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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反對台灣通過同性「婚姻」

由於台灣的同性「婚姻」議案已通過了一讀,我們得悉十一月十七日,台灣立法院會再二讀。

在這處境中,我們在此表達對台灣同性「婚姻」的立場:我們堅決反對台灣通過同性「婚姻」!

在社會上,有時我們也聽到一些人反對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我們聽到一般的的反對理由包括:
- 婚姻是為了生育
- 同性戀是不道德的
- 同性「婚姻」有可能會導致更多人患愛滋病
- 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可能會導致亂倫婚姻也合法化
- 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可能會導致多人婚姻合法化

請注意,這些說法,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這當中涉及個人的倫理道德觀及對同性「婚姻」的對社會影響的看法。

我們這篇文章,是嘗試撇開以上的各種一般的反對原因,嘗試告訴你,不論閣下的倫理道德觀如何,不論閣下對同性「婚姻」對社會的影響有甚麼看法,即使以上的所有原因,你都不同意,只要你是一個尊重他人基本人權的人,及有正常的邏輯思維能力,你也可以跟我們一樣,不會贊成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的,包括台灣的同性「婚姻」合法化。

即是說,我們即使完全不考慮以上的任何一點反對理由,也有足夠的理由反對同性「婚姻」,包括台灣的同性「婚姻」!

我們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包括:

1. 支持同性「婚姻」的原因,是站不住腳的

1.1 在邏輯上,所有支持同性「婚姻」的原因,都可以用來支持一些更荒謬的「婚姻」制度。

如果你不是一個毀家廢婚的人,認為婚姻仍應有底線,例如,如果你仍然認為多人「婚姻」,或是亂倫「婚姻」等是不值得鼓勵的話,我告訴你,由於一般用來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是可以用來支持這些更荒謬的婚姻制度的,所以,這些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本身,是不能成立的。

在我們接觸一般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士,最常用來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是「只要相愛就可以結婚」。他們一般認為,我們應該平等對待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既然異性戀者相愛可以結婚,為甚麼不容許同性戀者相愛也可以結婚?若不容許,是不公平的!

持這說法者,會面對一個難題,因為若持「相愛就可以結婚」這原則的放在不同「婚姻」制度也可行的話,那麼,在邏輯上是會導致我們也應該支持亂倫「婚姻」,或是多人「婚姻」的。因為在亂倫關係中,或是多人婚姻關係中,他們也可以聲稱他們也十分相愛,而這是別人是沒法否定的!

由於社會上(包括台灣社會)普遍仍然認為,亂倫或是多人「婚姻」是不應鼓勵的,這就足以證明這個「相愛就可以結婚」的論調,並不是成立的,用這來支持同性「婚姻」,也是不充份的。

注意,我這說法,並沒有假設同性「婚姻」會導致「亂倫婚姻」或是「多人婚姻」。我只是說,若「相愛就可結婚」是支持同性「婚姻」的合理理由,則這理由同時也可以合理化「多人婚姻」及「亂倫婚姻」! 如果後兩者並不是一個應該容許的婚姻制度,那麼這就證明這個「相愛就可結婚」的理由並不能成立了!

除了「相愛就可結婚」,用同一道理,我們也可以論證其他支持同性「婚姻」的理據,也是不成立的!例如,若你把「相愛就可結婚」改為「雙方自願就可結婚」或「大家生活得開心就可結婚」來支持同性「婚姻」,以上的論據也一樣行得通。

1.2 以「平等」為由支持同性「婚姻」,是站不住腳的

有些人認為,因為人人生而平等,所以同性戀與異性戀者也應有同一權利;異性戀者有權與異性結婚,同性戀者當然有權與同性結婚啦!

是不是這麼簡單?平等權利是不是這個意思?

首先,我們認同「平等」是對的,但平等也要在一定的範圍,才是對的!即是說平等的精神,並不是指凡事都應對所有人一模一樣,否則可能導致一些荒謬的後果。

例如,我們不能要求一個開餐廳的人,基於「對任何人凡事都一律相等對待」的原則,給食物一個肯付錢的人,也給食物一個不肯付錢的人。我們不能要求一個人基於相同的原則,讓自己的兒子住在自己家中外,也平等地讓任何外人進入自己的家中居住!

