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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棄席‧抽籤(2014-16)

「應否放棄基督教選委十席」的一些思考

關於「基督教選委十席」

  政改方案被否決後,二○一七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會與二○一二年相同,也是說,根據《基本法》頁39之附件一,二○一七年香港行政長官的選舉,仍是會由一千二百人的選舉委員會選出,該選舉委員會分四大類界別,各佔三百人,該四大類界別為:一、工商、金融界;二、專業界;三、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四、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代表、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至於行政長官候選人方面,該附件一規定為,不少於一百五十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自一九九八年起,香港基督教協進會(下稱協進會)連續四屆被香港政府委任提名基督教界人士擔任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協進會曾分別採用一人一票(第一、三、四屆)及抽籤(第二屆)方式進行提名,第四屆的基督教界選委人數為十名。在二○一一年,協進會曾有下面的考慮和公告:「本屆(第四屆)經諮詢協進會內外教會代表,經執行委員會詳細考慮及深入討論後,決定在這屆特區首長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中,仍採用過往的方法,以界內一人一票方式選出十名基督教人士,是基於相信雖然目前民主進程緩慢,但推動民主教育,深化信徒的公民意識,仍有其重要意義,不應放棄,故我們接受政府之委任。」1

關於有「應放棄基督教選委十席」的意見
 
  去年十月,有一百五十四位教內人士在網上聯署一份名為〈基督教界對梁振英先生言論的回應〉,當中有部份是神學院老師和教牧,而聯署發起人包括有負責提名教內選委的協進會現任主席袁天佑牧師和現任總幹事蒲錦昌牧師,以及當年主張以「教內普選」形式推舉基督教選委的盧龍光牧師等。

  該份聯署有兩點呼籲,其第二點呼籲是「宗教界應主動提出放棄選委會或提委會中的宗教界議席,積極爭取人人平等的政治權利,以實踐宗教對人性尊嚴的信念。」2(筆按:該點聯署呼籲所指向的「宗教界」,按字面應不是單指基督教界,但為簡化起見,下文會單就基督教界作思考。)

  另外,也有一些教內網上文章(編按:參鄧紹光、劉振鵬、禤智偉〈信浸者的倫理、神學、見證:就選委十席,敬覆陳韋安博士〉)提出「反對教會繼續佔據選委十席」的意見,該些意見有例如:

  一、特首小圈子選舉是赤裸地「不公不義的茅波」,教會不該參與(又或不該繼續參與),這是原則性問題,不是權宜性問題;

  二、「政教分離」是另一非常核心的信仰原則,而選委十席的存在,意味新教教會在香港特區將會佔有一個長久恆設的憲政功能,扮演負責推選行政長官的法定角色,間接參與構成當屆政府,基督教界幾近成為政權的當然部份(儘管這個當然部份,是只佔一百二十份之一的微小部份)。

  三、由於協進會可說根本是沒有足夠人手、能力、資源和專業知識,及也缺乏監督力、約制力和公信力來搞好一場大規模和受規範之「教內信徒一人一票」選舉,因此基督教界那十席的教內選舉,可說本身已是百孔千瘡,及因而不公義,亦即教會自己也其身不正,和因而有失見證。經過十多年的實驗和摸索,最終教內選舉淪為政治笑柄和民主的反面教材,本來的良好意願已被證明是徹底失敗的。基督教選委十席的產生辦法「不能被完善」和無藥可救,它已經無法「搞好」。

  四、看不到保留選委十席可帶來甚麼「美善」。

  五、若基督教選委十席出缺,這可能得以引發不大不小的憲政危機,選舉結果可以被司法覆核,所以,棄席一旦成事,非但是「政治行動」,而且是非常矚目的公開見證。

  六、宗教界人士的選民會比非宗教界人士的選民多起碼一票,這一票不是理所當然的天賦人權,而是不該竊佔的特權。

  七、基督教界提名作選委的投票率頗低,被選出來的選委難言是具有高代表性。

  八、教會實踐公義的方式不是佔據和運用權力,而是效法主耶穌放棄權力,更要拒絕特權。基督的教會在選委會中缺席,教會沒有損失或犧牲甚麼,也沒有背棄甚麼天職或辜負了甚麼人,我們只是「不坐褻慢人的座位」(詩一1),不出席特權者的筵席。

一些思考

  就上述背景資料,筆者有一些想法,分述如下(而第六點應是比較重要的想法)

  一、基督教界主動提出放棄選委十席這一做法,不可說是爭取人人有平等政治權利的「積極方法」,不然,選委會中的立法會議員界別、法律界別、教育界別等應也已經有人嘗試如此推動。

