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歧視」是明光社陣營常常用來反對歧視法的論點,但是到底怎樣才算是「逆向歧視」,卻只是各說各話。近日明光社和平機會就為這題目各自發表文章。我很留意關啟文和蔡志森在這題目上的言論,特別是和美國有關的,覺得他們連最基本的概念也搞錯(或者故意誤導大眾)。現在希望可以詳細解釋反歧視法與「逆向歧視」的分別。在美國,這牽涉到另一個重要的政策: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我卻從來沒有見到在這方面有甚麼深入討論。
定義
要談「逆向歧視」,首先必須回到甚麼是「歧視」這前提。一個表面上沒有甚麼爭議的定義,是「在無合理原因下,對不同群體提供次等的對待」。這通常這是指主流/多數對待少數群體而言。「逆向歧視」,卻是指主流群體得到次等的對待。
要強調的是,次等對待不一定是歧視,只有在「無合理原因」下,歧視的投訴才會成立。如果電影公司拍李小龍傳,不考慮白人女性做李小龍,這不可以說是歧視,因為用男性華人演李小龍是合理的。教會不聘用同性戀牧師,也不是歧視,因為維護教會的教義也是合理。
但是,如果一間餐館拒絕服務亞裔,或者一間軟件公司拒絕聘請女程式編寫員,通常我們都會認為這是「無合理原因」,所以是歧視。
「合理原因」
上面的定義表面上沒有甚麼爭議,但是魔鬼在細節中,問題是:甚麼是「合理原因」?誰可以去決定甚麼是「合理」還是「不合理」?決定是否「合理」的程序是怎樣?
假如一間旅館的老闆,深信種族隔離是神的心意,因此拒絕租房給異族通婚的夫婦;另一間公司的老闆,認為女性不能管治男性,所以拒絕讓女性出任管理層;一個房東,因為不喜歡印度人煮咖哩的味道,所以拒絕租屋給南亞裔人士;香港一間藥房的老闆,認為香港人有責任為沒有奶喝的大陸嬰兒犧牲一下,所以拒絕賣奶粉給香港人,只賣給有大陸證件的水貨客。對他們來說,這些行為都是非常「合理」,所以不存在歧視的問題。強迫他們不這樣做就是「逆向歧視」?
上面例子的荒謬,在於我們不能讓每一個人自行決定甚麼是「合理」,然後又自己執行。如果我做老師,我可不可以說:我不喜歡「雙非」學生,因為他們剝奪了香港人的資源,所以所有「雙非」學生上課有問題我都不會理?或者一個醫生說,我最討厭民主派,因為他們搞亂香港,所以見到泛民主派會見死不救(或者讓他們等到最後才獲得照顧)?對我來說,這些行為是非常「合(我的道)理」的,為甚麼我不可以按我的良心而行?
答案是:如果人人都這樣做,社會就沒有任何秩序可言,只會完全混亂,或者力強者勝、力弱者亡。
「合理原因」的客觀標準:憲法
在社會層面中,「合理原因」不能由每一個人按自己的主觀而決定,我們需要一些客觀的標準。怎樣制定這些客觀的標準是政治哲學的大問題,未能在這裡詳細解釋。不過,簡單來說,在一個極權國家,統治者意志就是標準,在神權國家,宗教教義可能是最權威的。但是在世俗民主社會,以美國做例,標準是憲法。(我有時覺得很悲哀的是中國有「憲法」已經過百年,但是中國人和香港人對憲法的權威性,是完全不當一回事!在美國,「愛國」的標準是效忠憲法,而不是效忠政府。)
美國憲法和衍生出來的民權法保護了人民不會因為國籍、宗教、種族等而被歧視,所以按憲法和社會的標準,拒絕租房給異族通婚的夫婦、拒絕讓女性出任管理層、拒絕租屋給南亞裔人士等就是「不合理」。不過,法律只管行為,不管思想,每一個美國人,可以自己繼續接受任何信念,只是不可以做出違法的行為。但是,憲法不是死的,如果人民要求修改,國家有修憲的機制,只是修憲不只是「簡單的大多數(simple majority)」要求就可以,而是有很高的門檻,這是民主與保護少數族群權益中的平衡。
反歧視法引致「逆向歧視」?
當未有反歧視法時,一間餐館白人老闆,因為他的宗教信念(相信種族隔離是神的心意),拒絕服務華裔,現在有了反歧視法,餐館必須提供服務給任何種族的顧客。老闆說他的「自由」被侵犯了,所以這是「逆向歧視」,這說得通嗎?這論點的謬誤,在於憲法的標準,這餐館本來就沒有拒絕服務的合理原因,現在他失去的,是做他根本不應有的「自由」,這又怎可以說是歧視?