那麼,甚麼是平等對待的合理範圍呢?有沒有一些國際的標準?根據一些國際人權公約或是《世界人權宣言》 (雖然台灣不是締約國,但其原則也甚具參考價值),平等的範圍應限於公約或宣言所認定人人所享有的權利之內!

例如,我們知道,「言論自由權」是人人應有的權利,因為這權在人權公約內有訂明的,所以一個異性戀者擁有這權,同性戀者也一樣擁有。平等是這個意思!

不過,所有普世所公認的人權宣言或公約,都未把「與同性結婚」訂為人人都應擁有的權利的一部份!即使有些公約條款有訂明人有結婚的權利,但這已被澄清是單指一男一女的婚姻,而不包括同性伴侶的關係的。所以,一個地區政府,容許一個人與異性結婚,而不容許與同性結婚,並不能算是不平等,因為這並不是公約中所列明的人權!

由此看來,單以「平權」為由來支持同性「婚姻」,理由並夠不充份的!

2. 同性「婚姻」是違反人權的

如果你是一個支持人權的人,並反對違反人權的事,及認同良心自由的原則,我認為你也必須反對同性「婚姻」!

在我說明原因之前,讓我先解釋甚麼是「良心自由」。良心自由,是指任何人都可以擁抱自己的價值觀,其他人不可以強迫他直接或間接作出一些違反自己價值觀的行為。這是普世公認的人權原則之一,台灣憲法中也有類似的條款。

我們知道,在很多地區的婚姻制度中(包括台灣),政府會給予婚姻契約內之二人一些優惠或福利,例如稅務優惠,或是醫療、房屋等福利等。這些優惠或福利,其實是代表了社會對婚姻關係的嘉許及認同。而由於政府所給予結婚者的所有優惠都來自公帑,所以婚姻制度其實代表了社會上所有人間接地嘉許與認同所有合法的婚姻關係!

如果社會中仍有或多或少的人認真地反對同性戀關係,不論反對原因是否與宗教有關,則如果同性「婚姻」合法了,對於那些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其實他們是被迫間接嘉許或認同同性戀關係,因為他們透過政府,已間接補貼了同性戀關係。即是說,他們是被迫間接作出一些違反自己價值觀的事!這是同性「婚姻」制度對他們良心自由的侵害!

既然同性「婚姻」會導致侵害一些人的人權(良心自由),一個尊重他人人權的人,是不應支持同性「婚姻」的!

3. 同性「婚姻」違反婚姻的意義

我們所說的婚姻的意義,是指甚麼呢?我們認為,婚姻的意義,是代表了整體社會對一種性關係的集體認同與祝福,其認同可表現在婚姻制度中不同的面向,包括因婚姻關係而享有的優惠及福利,或在文化上,一般人都認為結婚是一件值得慶祝與祝福的事。

無論在香港,或是在台灣,甚至在美國,甚或其他國家,只要你稍為注意一下當地的婚姻法的細節,或是留意一下社會如何面對婚姻這回事,婚姻的這個意義,是十分明顯的。

以這個婚姻意義為基礎,如果一個社會仍有人基於自己的價值觀(例如宗教或是傳統道德),對同性的性關係有所保留,這個社會便不應把同性的關係納入婚姻制度之中,因這樣做不能反映整體社會對婚姻的嘉許與認同!

今天,無論是在台灣或香港,對同性的性關係仍然是有很大的爭議,各主流道德觀及宗教觀對此仍有很大保留,故此,同性「婚姻」絕不宜在此時合法的!

由以上各點我們可以看出,一般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其實是站不住腳的;反而,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其實是與婚姻制度本身的意義及尊重人權的精神背道而馳的!

希望你能明白,也不會贊成台灣同性「婚姻」的立法!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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