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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判综援居港七年期限违宪
维护家庭基金及教会关怀贫穷网络欢迎

审法院早前裁定申领综援须符合居港七年的规定违反《基本法》第卅六条,下令政府须将申请资格,恢复到二○○四年以前的居港一年的规定。维护家庭基金及教会关怀贫穷网络分别发出新闻稿,欢迎终院的裁决。前者认为裁决理据足以反映整体社会支持家庭团聚政策;后者则指出,香港完全有能力应付有关开支,以避免一些新来港人士因为家庭的变故而陷入困境,求助无门。

  维护家庭基金表示,受今次裁决影响的通常为已到港的跨境家庭成员,而令他们合法来港定居的是家庭团聚政策。该基金指出,支持家庭团聚反映社会重视家庭价值,「只要社会仍然一天认为让香港人的跨境家庭成员得以团聚是应该支持的话,社会便要考虑需可能作出的承担。」

  该基金又表示,终院裁决理念反映行政机关在没有充份理据下加上新的限制,令需要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已来港团聚家庭得不到适时帮助,「是社会不应支持的」。至于裁决引伸的相关问题,包括政府财政负担、单程证审批权、对其他福利资格影响、防止滥用综援制度等,该基金认为都是重要议题,政府应快速跟进及处理,以除社会忧虑。

  而教会关怀贫穷网络则表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加强把关,避免任何人滥用社会资源,并不时检讨及深入了解求助者实况,以合情合理的方式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

  该网络又指,应维持优先考虑家庭团聚的重要原则来批核单程证来港人士的配额。同时,政府应尽力争取参与审批程序。

  终院在判辞中表示,政府在○四年起规定申请人必须居港七年的规定抵触两项重要社会政策,即签发单程证以便家庭团聚的政策,以及使老化人口年轻化的人口政策。另外,终院强调,除综援以外,社署提供的家庭及儿童服务、老人服务、复康及医疗社会服务等,是否全部或部份纳入为《基本法》第卅六条所赋予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社会福利的社福保障中,明显地仍有争议空间,不应视此判辞为普遍应用而作相关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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