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歧视」是明光社阵营常常用来反对歧视法的论点,但是到底怎样才算是「逆向歧视」,却只是各说各话。近日明光社和平机会就为这题目各自发表文章。我很留意关启文和蔡志森在这题目上的言论,特别是和美国有关的,觉得他们连最基本的概念也搞错(或者故意误导大众)。现在希望可以详细解释反歧视法与「逆向歧视」的分别。在美国,这牵涉到另一个重要的政策: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我却从来没有见到在这方面有什么深入讨论。
定义
要谈「逆向歧视」,首先必须回到什么是「歧视」这前提。一个表面上没有什么争议的定义,是「在无合理原因下,对不同群体提供次等的对待」。这通常这是指主流/多数对待少数群体而言。「逆向歧视」,却是指主流群体得到次等的对待。
要强调的是,次等对待不一定是歧视,只有在「无合理原因」下,歧视的投诉才会成立。如果电影公司拍李小龙传,不考虑白人女性做李小龙,这不可以说是歧视,因为用男性华人演李小龙是合理的。教会不聘用同性恋牧师,也不是歧视,因为维护教会的教义也是合理。
但是,如果一间餐馆拒绝服务亚裔,或者一间软件公司拒绝聘请女程式编写员,通常我们都会认为这是「无合理原因」,所以是歧视。
「合理原因」
上面的定义表面上没有什么争议,但是魔鬼在细节中,问题是:什么是「合理原因」?谁可以去决定什么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决定是否「合理」的程序是怎样?
假如一间旅馆的老板,深信种族隔离是神的心意,因此拒绝租房给异族通婚的夫妇;另一间公司的老板,认为女性不能管治男性,所以拒绝让女性出任管理层;一个房东,因为不喜欢印度人煮咖哩的味道,所以拒绝租屋给南亚裔人士;香港一间药房的老板,认为香港人有责任为没有奶喝的大陆婴儿牺牲一下,所以拒绝卖奶粉给香港人,只卖给有大陆证件的水货客。对他们来说,这些行为都是非常「合理」,所以不存在歧视的问题。强迫他们不这样做就是「逆向歧视」?
上面例子的荒谬,在于我们不能让每一个人自行决定什么是「合理」,然后又自己执行。如果我做老师,我可不可以说:我不喜欢「双非」学生,因为他们剥夺了香港人的资源,所以所有「双非」学生上课有问题我都不会理?或者一个医生说,我最讨厌民主派,因为他们搞乱香港,所以见到泛民主派会见死不救(或者让他们等到最后才获得照顾)?对我来说,这些行为是非常「合(我的道)理」的,为什么我不可以按我的良心而行?
答案是:如果人人都这样做,社会就没有任何秩序可言,只会完全混乱,或者力强者胜、力弱者亡。
「合理原因」的客观标准:宪法
在社会层面中,「合理原因」不能由每一个人按自己的主观而决定,我们需要一些客观的标准。怎样制定这些客观的标准是政治哲学的大问题,未能在这里详细解释。不过,简单来说,在一个极权国家,统治者意志就是标准,在神权国家,宗教教义可能是最权威的。但是在世俗民主社会,以美国做例,标准是宪法。(我有时觉得很悲哀的是中国有「宪法」已经过百年,但是中国人和香港人对宪法的权威性,是完全不当一回事!在美国,「爱国」的标准是效忠宪法,而不是效忠政府。)
美国宪法和衍生出来的民权法保护了人民不会因为国籍、宗教、种族等而被歧视,所以按宪法和社会的标准,拒绝租房给异族通婚的夫妇、拒绝让女性出任管理层、拒绝租屋给南亚裔人士等就是「不合理」。不过,法律只管行为,不管思想,每一个美国人,可以自己继续接受任何信念,只是不可以做出违法的行为。但是,宪法不是死的,如果人民要求修改,国家有修宪的机制,只是修宪不只是「简单的大多数(simple majority)」要求就可以,而是有很高的门槛,这是民主与保护少数族群权益中的平衡。
反歧视法引致「逆向歧视」?
当未有反歧视法时,一间餐馆白人老板,因为他的宗教信念(相信种族隔离是神的心意),拒绝服务华裔,现在有了反歧视法,餐馆必须提供服务给任何种族的顾客。老板说他的「自由」被侵犯了,所以这是「逆向歧视」,这说得通吗?这论点的谬误,在于宪法的标准,这餐馆本来就没有拒绝服务的合理原因,现在他失去的,是做他根本不应有的「自由」,这又怎可以说是歧视?
