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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基督徒,你的盼望在哪裡?
回應台灣1226反同性婚姻法案

我先表明自己的立場。我相信在聖經啟示下,基督信仰明確將「同性性行為」定為罪,並清楚界定「婚姻由一男一女」組成,這兩點在基督信仰裡無可妥協。或許有人以「傳統婚姻」之理由反對同性婚姻,我很清楚我不是。當我表明我是個基督徒時,就是表明我相信基督信仰的一切,我信耶穌是我生命的主,耶穌拯救我,唯有耶穌能赦免洗淨我的罪,我願意為他而活,願意跟隨他。當表明我信耶穌,就是表示我相信基督信仰的一切。如果我人在台灣,1226也會走上街頭表明我對「一男一女的婚姻」的表態,這是我的公民權利,也是在信仰言論自由下可行使的行為。我為何反對同性婚姻,我很明白最根本是因為信仰,對於一個渴望在生命中完全實踐完全活出基督的基督徒,基督信仰就是我生命的全部。因此,我反對同性婚姻,單單因為這概念違背我的信仰,如同我反對婚前性行為、婚姻不忠貞等聖經清楚寫明的罪。

近幾年,看見許多人及團體投身於反同婚運動,其中不乏有教會團體,我在二○一三年也為此參與凱達格蘭大道遊行。其中,我明顯感受到反同婚團體與同運團體的對立,言語衝突屬常見,甚至雙方有肢體衝突。我感到痛心,期望從聖經從禱告中尋求出路。後來,我逐漸明白很難避免衝突,因為基督信仰的持有信念與社會價值觀之間必會有衝突。

我嘗試尋求解套,列出以下三點:

一、民主的保護傘不再

台灣是民主社會,教會同樣都在這民主架構裡。在過去幾十年,一般而言,教會在社會中所主張的可見價值與可見言語行為多屬隱性、平和或區域性,較明顯的活動則出現在聖誕節、復活節、大型佈道、街頭佈道或社區服務。在上述行為中,由於教會的公共行為與民主理念及社會傳統價值無太大直接的衝突,基本上教會與社會和平共處。

論到民主,我淺薄的認識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民意代表』代表人民決議」。教會活在民主的社群裡,若教會在公共領域所表達的價值信念與「多數人」抱持的價值相仿或相同,則民主似乎成為教會的一種保護傘,教會能與多數人和平相處。但若教會所主張的行為與「多數人」的想法相反甚至矛盾,則教會成為民主體系中的「少數」,少數必須尊重多數人的意見,並按照民主的標準程序讓民代決議。(在此不討論民主中的人為惡意操控,純粹談論信仰與民主。)

從聖經的啟示中能夠了解,世界的主流價值觀將會(或已經是)與基督信仰離得愈來愈遠,我們毋須感到驚訝,反倒我們應準備好面對這一切。一旦偏離基督信仰的世界價值觀顯著成為公眾的「大多數」,處在民主架構中的教會需尊重大多數,尊重民意代表,這些是教會在「公共領域」中的「民主行為」。

二、基督徒的盼望在基督裡

三年前,身為基督徒的我深深體會:民主不可靠、媒體不可靠。媒體的不可靠在於人為操控及表面有力的視聽效果,更別說歷史都是被選擇性的保存記錄。民主不可靠是從信仰角度得到的結論,教會以往有民主或傳統價值的保護傘,使得基督信仰的行為在公共領域少有顯性的衝突,然而基督信仰價值的存在從來不是在這保護傘底下。教會活在民主社會,但教會的盼望從來不是在民主,教會的盼望在耶穌基督。

別寄望民主下的平靜,因為民主的平靜無法與主耶穌的真平安相比;別寄望民主,因為我們無法在民主所定義的平等找到神的公義公平;別寄望民主,因為我的身份是基督徒,我的盼望永遠不會在民主裡找到。平心而論,我們的信仰除了以基督為中心外,還能倚靠誰呢?我們的見證除了耶穌基督自己,以及自己/教會與耶穌的關係外,還有甚麼可誇的呢?懇求神幫助我們,繼續禱告、讀經、見證、跟隨基督,深信「小子們哪,你們是屬 神的,並且勝了他們;因為那在你們裡面的,比那在世界上的更大。」(約壹四4)

