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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讲场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回应仇劲刚〈谁在定同性恋者的罪?〉

读仇劲刚谁在定同性恋者的罪?〉一文,笔者有以下三方面回应。

一、 岂是在「给同性恋者定罪」?

仇君把台湾有份参与反对「同性婚姻」立法的基督徒或基督群体,说为是在定同性恋者的罪,仇君看来是昧于事实与闭门造车地说,又或是故意扭曲事实来说。

其实,台湾发动反对「同性婚姻」立法的主要团体(例如下一代幸福联盟),绝不是以宗教理由来反对的,而参与反对「同性婚姻」立法的台湾公民,根本不是只有基督徒,至于有份参与反对「同性婚姻」立法的基督徒或基督群体,则绝大多数是以发起团体所用之非宗教理由来反对的。关于反对「同性婚姻」立法的非宗教理由,本文在第三部分会进一步谈,并指出那所谓的「同性婚姻平权」其实是伪平权,希望仇君能察看到,「反对同性婚姻立法」与「给同性恋者定罪」根本是两码子事。

另外,不知道仇君对「同志释经」有何看法,1 及认为同性性行为是否神不喜悦人去作的其中一种事,若仇君的答案乃「是」的话,那么,这可否说仇君乃是在向有作又或要作同性性行为的人「定罪」呢?若是不可这样说的话,请仇君也不要如此一般地指称教会的肢体。事实上,无论仇君认为有些什么事是神不喜悦人去作的其中一些事,这都总不可被说为仇君乃是在向有作又或要作那些事的人「定罪」,对吗?不然,仇君岂不是属于常给人「定罪」的人?

二、 岂该去「给劝导者定罪」?

仇君在文章说「同性恋是罪,但我们不是应该好像现在那样攻击这些族群」,笔者不知仇君是否真的认为同性性行为是神不喜悦人作的其中一种事,若是真的话,则仇君对于那表示要去作此行为(又或要去美化此行为)的人或族群会给什么善意劝导呢?倘若仇君给他们善意劝导,却给他们指称乃是「对他们有敌意」、「定他们的罪」、「攻击他们」、「不应好像现在那样攻击他们」云云,仇君会如何看他们所给的这些指称呢?又,倘若仇君给他们善意劝导,却给他们扭曲指控为乃是「有欠包容」、「有违基督爱心」、「有违基督福音」、「有损基督合一」云云,仇君会如何看他们所给的这些「定罪」呢?

笔者且不知道仇君认为同性性行为本身是否一种没有问题的行为,若仇君从没有想过这方面的话,可不妨参看下面三篇载于「涟漪文库」的文章:〈为何「同性性行为」并非一种有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2 、〈「同性性行为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能不作?〉3 、〈就请也拥抱跟「同志」不一样的「后同」── 兼谈APA在同性恋课题上使用的含混语言伪术〉4希望仇君不会有如亲同运人士般的,把那些认为同性性行为不是一种有利身心健康之行为的人,与及对那些也会给别人如此善劝的人,扭曲说他们乃「恐同」,倒指他们乃「反智」,及给他们定罪为「歧视」。

三、 反对「同性婚姻立法」正因为其有着的伪冒、隐瞒与谎话

对于仇君在文章说「要攻击,也许是先向谎言,贪婪,虚伪的人攻击吧!」笔者的回应是,反对「同性婚姻立法」根本不是在攻击人,且不是在攻击制度,而是要保护良好婚姻制度不受扭曲与攻击,至于反对「同性婚姻立法」的主要原因,其实也正因为其有着的伪冒、隐瞒与谎话。「同性婚姻立法」不但是伪平权、伪命题、伪公义的立法,且是会引来不公义和长远社会问题的立法,原因有四。

首先,把根本不等的事,说为乃同等或平等,是否指鹿为马呢?答案明显是。「异性结合」有繁衍下代的潜在可能,「同性结合」不是有繁衍下代的潜在可能,两者根本不等,把两者说为乃同等或平等,是否指鹿为马呢?答案也明显是。至于弄虚作假之声称平等所跟着会带来的,自然是伪平权/伪平权的命题。

第二,婚姻制度根本不是一个「为保障任何两人相亲爱」而设的制度。有人极力反对把婚姻制度与社会的下一代繁衍及其所需保护相提并论,及指婚姻「只是」关乎任何两人相亲爱的私事。然而,若真的「只是」如此,那么,任何两人的相亲爱,关政府或社会什么事呢?任何两人的不再相亲爱,且要分手,又关政府或社会什么事呢?此外,为何「任何两人」相亲爱就该可享有额外税务优惠和公共福利呢?可见,「支持、鼓励或保障任何两人相亲爱」根本不是「婚姻制度」设立的原因,所谓应要设立「同性婚姻制度」,实质是偷换概念的伪命题。

第三,若「同性婚姻」立法是真平权、真命题、真公义的立法,不是伪平权、伪命题、伪公义的立法,那么,《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三条都只是把一男一女的结合看为婚姻,及看为是应受社会保护的「自然与基本单位」,岂非有违「平权」与「公义」?何以「同性结合」亦应算为社会的「自然单位、基本单位」呢?又何以没有成员国在联合国大会「正义地」为此提案,据理力争和「要求修正」呢?此外,那又为何欧洲人权法庭已先后三次否决「同性婚姻」乃人权又或所谓平权,及因而裁定政府并非有责任加设「同性婚姻」立法呢?

第四,「同性婚姻」入法不但是伪平权、伪命题、伪公义的立法,且是定会带来侵害人权和教学自由的立法,及因而是不公义的立法,这可见于「同性婚姻」立法后,跟着一定会带来的其中后果是,幼童自幼稚园开始便须从教课书中强逼接受两个爸爸、两个妈妈等混淆不清、混乱不妥的观念,且孩子自小学或初中便要接受「同性性行为是没问题的、是好的」教导,及任何父母都不得拒绝学校给其子女灌输这种洗脑教育,否则都可被控告「歧视」;至于同志家庭孩子的负面经历和心声亦会成为传媒和学校的禁谈,免遭被控「歧视」。其实,任何立法又或修法,若会直接或间接导致学生在凡是有关于同性性行为方面的议题,均不得有全面之认识与思考和分辨能力的教学,都是属于会侵害思想自由、良心自由、言论自由、教学自由的立法,因而不但是伪公义的立法,且是不公义的立法,及是违反于《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二)与(三)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第(三)与(四)款的立法。─── 诚实地,如此制度所会带来的是长远社会文明,抑或长远社会问题呢!?

结语

同运其实是一个有着很多语言伪术、诬告指控、隐瞒与谎话的运动,而不少主流传媒却经常选择性地只报道或登载同运一方的言论,不肯报道或登载反同运一方之具备事实与理性分析的那些回应,在如此情况下,是否无论台湾或香港,无论基督徒或非基督徒,都不应该有人站出来带动反对同运称的所谓「同性婚姻平权」等等的立法呢?


1.关于「同志释经」如何扭曲圣经来作解说,仇君可参考例如鲍维均的「同志释经解读」(光碟,环球圣经公会,2007)。
2.http://bit.ly/1hEZUtX
3.http://bit.ly/1rUhmii
4.http://bit.ly/1Skef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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