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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讲场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五百年后,华人教会知道马丁路德当年反对的是什么吗?
──论「赎罪券」的错译


华人教会长期以来使用的一些词汇,大都是西方传教士留下,我们也不加思索使用。马丁路德于五百年前提出要求教会讨论的问题,中译为「赎罪券」;经过多年教学的反思,笔者认为这个中译严重失误。咋耳听来,凭这张券,人就得以赎罪,这当然违反圣经的中心信息,因为只有耶稣基督才可以为人类赎罪,所以天主教真是一个异端!

要斟酌如何翻译“indulgence letter”,需要认识中世纪教会一个制度。从早期教会开始,就重视基督徒接受水礼后仍然犯罪这问题,认为要认真处理,使当事人深切悔改更新。信徒不可以自己私下认罪祷告,然后就若无其事继续生活。用今天的话说,有严重过犯的弟兄姊妹,要在教牧辅导下,真心向主认罪,并立志改变,安排以后过一个更新的生活。

中世纪教会针对上述的问题,定下一个「忏悔圣事」(sacrament of penance)。教会把基督徒的罪二分为大罪及小罪,犯了大罪者必须向神父告解忏悔,否则就会下地狱。向神父告解,包含三个部份:一、告明(confession),当事人必须诚实说出犯罪行为经过,不能有任何隐瞒;二、痛悔(contrition),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所犯罪行表达厌恶及伤痛;三、补赎(satisfaction),由于这个罪有损当事人的灵性健康,当事人日后应该有些正面善行,促进失序的灵性得以复元,以弥补(satisfy)惩罚;这个弥补或补赎行为,会由神父按照当事人的情况而指定,协助这个教会肢体脱下旧人,穿上新人。这三部曲做完后,神父会以耶稣基督之名,宣布当事人的罪过得到天主赦免(absolution)。(现今天主教还是这样看忏悔圣事,参《天主教教理》,1450-1460段。)

尽管基督教并不接受上述程序是一项「圣事」,但应该可以欣赏其精神。当今基督教教会对失足跌倒的信徒或教牧从事的纪律挽回,大致也是这个过程。因此,马丁路德在《九十五条论纲》第1条就说,基督徒应该毕生以这个忏悔态度做人。但承接忏悔圣事之后教会订下的规矩,就不是基督教可以认同。天主教强调基督徒跌倒后,有两个后果:罪咎、刑罚(参第5及第6条)。当事人经过忏悔圣事后,已脱离罪的状态,进入恩典状态。因此,神父宣布其罪过得到耶稣赦免后,他的罪咎已经完全得到赦免;至于刑罚,「永罚」也得赦免(不用进地狱),但「暂罚」(人在尘世期间所受的苦难与考验)仍存,因为透过这些受苦,可以炼净人因犯罪而扭曲的灵性。假若基督徒到离世时还没炼净,就要进入「炼狱」继续受苦,使灵魂得到净化。在人生晚期犯大罪,虽然已做忏悔圣事,就注定必下炼狱受苦受罚无疑(参第10条)。马丁路德认为,这些「暂罚」的新诠释导致信徒非常恐惧(第14-16条)。

但天主教会宽大为怀(拉丁文indulgentia),若当事人从事某些敬虔行为(如朝圣、敬礼圣徒遗物等),教会可以给他们大赦(indulgence),减少或免去这些尘世内的惩罚。(当代天主教仍有这个大赦主张,参《天主教教理》1471-1479段。)教会之所以有这个大赦权,是因为教宗为教会之首,可以挪用「诸圣功德宝库」内的功德,以抵消这些尘世内的惩罚。除了「有限大赦」,在某些特别情形教宗还可以颁布「全大赦」,使受益人到当时为止要接受的所有尘世内的惩罚都完全免除。教宗利奥十世于一五一五年,宣布捐助重建罗马圣彼得大教堂,都可以获得全大赦。捐助者可以拿着一张大赦证明书,找任何一位神父告解,只需告明,无需痛悔,神父宣布当事人的罪过得到赦免后,也宣布因为他拿到教宗的全大赦,他到当天为止累积所有的尘世惩罚也一笔勾销。

因此,笔者认为“indulgence letter”中译应为「大赦证明书」。(华人天主教一直把“indulgence”中译为大赦。)「赎罪券」这译词,是完全不明白上述天主教的神学论述,混淆了罪与罚。圣经清楚指出,耶稣基督是我们的「赎罪祭」(罗八3;来十12),天主教对这教义从来完全承认,从没主张信徒要拿到什么券才得赎罪。坚持马丁路德五百年前反对售卖的是赎罪券,是透过扭曲天主教的神学来贬低天主教,(「拿着一张纸就可以赎罪,分明是异端!」)这个手段不公道及不道德。《九十五条论纲》问世五百年了,华人教会如继续使用「赎罪券」一词,不但反映我们的无知,更反映我们的傲慢、偏见及缺乏诚信。

