探讨之处。但在目前气候下,一个对社会有深远影响的议题,严重缺乏讨论空间,逆向歧视随处可见。

以加拿大经验为鑑

  以加拿大的经验为鑑,将「性倾向」放入人权法,确是开了一道窗户,令传统婚姻家庭这健康社会的基石被直接冲击,令更多小众的性解放运动(如「同性婚姻」、「多元婚姻」、「心理性别身分」)登入,对社会大众造成困扰。为保香港的核心价值,以及新一代的成长土壤,香港在此议题上宜非常谨慎,从大处、从长远着眼,寻找更稳当的出路。

(作者为温哥华时事评论员,移居加拿大港人)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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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2則


虞瑋倩 / 2013-05-04 19:26:13.0

此文只是講一個空洞信息:X挑戰Y傳統,所以X是錯。Y傳統是否「自古以來」的傳統?

文章有很多地方只是根據基督教宗教觀點出發,漠視歷史文化的事實。
作者說來說去一個空洞信息:X挑戰Y傳統,所以X是錯。

我們要問Y傳統是否「自古以來」的傳統?

文中Y傳統就是所謂「一男一女婚姻定義」。只要查考聖經和歷史,「一男一女」一定不是「自古以來」和「普世」的「傳統婚姻定義」。聖經舊約是一夫多妻(亞伯拉罕、以撒、雅各、大衛等)。

「一男一女」也沒有明確聖經根據,因此馬丁路德批准 Landgrave Philip of Hesse 在妻子在生時候多娶一個太太。馬丁路德說:I confess that I cannot forbid a person to marry several wives, for it does not contradict the Scripture. If a man wishes to marry more than one wife he should be asked whether he is satisfied in his conscience that he may do so in accordance with the word of God. In such a case the civil authority has nothing to do in the matter. (De Wette II, 459, ibid., pp. 329-330.)

因此,用所謂「一男一女婚姻定義」作論據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我身為女性,絕對不認為一個男人只要聲稱這一刻覺得自己是女人,理論上就可以受人權法保護,自由出入女廁和女性更衣室這是大問題,因為那頂多帶來尷尬,而且同樣我一樣能自由出入男廁和男更衣室,我不認為我就自動會走去性騷擾男人。

持牌證婚人當然要為同性戀人士證婚,因為他們是 public service,怎能「揀客」?的士司機「揀客」都犯法啦,為何法律要給你們這些恐同的人特別優待、給你們歧視的特權?

最後作者別偷換概念。來自加拿大的金基斯(Chris Kempling)博士於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作了一個有關加拿大宗教自由狀況的演說,但不等同是「聯合國的關注」,聯合國給一個人演說,也不等於認同他。聯合國大會也給伊朗總統演說,你認為聯合國認同他?

所謂「持守傳統婚姻和家庭的團體,如學校、教會」,其實和百多年前「持守傳統男尊女卑傳統的團體,如學校、教會」一樣,只是很多世紀習慣欺負人,人家不給你們欺負,你們就不爽而已。

陳韋廸 / 2013-05-03 18:20:12.0

好文。 我們應以加國歷史為鑑,何必重蹈覆轍?(無內文)

好文。 我們應以加國歷史為鑑,何必重蹈覆轍?(無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