或者再用多一個例子解釋一下:有一個人時常隨地吐痰,但是因為沒有明文禁止,所以不能處罰他。後來,市民通過了反吐痰法,這人就大叫「歧視」,侵犯了他的自由。但是,他失去的「吐痰自由」只是一件他本來就沒有基本權利去做的事,所以這不是「歧視」。
明光社等的支持者常常說:有了反歧視法,教會就不可以拒絕聘請同性戀牧師,或者拒絕租教會給同性戀者結婚等。這假設有幾個謬誤,首先,這和「逆向歧視」無關,因為歧視的定義是對不同群體提供不同的待遇,即使有這樣的法律,也是一視同人,一間同性戀教會一樣不可以拒絕聘請反同性戀的牧師。
更重要的,是幾個法律原則會令到上面的情況不會發生。宗教自由是憲法保護的最基本自由。如果反歧視法侵犯了宗教自由,要讓路的是反歧視法而不是宗教自由。就算不用憲法原則,一個更簡單的方法是合約法:教會可以要求同工必須認同教義、不作出違反教義的行為、和提供有效的領導,這絕對合法和合理。如果教會的教義反對同性戀,而申請人或者同工違反教義,他自然不能提供有效的領導,當然無需考慮或者可以解雇。這等於一個白人女演員,無論演技和功夫怎樣好,也不可能有效的扮演李小龍,所以不考慮也不是歧視一樣。
真正的「逆向歧視」
那麼,我們是否可以說,根本沒有「逆向歧視」存在?不,「逆向歧視」的確可以出現,但是讓它出現的不是反歧視法,而是另一套法律──「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
「平權法」和反歧視法是兩套完全不同的法律。反歧視法禁止基於某些特徵(宗教、種族等)而對不同的群體提供不同的對待,它堅持需要對任何群體一視同仁。「平權法案」卻是對某些群體(在美國,主要是黑人和墨西哥裔)提供優惠。它的原意是說少數族裔因為長期受到歧視,所以在起跑線上已經落後太多,如果只是取消了歧視的阻力,他們需要很長的時間才可以追平,為了改變長期歧視的效果,在一定時間中需要為這些群體提供某些優惠。
「平權法案」主要實行在政府聘請和大學入學兩方面。以前政府聘請公務員時歧視黑人,現在卻給予黑人優惠,令條件較差的黑人反而可以在聘用和升職上有優先,申請大學也是一樣。但是學位和職位有限,優待一群體,就無可避免影響到另一群體的利益。
這是否就是「逆向歧視」還有多一層的考慮。如果以往歧視太深,兩群體的起跑線差太遠,既得利益者為弱勢社群提供一些優惠、忍受一些犧牲作為補償,可能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很合理,既然「合理」,就不是「逆向歧視」。但是,如果經過幾十年時間,明目張膽的歧視已經不存在,各群體所獲的資源已經差不多,這時候如果還為這些少數群體提供優惠,就是「逆向歧視」了。在美國,「平權法案」每經一段時間就會被法庭修改,目的就是反映當時的需要。現在有不少人覺得「平權法案」已經達成任務,只需要有一般性、保護每一群體的反歧視法就足夠了。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見到幾個重點:
一、社群中立的反歧視法本身不會帶來「逆向歧視」;二、平權法和反歧視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三、平權法卻有可能帶來「逆向歧視」。
在性傾向歧視中,美國所有的司法管治區內都只有反歧視法,而沒有平權法,所以,說反性傾向歧視會引致「逆向歧視」,是說不通的。
「事實上的逆向歧視」?
明光社等還有一個論點:反歧視法或者沒有明文的「逆向歧視」,但是雇主為了避免麻煩,就會偏幫那些少數群體,從而造成事實上(de facto)的「逆向歧視」。例如一間公司要裁員,而員工中有黑人有白人,因為有反種族歧視法,雇主為了免麻煩,就會寧願裁減一個白人員工,結果就是「逆向歧視」。
這說法無論在法理上或者現實中都是閉門做車,已經強調過,反歧視法保護的,是每一個群體都受到公平的對待。如果雇主偏幫黑人雇員,難道那些白人員工就會逆來順受,坐以待斃嗎?他們一樣可以控告雇主歧視,只要有一個案例,就已經會停止這種愚蠢行為。
另一方面,這說法也把所有管理人員當作白癡,連最基本的在職評估也不做,要裁員時竟然沒有客觀數據來支持決定。以我個人做例,有一段時間我在美國最大的醫療保險公司做行政人員,手下有幾十個員工,每年管理的薪酬也有幾百萬美元。我們做行政人員的,都需要不斷的上陪訓課程,學習人力資源管理的各種規則,怎樣達到反歧視法的要求,是培訓的重要內容。到了現在獨立行醫,醫學會也不斷提供這方面的資訊,教導醫生怎樣做個雇主,承保診所商業保險的公司,也會提供這方面的課程。
結論
這裡詳細的介紹了反歧視法、平權法、和逆向歧視三者之間的關係。可以見到,說反歧視法會引來逆向歧視,完全是錯誤的論點。說平權法會引來逆向歧視卻是有可能。只是在性傾向方面,似乎還未見到有任何「平權法」,建議或者要求為同性戀者提供優惠。
理論上,我支持反歧視法,但是卻反對「平權法」。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