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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忌「律己以寬,待人以嚴」

往有部份基督徒熱衷擔當道德教官和道德判官這兩個角色。他/她們喜歡用他/她們理解的聖經準則去指導非基督徒及衡量他們的行為是否正當,但當非基督徒指出基督徒常犯的錯誤時,他/她們以「樹大有枯枝(但枯枝不是我)」這種官腔濫調作回應。當非基督徒再明確地指出他/她們所犯的具體錯誤時,他/她們又以「人皆有軟弱」為自己辯護。按他/她們的邏輯,難道非基督徒犯錯不可以同樣只是「樹大有枯枝」和「人皆有軟弱」嗎?況且,聖經雖確曾指出基督徒也有軟弱的一面,但聖經並沒有認同基督徒在軟弱下所做的事。聖經要求基督徒承認自己的軟弱,不是為了替自己辯護,而是為了認罪悔改。

  另外,聖經要求基督徒「行公義、好憐憫」,部份基督徒很自然地聯想到要追求社會公義。這固然並非是錯誤的理解。但若然基督徒對最貼身的職場、教會或校園不公義也視若無睹,只是簡單地歸咎為制度問題而忽略個人責任(縱然制度不公義可能真的存在),或只想辦法適應不公義的制度而不嘗試改變不公義的制度(那怕最後這些改變是如何微不足道的),或自身的所作所為就是不公義的來源,或三者皆有時,他/她們又如何說服他人要秉力追求社會公義呢?當他/她們提出要秉力追求社會公義時,難道別人不可以反駁他/她們應先關注全球不公義嗎?更甚的是,當非基督徒也站出來為公義發聲時,那些對不公義置若罔聞的基督徒又憑甚麼教訓他人做得不足呢?如果基督徒義正詞嚴地道出聖經的道德標準,卻沒有篤信力行,那麼他/她們只是間接地由上而下吩咐甚至是命令他人要按聖經的道德標準行事。

  即使基督徒做到了律己以嚴,他/她們亦要謹記,聖經最高的道德標準理應是要基督徒服侍他人。故此,他/她們不應隨意用自己的道德標準去譴責持不同道德標準的人。反之,他/她們應容讓持不同道德標準的人有對話的空間。要知道,現時有不少非基督徒對聖經道理的認識甚至較不少基督徒認識的多。如果基督徒只是選擇性地演繹聖經真理以鞏固基督徒圈子的利益,那他/她們與警察選擇性執法又有甚麼本質上的分別呢?如果基督徒只把自己相信的道德標準定於一尊,那他/她們與中共一錘定音地闡述普選準則又有甚麼本質上的分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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