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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棄席‧抽籤(2014-16)

回應有關棄席導致憲制危機的說法

近日有人提出,棄席能夠導致特首選舉委員原來的一千二百人變成不合憲法的 一千一百九十人,從而導致憲制危機。這說法我早已聽聞。事實上,若棄席能夠導致憲制危機,我樂見其成。不過,我實在懷疑這局面的可能:

1. 端木皚在四月十二日〈基督教選委棄席會觸發一場憲政危機嗎?〉一文中反對戴耀廷教授的專業法律意見,認為政府「沒有『不分配』的權力」,所以政府不可以不分配議席予棄席的基督教協進會,從而棄席必會導致懸空的局勢。我認為,這恐怕是錯誤的看法。

1.1 按條例所言,「政府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配予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委員席位數目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整句說話的重點不是「分配」或「不分配」,而是「再分配」(reallocation)。

1.2 一直而來,「宗教界界別」才是特首選舉委員的分配對象(object)。「基督教」只是這「分配對象」之內的團體。因此,政府確實不可以「不分配」給「宗教界」。不過,政府卻可以「不分配」給「基督教」——因為基督教只是「宗教界界別」之內的團體——政府可以在指定團體之間進行「重新分配」。

1.3 如果參考英文版本,“The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may, by order published in the Gazette, distribute the number of members allocated to the religious subsector among the designated bodies.” 其中,基督教的 “number of members” 可以是零,只要政府的分配是“among the designated bodies”就可以了。

1.4 當然,這是法律詮釋的問題。有人仍然可以勉強咬文嚼字地認為政府「不分配」給「基督教」有違憲法,從而質疑政府的不分配有違誠信。不過,這控訴的說服力實在非常薄弱——尤其是基督教主動棄席的情況下。

2. 因此,我比較接受戴耀廷教授的法律專業意見,認為政府實在可以進行分配。

3. 相反,戴教授認為棄席的可能出於「時間的緊迫」,從而政府在實際操作上無法在特首選舉之前作出相關的行政安排。

3.1 何謂「時間緊迫」呢?其緊迫不是出於立法的問題(因分配不需要立法)、也不在於刊登憲報(憲報一個星期內就可以刊登)。「時間緊迫」是因著實質安排替補位置的行政功夫——就是說,政府若要「再分配」的話,政府需要在其他五個宗教組別中再作分配,該被分配的宗教組別也需要花時間思考、商討、推舉替補人選。

3.2 換言之,「棄席」的可能,必需是一個「突如其來的殺著」,好讓政府無法回應及安排相關的行政工作。按戴教授的講法(我曾親身請教他),基督教如果在提交席位前一天「突然棄席」,就會導致政府無法按時「另覓人選」。

3.3 不過,問題是,如今教內「棄席」的討論已公開討論了一年多。協進會「棄席與否」的決定也必需公開向眾教會表達。因此,就算協進會最後決定棄席,這棄席必然是早已被消化的公開決定。因此,政府就能夠及早作回應及行政準備了。

4. 因此,無論是端木皚的「條例原因」抑或是戴耀廷的「時間原因」,我都認為不太可能。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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