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資料庫

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同運的「喚醒平等」是謊言!

  最近,我們留意到香港的同運組織,正在籌備十一月的香港同志遊行,得悉他們今年遊行的主題是「喚醒平等,擁抱不一樣」。

  到底,香港的同運人士,是不是真的在「喚醒平等」?讓我們從人權公約的角度,探討一下吧!

人權公約中的「平等」是指甚麼?

  在聯合國有一份人權公約,叫《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本文中,當提到「人權公約」,都是指這公約),中國也是締約國之一,而香港的《基本法》也有明言,香港即使在回歸後,也要遵守這公約。

  在這公約的第二條及第廿六條,都有提及「平等」的觀念:

  在第二條的第一項,是這樣說的:「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而在第廿六條,是如此說:「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而生之歧視。」

  簡單來說,公約中的第二條是指不同的人,在公約所賦與的人權上是平等的;而第廿六條是指在當地的法律上,不同的人也是平等的。

「平等」是有範圍的――只限於現有法例及人權公約所賦與的權利

  大家一定要注意,這裡所指的「平等」,是有一定範圍的,就是在現有的法律上及在人權公約上,是平等的!

  這平等的原則,並不是代表所有與你不同的人士,現在他們所得到的利益或是優勢,你都一定要有權得到完全相同的,才算是平等的。

  重點是,這些平等原則所適用的範圍,必須是人權公約或法律所明確認可的,否則,會產生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謬論。讓我們看一看一些正與反的例子, 就會明白!

應用「平等原則」的一些例子

  先說反面的例子:就以「居港權」的訴求為例,有兩個人,一個在香港出生, 一個在內地出生,香港出生者有「居港權」,內地出生者沒有,以上所說的公約規定,不應因人的出生地而有歧視,要平等,是否就代每個內地人就可以有「居港權」?當然不能!因為「居港權」並不是法律或是人權公約所訂明的權利。

  再說一個正面的例子:「生存權」是人權公約內所賦與的基本人權。所以,如果一個內地人或香港人,當他的生命受在香港受到威脅時,他可以報警,而警察就應盡力保護他。若果因為某人是內地人而不保護,就是警察方面不平等,就是歧視了!原因是因為「生存權」是人權公約內所明說的基本人權,而出生地,也是人權公約所說的,不同人應受保護的不同特質。

  容再說多一個正面的例子(可能很多人都有興趣):「被選權」是人權公約內所賦與的基本人權之一。所以,如果一個人,因為他的政治主張(例如不夠「愛國」), 而被剝奪這被選權,就是違反人權公約的,因為「政見」也是人權公約所保障不同人要有平等的其中一個特質之一。而「被選權」也是人權公約所訂明的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所以也是平等原則的適用範圍。

  不過,同運人士經常會不理這「適用範圍」的限制。在一些的論壇中,曾經有親同運人士以這公約的第廿六條,支持他們想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訴求。他們往往是把自己所想望的目標,包括一些法律或人權公約所沒有訂明的權利,硬生生套入這平等的原則之中,就認為社會不平等,所以要爭取「平權」。

「強迫認同生活方式」並不是基本人權

  例如,他們往往把「不被別人批評」(其生活方式),或「被別人認同」,或是「被別人嘉許」套入這平等的原則,產生了一些十分無理的訴求,包括:

  一、認為別人批評同性戀生活方式不好,就是不平等;

  二、認為別人不肯作出一些表達認同同性戀的行為,就是不平等;

  三、認為學校的教材不認同同性戀,就是不平等;

  四、認為別人不嘉許他們的同性戀關係,包括進行經濟上的補貼,就是不平等。

  基於此,他們就要求訂立所謂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在他們的訴求中,要求社會上所有人,不得批評同性戀,也要強迫別人作出認同同性戀的行為,也要求所有學校把認同同性戀的意識納入教材!另一方面,他們也要求把婚姻制度擴充,使同性戀的關係得到嘉許,包括得到某些經濟上的補貼!

  不過,以人權公約的角度,人人應有的權利,並不包括「不被批評」或是要「被嘉許或認同」等。從來,這都不是人權公約或是香港法律所賦與的權利!

  這些謬誤的原因,只因為同運人士經常誤解了(或故意誤導他人)這公約內的平等原則所應適用的範圍。

「性傾向歧視條例」違反「平等」原則

  大家都知道,同運人士,近年不斷提議在香港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他們表面上,是以「平等」或「平權」為名的,在上面,我們已說明了,「性傾向歧視條例」所要求的所謂平等,並不是人權公約所說的「平等」的適用範圍。現在,我們更要進一步說明,這條例所要求的,正正是違反了人權公約的平等原則!

  在上面所提及的公約第二條,請注意,是有提及「其他主張」的,即是說,在人權公約前,不同主張的人,是應有是平等權利的。

  現在讓我們以這方向,設想有兩種不同主張的人,一種是「認同同性戀生活方式的人」,另一種是「不認同同性戀生活方式的人」。根據第二條的平等原則,這兩種人都應該相同地享有人權公約所賦與的權利。對吧?

  就以「言論自由」為例,大家應不難理解,言論自由是人人可以享有的基本權利,在這公約的第十八條,也有明說的。

  以言論自由的原則,用於認同與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士之間,我們可以這樣說:認同同性戀生活方式者,可以有言論自由,公開表達認同同性戀的言論;而不認同同性戀生活方式者,也可以有權公開表達不認同同性戀生活方式的言論。

  當然,我們可以理解,任何一方,當對方表達與自己不同的意見時,也不一定高興,甚至可能有點反感,但在言論自由的社會,在多元的社會,這是必須互相包容的事情。

  不過,現在同運人士所要求訂立之「性傾向歧視條例」,卻顯然沒有這個包容度;根據他們所建議,若有人批評同性戀生活方式,是會觸犯他們所建議之法案的。

  即是說:認同同性戀生活方式者,可以有言論自由,公開表達認同同性戀的言論;而不認同同性戀生活方式者,卻不可以公開表達不認同同性戀生活方式的言論。

  很明顯,這性傾向條例是會侵害別人的言論自由,也是對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士不平等!

  所以,單就言論自由這點,我們已可以說明,「性傾向歧視條例」並不是鼓勵「平等」,反而,這是違反「平等」或是「平權」的原則!

  其實,除了言論自由外,「性傾向歧視條例」也會使一些不認同同性戀人士,在另一些基本人權方面,包括「良心自由」及「對子女的教育自由」等,受到不平等對待的。這些,將來有機會,我們會再討論。

  總的來說,同運人士說自己在「喚醒平等」,其實是在自打嘴巴,根本是一個謊言,因為他們所倡議的「性傾向歧視條例」本身,不單不是保障平等,而是違反「平等」原則的!

(作者為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召集人)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5.9.10)

Donationc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