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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讲场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从教院性小众学生歧视研究再思多元性别理论

  香港教育学院助理教授郭勤得到平机会资助,进行了一项「同性/双性恋及跨性别中学生在校园遇到的骚扰和歧视经历」研究(以下简称「研究报告」)1 , 于2015年5月发表。在作出批判反思前,让我们申明我们与郭勤教授的共同关注。

反对歧视 全面打击校园欺凌

  我们肯定研究背后对性小众学生的关注。性倾向和性别认同均是很复杂的问题,我们认为政府应增拨资源照顾他们的需要,尤其是患有性别混乱(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 Gender Dysphoria)的儿童;但制订政策时,亦需要同时考虑社会文化、道德和风俗,以及分辨仿如空中楼阁的意识形态。我们同时肯定教育的功效──相信这亦是香港教育学院的核心信念,我们支持学校打击各种欺凌行为(而不是只聚焦于一种欺凌),以及加强培育学生尊重差异的德行,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

  然而,报告内使用的概念什值得商榷,当中尤以「多元性别」概念为最。本文会探讨这份研究有疑问的地方,并希望引发社会讨论「多元性别」的概念。由于研究使用公帑进行,我们同时期望平机会运用公帑时,除了留意是否已超越其职能範围外,也应监察受助研究的质素,严限使用公帑推动个人意识形态。

怎样定义「偏见」?

  首先,报告没有清楚说明什么观念会被归类为对性小众的「偏见」。根据哈佛大学心理学家Dr. Gordon Allport,偏见是指因为一个人属于那群组,因此假设他同样拥有一种归因于该群组的特质,而这种特质是有疑问的或可反对的(objectionable),并因这种归因于整个群组的特质而对该人有趋避或敌意的态度;2  而按研究的量化问卷所使用的量表Scale Items for Attitudes Toward Lesbians and Gay Men (ATLG),(Gregory Herek, 1988。页22-23,报告页数,下同。)3  则不单止认为同性恋是罪(sin)属于偏见,认为同性恋是次等的性(inferior form of sexuality)、父母为儿女是同性恋感到很困扰,什至不认同同性伴侣领养孩子,均被视为偏见。4  换言之,大概要完全认同、肯定同性恋与异性恋无异,才算是没有偏见。然而,不认同同性恋行为,不代表要对同性恋者持趋避或敌意的态度,所以根本不符以上「偏见」的定义。

  因此,我们必须问,这样定义对性小众的「偏见」是否合理呢?难道道德上不认同就等如偏见吗?假如我不认同父亲吸烟,是否代表我对吸烟人士有偏见呢?再者,论到领养,更是与孩子的幸福攸关,难道认为孩子需要父母就是偏见吗?5  尤其报告的结论是建议立法打击这些「偏见」,报告更应该清楚交代何谓需要用公权力打击的「偏见」;以及当报告以学术之名,负面标签认为孩子需要父母的观念时,是否意图透过公权力进行思想审查和推行同性恋洗脑教育呢?譬如要求准教师们不能持有这些「偏见」,否则就是制造敌意环境,伤害性小众学生。

  另一方面,如果「偏见」的定义过宽(把「持守立场」等同「偏见」),研究结果显示基督徒对性小众偏见较高亦可能是偏差(bias)结论。(页23)譬如,很多基督徒相信,而且更愿意表达支持传统婚姻和孩子需要父母,如果因此得出他们对性小众偏见较高的结论,便有乞求论点(begging the question)的嫌疑──有待论证的结论早已放在前提之中。

  此外,质性访谈当中提到有受访家长表示子女在学校看到「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的巨型宣传标语和周会听到批评同性恋,使得该学生「感到非常焦虑不安,连续几个月失眠,生活失去动力及情绪持续不安,每次回校看到此巨大的宣传标语便心跳手震……不安全的学校环境」(页20)报告的总结及建议(页4)是必须加快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反歧视立法、制订相关教育政策、教师与行政人员职前与在职培训要求、指引立场书,务求全方位打造「安全友善校园空间」云云。有时禁毒、反吸烟或反滥药的广告都会用上令人不安的设计以收儆醒之效,譬如骷髅骨头图案或滥药可导致失禁的后果。即便如此,有多少学生会因看到这些海报而吓得持续失眠兼心跳手震呢?何况只是正面宣传一夫一妻的标语呢?基督教的性伦理亦十分清晰,只肯定婚姻以内的性关系,其馀的一律反对,也鲜闻有学生因此便觉得学校不安全!姑勿论受访家长意见的真确性和代表性,奇怪的是,性倾向和性别身份并非唯一或最严重的校园欺凌,6  为何报告单单提出为「性倾向和性别身份」打造「安全友善校园空间」呢?

