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時代講場最新文章

回應仇勁剛〈誰在定同性戀者的罪?〉

讀仇勁剛誰在定同性戀者的罪?〉一文,筆者有以下三方面回應。

一、 豈是在「給同性戀者定罪」?

仇君把台灣有份參與反對「同性婚姻」立法的基督徒或基督群體,說為是在定同性戀者的罪,仇君看來是昧於事實與閉門造車地說,又或是故意扭曲事實來說。

其實,台灣發動反對「同性婚姻」立法的主要團體(例如下一代幸福聯盟),絕不是以宗教理由來反對的,而參與反對「同性婚姻」立法的台灣公民,根本不是只有基督徒,至於有份參與反對「同性婚姻」立法的基督徒或基督群體,則絕大多數是以發起團體所用之非宗教理由來反對的。關於反對「同性婚姻」立法的非宗教理由,本文在第三部分會進一步談,並指出那所謂的「同性婚姻平權」其實是偽平權,希望仇君能察看到,「反對同性婚姻立法」與「給同性戀者定罪」根本是兩碼子事。

另外,不知道仇君對「同志釋經」有何看法,1 及認為同性性行為是否神不喜悅人去作的其中一種事,若仇君的答案乃「是」的話,那麼,這可否說仇君乃是在向有作又或要作同性性行為的人「定罪」呢?若是不可這樣說的話,請仇君也不要如此一般地指稱教會的肢體。事實上,無論仇君認為有些甚麼事是神不喜悅人去作的其中一些事,這都總不可被說為仇君乃是在向有作又或要作那些事的人「定罪」,對嗎?不然,仇君豈不是屬於常給人「定罪」的人?

二、 豈該去「給勸導者定罪」?

仇君在文章說「同性戀是罪,但我們不是應該好像現在那樣攻擊這些族群」,筆者不知仇君是否真的認為同性性行為是神不喜悅人作的其中一種事,若是真的話,則仇君對於那表示要去作此行為(又或要去美化此行為)的人或族群會給甚麼善意勸導呢?倘若仇君給他們善意勸導,卻給他們指稱乃是「對他們有敵意」、「定他們的罪」、「攻擊他們」、「不應好像現在那樣攻擊他們」云云,仇君會如何看他們所給的這些指稱呢?又,倘若仇君給他們善意勸導,卻給他們扭曲指控為乃是「有欠包容」、「有違基督愛心」、「有違基督福音」、「有損基督合一」云云,仇君會如何看他們所給的這些「定罪」呢?

筆者且不知道仇君認為同性性行為本身是否一種沒有問題的行為,若仇君從沒有想過這方面的話,可不妨參看下面三篇載於「漣漪文庫」的文章:〈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2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能不作?〉3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的含混語言偽術〉4希望仇君不會有如親同運人士般的,把那些認為同性性行為不是一種有利身心健康之行為的人,與及對那些也會給別人如此善勸的人,扭曲說他們乃「恐同」,倒指他們乃「反智」,及給他們定罪為「歧視」。

三、 反對「同性婚姻立法」正因為其有著的偽冒、隱瞞與謊話

對於仇君在文章說「要攻擊,也許是先向謊言,貪婪,虛偽的人攻擊吧!」筆者的回應是,反對「同性婚姻立法」根本不是在攻擊人,且不是在攻擊制度,而是要保護良好婚姻制度不受扭曲與攻擊,至於反對「同性婚姻立法」的主要原因,其實也正因為其有著的偽冒、隱瞞與謊話。「同性婚姻立法」不但是偽平權、偽命題、偽公義的立法,且是會引來不公義和長遠社會問題的立法,原因有四。

首先,把根本不等的事,說為乃同等或平等,是否指鹿為馬呢?答案明顯是。「異性結合」有繁衍下代的潛在可能,「同性結合」不是有繁衍下代的潛在可能,兩者根本不等,把兩者說為乃同等或平等,是否指鹿為馬呢?答案也明顯是。至於弄虛作假之聲稱平等所跟著會帶來的,自然是偽平權/偽平權的命題。

第二,婚姻制度根本不是一個「為保障任何兩人相親愛」而設的制度。有人極力反對把婚姻制度與社會的下一代繁衍及其所需保護相提並論,及指婚姻「只是」關乎任何兩人相親愛的私事。然而,若真的「只是」如此,那麼,任何兩人的相親愛,關政府或社會甚麼事呢?任何兩人的不再相親愛,且要分手,又關政府或社會甚麼事呢?此外,為何「任何兩人」相親愛就該可享有額外稅務優惠和公共福利呢?可見,「支持、鼓勵或保障任何兩人相親愛」根本不是「婚姻制度」設立的原因,所謂應要設立「同性婚姻制度」,實質是偷換概念的偽命題。

第三,若「同性婚姻」立法是真平權、真命題、真公義的立法,不是偽平權、偽命題、偽公義的立法,那麼,《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都只是把一男一女的結合看為婚姻,及看為是應受社會保護的「自然與基本單位」,豈非有違「平權」與「公義」?何以「同性結合」亦應算為社會的「自然單位、基本單位」呢?又何以沒有成員國在聯合國大會「正義地」為此提案,據理力爭和「要求修正」呢?此外,那又為何歐洲人權法庭已先後三次否決「同性婚姻」乃人權又或所謂平權,及因而裁定政府並非有責任加設「同性婚姻」立法呢?

第四,「同性婚姻」入法不但是偽平權、偽命題、偽公義的立法,且是定會帶來侵害人權和教學自由的立法,及因而是不公義的立法,這可見於「同性婚姻」立法後,跟著一定會帶來的其中後果是,幼童自幼稚園開始便須從教課書中強逼接受兩個爸爸、兩個媽媽等混淆不清、混亂不妥的觀念,且孩子自小學或初中便要接受「同性性行為是沒問題的、是好的」教導,及任何父母都不得拒絕學校給其子女灌輸這種洗腦教育,否則都可被控告「歧視」;至於同志家庭孩子的負面經歷和心聲亦會成為傳媒和學校的禁談,免遭被控「歧視」。其實,任何立法又或修法,若會直接或間接導致學生在凡是有關於同性性行為方面的議題,均不得有全面之認識與思考和分辨能力的教學,都是屬於會侵害思想自由、良心自由、言論自由、教學自由的立法,因而不但是偽公義的立法,且是不公義的立法,及是違反於《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第(二)與(三)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第(三)與(四)款的立法。─── 誠實地,如此制度所會帶來的是長遠社會文明,抑或長遠社會問題呢!?

結語

同運其實是一個有著很多語言偽術、誣告指控、隱瞞與謊話的運動,而不少主流傳媒卻經常選擇性地只報道或登載同運一方的言論,不肯報道或登載反同運一方之具備事實與理性分析的那些回應,在如此情況下,是否無論台灣或香港,無論基督徒或非基督徒,都不應該有人站出來帶動反對同運稱的所謂「同性婚姻平權」等等的立法呢?


1.關於「同志釋經」如何扭曲聖經來作解說,仇君可參考例如鮑維均的「同志釋經解讀」(光碟,環球聖經公會,2007)。
2.http://bit.ly/1hEZUtX
3.http://bit.ly/1rUhmii
4.http://bit.ly/1SkefLK

Donationcall
更多標籤
payme
一生螈命
栽種和平
創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