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倾向歧视立法在香港社会引起广泛讨论。认为须要慎重考虑的一方,忧虑立法后会出现严重的「逆向歧视」,侵蚀香港其他的核心价值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并将肯定同性恋的洗脑教育带进校园。这样的忧虑其实并非杞人忧天。笔者过去二十多年在加拿大所见证的,正是这样的一个过程。
法律上的转向
一九七九年,加拿大人权委员会(The Canad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在年度报告中建议将「性倾向」放入加拿大人权法(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中。在往后的多年里,虽然在社会上不时有争议,但由于有关法案一直未获通过,公众在有关问题仍有很大的讨论空间和言论自由。
直至一九九六年,联邦政府通过C-33号法案,将「性倾向」放入加拿大人权法中,事情就有了很大的转向。(二○○四年的C-250法案,更授权司法部可以歧视同性恋为罪名,作出刑事检控。)在跟着的数年内,同性恋者以加拿大人权法中「性倾向」平等为由,取得跟传统一男一女婚姻的社福保障。二○○二年七月十二日,安大略省省级法庭更以违反加拿大人权及自由宪章为由,裁定传统一男一女婚姻违宪,「同性婚姻」乃合乎加拿大人权法。二○○三年六月十日,安省上诉庭维持原判,认为加国法例应容许「同性婚姻」。一个月后,联邦政府宣布着手引进「同性婚姻」制度。二○○五年七月,国会通过C-38号法案,「同性婚姻」得到承认。
承认「同性婚姻」、传统一男一女婚姻定义瓦解、「性别界限」被拆除后,传统婚姻的「数目限制」亦开始被挑战。在二○○六年初,联邦司法部门公开了一份研究报告,指加拿大的法例应该容许「多元婚姻」、「多夫多妻」。该报告是联邦司法部门拨款资助,被视司法部门试水之作。虽然当年的公众反应欠佳,司法部门未有进一步的建议,但已揭开了「多夫多妻」的可能性。另外于二○○七年一月,安省上诉法庭更裁定,一个六岁男童可有一个爸爸两个妈妈:爸爸是生父(biological father),一个妈妈是生母,另一个妈妈则是生母的同性恋人(a lesbian relationship)。生父有出精之功,有血缘关系,而生母的同性恋人常常照顾男童,故法庭认为理应在法律上有「平等」待遇,得到「母亲」的名份。这类型的裁决,在在挑战传统婚姻和家庭模式。
顺着人权法中「性倾向」平等的精神,有国会议员更提出要将「心理性别身分」(Gender Identity)与「心理性别表达」(Gender Expression)放入加拿大人权法及刑事法之中的C-279号法案。「心理性别身分」是指个别人士对自己是男人或女人的概念,心里觉得自己是男人还是女人;「心理性别表达」是指一个人透过行为、说话、衣着或举止习惯去令其他人知道其心理性别。例如一个男人穿了一条迷你裙,这个造型就是告诉人他其实心理上认为自己是女人。而不论是「心理性别身分」或是「心理性别表达」,最麻烦的地方是「心理性别」可以是一种完全主观的决定,有心理性别转变倾向之人士在某一段时间内,可以主观地声称自己是男人,下一段时间又可以改称自己是女人。如果C-279号法案获得通过的话,一个男人只要声称这一刻觉得自己是女人,理论上就可以受人权法保护,自由出入女厕和女性更衣室。表面上是保障有心理性别转变之人的人权,实际上就大开女性受性骚扰之门。这样的法案看似荒谬,而顺着「性倾向」平等的精神,却已于本年三月二十日在国会下议院中三读通过,并将提交上议院审核。
自由空间上的转向
将「性倾向」引入人权法的另一大转向,乃社会人士在有关争议上的讨论空间迅速收缩。不少关注传统婚姻和家庭的市民都感受到压力。例如在卑诗省的 The B.C. Vital Statistics Agency,于二○○四年三月卅一日起,指令所有持牌证婚人要为同性恋人士证婚,不然就要选择辞职。一个注重传统婚姻和家庭的持牌证婚人,在这指令下,就只有选择放弃工作一途。
另外一些持守传统婚姻和家庭的团体,如学校、教会都被逼面对法律诉讼。同性、双性恋组织大肆向学童宣传同性、双性恋思想,将家长的声音标签为「有歧视性」而摒诸校门外。例如一活跃的同性恋组织 GALE BC 在校内的宣传材料“Counselling Lesbian and Gay Youth”中明言:老师绝对不能接受「只有异性恋是正确的性行为」的态度,对同性恋一定要完全接纳和认同,就算宽容但不认同也是「恐同症」。
将「性倾向」引入人权法后引致的「逆向歧视」现象,已令加拿大宗教自由的土壤不断受到冲击。这个问题什至引起联合国的关注。二○○五年三月四日,来自加拿大的金基斯(Chris Kempling)博士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作了一个有关加拿大宗教自由状况的演说。当中指出在加拿大这块标榜人权和自由的土地上,有信徒会因为坚守信仰立场而失去工作;生意被逼结业;面对巨额罚款;或被逼支付庞大的法庭诉讼费用。教会、有信仰背景的学校、或其他信仰或文化群体,亦因持不同于同性恋运动的立场而遭到多方面的挑战。这些都不是想像中有可能出现的状况,而是已经发生的事情。
「性倾向」问题,跟种族、残疾、家庭岗位、性别歧视等问题不同,在道德伦理上有值得讨论的地方。对家庭、社会、以至下一代的影响,都有可探讨之处。但在目前气候下,一个对社会有深远影响的议题,严重缺乏讨论空间,逆向歧视随处可见。
以加拿大经验为鑑
以加拿大的经验为鑑,将「性倾向」放入人权法,确是开了一道窗户,令传统婚姻家庭这健康社会的基石被直接冲击,令更多小众的性解放运动(如「同性婚姻」、「多元婚姻」、「心理性别身分」)登入,对社会大众造成困扰。为保香港的核心价值,以及新一代的成长土壤,香港在此议题上宜非常谨慎,从大处、从长远着眼,寻找更稳当的出路。
(作者为温哥华时事评论员,移居加拿大港人)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