细读《九十五条论纲》,可发现马丁路德完全明白大赦的效能只及于免罚(第34,44条),而不是免罪(76条)。再者,马丁路德接受教会有权颁发大赦(41,48,91条),用金钱去换取大赦是其中一个办法(47条),但不是最好办法;生命有真实改变,对他人爱心增加,周济贫困的人才最重要(36,39,42-45条)。他狠辣批评的对象不是教宗,不是教会整体,不是教义,而是那些为了增加「营业额」而对大赦效能夸大其词的促销员(21,27,50-51,67,75,81条)。马丁路德痛恨他们为求促销而作欺骗性的广告,宣称这个大赦不止免罚,连罪咎都能赦(21,32-33,52,76条);马丁路德最终关心的,是这些误导言论对信徒生活的不良影响。

马丁路德要求教会讨论的不是那张券,而是整个大赦制度的运作。读《九十五条论纲》中文版,「赎罪券」出现了十几次,但对照英文译本,只有四次提及“indulgence letters”(第32,36,37,52条),其他十一次都只是讨论“indulgence”而已。「大赦」是名词,「赎罪」是动词,既然错译了,为了文句通顺,就将错就错,硬塞一个「券」字进去。《九十五条论纲》的正式名称是《关于大赦效能的辩论》,现在通用的译名《关于赎罪券效能的辩论》,除了「赎罪」是错译外,还画蛇添足增加了一个「券」字,于是又把辩论的焦点错置了。马丁路德关心的是整个大赦制度在推行时有害群之马,对大赦的效能作名不符实的推销,那一张券完全不是重点。在《关于大赦效能的辩论》中,马丁路德没有原则上否定整个大赦制度,他认为大赦的效能是有,但很有限,并不是如当时大赦促销员所吹牛的神通广大。如用传统译词,这个结论变成:「赎罪券的效能是有,但很有限」;这还是基督教信仰吗?把罪与罚混淆了,就会出现这个悖论。总言之,「赎罪券」这个错译词,既不必要地描黑当时天主教,也妨碍我们对这篇重大历史文献的正确理解。

准确掌握马丁路德张贴《九十五条论纲》的用心良苦后,下一步我们要思考,这个行动对我们今天教会有何启发。

(宗教改革五百周年漫谈之一)

作者为香港浸会大学宗教及哲学系教授

资料来源:
1. 伍渭文主编,《路德文集》,第一卷,香港路德会文字部出版,2003.
2. Harold J. Grimm, ed., Luther’s Works, volume 31, Career of the Reformer: I.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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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2則


橄欖 / 2017-01-30 13:14:13.0

路德宗的教會又是否一直有使用某種所謂「大赦」或「大赦制度」呢? (Revised)

就作者說「……馬丁路德關心的是整個大赦制度在推行時有害群之馬,對大赦的效能作名不符實的推銷,那一張券完全不是重點。馬丁路德沒有原則上否定整個大赦制度,他認為大赦的效能是有,但很有限……」筆者有以下一些問題,盼作者可作進一步解說。
 
(1)  那麼,馬丁路德認為「大赦制度」可有甚麼「效能」呢?
 
(2)  那麼,馬丁路德又有沒有引入某種所謂「大赦」或(經改良的)「大赦制度」在其新的教會呢?
 
(3)  若馬丁路德並沒有引入某種所謂「大赦」或(經改良的)「大赦制度」在其新的教會的話,那是因為那所謂的「大赦」或「大赦制度」,根本上有其釋經與神學的問題,所以不引入,抑或只是因為那所謂的「大赦」或(經改良的)「大赦制度」乃「效能有限」,所以不引入呢?
 
(4)  若馬丁路德是有引入某種所謂的「大赦」或(經改良的)「大赦制度」在其新的教會的話,其引入之所謂「大赦」或「大赦制度」又是怎樣的呢?路德宗的教會是否一直有使用這所謂「大赦」或「大赦制度」呢?

橄欖 / 2017-01-29 21:52:50.0

路德宗的教會又是否一直有使用某種所謂「大赦」或「大赦制度」呢?

就作者說「……馬丁路德關心的是整個大赦制度在推行時有害群之馬,對大赦的效能作名不符實的推銷,那一張券完全不是重點。馬丁路德沒有原則上否定整個大赦制度,他認為大赦的效能是有,但很有限……」筆者有以一些問題,盼作者可作進一步解說,
 
(1)  那麼,馬丁路德認為「大赦制度」可有甚麼「效能」呢?
 
(2)  那麼,馬丁路德又有沒有引入某種「大赦」或(經改良的)所謂「大赦制度」在其新的教會呢?
 
(3)  若馬丁路德並沒有引入某種「大赦」或(經改良的)所謂「大赦制度」在其新的教會的話,那是因為那所謂的「大赦」或「大赦制度」,根本上有其釋經與神學的問題,所以不引入,抑或只是因為那所謂的「大赦」或(經改良的)「大赦制度」乃「效能有限」,所以不引入呢?
 
(4)  若馬丁路德是有引入某種所謂的「大赦」或(經改良的)「大赦制度」在其新的教會的話,其引入之所謂「大赦」或「大赦制度」又是怎樣的呢?路德宗的教會是否一直有使用這所謂「大赦」或「大赦制度」呢?