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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讲场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一夫一妻制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

  有些朋友一直有个错觉,认为中国传统是一夫多妻,而在香港,也是直至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婚姻改革条例》生效后,才正式确立一夫一妻制。有这些想法,可以理解,因为一般人是透过小说、电视、电影等媒体认识古代中国,此等材料描述对象往往是帝王将相、商贾大户,他们一般妻妾成群,因而营造一种中国古代社会主流是一夫多妻的错觉。相反而言,自古以来,中国一直奉行一夫一妻制,也以此为正统的婚姻模式。

自古以来的一夫一妻制

  自古以来一词,有时颇为滥用,但放在婚姻制度上,大概不能否定,因为人类必然透过某种形式的婚姻制度才能延续。远古时期的婚姻模式,难以考究,但据考古发现,早在晚期仰韶文化(公元前3500至3000年)、大汶口文化(公元前4300年至2500年)中晚期、马家窑文化早期马厂类型(公元前2200至2000年)、部份龙山文化(公元前2500至2000)、部份齐家文化(公元前2500年至1500年),均发现成年男女双人合葬墓,显然已有较固定的一夫一妻制度。1

  直至殷商王朝(约前17世纪至约前11世纪),一夫一妻制已经是社会主流,2 殷王室也有不少君王是一夫一妻的。 3虽然如此,社会上仍存在一夫多妻制,犹以贵族阶层为主。选择多妻固然有很多原因,但对君王及贵族等人而言,地位财富的继承是必须处理之事,商代行长子继承制,母因子贵,于是渐有嫡庶之分。4

  周代的宗法制度,在殷商的基础上继续发展,为防止一夫多妻下,继承权可能导致家庭内部争执混乱,于是实行妻妾等级制,确定只能有一个「正妻」,其馀只是「妾」;正妻所生为嫡子,妾所生为庶子。 5嫡庶区分严格,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6在宗法制度影响下,一个人只能有一个「正妻」,所谓「诸侯无二嫡」, 7即是任何人也不能同时有两个妻子。妻尊妾卑,妻为正配,理论上妾不能扶正:「诸侯无专立妾以为妻」,8 即不许擅自改妾为妻。

传统一夫一妻制的成形及发展

  先秦时代,一夫一妻制尚在成形阶段,秦汉时代便全然定型。秦汉法律规定,重婚为非法,会受惩罚,也禁止妻妾易位,正妻亡故,妾亦不许转正。 9儒家礼教明确解释这种一夫一妻的制度:「妻者何谓?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至天子下至庶人,其义一也。妾者接也,以时接见也。」 10意思是说,妻子与丈夫名义上是平等的,从天子到老百姓,道理都是一样;妾是有时才能和丈夫在一起的女人。所谓匹夫匹妇,正是从此而来。

  传统中国,以一夫一妻制为理想,但容许某些情况下纳妾。由于宗法制度重视身份正名,严格来说,那不是一夫多妻制,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两者截然不同,一夫一妻(多妾)制表明一夫一妻制是基本原则,妾是异例,而且妾的身份地位低微,完全不能与正妻相比。

  一夫一妻在汉代制度化以后,影响深远,主导了中国后世的婚姻模式。如唐代法律禁止重婚,有妻者不能再娶妻,否则要服奴役一年;11 也禁止妻妾易位,同样处以刑罚。 12《唐律疏议》卷第十三户婚答问明快指出:「一夫一妻,不刊之制。有妻更娶者,本不成妻。」 13意思是一夫一妻是不能更改的制度,有妻子而再娶,不能算是妻子。宋代法律依旧以外, 14理学家更加强调家庭婚姻规範, 15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夫妇之道更是人伦根本。直至明清二代,一夫一妻制规定与前代无异,反对重婚之馀,16也禁止混乱妻妾秩序。 17

  顺道一提,今人所说平妻一词,有谓是明清两代,有妻室的商人,在外地工作另娶女子而称其为「妻」,但实际在法律上仍是「妾」的身份,行为本身不合礼法。到清高宗干隆年间,政府推行「兼祧」之法,才允许独子在叔伯无子时可以娶「平妻」,兼承两房之嗣,生子各归其房,18 但自清代至民初,在法律上,仍然以兼祧他房所娶之视为「妾」。19