三、時代在演變,方法要變通

我嘗試比擬教會面對同性婚姻與面對其他價值觀的態度差異。

回到創世記時期,我們的信仰是明確的一神信仰。然後,出現多民族多文化,出現多神信仰,各式各樣的宗教。或許在始祖初期,基督教的一神信仰是「多數人」的想法,之後,一神信仰變成「少數人」在堅持著。隨著時代演變,現今有更多種宗教信仰,甚至有「飛麵大神」(Flying Spaghetti Monster)。從創世記到如今,基督徒並未「只」重申自己是一神信仰(精確來說,應是獨神信仰),並未「只」勸說他人別信奉別的信仰,反倒「發展」了佈道法、宣教學、護教學……不同方式的撒種變通方式。

對於走上街頭表態反同婚的人們,我表達支持與肯定,但對其中的不當言語行為有些微詞,尤其是基督徒的不當行為,包括非理性的謾罵、有勇無謀的抗爭、或是不檢查資訊來源正確性就轉載。耶穌是這樣教導我們的嗎?耶穌是如何活出信仰的?世界會因為同性婚姻通過就末日近了嗎,不是的,我們原本就從啟示中知悉末日近了,並且了解世界的價值觀愈來愈遠離基督信仰,這些都可預期的,價值觀與耶穌會漸行漸遠。所以,我們並非只期盼能從「民主」中尋求辦法。反倒教會要做好準備,因應社會的變化、價值觀的改變,教會要事先預備接受同性婚姻法案通過後的影響,就像過去發展出各種撒種的工具及基督教教育。

教會要問自己:我們關注的是法案本身還是法案中的同性戀者?謾罵指責只會帶來對立,阻擋法案通過並非唯一可行辦法,若僅止於此,我們並未完成上帝託付給我們的責任。教會也要問自己:今日有同性戀走進教會,若他願意相信基督,他想知道如何面對基督信仰,那麼教會準備好回應了嗎?教會願意接納他,聆聽他的心聲嗎?弟兄姊妹有「真正健康」的心態面對「真誠」的同性戀嗎?除了表態反對法案,我們要能接納時代改變,以基督的心為心,並盡快思量各樣具體門徑。「我們傳揚他,是用諸般的智慧,勸戒各人,教導各人,要把各人在基督裡完完全全地引到神面前。」(西一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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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5則


橄欖 / 2017-01-14 12:50:11.0

回應(五):面對語言偽術、誣告指控、隱瞞與謊話

總結前帖,同運其實是一個有著很多語言偽術、誣告指控、隱瞞與謊話的運動,而不少主流傳媒卻經常選擇性地只報道或登載同運一方的言論,不肯報道或登載反同運一方之具備事實與理性分析的那些回應,在如此情況下,是否無論台灣或香港,無論基督徒或非基督徒,都不應該有人站出來帶動反對同運稱的所謂「同性婚姻平權」等等的立法呢?

橄欖 / 2017-01-14 12:37:19.0

回應(四):「盼望」在哪

就文章命題「基督徒,你的盼望在哪裡?回應台灣1226反同性婚姻法案」,和文中尾段說 「教會要問自己:我們關注的是法案本身還是法案中的同性戀者?」筆者有以下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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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見前面回應(二)及(三)。

(2)    台灣公民盼望法案不被通過,和要求「同婚應否入法」這議題在台灣得以公投來決定,因為所謂「同性婚姻平權」根本是偽平權(見下面分解),至於反對就「同婚應否入法」作公投的人,只顯得是因為其有所歪曲道理和隱瞞事實而心虛,繼而不敢面對和不肯尊重大部分人之反對,這做法是明顯違背民主精神的,及是不負責任的。事實上,台灣的立委或立法院若不心虛,又何需懼怕為「同婚應否入法」作公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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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實,「同性婚姻立法」不但是偽平權、偽命題、偽公義的立法,且是會引來不公義和長遠社會問題的立法,原因有四。