或者再用多一个例子解释一下:有一个人时常随地吐痰,但是因为没有明文禁止,所以不能处罚他。后来,市民通过了反吐痰法,这人就大叫「歧视」,侵犯了他的自由。但是,他失去的「吐痰自由」只是一件他本来就没有基本权利去做的事,所以这不是「歧视」。
明光社等的支持者常常说:有了反歧视法,教会就不可以拒绝聘请同性恋牧师,或者拒绝租教会给同性恋者结婚等。这假设有几个谬误,首先,这和「逆向歧视」无关,因为歧视的定义是对不同群体提供不同的待遇,即使有这样的法律,也是一视同人,一间同性恋教会一样不可以拒绝聘请反同性恋的牧师。
更重要的,是几个法律原则会令到上面的情况不会发生。宗教自由是宪法保护的最基本自由。如果反歧视法侵犯了宗教自由,要让路的是反歧视法而不是宗教自由。就算不用宪法原则,一个更简单的方法是合约法:教会可以要求同工必须认同教义、不作出违反教义的行为、和提供有效的领导,这绝对合法和合理。如果教会的教义反对同性恋,而申请人或者同工违反教义,他自然不能提供有效的领导,当然无需考虑或者可以解雇。这等于一个白人女演员,无论演技和功夫怎样好,也不可能有效的扮演李小龙,所以不考虑也不是歧视一样。
真正的「逆向歧视」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根本没有「逆向歧视」存在?不,「逆向歧视」的确可以出现,但是让它出现的不是反歧视法,而是另一套法律──「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
「平权法」和反歧视法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反歧视法禁止基于某些特征(宗教、种族等)而对不同的群体提供不同的对待,它坚持需要对任何群体一视同仁。「平权法案」却是对某些群体(在美国,主要是黑人和墨西哥裔)提供优惠。它的原意是说少数族裔因为长期受到歧视,所以在起跑线上已经落后太多,如果只是取消了歧视的阻力,他们需要很长的时间才可以追平,为了改变长期歧视的效果,在一定时间中需要为这些群体提供某些优惠。
「平权法案」主要实行在政府聘请和大学入学两方面。以前政府聘请公务员时歧视黑人,现在却给予黑人优惠,令条件较差的黑人反而可以在聘用和升职上有优先,申请大学也是一样。但是学位和职位有限,优待一群体,就无可避免影响到另一群体的利益。
这是否就是「逆向歧视」还有多一层的考虑。如果以往歧视太深,两群体的起跑线差太远,既得利益者为弱势社群提供一些优惠、忍受一些牺牲作为补偿,可能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很合理,既然「合理」,就不是「逆向歧视」。但是,如果经过几十年时间,明目张胆的歧视已经不存在,各群体所获的资源已经差不多,这时候如果还为这些少数群体提供优惠,就是「逆向歧视」了。在美国,「平权法案」每经一段时间就会被法庭修改,目的就是反映当时的需要。现在有不少人觉得「平权法案」已经达成任务,只需要有一般性、保护每一群体的反歧视法就足够了。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见到几个重点:
一、社群中立的反歧视法本身不会带来「逆向歧视」;二、平权法和反歧视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三、平权法却有可能带来「逆向歧视」。
在性倾向歧视中,美国所有的司法管治区内都只有反歧视法,而没有平权法,所以,说反性倾向歧视会引致「逆向歧视」,是说不通的。
「事实上的逆向歧视」?
明光社等还有一个论点:反歧视法或者没有明文的「逆向歧视」,但是雇主为了避免麻烦,就会偏帮那些少数群体,从而造成事实上(de facto)的「逆向歧视」。例如一间公司要裁员,而员工中有黑人有白人,因为有反种族歧视法,雇主为了免麻烦,就会宁愿裁减一个白人员工,结果就是「逆向歧视」。
这说法无论在法理上或者现实中都是闭门做车,已经强调过,反歧视法保护的,是每一个群体都受到公平的对待。如果雇主偏帮黑人雇员,难道那些白人员工就会逆来顺受,坐以待毙吗?他们一样可以控告雇主歧视,只要有一个案例,就已经会停止这种愚蠢行为。
另一方面,这说法也把所有管理人员当作白痴,连最基本的在职评估也不做,要裁员时竟然没有客观数据来支持决定。以我个人做例,有一段时间我在美国最大的医疗保险公司做行政人员,手下有几十个员工,每年管理的薪酬也有几百万美元。我们做行政人员的,都需要不断的上陪训课程,学习人力资源管理的各种规则,怎样达到反歧视法的要求,是培训的重要内容。到了现在独立行医,医学会也不断提供这方面的资讯,教导医生怎样做个雇主,承保诊所商业保险的公司,也会提供这方面的课程。
结论
这里详细的介绍了反歧视法、平权法、和逆向歧视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见到,说反歧视法会引来逆向歧视,完全是错误的论点。说平权法会引来逆向歧视却是有可能。只是在性倾向方面,似乎还未见到有任何「平权法」,建议或者要求为同性恋者提供优惠。
理论上,我支持反歧视法,但是却反对「平权法」。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