  假使立法后,支持传统婚姻观念和认为孩子需要父母这简单常识也会被视为偏见、歧视的话,是否意味着法例本身大有问题呢?再者,有「偏见」和立歧视法之间,仍有很多回应方式(譬如即使普遍人对肥胖人士有偏见,也不见得要立「体型歧视法」),7  但报告却完全略过其他可能性,直接要求立法,似乎建议仓卒,论证也不够仔细。

性别多元?

  另外,虽然「多元性别」一词只在报告里出现了一次,但根据报告的上文下理,已暗暗预设了性别不应是「『传统』的男女二元性别观念」(页16),并要接纳和尊重其他人多元的心理性别认同。

  首先,报告没有清楚指明「多元性别」的意思,似有刻意隐瞒之嫌。报告经常提及「性/别多元」,但在词汇释义部份,却仍然表明只是二元定义:「『性别认同』是指一个人的主观自我概念,自我认同为男或女。」(页6)事实上,使用「多元性别」的时侯,所指已不仅只是男性和女性,例如社交网站Facebook便列出性别有五十多种;8  又例如香港有一位跨性别人士「小强」,接受了上半身变性手术切除乳房,但仍保留子宫,「他」便认同自己是「X性别」(gender X)!

  再者,「多元性别」的概念实在是问题重重。9  首先,即使根据现时的科学发现,生理性别是非常清楚的男/女二分。虽然有小部分例外情况无法清楚界定男性或女性,称为阴阳人(intersex);阴阳人亦有很多不同情况,非常复杂。至少,生理性别不是呈光谱状,基本上只有男/女二元区分,其馀的是例外情况。

  其次,作为一个人的性别身份准则,假如客观生理也可以受到质疑什或摒弃,何解对所谓心理性别认同,别人却绝对不能批判,而必须认同及肯定呢?举例来说,一名中国男子心理上认同自己是日本人,我们应该界定他是中国人还是日本人?刚好最近一位美国民权领袖被指是白人,却假扮黑人。10  她接受访问时表示自五岁起,她「便使用棕色蜡笔画自画像而非使用桃色蜡笔」,又认为「黑人的定义不应该只有生物层面,还应该包括文化层面」,她认同自己是黑人。那么,大家就必须承认她的心理认同吗?似乎不必。这些情况与另一位男性心理上认同他是女性,当中有何分别?别人对这一种心理状态要完全接受,还是有其他回应及处理方式呢?这种心理状况,是否可能只是脱离现实的认知障碍呢?

  简言之,所谓的「心理性别」,只是一种心理状况,什或可能是幻觉(delusion)。要理解性别,看来依据生理标准是较客观(有例外情况),若摒弃生理标准,性别的定义最终会变成任意的人为界定。所谓「多元性别」,说穿了就是没有标准,每人都可以随意界定自己的性别身份。我们社会实在要认真检视「多元性别」意识形态的合理性:我们是否要接受以个人心理感觉(或幻觉)来定义其性别身份,而且整个社会必定要一同承认其感觉(或幻觉)?!这岂不是现代版的「国王的新衣」吗?笔者不禁问,这样真的是尊重吗?更难以理解的是,我不承认你的感觉(或幻觉),就代表我侵犯了你的人权?!这是文明还是是非不分?

  当性别理论作为一种工具挑战性别偏见、性别歧视,打破对两性刻版的理解,丰富两性发展本身内涵特质,是值得肯定的。从前女性被认为只宜在家相夫教子,大部分女性均没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因而即使出外工作,也只能担当低学历的职位,限制了女性的发展。然而,发展到以心理性别认同来界定一个人的性别身份,否定客观生理界定,(如美国加州通过AB1266法案,容许跨性别学生使用异性洗手间,什至参与异性体育活动。)11  则似乎已是过犹不及。

国王的新衣?