纳妾人口只占社会上极少数

  对于中国传统的一夫一妻制,近代着名社会学家潘光旦先生有一扼要评论:「一夫一妻在中国也有天经地义的地位。不过因为同时承认妾的制度,此种天经地义的禁锢的力量并没西洋的那般大。……中国的婚姻是始终以一夫一妻为骨干的;一夫一妻是常经,妾制是权变。」 20又说:「中国的情形……一向承认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型式,宋元儒家更将尺度收紧,认为男子年至四十无子才有娶妾之理由,而实际上历代真正实行多妻制的人究属人口中极小的一部份。」 21一般人以为传统中国的一夫多妻制,其实正式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根据种种资料显示,能够纳妾的人只占社会上的极少数。

  首先,纳妾在经济上的开支,一般普通老百姓并非能够负担;其次,法律对纳妾行为也有限制,大致上纳妾的数目与社会地位成正比:皇室最多,高官富户次之,平民百姓则很少这种机会。22 纳妾,可谓传统中国权贵的特权。

  以明代为例,《大明会典》指出:亲王可一次取妾十人以内,世子郡王四人,长子将军三人,中尉二人。长子将军中尉三十岁后,正妻未有生育,可取一人;若至三十五岁仍无所出,长子将军可取三人,中尉二人。至于普通老百姓,要到四十以上无子,才能取一个妾。 23当然传统中国或有执法不严的情况出现,偏远地方也较多元宽松,但大体而言,纳妾并非普通老百姓的玩意。

  从中国历代户口数目,也可见传统家庭绝大多数是一夫一妻制。过往人们有个错觉,以为中国传统是大家庭结构,但事实并非如此。中国古代历朝皆有户口统计记录,史学家梁方仲先生列出西汉元始二年(2年),到清宣统三年(1911年)的一千九百多年间,比较可信的人口调查中的七十一个数据,从中可计算出两千年中国户口总平均数为4.95人。 24另一位史学家杜正胜先生,根据历朝其中五十个数据,则计算平均户口数大约五人。两者统计数字大致相若,符合通常「五口之家」的说法。25

  即使进入民国时代,中国传统五口之小家庭人数规模也没有改变。 26假如这样,一个五口之家的成员可能会是一对夫妇,加一两个孩子,或再加上一个供养的长者。五口之家这样的人数规模是难以容纳妾的存在,足可证明传统中国社会上绝大多数家庭都是一夫一妻制。

  再参考另外一些研究。北京大学教授王跃生先生,根据十八世纪干隆年间二千多份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统计出当时有妾家庭仅占总数的2.31%。27 中华民国中央研究院院士刘翠溶女士,研究明清时期的家族,根据四十九部族谱统计出在族内已婚妇女之中,妾所占的比例仅为3.5%,估计有人纳妾不止一人,所以立妾率更低。参考这两个研究数字,不约而同指出当时娶妾者大约只占人口的2-3%,换言之,社会上绝大多数家庭(97%或以上)都是一夫一妻制。28

香港并非受到基督教影响才推行一夫一妻制

  有论者谓,香港要到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婚姻制度改革条例》正式生效后,才确立一夫一妻制。这个看法并不正确。上文已经指出,中国一夫一妻制源远流长,有数千年历史,并非受到基督教影响才制定。要理解《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的来龙去脉,须要知道香港当时的一段历史。

  香港一八四一年开埠以后,港英当局两度颁布《婚姻条例》,但通常仅适用于西人,绝大多数华人仍沿用大清律例的婚姻礼俗。一九三○年,中华民国颁布第一部民法典,规定了新型的婚姻方式,渐为华人采用,成为主流。旧式婚姻日渐衰微,而据《婚姻条例》的西式婚姻却稳步增长。

  在二战前,香港社会存在不同的婚姻制度,大抵相安无事。直至战后,港英政府对香港适用的中国法律及习惯,加以调查并计划立法取代。当时港督葛量洪指定一个委员会跟进此事。一九五三年,委员会发表报告,呼吁公众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当中,婚姻是个重要议题,在谘询过程中,香港妇女会(Hong Kong Council of Women)在其他组织及个人支持下,大声疾呼废止纳妾恶习,不断提出以男女平权为原则制定新的婚姻法。

  港府回应民间诉求,专门针对婚姻问题重新加以检讨,先后于一九六○及一九六七年发表白皮书。最终,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婚姻制度改革条例》正式生效,所有中国式婚姻,包括旧式、新式及纳妾全部被废除。与中国旧式婚姻相比,《婚姻制度改革条例》最大特点是一男一女的自愿结合,其他任何人,就算是双方父母都不能代为决定。 29此次婚姻制度改革,废除了大清律例在香港的影响力,杜绝了某些权贵以大清律例为借口纳妾,却绝非那时才在香港建立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才是公平平等的制度

