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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忌「律己以宽,待人以严」

往有部份基督徒热衷担当道德教官和道德判官这两个角色。他/她们喜欢用他/她们理解的圣经准则去指导非基督徒及衡量他们的行为是否正当,但当非基督徒指出基督徒常犯的错误时,他/她们以「树大有枯枝(但枯枝不是我)」这种官腔滥调作回应。当非基督徒再明确地指出他/她们所犯的具体错误时,他/她们又以「人皆有软弱」为自己辩护。按他/她们的逻辑,难道非基督徒犯错不可以同样只是「树大有枯枝」和「人皆有软弱」吗?况且,圣经虽确曾指出基督徒也有软弱的一面,但圣经并没有认同基督徒在软弱下所做的事。圣经要求基督徒承认自己的软弱,不是为了替自己辩护,而是为了认罪悔改。

  另外,圣经要求基督徒「行公义、好怜悯」,部份基督徒很自然地联想到要追求社会公义。这固然并非是错误的理解。但若然基督徒对最贴身的职场、教会或校园不公义也视若无睹,只是简单地归咎为制度问题而忽略个人责任(纵然制度不公义可能真的存在),或只想办法适应不公义的制度而不尝试改变不公义的制度(那怕最后这些改变是如何微不足道的),或自身的所作所为就是不公义的来源,或三者皆有时,他/她们又如何说服他人要秉力追求社会公义呢?当他/她们提出要秉力追求社会公义时,难道别人不可以反驳他/她们应先关注全球不公义吗?更什的是,当非基督徒也站出来为公义发声时,那些对不公义置若罔闻的基督徒又凭什么教训他人做得不足呢?如果基督徒义正词严地道出圣经的道德标准,却没有笃信力行,那么他/她们只是间接地由上而下吩咐什至是命令他人要按圣经的道德标准行事。

  即使基督徒做到了律己以严,他/她们亦要谨记,圣经最高的道德标准理应是要基督徒服侍他人。故此,他/她们不应随意用自己的道德标准去谴责持不同道德标准的人。反之,他/她们应容让持不同道德标准的人有对话的空间。要知道,现时有不少非基督徒对圣经道理的认识什至较不少基督徒认识的多。如果基督徒只是选择性地演绎圣经真理以巩固基督徒圈子的利益,那他/她们与警察选择性执法又有什么本质上的分别呢?如果基督徒只把自己相信的道德标准定于一尊,那他/她们与中共一锤定音地阐述普选准则又有什么本质上的分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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