  那么,以任意的主观心理性别取代客观生理来界定性别身份又有何问题呢?性学家吴敏伦便认为「现时的性学界……已经明白,问题中心……是为什么社会仍要坚持以不符现实的、简单的男女性器官二分法来认定性别,并以此来作为每人一生应怎样生活的最大指标?……性别认同是一件心理上,不是生理上的事,不是非男即女的两极,而是游移在男女之间的一个光谱。」12  然而性别是人类身份的一个重要区分,建基于不能抺煞的生理特征──有子宫,能生育的,当然就是女性,「母亲」的概念也是如此理解的,硬要闭上眼否认之是严重违反人性的,是一个谎言,只会教育出虚伪。就如共产主义的理想,其出发点(公平)本来是好的,但一旦忽略人性的软弱(如劳动需要一定经济诱因、平均分配资源的共产党干部也会被权力腐蚀),便流于一个违反人性的理想,不单不可能实现,更导致灾难性后果。难道共产党天天宣传雷锋精神「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便真的能达致一个大同世界吗?我们都清楚看到没有可能,有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压迫、虚伪和谎言。任何严重违反人性的倡议必不能持久,也很可能带来难以估计的伤害。共产主义的教训还不够深刻吗?数十年后又要来一场「多元性别主义」革命吗?「通往地狱之路是铺满善意的。」(The path to hell is paved with good intentions. )

  再者,参考医学文献,有性别认同障碍的儿童,成长后会有不同可能的发展,只有5-12%左右到成年时期仍然有性别混乱。13  为何我们要在一个小孩子几岁大的时候,便肯定,什至加深他/她的性别混乱状态呢?此外,瑞典一个追踪长达三十年、囊括期间所有三百多位完成性别重置手术人士的研究显示,经历性别重置手术的人士,比起健康的对照组,其心脏病和自杀致死、尝试自杀、精神病住院的比率均高很多。14  虽然研究结论并不完全否定或肯定性别重置手术对性别混乱人士的有效性,但从数据看来,我们有理由怀疑,即使满足了性别混乱患者的心理需要,亦未必能真正解决他们的问题。

  一位在首次性别重置手术后八年决定回复原本男性身份的变性人华特.希尔(Walt Heyer)公开分享变性手术对他而言是一个谎言:「我人生大部分时间都以为我出生于一个错误的身体,但我的创伤经历其实发生于出生之后,而不是在子官里面。……我拒绝接受生理性别的原因,是几位成年人对我的侵犯。手术之后我才懂得我的主要问题叫dissociative identity disorder,是这种[心理病]接着产生性别障碍(或有如这种障碍的病征)。……我不想我的人生活在伪装中,而是活在真理中。我发现变性手术没有医学上的必要性──它是一个谎言。」15 

社会应关注性小众的情况

  性倾向和性别认同均是很复杂的问题,我们重申,政府应增拨资源照顾他们的需要,尤其是患有性别混乱的儿童。但处理时,亦需要同时考虑社会文化、道德和风俗,以及辨识仿如空中楼阁的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多元性别」理论仍是新兴理论,未有充分证据支持,也不能肯定对孩童灌输这种意识形态会否带来伤害,我们认为不宜在常规性教育中引入。现时香港已有团体提倡这种可疑的性别理论,譬如小童群益会辖下的「性向无限计划」,便推广这种似是而非的「多元性别」概念,16  我们呼吁家长留意。

  此外,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歧视法会过分规管同性恋异见人士的言论自由、教育自由、宗教自由、经商自由等各项基本人权,做成「逆向歧视」,这点我们过往已有相当丰富的讨论,在此不赘。

平机会有否滥用公帑?

  另一点值得关注的是平机会是否滥用公帑。研究没有清楚界定一些基础概念,譬如「偏见」和「多元性别」等,如果相信传统婚姻,相信孩子需要父母,相信男人是男人、女人是女人会被负面标签为「偏见」,什至需要立法打击的话,我们要问:到底这是一份科学研究,还是一份用作推动立歧视法的政治宣传(propaganda)呢?平机会的职权只限于现有的四条歧视条例,今次用公帑资助四条歧视条例以外的研究,已涉嫌越权违规滥用公帑;若研究不符学术规格、建议草率,而平机会没有监察,并欣然接纳的话,更是浪费公帑,应被问责。

