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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讲场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这是我们的立场:一个福音派关于婚姻的声明
(超过一百位美国教会领袖对最高法院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回应)

(编按:美国最高法院于六月廿六日通过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超过一百位当地福音派领袖于同日对此发出公开声明,蔡少琪牧师翻译后投稿;有关声明的英文版本请参阅
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ct/2015/june-web-only/here-we-stand-evangelical-declaration-on-marriage.htmlhttp://erlc.com/erlc/herewestand。)

  道德和宗教自由委员会召集下一个有多元背景的福音派基督徒领袖联盟发表了以下声明:

一、作为福音派的基督徒,我们不同意法院对婚姻定义的修改的裁决。

  国家没有创造家庭,也不应该按照自己的形象重新创造家庭。我们不能在婚姻的事上投降,因为圣经的权威要求我们不可以。最高法院对婚姻重新定义裁决的结果似乎代表了半个世纪里婚姻衰落的结果——借着离婚、同居和几乎没有限制的性自由的世界观。最高法院的行为对一个已经很动盪的社会结构构成无法估量的风险,会疏远那些对婚姻有信念的人,这些信念是来自深厚的圣经信念和对公共利益的关心。

二、圣经清楚教导持久有效的真理: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组成的。

  从创世记到启示录,圣经的权威见证合乎圣经的婚姻是独特地建立于男人与女人的互补性。这真理是不能讨价还价的。主耶稣自己说,婚姻是从开始就有的(太19:4-6),所以没有人的组织有权重新定义婚姻,正如没有人的组织能有权重新定义福音,而婚姻奇妙地反映福音的奥秘(弗5:32)。最高法院的裁决重新定义婚姻显明了他们犯了错误的判断,漠视历史和无数文明已经传递给我们的。但它也代表一个后果:就是福音派信徒自己(很哀伤地)也不能逃避责任,也不是完全没有罪责。很多时候,自称福音派的信徒没有活出我们理想的榜样,就是我们非常珍惜和相信,并也是关乎福音传播的榜样。

三、福音派的教会一定要忠于圣经对婚姻的见证,无论文化会如何改变。

  福音派教会在美国现在发现自己处于一个新的道德处境下,这呼召我们要在一个越来越对圣经性伦理敌视的环境里服侍。这在教会的历史上并不是新的。从她最初开始,无论是落在社会边缘或站在有影响的地位里,教会是被福音定义的。我们坚持福音带给所有人好消息,无论文化如何看待这信息是好与否。

四、福音必须指导我们如何向公众作见证。

  福音派信徒被福音引导的。这福音指出,神借着他的儿子耶稣的生、死和复活,向世人提供和好。我们决心:

1. 尊重在上掌权者,并为他们祷告,并努力以民主过程重建婚姻的文化(罗13:1-7)
2. 教导圣经婚姻观的真理:对一个性分裂文化带来医治
3. 确认圣经原则,就是所有人包括不同性取向的人都是按照神的形象被造的,他们应得到合宜的尊严和尊重
4. 爱我们的邻舍,无论彼此之间关于婚姻的立场有多大的分歧
5. 为了公众利益,要有尊严地和文明地与我们有分歧的人彼此好好相处
6. 培养一个共同的宗教自由文化:容许我们能有自由去活出和相信不同的信念。

五、婚姻定义的修订不应该带来对宗教自由的蚕食。

  在未来的年日,福音派的组织可能被施压要牺牲他们对婚姻和性的神圣信念,为要容纳文化和法律的要求。若要不违背我们的良心和不放弃福音,我们没有选择,我们不能同意这些要求。我们不会容许政府强迫或侵犯福音派组织的权利,就是坚持神圣信念,就是只有男女结合的才能建立婚姻。

六、耶稣基督的福音决定我们事奉的内容和表达。

  基督信仰的神学看她关于婚姻的教导是恒久的和不改变的,并因此我们一定要站稳在这信仰上。愤怒和恐慌不是那些对作王的基督耶稣的应许有信心的人的反应。当我们相信最高法院在她的裁决里犯了错,我们承诺坚定不移地坚守我们的信念,忠实地见证圣经关于婚姻的教导,就是婚姻是社会的中流砥柱,旨在团结男人、女人和儿童。我们承诺会宣告和活出这真理,无论要付出多大的代价,并有坚定的信念,带着仁慈和慈爱去交流这真理。

