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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讲场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同运的「唤醒平等」是谎言!

  最近,我们留意到香港的同运组织,正在筹备十一月的香港同志游行,得悉他们今年游行的主题是「唤醒平等,拥抱不一样」。

  到底,香港的同运人士,是不是真的在「唤醒平等」?让我们从人权公约的角度,探讨一下吧!

人权公约中的「平等」是指什么?

  在联合国有一份人权公约,叫《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本文中,当提到「人权公约」,都是指这公约),中国也是缔约国之一,而香港的《基本法》也有明言,香港即使在回归后,也要遵守这公约。

  在这公约的第二条及第廿六条,都有提及「平等」的观念:

  在第二条的第一项,是这样说的:「本公约缔约国承允尊重并确保所有境内受其管辖之人;无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约所确认之权利。」

  而在第廿六条,是如此说:「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应受法律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此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护,以防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而生之歧视。」

  简单来说,公约中的第二条是指不同的人,在公约所赋与的人权上是平等的;而第廿六条是指在当地的法律上,不同的人也是平等的。

「平等」是有範围的――只限于现有法例及人权公约所赋与的权利

  大家一定要注意,这里所指的「平等」,是有一定範围的,就是在现有的法律上及在人权公约上,是平等的!

  这平等的原则,并不是代表所有与你不同的人士,现在他们所得到的利益或是优势,你都一定要有权得到完全相同的,才算是平等的。

  重点是,这些平等原则所适用的範围,必须是人权公约或法律所明确认可的,否则,会产生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谬论。让我们看一看一些正与反的例子, 就会明白!

应用「平等原则」的一些例子

  先说反面的例子:就以「居港权」的诉求为例,有两个人,一个在香港出生, 一个在内地出生,香港出生者有「居港权」,内地出生者没有,以上所说的公约规定,不应因人的出生地而有歧视,要平等,是否就代每个内地人就可以有「居港权」?当然不能!因为「居港权」并不是法律或是人权公约所订明的权利。

  再说一个正面的例子:「生存权」是人权公约内所赋与的基本人权。所以,如果一个内地人或香港人,当他的生命受在香港受到威胁时,他可以报警,而警察就应尽力保护他。若果因为某人是内地人而不保护,就是警察方面不平等,就是歧视了!原因是因为「生存权」是人权公约内所明说的基本人权,而出生地,也是人权公约所说的,不同人应受保护的不同特质。

  容再说多一个正面的例子(可能很多人都有兴趣):「被选权」是人权公约内所赋与的基本人权之一。所以,如果一个人,因为他的政治主张(例如不够「爱国」), 而被剥夺这被选权,就是违反人权公约的,因为「政见」也是人权公约所保障不同人要有平等的其中一个特质之一。而「被选权」也是人权公约所订明的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所以也是平等原则的适用範围。

  不过,同运人士经常会不理这「适用範围」的限制。在一些的论坛中,曾经有亲同运人士以这公约的第廿六条,支持他们想要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的诉求。他们往往是把自己所想望的目标,包括一些法律或人权公约所没有订明的权利,硬生生套入这平等的原则之中,就认为社会不平等,所以要争取「平权」。

「强迫认同生活方式」并不是基本人权

  例如,他们往往把「不被别人批评」(其生活方式),或「被别人认同」,或是「被别人嘉许」套入这平等的原则,产生了一些十分无理的诉求,包括:

  一、认为别人批评同性恋生活方式不好,就是不平等;

  二、认为别人不肯作出一些表达认同同性恋的行为,就是不平等;

  三、认为学校的教材不认同同性恋,就是不平等;

  四、认为别人不嘉许他们的同性恋关系,包括进行经济上的补贴,就是不平等。

  基于此,他们就要求订立所谓的「性倾向歧视条例」,在他们的诉求中,要求社会上所有人,不得批评同性恋,也要强迫别人作出认同同性恋的行为,也要求所有学校把认同同性恋的意识纳入教材!另一方面,他们也要求把婚姻制度扩充,使同性恋的关系得到嘉许,包括得到某些经济上的补贴!

  不过,以人权公约的角度,人人应有的权利,并不包括「不被批评」或是要「被嘉许或认同」等。从来,这都不是人权公约或是香港法律所赋与的权利!

  这些谬误的原因,只因为同运人士经常误解了(或故意误导他人)这公约内的平等原则所应适用的範围。

「性倾向歧视条例」违反「平等」原则

  大家都知道,同运人士,近年不断提议在香港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他们表面上,是以「平等」或「平权」为名的,在上面,我们已说明了,「性倾向歧视条例」所要求的所谓平等,并不是人权公约所说的「平等」的适用範围。现在,我们更要进一步说明,这条例所要求的,正正是违反了人权公约的平等原则!

  在上面所提及的公约第二条,请注意,是有提及「其他主张」的,即是说,在人权公约前,不同主张的人,是应有是平等权利的。

  现在让我们以这方向,设想有两种不同主张的人,一种是「认同同性恋生活方式的人」,另一种是「不认同同性恋生活方式的人」。根据第二条的平等原则,这两种人都应该相同地享有人权公约所赋与的权利。对吧?

  就以「言论自由」为例,大家应不难理解,言论自由是人人可以享有的基本权利,在这公约的第十八条,也有明说的。

  以言论自由的原则,用于认同与不认同同性恋的人士之间,我们可以这样说:认同同性恋生活方式者,可以有言论自由,公开表达认同同性恋的言论;而不认同同性恋生活方式者,也可以有权公开表达不认同同性恋生活方式的言论。

  当然,我们可以理解,任何一方,当对方表达与自己不同的意见时,也不一定高兴,什至可能有点反感,但在言论自由的社会,在多元的社会,这是必须互相包容的事情。

  不过,现在同运人士所要求订立之「性倾向歧视条例」,却显然没有这个包容度;根据他们所建议,若有人批评同性恋生活方式,是会触犯他们所建议之法案的。

  即是说:认同同性恋生活方式者,可以有言论自由,公开表达认同同性恋的言论;而不认同同性恋生活方式者,却不可以公开表达不认同同性恋生活方式的言论。

  很明显,这性倾向条例是会侵害别人的言论自由,也是对不认同同性恋的人士不平等!

  所以,单就言论自由这点,我们已可以说明,「性倾向歧视条例」并不是鼓励「平等」,反而,这是违反「平等」或是「平权」的原则!

  其实,除了言论自由外,「性倾向歧视条例」也会使一些不认同同性恋人士,在另一些基本人权方面,包括「良心自由」及「对子女的教育自由」等,受到不平等对待的。这些,将来有机会,我们会再讨论。

  总的来说,同运人士说自己在「唤醒平等」,其实是在自打嘴巴,根本是一个谎言,因为他们所倡议的「性倾向歧视条例」本身,不单不是保障平等,而是违反「平等」原则的!

(作者为性倾向条例家校关注组召集人)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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