结论

  我们认为虽然这份研究关注性小众的情况值得肯定,惟研究的结果并不足以支持报告的结论及建议。我们同时肯定教育的功效──相信这亦是香港教育学院的核心信念,我们支持学校打击各种欺凌行为,以及加强培育学生尊重差异的德行,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另一方面,「多元性别」的概念疑问重重,可惜竟席卷学界和媒体,鲜有反省批判。我们希望社会和学界认真检视这新兴理论,毕竟,这是将过去几千年以生理特征定义性别身份的自然习俗一下子完全推翻,必须小心检视,以免「好心做坏事」,再为人类社会带来无可估计的破坏。最后,我们希望平机会的公帑用得其所,不会暗地里挪用来推动激进意识形态。

(作者为香港性文化学会研究干事)

编按:黑体由作者所标示。

www.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5.07.30)


1. 研究报告下载:http://www.eoc.org.hk/EOC/Upload/UserFiles/File/Funding%20Programme/policy/1314/20150526/HKIEd_Research%20Report_C.pdf

2. 英文原文:(偏见是)“an avertive or hostile attitude toward a person who belongs to a group, simply because he belongs to that group, and is therefore presumed to have objectionable qualities ascribed to the group.” Allport, G. (1954). The Nature of Prejudice. Cambridge: 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 (P. 7)

3. Herek, G. (1988). Heterosexuals' attitudes toward lesbians and gay men: Correlates and gender differences. Journal of Sex Research, 25(4), 451-477.

4. 分别是ATLG(1988)量表的问题5, 9, 11和17。

5. 香港性文化学会发表了一份《拆解同性抚养的迷思》评论,指出一直支持同性抚养的研究均有方法学上的问题,未可足信。请参:http://www.scs.org.hk/files/comment/comment1-120150211170021.pdf

6. 2010年1月至4月,家庭福利会委托中大社工系助理教授陈季康进行「检视香港校园暴力现况」之意见调查,访问8间中学逾1,800名中一至中七学生,目的是了解本地中学校园暴力情况。结果显示,曾受欺凌的同学比例是70.8%,当中以「言语暴力」占大部份大部分。请参:http://www.hkfws.org.hk/b5_report_detail.aspx?id=7&aaa=3

7. 请参张达明,〈探讨性倾向歧视法例的法理基础〉,《明报》,2013年5月22日,页A32。

8. Revolucion,〈Facebook告诉你性别原来有56种,非只有2种〉,《IT时代周刊》,2014年2月18日。取自:http://www.ittime.com.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83&id=8008

9. 性别理论有不同内容。为方便读者理解和讨论,可参考小童群益会辖下性向无限计划推广的「性别光谱」图,电子版本:http://www.newtouch.net/files/ref_index/ref_index_02.pdf,页40。

10. 陈筠婷翻译,〈美国反种族歧视活动人士:我自认是黑人〉,《BCC中文网》,2015年6月16日。取自: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2015/06/150616_rachel_dolezal
〈白人装黑人 民权领袖遭亲生父母踢爆〉,《台视新闻》,2015年6月15日。取自:
http://www.ttv.com.tw/104/06/1040615/10406150040200L.htm?from=579

11. California's Assembly Bill 1266 For Transgender Student Rights Signed By Governor Jerry Brown. (2013, August 12). Huffington Post. Retrieved from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3/08/12/california-transgender-students-bill-_n_3745337.html.

12. 吴敏伦,〈性别二分法不符现实〉,香港电台〈香港家书〉:http://programme.rthk.org.hk/channel/radio/programme.php?name=radio1%2Fhkletter&d=2014-05-03&p=1085&e=261210&m=episode.

13. Zucker, K. (1985). Cross-gender identified children. In B. W. Steiner (Ed.), Gender dysphoria: Development, research, and management (pp. 75-174). New York: Plenum Press;
Drummond, K. et al. (2008). A follow-up study of girls with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44. pp. 34-45;
Singh, D. (2012). A Follow-up study of boys with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PhD diss., University of Toronto.)

14. Dhejne, C., Lichtenstein, P., Boman, M., Johansson, A., Långström, N., et al. (2011). Long-Term Follow-Up of Transsexual Persons Undergoing Sex Reassignment Surgery: Cohort Study in Sweden. PLoS ONE, 6(2).

15. 关启文,〈重拾男性身分的变性人── 华特.希尔(Walt Heyer)的故事〉,2013年6月4日。取自其个人网志: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3/06/walt-heyer.html

16. 请参考该组织出版的《认识性倾向家长老师锦囊》,页40便使用了「多元性别」光谱来解释性别。电子版本:http://www.newtouch.net/files/ref_index/ref_index_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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