(a)    首先,把根本不等的事,說為乃同等或平等,是否指鹿為馬呢?答案明顯是。「異性結合」有繁衍下代的潛在可能,「同性結合」不是有繁衍下代的潛在可能,兩者根本不等,把兩者說為乃同等或平等,是否指鹿為馬呢?答案也明顯是。至於弄虛作假之聲稱平等所跟著會帶來的,自然是偽平權 / 偽平權的命題。
       
(b)    第二,婚姻制度根本不是一個「為保障任何兩人相親愛」而設的制度。有人極力反對把婚姻制度與社會的下一代繁衍及其所需保護相提並論,及指婚姻「只是」關乎任何兩人相親愛的私事。然而,若真的「只是」如此,那麼,任何兩人的相親愛,關政府或社會甚麼事呢?任何兩人的不再相親愛,且要分手,又關政府或社會甚麼事呢?此外,為何「任何兩人」相親愛就該可享有額外稅務優惠和公共福利呢?可見,「支持、鼓勵或保障任何兩人相親愛」根本不是「婚姻制度」設立的原因,所謂應要設立「同性婚姻制度」,實質是偷換概念的偽命題。

(c) 第三,若「同性婚姻」立法是真平權、真命題、真公義的立法,不是偽平權、偽命題、偽公義的立法,那麼,《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都只是把一男一女的結合看為婚姻,及看為是應受社會保護的「自然與基本單位」,豈非有違「平權」與「公義」?何以「同性結合」亦應算為社會的「自然單位、基本單位」呢?又何以沒有成員國在聯合國大會「正義地」為此提案,據理力爭和「要求修正」呢?此外,那又為何歐洲人權法庭已先後三次否決「同性婚姻」乃人權又或所謂平權,及因而裁定政府並非有責任加設「同性婚姻」立法呢?  

(d) 第四,「同性婚姻」入法不但是偽平權、偽命題、偽公義的立法,且是定會帶來侵害人權和教學自由的立法,及因而是不公義的立法,這可見於「同性婚姻」立法後,跟著一定會帶來的其中後果是,幼童自幼稚園開始便須從教課書中強逼接受兩個爸爸、兩個媽媽等混淆不清、混亂不妥的觀念,且孩子自小學或初中便要接受「同性性行為是沒問題的、是好的」教導,及任何父母都不得拒絕學校給其子女灌輸這種洗腦教育,否則都可被控告「歧視」;至於同志家庭孩子的負面經歷和心聲亦會成為傳媒和學校的禁談,免遭被控「歧視」。其實,任何立法又或修法,若會直接或間接導致學生在凡是有關於同性性行為方面的議題,均不得有全面之認識與思考和分辨能力的教學,都是屬於會侵害思想自由、良心自由、言論自由、教學自由的立法,因而不但是偽公義的立法,且是不公義的立法,及是違反於《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第(二)與(三)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第(三)與(四)款的立法。─── 誠實地,如此制度所會帶來的是長遠社會文明,抑或長遠社會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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橄欖 / 2017-01-14 11:56:43.0

回應(三):如何「勸戒」

就貓頭鷹君在文中起頭認為同性性行為是神不喜悅人作的其中一種行為,而在文章尾處則說:「教會要問自己:我們關注的是法案本身還是法案中的同性戀者?謾罵指責只會帶來對立,阻擋法案通過並非唯一可行辦法,若僅止於此,我們並未完成上帝託付給我們的責任。教會也要問自己:今日有同性戀走進教會,若他願意相信基督,他想知道如何面對基督信仰,那麼教會準備好回應了嗎?教會願意接納他,聆聽他的心聲嗎?弟兄姊妹有「真正健康」的心態面對「真誠」的同性戀嗎?除了表態反對法案,我們要能接納時代改變,以基督的心為心,並盡快思量各樣具體門徑。「我們傳揚他,是用諸般的智慧,勸戒各人,教導各人,要把各人在基督裡完完全全地引到神面前。」(西一28)」筆者有一些細想:

(1)    見前面回應(二)。

(2)    不知貓頭鷹君是否真的認為同性性行為是神不喜悅人作的其中一種事,若是真的話,則貓頭鷹君對於那表示要去作此行為(又或要去美化此行為)的人或族群會給甚麼善意勸導呢?倘若貓頭鷹君給他們善意勸導,卻給他們指稱乃是「指責」、「謾罵」、「對他們有敵意」、「定他們的罪」、「攻擊他們」、「不應好像現在那樣攻擊他們」云云,貓頭鷹君會如何看他們所給的這些指稱呢?又,倘若貓頭鷹君給他們善意勸導,卻給他們扭曲指控為乃是「有欠包容」、「有違基督愛心」、「有違基督福音」、「有損基督合一」云云,貓頭鷹君會如何看他們所給的這些「定罪」呢?

(3)    且不知道貓頭鷹君認為同性性行為本身是否一種沒有問題的行為,若貓頭鷹君從沒有想過這方面的話,可不妨參看下面三篇載於「漣漪文庫」的文章:〈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http://bit.ly/1hEZUtX、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能不作?〉http://bit.ly/1rUhmii、〈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的含混語言偽術〉 http://bit.ly/1SkefLK。希望貓頭鷹君不會也有如親同運人士般的,把那些認為同性性行為不是一種有利身心健康之行為的人,與及對那些也會給別人如此善勸的人,扭曲說他們乃「恐同」,倒指他們乃「反智」,及給他們定罪為「歧視」。

(4)    貓頭鷹君引用西一28 說「我們傳揚他,是用諸般的智慧,勸戒各人,教導各人,要把各人在基督裡完完全全地引到神面前。」如此,貓頭鷹君會如何「勸戒」那表示要去作同性性行為(又或要去美化同性性行為)的人呢?

橄欖 / 2017-01-14 11:04:15.0

回應(二):事實真相

就文中說及:「三、時代在演變,方法要變通............對於走上街頭表態反同婚的人們,我表達支持與肯定,但對其中的不當言語行為有些微詞,尤其是基督徒的不當行為,包括非理性的謾罵、有勇無謀的抗爭、或是不檢查資訊來源正確性就轉載。」筆者有一些細想:

(1) 作者看來是昧於事實與閉門造車地說,又或是故意扭曲事實來說。其實,台灣發動反對「同性婚姻」立法的主要團體(例如下一代幸福聯盟),絕不是以宗教理由來反對的,而參與反對「同性婚姻」立法的台灣公民,根本不是只有基督徒,至於有份參與反對「同性婚姻」立法的基督徒或基督群體,則絕大多數是以發起團體所用之非宗教理由來反對的,及不是以所謂非理性的謾罵等等,可參考例如「台灣守護家庭」https://taiwanfamily.com/、「下一代幸福監督聯盟」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child88/、「捍衛家庭學生聯盟」https://www.facebook.com/PFVSO/?rc=p、「同運不敢面對的真相」https://www.facebook.com/同運不敢面對的真相-100254986986679/?fref=ts

(2)  看了上面資料後,作者認為是尚有甚麼更好方法(又或作者所謂之要變通的方法)呢? [ 按:有份參與反對「同性婚姻」立法的公民。不論是基督徒公民及非基督徒公民,絕大多數都是參與該些發起團體所合辨或協辨的活動和瞼書,及都是用非宗教的理由來作反對的。]

橄欖 / 2017-01-14 10:19:58.0

回應(一):比擬不當

就文中說及:「我嘗試比擬教會面對同性婚姻與面對其他價值觀的態度差異。回到創世記時期,我們的信仰是明確的一神信仰。然後,出現多民族多文化,出現多神信仰,各式各樣的宗教。.....從創世記到如今,基督徒並未「只」重申自己是一神信仰(精確來說,應是獨神信仰),並未「只」勸說他人別信奉別的信仰,反倒「發展」了佈道法、宣教學、護教學……不同方式的撒種變通方式。」筆者有一些細想,作者言下之意是甚麼呢?其實

(1) 豈會有基督徒 / 牧者 / 教會「只」關注同性性行為不妥呢?

(2) 豈會有基督徒/ 牧者 / 教會「只」勸說他人不作同性性行為呢?

可見作者這比擬有的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