  在小说、电视、电影里,中国古代的男主角,有时会遇上多个心仪女子,最后一并迎娶,皆大欢喜。事实上,古代纳妾制度并不公平,一则只是权贵之玩意,平民老百姓没有份; 30二则这个少数特权份子的习惯,最终会损害公众利益,古人对此已知之什详。汉代《盐铁论‧散不足》上说:「古者,夫妇之好,一男一女,而成家室之道……今诸侯百数,卿大夫十数,中者侍卿,富者盈室,是以女或旷怨失时,男或放死无匹」,意思是说,古代一男一女组成家庭,但到汉代特权份子兴起,大量纳妾,导致很多女子枉费青春,也有许多男士终身找不到妻子。

  这个观察什有道理,在一般社会里面,一夫多妻的情况不可能大规模出现:一方面,不是很多男人能够在经济上负担多妻的开支;另一方面,即使很多人有这样的经济能力,一般社会男女比例相若,不可能有很多「额外」未婚女士可供迎娶,一旦社会里有一大群男人选择多妻,可供迎娶的女士便会减少,一些条件较低的男士,便可能找不到伴侣。

  这不是纯粹的推论,在美国犹他州,有若干摩门教社区仍然奉行一夫多妻制,区内便经常出现女性不足的情况,有时什至要驱逐一些男士离开社区以解决不够分配的问题。 31又以当代中国大陆为例,男女比例已经失衡,但贪腐官员可以占领大量妻妾,无形中更多经济实力或条件较差的男士,将会找不到伴侣,这对他们公平吗?还可以说是盛世和谐社会吗?相反而言,社会严格执行一夫一妻制,权贵没有特权,上至高官富豪下至平民,都只能拥有一个妻子,男女平均配对,这才是最公平平等的制度。假如今日有人以平权为名,打破一夫一妻制度,最终恐怕只会变相为权贵争取特权,相信这不会是我们希望见到的结果。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历千年而不坠,衍生的意义远比我们想像为大,正是夫妇结合才能孕育生命。试想想,前述考古墓葬出土的夫妻,可能是我们的祖先。他们或许平凡,但一生相濡以沫,孕育生命延续后代,历百世至今未绝,越过秦皇暴政、汉唐盛世、文治大宋、元朝铁骑,明清统治,什或日后自由民主公义的中国建立。这一份爱情,历尽沧桑,却又生生不息,指向未来,充满希望。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4.05.27)


  1. 苏冰,魏林:《中国婚姻史》(台北:文津,1994),页42-43。

  2. 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页145。

  3. 殷商王室兼行一夫一妻制及一夫多妻制,前者有示壬、示癸、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大戊、康丁等。参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北京:中华书局,1988),页383。

  4. 苏冰,魏林:《中国婚姻史》,页39。

  5. 程继荣:《中国继承制度史》(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6),页40。

  6. 《公羊传‧隐公元年》,引自http://www.cnculture.net/ebook/jing/chunqiu/chunqiugongyangzhuan.html。正妻所生的是嫡子,当中按年长而非贤能决定其继承家族财产和爵位的权利;妾所生的是庶子,若正妻没有生子,则由地位最高的妾所生的庶子继承,而非年纪最大的庶子。

  7. 《左传‧隐公五年》杜预注。见左丘明:《左传》(台北:东升出版事业公司,影印重刊宋本十三经注疏),页57。

  8. 《管子‧大匡》,引自http://ctext.org/guanzi/da-kuang/zh

  9. 苏冰,魏林:《中国婚姻史》,页96-98。

  10. 东汉《白虎通‧嫁娶篇》,引自http://ctext.org/bai-hu-tong/jia-qu/zh

  11.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见《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引自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5%94%90%E5%BE%8B%E7%96%8F%E8%AD%B0

  12. 「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同注11。

  13. 同注11。

  14. 宋律禁止重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也禁止妻妾易位:「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基本上与唐律相同。见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页240-241。

  15. 如理学家周敦頣所说:「礼,理也;乐,和也。阴阳理而后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万物各得其理,然后和。故礼先而乐后。」,见《周子通书‧礼乐第十三》,引自http://zh.wikisource.org/zh-hant/%E9%80%9A%E6%9B%B8

  16. 「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见《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六户律》,引自http://zh.wikisource.org/wiki/%E5%A4%A7%E6%98%8E%E5%BE%8B/06#.E7.94.B7.E5.A5.B3.E5.A9.9A.E5.A7.BB

