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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以公政公約為基礎,反駁蔡英文的「平等論」

台灣方面有報道稱:「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表示,蔡總統支持婚姻平權,她也認為『在愛之前,所有的人都應該平等,可以自由地去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http://udn.com/news/story/1/2112876

這是支持同性婚姻的人的一般說法,他們認為,因為「人人生而平等」,所以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都應享有同等權利;既然異性戀者有權與異性結婚,同性戀者當然有權與同性結婚啦!是不是這麼簡單呢?「平等」是不是這個意思?

我們肯定「平等」的原則是對的,但平等也要在一定範圍內才是對的。平等的精神並不是指凡事都應對所有人一模一樣,否則可能導致一些荒謬的後果。例如,我們不能要求一個餐廳東主基於一視同仁的原則,給食物肯付錢的人,也給不肯付錢的人。我們不能要求一個人基於一視同仁的原則,讓自己的兒子住在自己家中外,也平等地讓任何外人進入自己的家中居住。

那麼,什麼是「平等」對待他人的合理範圍呢?有沒有一些國際的標準?當然有!根據一些國際人權公約或是《世界人權宣言》,平等的範圍應限於公約或宣言所認定人人所享有的權利。

聯合國有一份人權公約,叫《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本文中,當提到「人權公約」,都是指這公約),簡稱「公政公約」。 據悉,台灣也是尊重這公約的,這公約在台灣也有法律地位。

公約的第二條第一項有提及「平等」的觀念,說:「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請注意這句「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所指的「平等」就是在人權公約的範圍內享受平等權利。即是說,尊重「平等」的原則,並不代表人人可以享有其他人的利益或優勢。否則,就會產生令人啼笑皆非的後果。

看過上面的荒謬「平等」反面例子,現在就看一個正面例子吧。人權公約內訂明「言論自由」是人人應有的權利,所以,不論是異性戀者或是同性戀者,都享有這權利;不論是認同或不認同同性戀價值者,都享有這權利。人權公約中的「平等」概念,就是這個意思。

不過,所有普世所公認的人權宣言或公約,都未把「與同性結婚」納入人人都應享有的權利。就以公政公約為例,即使公約中有條款訂明人有結婚的權利,但在二○○二年一宗案件中,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已澄清該條款是指一男一女的結合,而不包括同性伴侶的結合。所以,任何政府只容許人與異性結婚,而不容許人與同性結婚,並不算是不平等,因為「同性婚姻」並不是公約中所列明的人權。

綜合以上所說的,蔡總統及所有以「平等」為由支持同性婚姻者,理由並不夠充份,因為他們誤解了平等的意義,罔顧公政公約所訂定的平等範圍。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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