  二、基督教界沒放棄選委十席,不可說就是會有違「實踐宗教對人性尊嚴的信念」,不然,沒曾作過甚麼來爭取人人有平等政治權利的主耶穌及使徒們等,亦可被指為有違「實踐宗教對人性尊嚴的信念」。

  三、若也以「不公不義的茅波」作比喻來想,則在港英政府時期之完全由英國委任港督來治理香港的做法,相對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之特首選舉的辦法,前者之「不公不義的茅波」程度(又或潛在程度)可以說是更大。(另參下面第十一點的想法。)

  四、倘若在歷史上,香港主權由英國移交給中國這件事,不是訂了在一九九七年進行,而是訂了在二○四七年進行,則香港現時大概仍是由英國所委派的港督來治理;又倘若在這境況下,至今仍沒有人提出過,要以公民抗命運動來反對英國之繼續委任港督來治理香港的這個「不公不義的茅波」做法,則協進會又或「整體基督教」是否應當(及該何時)主動地作這運動的提出和發動,好「積極爭取人人可有平等政治權利」及「實踐宗教對人性尊嚴的信念」?為何?

  五、倘若協進會表示不會再接受香港特區政府的委任,提名基督教界人士擔任第五屆行政長官選舉委會的委員,相信特區政府會委任另一基督教機構或聯會作此提名。

  六、在基督教裡,認為不宜和不應放棄基督教選委十席的人或機構,大概會有不少,因為雖然只有十席,但於前面不可預計之各屆特首候選人的對壘中,在某些甚具爭議性的議題上(例如在同運所要求的某些立法議題上、在制定標準工時之合適方案及其立法的議題上、在強積金對沖機制的存廢議題上等等),僅僅的幾票卻有時可能就是「關鍵少數」的那幾票,得以選出由某甲作為特首,而非由某乙作為特首,因此,應會不宜或不該放棄,又或指不放棄便會是有失踐行公義的做法或見證。

  七、倘若基督教裡真的完全沒有人或機構認為應留住基督教界的選委十席(這個可能甚低),相信特區政府會表示「非常遺憾,但會尊重」,以及可透過例如《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的當中條文,把基督教界原有的席位平分給宗教界別裡的其他宗教。

  八、基督教界選委十席的教內選舉,是否根本沒有可能做得更妥善(包括該界別之參選者資格及其如何核實、選民的資格及其如何核實、參選者宣傳守則、投票者守則、約制機制等等),又或是否根本沒可能有足夠人手、能力、資源和專業知識去做得更妥善,筆者未能判斷,但相信於其他界別(包括非宗教界的界別)所用的各種不同方法之中,仍會有某些可考慮作為參考借鏡或引進的做法。即或不然,筆者相信,仍會有顧問公司樂意代勞,為基督教界在這方面作改良方法的研究和意見提供,當中有收費貴的,亦有收費較相宜的,有非信徒作老闆又或項目主任的,也有信徒作老闆又或項目主任的,也有是一人公司又或自僱的。

  九、宗教界人士的選民確會比非宗教界人士的選民多起碼一票(若選擇使用該票的話),正如例如說,若某醫生是在大學裡教書的,他則既可投醫療界選委候選人一票,也可另投教育界選委候選人一票。至於這是否「不該竊佔的特權」,筆者只能說,起碼協進會本身之在過往四屆作特首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教內選舉」及「最終提名」之事情上,並非看自己是一直在協助信徒「竊佔特權」。

  十、基督教界提名作選委之投票率低,確會存在被選出來的選委難言是具有高代表性的問題,但過往投票率之低,可以不是「應否放棄基督教選委十席」的重要考慮,因為筆者相信,倘若更多信徒能開始意識得到,在某些甚具爭議性的課題上,信徒之選哪人作為基督教界的選委,其實會說不定是可帶來就該些議題而言,得以選出能於特首選委會中發揮「關鍵少數」效能的委員來,則這個投票率偏低的情況,便大抵會漸有頗大改善。

  十一、最後,筆者另外想到,倘若(只是倘若)於某年某月某日,中共政府竟然提出以浙江省作為試點,引進類似《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選舉行政長官的方法,來選舉及任命浙江省省長,則我們又是否應該呼籲浙江省的基督教教會,放棄其可有之基督教界選委的(例如說)十個議席呢?究竟他們是「絕對不該」接受和使用這選委十席,還是「並非絕對不該」接受和使用這選委十席呢?

編按:內文黑體為作者所標示。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5.10.20)


1. 參http://www.christianelection2011.com/;瀏覽於2015年10月19日。
2. 參GoPetition網頁 (http://www.gopetition.com/petitions/基督教界對梁振英先生言論的回應.html);瀏覽於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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