(译者按:声明里,有以下领袖的名字,有很多神学院的院长,宗派和机构的领袖,不少主任牧师和名教授的:B Vines, Afshin Ziafat, Alistair Begg, Andrew T. Walker, Bart Barber, Bruce Frank, Bruce Riley Ashford, Bryan Carter, Bryan Chapell, Bryan Loritts, Bryant Wright, Carmen Fowler LaBerge, Christine Hoover, Christopher Yuan, Clint Pressley, Collin Hansen, D.A. Carson, D.A. Horton, Daniel Darling, Daniel Patterson, Danny Akin, David E. Prince, David French, David Jeremiah, David S. Dockery, David Platt, David Uth, Dean Inserra, Dennis Rainey, Eric Teetsel, Erwin W. Lutzer, Fred Luter, Gabriel Salguero, H.B. Charles Jr., Heath Lambert, Hunter Baker, James MacDonald, J.P. Moreland, J.D. Greear, J.I. Packer, Jason Allen, Jeff Iorg, Jim Daly, Jimmy Scroggins, John Bradosky, John Stonestreet, Johnny Hunt, Jonathan Leeman, Juan R. Sanchez, Jr., Justin Taylor, Karen Swallow Prior, Ken Whitten, Kevin DeYoung, Kevin Ezell, Kevin Smith, Mark Dever, Marvin Olasky, Matt Carter, Matt Chandler, Matthew Lee Anderson, Mike Cosper, Mike Glenn, Naghmeh Abedini, Nancy Leigh DeMoss, Nathan Lino, Owen Strachan, Paul Nyquist, Phillip Bethancourt, R. Albert Mohler, Jr., Ramon Osorio, Randy Alcorn, Ray Ortlund, Richard D. Land, Richard Mouw, Robert Sloan, Roger Spradlin, Ron Sider, Ronnie Floyd, Rosaria Butterfield, Russell Moore, Sam Storms, Samuel W. "Dub" Oliver, Samuel Rodriguez, Thomas White, Timothy George, Todd Wagner, Tommy Nelson Sr., Tony Evans, Tony Merida, Tory Baucum, Trillia Newbell, Trip Lee, Vance Pitman)

(译者注:道德和宗教自由委员会Ethics and Religious Liberty Commission是美南浸信会的一个委员会,他们的网页提供了不少回应文章;参 http://erlc.com/erlc/scotus。)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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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3則


橄欖 / 2015-07-02 07:58:12.0

(重要!)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對五位大法官在同性婚姻合法化訴訟案之錯誤裁決的續點揭示】

下面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對五位大法官在同性婚姻合法化訴訟案之錯誤裁決的續點揭示,十分重要,值得續點看畢!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對同性婚姻裁決的異議〉
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5/07/robert.html

橄欖 / 2015-06-28 00:32:38.0

願世界各地作法官的、作律師的、教法律的、學法律的,都誠實思考,撫心自問,並回應下面問題:

願世界各地作法官的、作律師的、教法律的、學法律的,都誠實思考,撫心自問,並回應下面問題:


1. (a) 兩位「相親愛」卻彼此沒有同性性行為的親兄弟,也該有「結婚」的「平權」嗎? (b) 若說該有,為何該有? (c) 若說不該有,為何不該有?


2. (a) 兩位「相親愛」但彼此有同性性行為的親兄弟,也該有「結婚」的「平權」嗎?(b) 若說該有,為何該有?(c) 若說不該有,為何不該有?


3. 若1.和2.的答案都是「不該有」的話,那麼,人云亦云的所謂「婚姻平權」,是「婚姻真平權」嗎?還是根本可以藉此便能一語道破的「婚姻偽平權」呢?


4. 若1.的答案是「不該有」,而2.的答案是「該有」,那麼,是否表示兩位親兄弟彼此有同性性行為,比較於兩位親兄弟彼此沒有同性性行為,是社會應該或應當給予另外鼓勵和支持的事呢?


[後記]: 願在香港支持「同性婚姻立法」的某些「親同運牧師、傳道人、神學院老師、教內論者」,也誠實思考,撫心自問,並回應上面問題。此外,也請誠實思量,同性性行為不但是神不喜悅人去作的其中一種事,且不是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可參〈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http://bit.ly/1yaoJBq ),因此,不好繼續成為在間接鼓勵人無妨去作同性性行為的人,這會害人,也會害己(雖這害己,不是在今生)。

遠山 / 2015-06-27 20: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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