  17.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同注15。至于大清律例则大致与明律相同,《大清律例•户律》:「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引自http://zh.wikisource.org/zh-hant/%E5%A4%A7%E6%B8%85%E5%BE%8B%E4%BE%8B/%E6%88%B6%E5%BE%8B

  18.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上海书店,1984),页58。

  19. 卢静仪:《民初立嗣问题的法律与裁判》(台北:五南图书,2006),页80。

  20. 潘乃穆,潘乃和编:《潘光旦文集第十二卷》(北京:北京大学,2000),页608。

  21. 潘乃穆,潘乃和编:《潘光旦文集第十卷》(北京:北京大学,2000),页294。

  22. 苏冰,魏林:《中国婚姻史》,页98。

  23. 《大明会典‧卷五十七》,引自http://ia600801.us.archive.org/32/items/02088060.cn/02088060.cn.pdf

  24. 梁方仲编着:《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北京:中华书局,2008),页6-16。

  25. 例如:西汉平帝元始二年(2年)户平均规模是4.87人,三国时期魏元帝景元四年(263年)5.75人,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5.17人,唐玄宗开元二十八年(740元)5.72人,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4.46人,明宣宗宣德九年(1434年)5.25人,清仁宗嘉庆十七年(1812)5.33人。详见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的家族与家庭〉,收入《中国式家庭与社会》(合肥:黄山书社,2011),页15-19。

  26. 综合民国时代数个人口调查结果如下:

    年代

    户数

    人口数

    户均人口数

    1911

    6688059

    341826088

    5.17

    1912

    7636074

    405810967

    5.31

    1928

    83855901

    441849148

    5.27

    1933

    83960443

    444486537

    5.29

    1936

    85827345

    479084651

    5.38

    1947

    86262337

    461006285

    5.34


    参张国刚主编,郑全红着:《中国家庭史》第五卷(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页61。

  27. 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建立在1781-1791年个案基础上的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页78。

  28. 刘翠溶:《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台北: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92),页47。

  29. 此段历史,主要参考苏亦工:〈香港中国式婚姻法制的变迁〉,《比较法研究》二○○二年第三期,页3-4。

  30. 即使是当时的士大夫,纳妾过程也殊不容易。一个有趣例子:清代中兴名臣曾国藩的弟弟曾国华在一八五一年时希望纳妾,但家族考虑家风、经济条件、功名和嫡庶关系等原因,多番阻挠。曾国华要苦心经营近一年后才成功争取纳妾。参郭玉峰:〈清代士大夫纳妾并非易事〉,《四川师範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二○一二年第卅九卷第六期,页139-144。

  31. http://ngm.nationalgeographic.com/2010/02/polygamists/anderson-text/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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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3則


橄欖 / 2014-06-04 09:30:38.0

很好的澄清

(1) 這文章確可澄清不少人所誤以為(又或扭說為)之中國古代的婚姻傳統是鼓勵「一夫一妻多妾」,並以此為正統、健康和理想。

(2) 中國古代有些有錢人可一夫一妻多妾,並不等如中國自古不是以一夫一妻制為正統、健康和理想,正如(a) 現在有些有錢的澳門人可一夫一妻多妾,不等如澳門不是以一夫一妻制為正統、健康和理想;(b) 現在有些在國內的有錢人可一夫一妻加小三或數小三,也不等如國內不是以一夫一妻制為正統、健康和理想。

橄欖 / 2014-06-03 15:22:50.0

回應陳慧敏君

筆者仔細看過作者該篇文章五個分題的詳細內容:(一)自古以來的一夫一妻制;(二)傳統一夫一妻制的成形及發展;(三)納妾人口只佔社會上極少數; (四) 香港並非受到基督教影響才推行一夫一妻制;(五) 一夫一妻才是公平平等的制度 ─────── 一方面看到這是一篇有很豐富資料搜集、整理與陳明的文章(相信當中有不少資料是很多人在先前所不知的),及認為該文章標題與內容沒有不吻合,另方面,對於陳慧敏君以「餐蛋治與蛋治不同」作比喻來指(以「社會制度」而言**)「一夫一妻制不是中國自古以來的傳統」,感到乃是莫名其妙和引喻失義的強說。

** 這裡強調:以「社會制度」而言

陳慧敏 / 2014-05-29 00:46:48.0

文章的標題根本就錯啦!

除非作者認為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夫一妻制,否則文章標題"一夫一妻制是中國自古以來的傳統"根本並不成立。在我看來,這道理簡單得如餐蛋治與蛋治兩者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